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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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2015年中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比赛规则
1.总条件
本规则依照《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并结合国内汽车越野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补充规则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审定公布。
2.赛事定义
2.1比赛定义
2.1.1赛道为人工和自然的障碍。
2.1.2实行分站赛和总决赛。
2.1.3每站比赛设预赛、复赛及决赛阶段,以比赛用时和罚时之和计算成绩。
2.2比赛设置及参赛资格:
2.2.1比赛设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公开组。
每名车手每站比赛限报名一个组别。
2.2.2俱乐部杯
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注册的车队(参见《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车队注册规定及车队比赛执照申领办法》)均有资格参赛。
参赛车队至少要有两辆相同组别的赛车参加比赛(报名并发车)才能获得此奖项的成绩和积分,每个注册车队在一个组别的俱乐部杯赛中最多指定三个车组。
报名俱乐部杯的车手仅计算个人成绩和俱乐部杯成绩,不再计算厂商杯成绩。
2.2.3厂商杯
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注册的车队(参见《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车队注册规定及车队比赛执照申领办法》)均有资格参赛。
参赛车队必须由同一组别(仅限于汽油厂商组或柴油厂商组)至少两辆、最多三辆赛车参加比赛(报名并发车),才能获得此奖项的成绩和积分,取两辆最好成绩计算厂商杯成绩。
参赛车辆必须是我国同一汽车厂商生产(须出具汽车制造商的参赛授权书)、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目录登记、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车型。
报名厂商杯的车手仅计算个人成绩和厂商杯成绩,不再计算俱乐部杯成绩。
3.车手参赛资格和报名
3.1车手参赛资格:
只有加盟俱乐部的车手方可通过俱乐部报名参赛。
3.1.1国内车手需持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F级、R级及其以上级别越野或拉力比赛执照。
3.1.2香港、澳门及台湾籍车手参加比赛可持香港、澳门及台湾汽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比赛执照,及所属汽车协会的同意函或盖有该协会章的报名表。
3.1.3不接受外籍车手报名。
3.1.4不接受领航员报名。
3.1.5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车手资格:
3.1.5.1获得上年度全国汽车越野系列赛总成绩前16名的车手,参加上年度全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汽油组、柴油组、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的车手,获得上年度全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新秀组前6名的车手,必须报名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
3.1.5.2持有R级及其以上级别执照的车手。
3.1.5.3公开组车手也可直接报名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但不得再回公开组。
3.1.6公开组车手资格:
持有F级执照,不具备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资格的车手。
3.2报名时间:
参赛者应清晰完整地填写报名表,并在每个分站赛开始前10天将报名表及报名费递交或邮寄至锦标赛组委会。
具体报名时间和报名方法由补充规则或各站参赛通知确定。
各分站赛最大接受报名额度为120辆参赛车。
每个俱乐部最大报名额度为10辆赛车。
3.3报名费
分站赛及总决赛每辆参赛车报名费:
接受组织者广告报名费800元人民币(含保险费300元)
不接受组织者广告报名费1600元人民币(含保险费300元)
3.4报名人义务:
1)报名人对车手、维修人员和其他所有随行人员的全部行为负责。
2)报名表是本人代表所有参赛车队人员与组织者签订的参赛契约。
报名人必须清晰完整地填写及签署报名表,并要求参赛车手一同签署,不得替代。
3)报名人必须按时代表俱乐部如数缴纳报名费。
4)报名人必须按时领取赛事公告、发车顺序、成绩等所有相关文件。
5)组织者将在赛前安排车手或车队经理会议,车队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或缺席,违者罚款500至1000元。
3.5报名费将在下述前两条情况下如数退还:
报名未被接受。
比赛未能举行。
3.6组织者将向由于遇有不可抗力(已得到其所在地区汽车协会证明)而未能在比赛中发车的参赛者退还50%的报名费。
非组织者原因在比赛开始前退出比赛,仅退报名费的50%。
4.保险
4.1组织者将为每位获得参赛资格的车手投保人民币8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和5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险,此项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保险期限从第一天比赛开始至比赛结束或该车手退出及除名时止。
4.2组织者投保比赛公众责任险。
此保险包括赛车在比赛期间在比赛场地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5.广告
5.1参赛者可以在车身设置广告,但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并在车身预留不可选择的组织者广告位置。
5.2选择不同的组织者广告将支付不同的报名费,具体费用由补充规则规定。
5.3参赛者应确保广告及号牌清晰可见,并保持至比赛结束。
5.4参赛者应确保赛车服胸前广告清晰可见,并保持至比赛结束。
6.参赛车辆
6.1车辆资格:
1)具有汽油厂商组报名资格的车辆:
车辆为4轮驱动的座位数不超过7个的量产轻型越野汽油车,赛车必须要有厂商证明(车型、车长、车宽、轮距、轴距、照片)和参赛授权书。
车辆技术改装方面,车身不得改变,其他车辆技术改装参照关于T1组的改装规则执行。
2)具有柴油厂商组报名资格的车辆:
车辆为4轮驱动的座位数不超过7个的量产轻型越野柴油车,赛车必须要有厂商证明(车型、车长、车宽、轮距、轴距、照片)和参赛授权书。
车辆技术改装方面,车身不得改变,其他车辆技术改装参照关于T1组的改装规则执行。
3)具有汽油改装组报名资格的车辆:
车辆为4轮驱动的座位数不超过7个的量产(以车架为准)轻型越野汽油车,车辆技术改装参照关于T1组的改装规则执行。
4)具有柴油改装组报名资格的车辆:
车辆为4轮驱动的座位数不超过7个的量产(以车架为准)轻型越野柴油车,车辆技术改装参照关于T1组的改装规则执行。
5)具有公开组报名资格的车辆:
车辆为4轮驱动的座位数不超过7个的量产(以车架为准)轻型越野车,车辆技术改装可参照关于T1组的改装规则执行。
6.2车检裁判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参赛。
6.3参赛车辆必须加装防滚架和赛车安全座椅,其结构参照《越野系列赛车辆技术规则-安全装备和改装》。
安全座椅必须为两个。
且符合国际汽联8855/1999或8862/2009标准。
6.4参赛车辆安全带必须符合国际汽联8853/98标准。
6.5参赛车辆可对原装油箱进行挪动,但必须安全。
参赛车辆也可使用国际汽联批准的FT3-1999,FT3.5-1999或FT5-1999安全油箱。
如果油箱安装在车内,必须与驾驶舱用防火隔板隔离。
6.6参赛车辆轮胎使用不限,但严禁使用人字胎。
6.7同性别车手不得共用一部参赛车辆,女子车手可与男子车手共用一部参赛车辆,但一部参赛车最多只允许两名车手驾驶。
6.8不得额外加装任何形式的涡轮增压器装置(量产原车自带除外),原车带有涡轮增压器的排气量,按原车排气量分别乘以1.5(柴油车)和乘以1.7(汽油车)后的数值计算。
6.9参赛车辆上至少携带一个不小于2公斤的灭火器。
6.10根据发动机的排量,车辆必须遵循以下的数值保证最小重量:
发动机排量(立方厘米cc)重量(千克kg)
1600以下1090
1600-20001290
2000-22501440
2250-25001540
2500-27501577.5
2750-30001615
3000-32501652.5
3250-35001690
3500-37501727.5
3750-40001765
4000-42501802.5
4250-45001840
4500-47501877.5
4750-50001915
5000-52501952.5
5250-60001990
车辆的最小重量包括安全设备的重量,但不包括人员,行李,工具,千斤顶,备件,便携急救包,导航器或通讯设备,备用品等。
计算增压后,参赛车辆最大排量为6000cc。
6.11参赛资格表公布30分钟后,组织者不再接受对车辆资格的投诉。
7.安全义务
7.1参赛者必须遵守《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本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7.2参赛者比赛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头盔必须符合国际汽联标准或为飞翔型号头盔。
7.3参赛者比赛时必须穿着防火连体赛车服,严禁穿着混纺或化纤质地的服装参赛。
推荐使用国际汽联标准赛车服。
7.4参赛者必须按照规定系牢安全带进行比赛。
7.5发车裁判在发车前对每位参赛赛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未遵守规定的参赛者提出警告,责令其改正,并有权拒绝为其发车。
8.日程
比赛分为预赛、复赛、决赛。
第一天赛员资格审验、车辆检验
第二天车队经理会议、勘路
第三天发车仪式、预赛第一阶段
第四天预赛第二阶段
第五天复赛、开幕式、决赛、闭幕颁奖仪式
9.车手在赛季内变更所属俱乐部队
参赛选手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协议为判定依据。
如果参赛选手一人签有多个有效协议,则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注册协议。
对一人在同一个年度签有多个代表协议,根据情节轻重,将对参赛选手处以1-2年停赛的处罚。
10.比赛方法
10.1行政检验:
1)报名人和车手必须在补充规则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审验。
2)必须出示下述文件:
•有效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
•中国汽联核发的当年比赛执照或临时比赛执照
•中国汽联核发的当年车队执照
•当年有效的身份健康证明
3)未能通过行政检验者不得参赛。
10.2车辆检验:
1)行政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车辆检验。
车手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车辆检验。
2)组织者有权拒绝被视为不安全的车辆参赛。
3)必须向组织者交验:
•参赛车辆,并按规定粘贴比赛号码和组织者广告
•按要求穿着的防火连体赛车服、佩戴安全头盔和全指手套
•救援装置和相关器材
•参加汽油厂商组和柴油厂商组的赛车必须要有厂商证明和参赛授权书
4)未能通过车辆检验者不得参赛。
5)组织者有权在比赛期间对任何车辆进行抽检。
10.3维修和加油:
1)参赛车辆的维修必须在组织者指定的维修区进行。
2)在比赛过程中(车组进入检录点红色时钟标志牌起,即为进入比赛过程,直到终点解除标志牌为止),参赛车辆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外力帮助,包括接受维修工具等。
接受外力帮助者将被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严禁在检录区、等候区、发车台、赛道、冲刺点、停车登记点和维修区加油,违者将被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或交由仲裁处罚。
10.4勘路:
允许车组成员徒步勘路,但所有车组成员及车队人员应在比赛开始前15分钟离开赛道,违者交由仲裁处罚或拒绝发车。
10.5公告栏:
组织者将设公告栏,公布比赛时间、发车顺序、成绩、公告和通知等。
参赛资格、发车顺序、初步成绩等在公告栏公布30分钟后自动生效,不再接受任何关于车手资格、车辆资格、发车顺序、成绩的抗议。
10.6检录:
10.6.1参赛车手须按组织者公布的时间和顺序到检录区入口报到进行检录。
10.6.2按时检录是车手的责任。
10.6.3车手和赛车未按规定时间检录,迟到一次罚200元,迟到两次罚500元,迟到三次视为弃权。
10.7发车:
10.7.1每次比赛,参赛车手在进行检录后,应按照裁判的指挥驾驶赛车上发车台。
因车组原因不能按组织者公布的顺序发车的赛车,罚时20秒。
10.7.2发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参赛车手应带好头盔并系好安全带,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10.7.3比赛发车按信号灯或旗语发车:
10.7.3.1信号灯发车:
黄灯闪烁,进入预备状态,10秒内均可能发车,在10-0秒间由裁判启动发车器,绿灯(或绿箭头)亮起,赛车发车,计时开始。
10.7.3.2旗语发车:
裁判出示10秒指示牌(或语音提示),当出示10秒指示牌(或语音提示)之后,发车裁判平举绿旗,赛车进入准备发车状态。
当发车裁判向上举起绿旗时,赛车发车,计时开始。
10.7.4信号灯变绿或绿旗上举之前,赛车不得越过发车线。
抢发车将受到处罚。
第1次抢发车,罚时20秒。
对于2次抢发车的车组,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10.7.5发车信号给出20秒钟后,未能发车者,视为退出比赛。
10.7.6发车间隔将由补充规则或赛事公告公布。
10.8计时:
1)比赛使用电子和手动计时两种方式,时间记录精确到百分之一秒。
2)最大允许时间:
最大允许时间根据每阶段的比赛难度、路线长度和其他因素制定,自发车计时开始,车组必须在该规定时间内通过终点、完成比赛。
否则,参赛车组将被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每阶段最大允许时间见赛事公告。
10.9冲刺和终点:
1)参赛车辆通过冲刺计时点,成绩将被记录,在终点裁判处签名确认后,成绩生效。
2)参赛车辆在冲刺点后损坏,未能到达并通过终点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参赛车辆在驶过冲刺点线后,应立即减速并低速驶至终点,未减速或在终点未停车者(碰撞或越过组织者在终点设置的红色锥筒或标志牌),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4)在冲刺点及终点区间,撞坏场内设施及发生交通事故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并承担修复设备的费用。
5)在冲刺点及终点区间,参赛车辆应在没有外力协助的情况下,且在3分钟内驶出或推出终点解除标志牌,违者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10.10其他:
10.10.1比赛中裁判有可能出示部分汽车比赛的通用旗语,旗语表示的功能如下:
绿旗:
发车旗。
黄旗:
表示比赛前方发生事故或出现危险情况,需立即减速慢行。
红旗:
表示比赛中止或终止。
黑白方格旗:
赛车到达冲刺点时使用。
10.10.2标记牌:
在设有标志牌的地方,必须按标志牌的指示行驶。
10.10.3减速障碍:
故意冲撞减速障碍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10.10.4警戒带:
在设有警戒带的地方,必须在警戒带内行驶,否则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10.10.5在比赛过程中,参赛车辆必须沿赛道指示方向行驶。
比赛中赛车如不慎驶离赛道,可从原位置退回。
如赛车驶入另一赛道,影响其他赛车比赛,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10.10.6在比赛过程中,参赛车辆必须按顺序通过障碍。
不按顺序通过、驶离赛道、回避障碍以及走错规定路线者均被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10.10.7在比赛过程中,严禁车组成员和车队之间使用任何无线通讯设备,违者将被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或交由仲裁处罚。
10.10.8在比赛过程中,允许车组成员在没有外力协助的情况下使用自救工具(防滑板长度≤1.2米,宽度≤0.3米、千斤顶、铁锹、绞盘)。
自救工具需在车辆检录时向裁判出示。
10.10.9参赛车组及维修车进出停车场、维修区和在通行路线上应减速慢行,违者交由仲裁处罚或取消比赛资格。
10.10.10未达到规定圈数、跑错赛道及未完成比赛者,成绩均按照最大允许时间计算。
如多跑一圈,按照实际用时计算成绩,如超过最大允许时间按照最大允许时间计算成绩。
11.竞赛
11.1预赛:
11.1.1按比赛组别依次进行比赛,每个车组都参加两个阶段比赛(或由补充规则及公告规定),以两个阶段比赛用时和受罚时间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11.1.2允许未完成预赛第一阶段比赛的车组继续参加预赛第二阶段的比赛。
每一阶段的退出者都将得到一个固定罚时。
固定罚时将由组织者设定,将根据每一赛段的难度和其他因素来计算而定,固定罚时通常为该阶段最大允许时间,具体时间见补充规则或赛事公告。
两个阶段均未完成比赛的车组不计算预赛成绩。
11.1.3预赛第一阶段发车顺序以抽签决定。
11.1.4预赛第二阶段按第一阶段结束时的比赛用时排位发车,顺序由赛事公告规定。
11.2复赛
11.2.1复赛资格:
各组报名人数6名以上(含6名),预赛前6名有资格参加复赛。
各组报名人数不足6名,预赛后全部参加复赛。
11.2.2复赛阶段发车顺序由预赛排名决定,排位高者先发车。
11.2.3复赛以比赛用时和受罚时间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11.2.4复赛阶段成绩相同者以预赛成绩排定名次。
如在预赛中成绩相同,则预赛第一阶段成绩领先者获胜。
如仍相同,则预赛第一阶段先发车者获胜。
11.3决赛:
11.3.1决赛资格:
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和公开组报名人数4名以上(含4名),复赛前4名有资格参加决赛。
各组报名人数不足4名的复赛后全部参加决赛。
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复赛前2名有资格参加决赛。
。
各组报名人数不足2名的复赛后全部参加决赛。
11.3.2决赛阶段发车顺序由复赛排名决定,排位高者后发车。
11.3.3决赛以比赛用时和受罚时间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11.3.4决赛阶段成绩相同者以复赛成绩排定名次。
11.4每个阶段仲裁委员会有权调整、确定认为安全、合理的新的发车顺序。
12.年度总决赛资格
12.1本年度各组别累计积分前30名。
12.2上年度各组别前10名车手。
12.3本年度各组别单场冠军。
12.4举办地代表车队可选派5辆赛车参赛。
12.5积分未达标,但本年度参加三场以上全国性汽车越野比赛,并至少参加两场中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的车手,可作为替补车手参加总决赛并获得积分。
13.成绩评定
13.1成绩公布
13.1.1每场比赛结束后90分钟内公布本场次初步成绩,成绩须经赛事主管签字。
13.1.2初步成绩公布30分钟后自动成为正式成绩,由仲裁委员会签字后,不再接受任何对该成绩的投诉。
13.2车手个人积分
13.2.1分站赛车手个人积分:
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和公开组前15名的车手根据总成绩排名,获得相对应的积分:
成绩排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积分
25
20
17
14
12
10
9
8
7
6
5
4
3
2
1
13.2.2年度总决赛车手个人积分:
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和公开组前15名的车手根据总成绩排名,获得相对应的积分:
成绩排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积分
50
40
34
28
24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13.3俱乐部杯积分
13.3.1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和公开组均设置俱乐部杯。
13.3.2报名参加俱乐部杯的车组中获得本站积分最高的两个积分之和为本站俱乐部杯赛积分。
积分相等时,其中车组积分最高者比较,以评定其俱乐部杯名次。
13.4厂商杯积分
13.4.1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设置厂商杯。
13.4.2报名参加厂商杯的车组中获得本站积分最高的两个积分之和为本站厂商杯赛积分。
积分相等时,其中车组积分最高者比较,以评定其厂商杯名次。
13.5年度名次评定
13.5.1各奖项年度积分由该项目积分最高的六个分站赛和总决赛积分累加得出,由此积分排定该奖项全年名次。
13.5.2如出现年度积分相同情况,则按照下列方式排列名次:
a)比较其在总决赛所获名次,名次高者成绩列前。
b)如车手未参加总决赛,则以全年各分站比赛获第一(或高名次)次数多者名次列前。
如仍相同,第一分站赛积分高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c)如俱乐部(或厂商)未参加总决赛,全年各分站比赛中所获单站俱乐部(或厂商)积分最高者名次列前。
如最高积分相同,则比较第二高积分,以此类推。
如仍相同,第一分站赛俱乐部(或厂商)名次高者列前。
13.6录取名次及奖励:
13.6.1中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年度奖励
13.6.1.1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前三名。
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和公开组前八名。
13.6.1.2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和公开组俱乐部杯前三名。
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厂商杯前三名。
13.6.1.3年度奖励设置奖杯,不设奖金。
13.6.2分站及总决赛奖励
13.6.2.1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前三名。
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和公开组前八名。
13.6.2.2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和公开组俱乐部杯前三名。
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厂商杯前三名。
13.6.2.3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和公开组报名参赛车组不足8个,仅奖励前三名。
13.6.2.4巾帼杯由公开组中女子车手名次最高者获得。
13.6.3分站赛具体奖励
13.6.3.1个人奖励:
1)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
第一名奖杯和9000元人民币
第二名奖杯和6000元人民币
第三名奖杯和5000元人民币
2)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公开组
第一名奖杯和15000元人民币
第二名奖杯和8000元人民币
第三名奖杯和6000元人民币
第四名奖杯和5000元人民币
第五名奖杯和4000元人民币
第六名奖杯和3000元人民币
第七名奖杯和2000元人民币
第八名奖杯和1000元人民币
4)巾帼杯
第一名奖杯
13.6.3.2团体奖励:
1)汽油改装组、柴油改装组和公开组俱乐部杯
第一名奖杯和3000元人民币
第二名奖杯和2000元人民币
第三名奖杯和1000元人民币
2)汽油厂商组、柴油厂商组厂商杯:
前三名奖杯
13.6.4总决赛具体奖金由赛事公告规定。
14.投诉与上诉
14.1投诉
14.1.1只有报名人有权提出投诉。
14.1.2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500元投诉费递交赛事主管,由赛事主管递交赛事仲裁委员会。
如投诉有效,退回投诉费。
如须拆检车辆,需另交拆检费10000元,如投诉有效,此费用退还,并由被投诉者承担此费用。
14.1.3递交投诉书的时间限制:
被投诉的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成绩公布后的30分钟内。
赛事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针对计时裁判和终点裁判的投诉。
14.2上诉
14.2.1报名人对赛事仲裁委员会决议仍有异议,有权提请上诉。
14.2.2上诉人须在决议公布一小时内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赛事仲裁委员会,并在两日内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递交书面形式的上诉书。
14.2.3上诉书应有上诉人的签名,连同人民币15000元上诉费一并递交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14.2.4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在收到上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裁决结果。
14.2.5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对争议事件的判定为最终裁决。
15.其他
仲裁委员会可对本规则未涉及事项进行处理。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