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指导民法重点内容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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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指导民法重点内容上
2011年司考指导:
民法重点内容(上)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1、支配权:
不一定是物权
2、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
3、形成权:
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
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
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
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
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人身权
自救行为
民事责任
第二章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
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
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
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
第一:
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
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
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
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父母将孩子委托给别人看护时,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但监护责任不同。
(监护权与监护责任不同)
父母离婚,未成年人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时,侵权时,由与未成年人一起共同生活的人承担,无能力时,才由另一方承担。
父母双亡或同时没有行为能力时,由法定监护义务的人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首先)成年兄姐是法定义务。
(其次)是法定的。
(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争当时,看谁对未成年人有利。
如果都差不多,依顺序。
朋友或其他亲属:
自愿原则,而且要得到相应部门的同意。
不能强行指定。
可以协议承担,但要排除父母。
有关单位:
社会承担。
先行指定是处理指定监护的必须程序,否则法院不受理。
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有法定监护义务。
其他近亲属是指: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能类推。
监护人的职责: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否则不得处理)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是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是当事人不是第三人。
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是侵权的民事责任。
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确实尽到责任可减轻责任。
两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主体看损害是谁造成的。
如果是精神病人,由监护人承担,但如果尽到责任可减轻。
(动物是由挑逗人承担。
)
5、宣告失踪:
从下落不明日起,战争时,从结束时起算。
(两年)必须是利害关系人申请。
民诉适用三个月。
财产由谁管理:
谁对财产有利。
都差不多时,按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利害关系人)
债权债务由谁清偿:
财产代管人是当事人的角色。
6、宣告死亡:
意外事件时经证明不可能生还时不受两年的限制。
四年。
战争时也是四年。
失踪次日算,意外事件从发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不受顺序限制。
普通失踪公告是一年,意外公告是三个月。
应当以判决中确定的日期为准,如果没写,以宣告日为谁。
法律后果:
一:
法律关系消灭;
二:
实施的行为有效;
三:
婚姻消灭;
四:
遗产分配。
如果回来了:
以现成财产返还。
自然恢复,如果不想恢复要离婚。
配偶再婚,财产要返还。
如无恶意,以现成财产返还。
宣告死亡期间两个问题:
一是借钱问题,二是增加财产。
婚姻关系自然恢复时,不仅是人身关系,而且财产关系也恢复。
新的婚姻关系时,债务和财产不能变成共同的,应当是个人的。
收养的还有效。
7、个体工商户:
有执照的个人或户。
否则非法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
如果以个人名义或主要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要以家庭财产承担。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锁与钥拾。
汽车与备胎。
交易上认为的。
一幢楼,前面的传达室。
主物与从物区别意义:
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所有权转移。
担保的物权效力:
及于从物。
债权法上的效力:
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合同。
孳息:
孳息要分离的,与原物相连系的时候是孳息。
交付之前的归买方,交付之后归卖方。
10万分之一。
有牛黄。
是牛的胆结石。
承缆合同中,法律没有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原物所有人。
牛黄只是牛的孳息,而不是下水的孳息。
借款讲的是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货币上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
有价证券转移时的无因性。
甲赠乙钱买彩票,中奖后归乙。
如果让乙替甲摸,中奖后应归甲。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当得利)
行为和事件区别是以是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一定要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行为做出时发出效力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代理。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实践性行为是以交付为要件(定金行为,质押行为,无偿保管,民间借贷,小额运输,赠与两种观点)
要式与不要式:
有因无因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对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在诉讼中又有口头又有书面,一定要以书面为准。
书面证据不一致时,变更原协议的协议优于原协议,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
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采用的极少。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要公证。
经过公证的效力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效力。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审判,直接申请执行。
登记:
身份行为:
法人登记,结婚离婚登记。
不动产。
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
飞机,汽车等
知识产权的登记:
专利商标权登记
登记效力:
证据效力有些是生效效力有些是对抗效力。
转让是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生效效力。
房屋买卖登记并不是生效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登记,有效,如果一方外卖,可以请求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外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即去过户。
海船和民用航空器买卖登记是对抗效力(与国际接轨)。
抵押的行为必须要登记,是生效效力。
留置权一定要以动产为限。
知识产权登记是生效效力。
推定:
沉默:
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1、欺诈:
行为人是不是基于对方的欺诈行为形成错误认识,只是事实上的欺诈不是民法上的欺诈。
如果后果严重是合同诈骗,如果后果轻就是民法上的欺诈问题。
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如到商店买布,边上人推销,买回后很差,第三人?
?
?
要区分:
如果第三人行为是商场行为人一部分,是托儿,就是欺诈,
如果只是好事的人,不构成欺诈行为。
本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构成欺诈。
如果不问是否不答。
如果合同领域必须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
如果在其他领域则不同。
2、胁迫:
是否产生或加深当事人心里上的恐惧。
否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可能是违法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对胁迫不产生影响。
3、乘人之危:
在他人危难之机。
提出高利时是乘人之危。
无效。
儿子掉水,答应给五万,不构成乘人之危。
合同领域就是可撤销可变更行为。
乘人之危在合同法中:
国家在交易中没有危难。
被动接受就是主动允诺,如果是主动索要就是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
五种情况:
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
误把甲当做乙。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构成。
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可以。
甲打电话订蛋糕,纯粹是财产行为。
不能撤销。
对标的物的误解:
本来要买铜条,给了金条,可以撤销。
对标的物的型号、数量、质量、品质等:
买18K,给了24K的,可以撤销。
对行为方式的误解:
误把买卖当赠与,可撤销。
由于传达行为造成的误解:
买80吨煤,传成800吨,可撤销。
我国就五个,其他不是。
动机的误解,对合同条文的误解。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平分。
对于传达造成时,传达人不负责,由委托人负责。
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自然人:
附延缓条件的,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规定的民事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不完全无效,一类是接受报酬且无负担有效。
小孩子接受后,监护人无权要求返还。
另一类是小孩子进行的细小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种
一类是接受赠与,二类是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三类是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四类是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以外的行为无效。
法人:
超范围经营
签定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限制性经营禁止性经营以及特许性经营的无效。
限制经营的受国家政策影响……
超越职权的有效,但对方明知的除外。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上通说)
根本没有的房屋买卖的,无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一定是影响效力的,也仅仅影响效力的。
违约承担责任,是义务问题。
不是条件问题。
有些行为不能附条件:
防碍形成权利益的。
违背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德的不生效。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做为条件。
所附条件等于未附条件,民事行为即时生效。
不确定的事实才做条件。
不可能发生的和必然发生的不能做为条件。
要考虑行为人意思的真实性。
如说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借钱给某人,则不借。
附条件的本来成就
当事人基于不正当行为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要到来的。
意思对,但不全面的不能说对!
合同法在民法中不叫特别法,就是民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指商法,公司,票据。
物权法与担保法是后法。
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同,以进行学术研究组成的法人,社团法人是外国的,以人、社员团,以人为基础的都是社团法人。
再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如果再代理人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
不能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
第十一章用益物权:
客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只能是不动产。
所以在动产上不能产生用益物权。
一定是以用益为目的,有期限。
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一条是建筑,二是种植。
)永店权就是地上权。
包括三个: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是讲在他人地上进行通行、排水、通风等有点象相邻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1、取得方式:
划拔:
能不能转让划拔租?
转让可以,要被交土地出让金,要抵押也可以,必须是为了公益,公益抵押,实现抵押权要被交土地出让金。
出让: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做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定合同,要交土地出让金。
转让:
其他的民事主体都可以转让。
期限不能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期限。
用途:
不能变更原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要变更可以去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变更。
2、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太好命题
实践中肯定的:
期限最长30年,转包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现在包括农民农业公司农村合作社都可以。
3、城镇居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不能抵押!
出卖出租房屋后就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
只能建生活用房,不能建生产用房。
4、典权:
只有习惯法上的典权
审判上有四条,民通上有四条
目前叫典权有法律依据的是城镇私有房屋可以设立典权。
典权的成立是以典价的交付为标准。
维修义务谁承担:
典权人是用益物权,维修由典权人承担。
价钱可以在出典人回收的时候可以充抵。
典权人能否转典?
可以,但要经过出典人同意,不能超过原典价。
典权人能不能进行抵押?
不能。
出典人可以抵押?
可以,但要告知已设典的事实。
能不能卖?
可以,但要先行通知,典权人享有优先购卖权。
典物要回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典物就归典权人,30年就视为决卖。
回收的时候按原典价支付典价,不是按照回收时的典价。
典权人可以要求出典人将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立的。
抵押不能约定时间:
担保物权是主债消灭而消灭,主债没消灭担保物权就不能消灭。
所有担保物权都有从属性,如果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受主债的效力影响是错误的,是有从属性的。
如果约定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主债有效担保物权才有效,也可以单独无效。
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存在在整个抵押物上,不可分。
1、抵押权
抵押财产:
性质:
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
原则上不能。
有例外:
(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
必须登记。
(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
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
?
(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
不能。
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
种类:
可以抵押的财产:
房屋。
表现为公益设施的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
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汽车到交通部门、林木到林木管理部门。
没有登记的机关,没有登记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9条(担保法解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
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
(消除地方保护)
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哪些是确定的:
1、抵押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如果说以全部财产设定抵押是集团抵押,不能说无效。
集团抵押在学理上承认,法律上没规定。
2、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是确定的。
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
3、期限的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
不能适用67条规定。
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有时间限制: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除斥期间)
4、约定留置: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债权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是无效约定。
对质权留置权都无效。
在职权中间在容业质(当铺)的情况下有效。
5、抵押权人享有竞买权。
6、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物权中才有,且法律规定。
一般登记到公证部门,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抵押物不转移占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抵押人。
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不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不能烧、吃)。
法律上的处分受限制:
转让必须告知抵押权人,否则无效。
不能依照合同法,要依照担保法。
追及性的前提是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果同意了就没有抵押权了。
一是动产善意取得的限制二是不动产登记取得限制
抵押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抵押物,不能抛弃抵押物,不能不合理的使用抵押物,如果因保管不善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提存或提前清偿。
如果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抵押。
这时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转变为普通之债。
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人效力如何?
1、抵押权能不能及于从物?
及于从物!
2、抵押权的效力及不及于孳息?
一般不及于孳息!
有例外:
在法院扣押期限产生的孳息。
3、房与地的问题:
土地抵押了,房子能不能卖?
可以,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
如果房子设定抵押权,卖房时土地也要卖掉,但土地使用权所卖的价金不能适用抵押。
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
都要进行登记。
实现抵押权的顺序: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适用多个抵押,但不能重复抵押(超过价值)。
登记在先的先清偿。
同一天登记,不同地方的,是以同一天登记同一顺序。
58条。
质权:
动产质权:
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
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脏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
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
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
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
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不效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
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3、质权人享不享有使用质物呢?
不享有!
保存质物的价值偶尔使用是可以的。
4、质权人享不享有出租的权利?
不行!
5、质权人能不能将质物进行抵押?
不行!
抵押必须是自己所有的财产。
也不可以抵押给出质人!
6、质物发生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由所有权人出质人承担。
7、保管费用由谁承担?
由出质人承担。
权利质权:
一定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
有价证券的质押:
汇本支债券(债权凭证)、存单仓单提单(物权凭证)
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股份、股票的质押:
无记名股票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记名以背书并交付之日起生效。
专利商标等财产权质押:
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留置权:
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
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
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
?
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
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
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这两种观点。
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
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三、留置权的取得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
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
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
一留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
要及时行使。
第十三章债权
债权要有相对性
债权要有平等性,极少数有优先权的问题。
破产、海商有优先
不是先借先还,有例外:
破产海商
标的:
不能讲物行为等
债的标的是给付或给付行为。
债的标的物:
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的种类:
一、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赡养等
约定之债:
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性质)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权利义务)
五、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主体)
六、主债与从债:
保证之债是从债,定金之债也是从债,利息之债不是从债、违约金之债不是
从债要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
定金约定利息无效、压金、保证金、预付款都不能约定利息。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具有人身发生的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履行。
一般的劳务也是可以的。
债的履行:
特定之债:
不能向债权人履行的三种情况?
也存在代为履行的:
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必须向债务人追索,不能向履行人追索。
代物履行必须达成合意,实际是债的变更。
履行地点:
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法律规定,都没约定时,按习惯确定。
保护债务人利益原则
选择之债:
当事人有约定按照约定由谁行使选择权,
法律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按照承诺消法:
首先修两个,不行的退。
都没有规定的归债务人。
因债的不能履行:
因不可抗力。
一部分灭掉,另一部分债权人有义务接受。
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的灭失,一部分灭掉,如果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就没义务。
如果是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债权人有义务接受。
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的,债权人当然有义务接受。
种类物之债:
是把种类物特定化。
按份之债:
只在诉讼上有意义。
连带之债:
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履行。
如果与某一债务人有债务关系,可以抵消,免除某一债务人债务当然可以,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与保证之债不同。
保全问题:
代位权:
1、代位权诉讼中彼此的诉讼地位: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没需要就没债务人的事。
2、代位权是债权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要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是一定法定的执权。
3、要有条件:
A要到期。
两个债务都要到期。
B要求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
主流观点是不以金钱债务为限。
C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D必须是债务人没有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4、次债务人的权利:
享有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