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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罚标准规定

******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惩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规范和程序作业,明确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关于安全责任事故解决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集团公司范畴内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单位党政主管、分管领导以及有关负责人责任追究解决。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关于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如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起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

第四条本办法事故伤亡人员记录范畴涉及公司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重要责任公司外伤亡人员等。

第五条事故级别划分:

普通事故:

3人如下死亡,或者10人如下重伤,或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如下事故。

较大事故:

3人及以上10人如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如下重伤,或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如下事故。

重大事故:

10人及以上30人如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如下重伤,或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如下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事故。

第六条本办法合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和所属各公司、单位以及电建集团委托股份公司管理公司。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如下规定报告:

(一)普通事故中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报表中向股份公司记录上报。

(二)国内有人员死亡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关于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到股份公司。

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未设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有关区域监管局。

(三)国外发生有人员死亡事故应及时向国内驻外机构报告,并在12小时内将事故状况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四)综合型事业部管理公司发生有人员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应同步向主管事业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内容和方式:

(一)有人员死亡普通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基本状况以《事故迅速报送单》(见附件1)形式报送到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特殊状况时,事故单位可直接以电话形式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将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状况及时续报。

如伤亡人数和关于状况发生变化时,还应将最新状况及时补报。

第九条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如下规定报告股份公司领导、安委会成员和国家关于部委:

(一)有人员死亡普通事故,及时报告股份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和安全总监。

定期报告股份公司重要领导并通报安委会其她成员。

较大及以上事故,及时报告股份公司重要领导、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及时报告股份公司其她领导。

事故状况明晰后,通报安委会其她成员。

重大及以上事故及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国内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外有人员死亡事故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

国内有人员死亡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和国外较大及以上电力生产及电力基建事故还应报告国家能源局。

第十条勘测设计、监理等业务范畴内承担管理或其她责任事故应向股份公司报告。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投资建设、总承包项目发生事故时,除事故单位报告外,投资建设、总承包单位也应向股份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她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导致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及时、精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实行事故零报表制度。

各单位及综合型事业部应向安全环保部报送事故月报及年报(见附件2、附件3)。

月报表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在次年1月15日前报出。

年报表应同步报送年度安全生产事故状况分析报告,重要内容涉及:

年度安全生产事故状况,事故规律、风险分析,存在问题和改进办法等。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步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或配合股份公司进行内部调查。

(一)普通事故由事故单位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有人员死亡普通事故,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可视状况组织或参加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

(三)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安全总监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组织现场调查,必要时股份公司重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四)特别重大事故由股份公司重要领导组织现场调查。

(五)综合型事业部管理公司发生有人员死亡普通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可组织或参加事故现场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综合型事业部应参加现场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必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原则。

应及时、精确地查清事故通过、事故因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治办法和解决建议,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4)。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追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岗位责任划分拟定负责人,坚持“从严治安”原则。

第十七条为保证责任追究时效性,有人员死亡普通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30日内,特殊状况60日内,应进行责任追究。

解决决定与政府调查解决意见有较大偏差时按从严原则解决。

(一)普通事故由事故单位对关于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有人员死亡普通事故,事故单位应将解决成果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责任追究不符合股份公司规定,安全环保部应责成事故单位重新解决。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部依照内部调查结论提出解决建议,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做出解决决定。

第十八条发生承担重要责任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予以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责令事故单位向股份公司“说清晰”。

对事故负责人按如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普通事故,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记过处分。

可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记过、减少岗级、罢免、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可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罢免,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减少岗级、罢免、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记过、减少岗级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记过、减少岗级、罢免、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单位重要负责人罢免、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重要负责人罢免、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年度内发生二起及以上,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罢免、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承担管理责任分包商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可予以事故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向股份公司“说清晰”。

对事故负责人按如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普通事故,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处分,可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

年度内发生两起,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记过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记过、减少岗级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处分。

(二)较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单位重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记过、减少岗级处分。

可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减少岗级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罢免、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记过、减少岗级处分。

(三)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减少岗级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记过处分。

年度内发生两起,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四)特别重大事故,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和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罢免、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予以事故单位重要负责人警告、记过、减少岗级、罢免处分。

第二十条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风险,未采用必要防范办法,导致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中导致人员伤亡以及非生产作业环节发生责任事故单位,可予以事故单位通报批评,责成事故单位向股份公司“说清晰”。

对事故负责人按如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有人员死亡普通事故,可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处分,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

年度内发生两起,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或警告处分,可予以事故二级单位重要负责人批评教诲(警示谈话)、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解决。

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责成事故单位予以事故项目部(车间)重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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