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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1

**公司**煤矿2013年度“一通三防”

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章矿井“一通三防”情况简介

第一节矿井概况

一、矿井概况

****煤矿成立于2005年4月18日,其前身为****煤矿始建于1935年,已有76年的开采历史。

****煤矿位于鸡西市西部,座落于****区,矿区东西长12Km,南北宽7Km,总面积84Km2。

现有地质储量1.74亿吨,可采储量1.3亿吨。

本区煤层都赋存在穆棱、城子河两个含煤组中,其中穆棱组可采煤层为两层,即34#、30#层,煤种为1/3焦煤;城子河组深部含煤20余层,可采层有28#、20#、19#、18#、17#、16#、15#和12#煤层.煤种为焦煤。

全矿共分4个自然井,2007年总计核定生产能力112万吨,矿井服务年限83年。

矿井分为“一立三斜”,即立井、九井、十一井及三井,目前三井已停产。

二、矿井自然灾害状况:

2012年瓦斯、煤尘鉴定结果表

类别

立井

九井

十一井

相对m3/t

绝对m3/min

等级

相对m3/t

绝对m3/min

等级

相对m3/t

绝对m3/min

等级

2012

24.1

19.43

55.14

44.47

38.1

35.0

煤层自燃倾向性

II

II

II

煤尘爆炸指数(%)

33.4-48.0

37.5

33.4

煤层最短发火期

三、矿井开采情况:

矿井采掘工艺及现有采掘工作面情况:

采煤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绞接梁支护、可弯曲刮板运输机运输、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普采煤工艺;掘进工作面采用风钻(风煤钻)打眼锚杆支护、炮掘施工工艺,转载机装煤(矸)。

立井为立井单水平上下山分区开拓方式,三个入风井,两个回风井,共有东采、五采、二采三个采区,其中东采为开拓采区(由龙煤建设工程公司施工)4个掘进队、二采、五采为生产采区,其中二采有1采1掘,五采有1采4掘;主井地面标高+205m,井筒断面28m2,垂深773,井底主运石门标高-480m。

副井地面标高+205m,断面19.6m2,垂深726,井底标高-480m。

九井为斜井分区式开拓方式,两个入风井,两个回风井,共有东采、西采二个采区,其中东采为生产采区(1采5掘)、西采为准备采区(1个掘进队);一段主井地面标高+218m,一段井底标高-100m。

一段副井地面标高+218m,发碹,斜长900m。

十一井为斜井分区式开拓方式,两个入风井、两个回风井,共有东采、西采二个采区,其中东采为生产采区(1采4掘)、西采为准备采区,主井地面标高248M,箕斗井皮带机与矿车提升运输。

副井地面标高248M。

第二节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矿井有一名副矿级领导(总工程师)专门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并设立有通风队、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等“一通三防”职能管理机构,有专职通风技术员,通风队设置有通风组、防尘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安装、维修工作。

制定有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一通三防”工作岗位责任,每年制定一次《矿井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每班有2名专职监测工,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各井每班有1名专职监控维修员,负责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维修等工作。

第三节矿井各系统情况

一、矿井通风系统

立井为突出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分区式,西风井主扇型号为BD-Ⅱ-10-N033(一开一备)、东采主扇为BD-Ⅱ-8-N024(一开一备)。

九井为高瓦斯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西采主扇型号为FBCDZN028(一开一备)、东采主扇为BD-Ⅱ-8-N024(一开一备)。

十一井属高瓦斯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分区式,东、西采主扇均为BD-Ⅱ-8-N024(一开一备)。

各井均为抽出式通风方法。

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主扇风机运行可靠,反风设施灵敏可靠,主扇司机经培训合格,并做到持证上岗。

不存在串联通风等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通风方式。

采煤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矿井采掘进工作面风量均达到设计要求。

掘进工作面实现了双风机双电源、自动转换,确保工作面无无计划停风现象。

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方式。

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安装KJ333安全监控系统和大屏幕显示系统,监控系统与集团公司、哈南分局、龙煤集团联网。

各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安装有瓦斯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安装开停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实现了3%风机断电闭锁功能,风门安装有开关传感器,主要回风巷安装有风速、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风硐安有压力传感器等各类传感器,所传数据通过大屏幕显示。

监控系统已与永锦公司联网,监控系统具有记录、报警、打印报表、数据存储、回放等功能。

三、矿井防治瓦斯方面

我矿按照规定完善了“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制度,按规定配齐了瓦斯检查员,做到了采掘工作面每班各有一名瓦检员,严格井下交接班,做到瓦斯检查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照,杜绝了空班漏检、假检现象。

局部通风机严格停送风、停送电制度,恢复通风必须先排放瓦斯,并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措施。

四、矿井防灭火方面

我矿制定了严格的防灭火措施,加强了井口检身制度,杜绝了火源入井现象,井口附近及井下电气焊割,必须有专项措施并经总工程师签字批准,严格按照措施执行,井下凡有电器设备、设施的硐室、地点,都配备有完善、合格的灭火器材(灭火砂、灭火器等);井下各个工作面(硐室)温度均符合《规程》要求。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装了温度和CO传感器对煤层自然情况进行监测监控,并开展煤层自燃预测预报工作。

五、矿井防治煤尘方面

矿井建有完善的防尘系统,管路齐全,水量充足,采面下机巷管路每隔3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对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设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对《规程》规定的地点安设有净化水幕,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建立了矿井洗尘制度,消灭煤尘堆积现象;按规定要求安装隔爆设施;矿井配备了防尘专业人员,定期对矿井粉尘进行分析、化验、测定工作。

第四节2012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我矿在2012年8月5日、15日、25日三天对全矿井进行了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2012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如下:

1、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

1).经鉴定,立井为高突矿井。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9.43M3/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4.10M3/T。

2).经鉴定,九井为高瓦斯矿井。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44.47M3/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5.14M3/T。

3).经鉴定,十一井为高突矿井。

绝对瓦斯涌出量为35.0M3/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38.10M3/T。

2、矿井各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比较平稳,实际生产中没有发现有瓦斯涌出异常现象。

从计算结果看,我矿的瓦斯来源主要为回采区、掘进区和采空区。

1)、立井:

.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占矿井瓦斯涌出总量的44.06%。

.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占矿井瓦斯涌出总量的30.7%。

.采空区绝对瓦斯涌出量占矿井瓦斯涌出总量的25.24%。

2)、九井:

.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占矿井瓦斯涌出总量的50.1%。

.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占矿井瓦斯涌出总量的8.55%。

.采空区绝对瓦斯涌出量占矿井瓦斯涌出总量的41.35%。

3)、十一井:

.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占矿井瓦斯涌出总量的59.56%。

.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占矿井瓦斯涌出总量的13.99%。

.采空区绝对瓦斯涌出量占矿井瓦斯涌出总量的26.45%。

3、与上述瓦斯来源情况一样,我矿的二氧化碳来源主要也是掘进区、回采区和采空区,其涌出量之和也即水平的二氧化碳涌出量。

4、在2012年度矿井开采中无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涌出异常现象。

第五节2013年采掘计划及安全技措计划情况

一、2013年采掘计划

依据公司计划安排,2013年我矿计划生产原煤150万吨,掘进总进尺为29000m;其中开拓7200m,准备14600m,回采1290m,其它5910m。

1、采煤工作面接替情况:

****(五采左3路28层)采面可采储量4.6万吨,在2013年2月份采面结束;2013年2月转至五采右5路28层采面生产,可采储量14万吨,可采至2013年7月,2013年7月转至二采左5路11层采面生产,左5路11层可采储量10万吨,可采至2013年10月,2013年10月转至二采左6路11层采面生产,左6路11层可采储量12.5万吨,可采至2014年2月。

****(东采左15路19层)采面可采储量34万吨,在2013年8月份采面结束;2013年9月转至东采左14路17层采面生产,左14路17层可采储量30万吨,可采至2014年5月。

****(东采右5路30层)采面可采储量5万吨,在2013年2月份采面结束;2013年2月转至东采右6路30层采面生产,右6路30层可采储量35万吨,可采至2013年9月。

2013年9月转至东采左5路30层采面生产,左5路30层可采储量50万吨,可采至2014年8月。

详见附表1:

《2013年采煤工作面接续表》

2、进尺计划安排

2013年掘进总进尺为29000m;其中开拓7200m,准备14600m,回采1290m,其它5910m。

详见《2013年掘进队组施工表》。

二、2013年“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计划情况

我矿严格按照国家对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的要求,按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并配合制订的安全技措计划,2013年矿井在“一通三防”方面计划投入6538万元安全技措资金,不断完善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等安全技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429万元,其中主要包括用于九井通风系统改造、主扇合并,各井风道维修等。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809万元,其中主要包括用于瓦斯抽放工程、安全仪器、配件、瓦斯抽放器材更新等。

3、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系统支出300万元,主要用于立井二采区火区治理。

第二章“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为认真搞好我矿2013年度的“一通三防”工作,切实做到矿井安全生产,特对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防治煤尘制订出以下安全技术措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措施

1、每月矿井组织三次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并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重大不安隐患。

(本条由总工程师负责)

2、每月对各井的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经常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运转的主要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都处于完好状态。

(本条由机电科负责)

3、禁止利用主要通风机房作其它用途。

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功率表和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东、西风井必须安装专用电话。

司机的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反风操作系统图等装入镜框挂在风机房内。

(本条由通风科和机电科负责)

4、主要通风机司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要做好及时恢复通风工作。

主要通风机司机每一个小时将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做出记录,如果发现有异常现象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本条由安监科和机电科负责)

5、地面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出停风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停风。

停电以前必须将停电时间通知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切断井下所有电源。

工作人员必须撤到进风巷道中。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迅速打开防爆门及行人道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通风机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随时准备恢复通风。

(本条由机电科负责)

6、两条巷道在贯通前20m,地测科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制定出贯通措施,并通知掘进队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停止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并设置栅栏及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贯通时,通风安全井长必须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放炮。

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由专人警戒。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本条由总工程师、掘进科、通风科、掘进队、通风段负责)

7、井下所有使用的风门、调节风窗、密闭、测风站等通风设施必须按规定构筑,严禁随便拆除和损坏。

通过风门后要随手关上。

不再使用的风门等通风设施及时拆除。

要切实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提高矿井有效风量。

(本条由通风段负责)

8、每一生产水平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在准备新水平时,必须在新水平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回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新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开始回采。

(本条由总工程师负责)

9、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与其它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本条由总工程师负责)

10、与采空区相连的巷道必须及时密闭。

(本条由通风段负责)

11、掘进巷道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不得采用扩散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准一次启动,至少三次以上才能送上正常风,保证安全正常运行。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巷口大于10m的进风巷道中;该处全风压的进风量必须大于该处的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

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本条由通风段、机电段、掘进队负责)

12、局部通风机的风筒直径要一致;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要先用大直径,再用小直径,严禁花接。

风筒拐弯必须使用弯头。

风筒吊挂平顺、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接头必须使用反压边,破口要及时粘补,确保风量供给充足。

(本条由通风段负责)

13、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对于停风的盲巷,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本条由安监科、掘进队、通风段负责)

14、地面主要通风机由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科、通风段等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反风装置,保证主要通风机与反风装置及附属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本条由总工程师负责)

15、由通风段负责每月对各井进行三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合理。

通风科每年组织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反风演习工作。

并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定。

(本条由总工程师和通风科、通风段负责)

第二节防治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1、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浓度规定,根据我矿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条要求:

(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5%,超过时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并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本条由通风段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本条由通风段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员负责)

(3)采掘工作面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放炮。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在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中,局部聚集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不包括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开启电器设备。

(本条由通风段瓦斯检查员负责)

(4)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时,必须先检查瓦斯,确认停风区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同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本条由通风段瓦斯检查员负责)

(5)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本条由通风段瓦斯检查员负责)

2、矿井因检修或停电,地面主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主要通风机恢复通风前,井下瓦斯排放工作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由变电所先给地主要通风机送电,恢复通风20分钟后,瓦斯检查员从进风井开始,逐段检查瓦斯浓度,证实全风压通风系统内所有地点的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方可通知平地变电所往井下中央变电所送电。

其次要检查所有安装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都在0.5%以下及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本条由机电段、通风段瓦斯检查员负责)

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区域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根据瓦斯三级排放制度,制定出专门瓦斯排放的安全措施。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瓦斯排放,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75%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采用“T”型排放法与分段排放法结合进行排放瓦斯。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且掘进工作面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电器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本条由安监科、掘进科、通风科、通风段、机电段负责)

3、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若停工区内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又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该区,必须事先排放其中聚集的瓦斯,并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低于0.78%以下时,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本条由安监科、通风科、掘进队、通风段、机电段负责)

4、全矿井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配齐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使用的瓦斯鉴定器必须合格,否则禁止使用;检查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本条由通风副矿长和、安监科、通风科、通风段负责)

5、瓦斯检查严禁空班漏检,每班巡回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暂时不生产的备用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

凡安设瓦斯传感器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与瓦斯传感器读数对照,有误差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监控维修人员必须在8个小时内解决。

(本条由安监科、监测科、调度室负责)

6、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

每次检查的瓦斯浓度必须如实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要填写检查到的最高浓度数。

发现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发现重大不安隐患要及时向调度室及有关领导汇报。

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本条由安监科、通风科、通风段、调度室负责)

通风段必须及时审阅瓦斯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天把三班的上报通风科进行瓦斯报表汇总后编制安全日报表,及时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发现瓦斯超限等不安因素,矿长、总工程师应签署处理意见,并布置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本条由通风科、通风段负责)

7、根据2013年采掘布置计划,及时完善井下安全监控系统。

通过瓦斯传感器、风机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远程断电器、馈电状态传感器等来实现对全矿井下各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动监控,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特做以下要求: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报警点、断电范围及断电闭锁控制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控布置图。

(本条由监测科负责)

(2)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通讯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

(本条由机电科、监测科负责)

(3)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本条由机电科、调度室负责)

(4)安全监控装置应保持性能完好,能正常使用。

瓦斯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在井下调校,每隔10天调校一次,其它传感器按其调校方法按相关规定调校。

(本条由监测科负责)

(5)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必须升井全面检查一次,有记录可查;装置完好率必须达到100%。

(本条由监测科负责)

(6)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装置及电缆的正常使用情况,瓦斯检查员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与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若误差较大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必须采取措施在8小时内对两种仪器设备进行调校。

(本条由监测科负责)

(7)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每小时对安全监控监测数据进行一次记录,发现瓦斯超限等问题,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人员及有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监控日报表必须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本条由监测科负责)

第三节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井口检身工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烟火,严禁穿化纤服的人员入井。

(本条由保卫科负责)

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一盏合格的防爆矿灯,不合格的矿灯不准入井,严禁在井下拆卸、修理、敲打、撞击矿灯或更换灯泡。

东、西风井主通风机司机需要下井检查时,必须使用矿灯照明。

(本条由机电段负责)

3、井下禁止使用汽油机和柴油机,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严禁吸烟和点火(包括井口、灯房),严禁使用灯泡、电炉和其它电器取暖。

井下和井口处需要从事电焊气割等工作,必须由机电科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进行工作,否则严禁作业,措施不得通用。

(本条由总工程师、机电科、安监科负责)

4、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矿用安全炸药和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炸药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合使用,严禁使用变质炸药或其它非矿用炸药。

(本条由供应科和放炮员负责)

5、井下必须使用发爆器放炮,严禁使用动力电缆、架空线、矿灯等电源放炮;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装配引药、装药、连线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绝缘程度要好,严禁利用放炮母线或脚线与发爆器作碰火实验。

(本条由放炮员负责)

6、炮孔封泥应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即内装水炮泥,外部装粘土炮泥按规定充填封实,对无封泥或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放空心炮、明炮,糊炮。

(本条由放炮员负责,瓦斯检查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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