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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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南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流程,防止和减少因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引起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但是,《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林木等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但是,《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以及因规划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除外。
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
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九)本办法所称的其他小散工程。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以及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其他依法无需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但是,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非公共区域)进行的零星作业,以及依法应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范围内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零星作业活动除外。
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
(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六)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零星作业。
第五条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并做到本办法“六个一”和“四个一律”的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将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区绩效考核。
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履职补贴、扶持激励制度。
第七条区住建局负责我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做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备案检查工作;负责对具体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协调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企业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我区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做好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备案检查工作,负责对具体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协调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物业企业开展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区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各尽其职,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我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建、区安全监管、公安消防、规划土地监察、物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尽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对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违法行为开展执法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我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做好监管经费资金保障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组织实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的备案检查工作。
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第九条,具体包括:
(一)细化完善街道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活动安全生产日常备案和巡查制度,落实街道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活动安全生产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派专门科室(或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购买服务委托具有工程管理经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三方机构加强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指导的力量;
(三)组织、协调街道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强经费保障,街道应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五)指导、监督街道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其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巡查;
(六)建立街道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投诉受理平台,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执法事权分工转街道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超出街道委托执法事权的,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七)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等切实按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落实主体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街道辖区面积、人口、物业管理区域分布等实际情况,针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定岗、定员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九条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下,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在社区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派社区工作站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事务。
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包括: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无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巡查,指导、监督社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其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巡查;
(二)落实本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
(三)配合市、区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检查,以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建设活动的执法;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受理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和日常巡查的信息,建立社区各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和日常巡查台账;
(五)组织实施社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处理;
(七)街道办事处交办的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下,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在其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派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事务。
参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包括: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其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巡查;
(二)落实其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其服务的物业服务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
(三)配合市、区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对其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取证;
(四)负责汇总其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受理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和日常巡查的信息,建立其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和日常巡查台账;
(五)组织实施其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处理;
(七)街道办事处交办的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城中村、工业园区、独立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物业管理区域由股份合作公司,园区管理中心等实际物业服务单位承担上述职责。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具体包括:
(一)主动申报备案:
动工前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手续,领取备案登记表,并张贴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二)选择适格施工方: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聘用有资质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作业;
(三)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监管: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指派专业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可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开展实施,其他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
(四)及时制止不安全作业行为:
建设单位或业主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不安全作业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同时向社区工作站报告,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主动学习: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主动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熟悉备案材料和程序,依法开展施工作业;
(六)服从配合监管: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服从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自负:
建设单位或业主不得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听劝阻、不积极整改以及不安全作业等行为,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隐患预防: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特点、现场位置等,正确判断和预测施工过程存在的风险种类,提前加以预防;
(二)安全生产隐患自纠: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必须配备防护用品和设施设备,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施工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现场巡视,及时制止、纠正不安全作业行为;属于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需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四)责任自负:
施工单位不得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听劝阻、不积极整改以及不安全作业等行为,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全面纳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实行“预动工、先备案”,发挥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督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动工前按照“六个一”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具体包括:
(一)一份备案: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动工前应当前往物业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窗口办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
(二)一份承诺: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生产备案的,应当签署《南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三)一次教育: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和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生产备案的,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组织必要的培训教育;
(四)一套单张:
建设单位或业主方应当将《南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张贴于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一套监管:
街道、社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安全生产备案或存在不安全作业行为的,应当停工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一套执法:
相关主管部门各尽其职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实行告知性备案服务,由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备案服务。
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时,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备案的,予以备案,同时,应当签署《南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备案所需材料。
具体包括:
(一)小散工程建设单位主体材料(施工时间、地点等);
(二)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
(三)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并提供施工单位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资质证书证明、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证明、施工合同、特殊工种作业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五)高空施工等存在危险内容的小散工程应当提交施工单位工伤参保证明;
(六)聘请监理单位的,应当提供监理单位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证明、监理合同;
(七)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零星作业业主安全生产备案所需材料。
具体包括:
(一)零星作业业主主体材料(施工时间、地点等);
(二)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施工人员持证等);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供的其他与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时有以下情形的,可依情形作出处理。
具体包括:
(一)属于依法依规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行政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动工,并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动工;
(二)属于依法依规应当予以禁止或控停的违法行为的,告知备案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上报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跟进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备案情形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动工,并由所在地社区工作站跟进检查。
第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指引的通知》和本办法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第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检查活动应当做到“十必查”。
一查施工安全备案:
是否办理南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
二查施工安全告知:
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是否签署《南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三查施工资质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查持证上岗:
高空施工等需要持证上岗的,施工人员是否有持证作业;
五查用电情况:
施工临时用电是否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过流、过压等防护装置,用电线路是否采用无接头的双绝缘电缆;
六查施工安全防护:
施工人员是否佩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带电作业人员是否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鞋,雨天禁止作业;临边、洞口是否设置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
七查施工人员监护:
高空作业、封闭空间作业、吊运物料作业是否有专人监护;
八查施工安全知识:
施工人员是否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九查公示情况:
施工现场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南山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等相关文书;
十查安全隐患:
应当对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检查要点》和《深圳市零星作业安全检查要点》,逐条进行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检查应当按照“四个一律”的原则处理,未经备案的一律停工、施工单位无资质的一律停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工、未经过培训的一律停工。
第二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报相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深圳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引》和《深圳市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引》所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小散工程与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指标当中。
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和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或业主,是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投资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