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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操作规程

*开户管理*

开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的,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其发票领购资格的工作。

1发票领购开户登记

发票领购开户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资格进行认定,并根据其征管鉴定或评定税内容,核发《发票领购簿》(FP023)的工作。

本项工作由税务所发票发售岗、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所所长岗、县局征管股股长岗共同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税收管理员岗

实地调查,审核发票领购开户登记

发票发售岗

1、受理发票领购开户登记

2、发放开户审批表

3、查询违法违章信息

4、打印、发放《发票领购簿》

税务所所长岗

审核

县局征管股股长岗

审批

1.1受理

税务所发票发售岗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开户申请,并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XK001);

二、《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FP009)(三份);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DJ008、DJ010);

四、购票员身份证明;

五、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1.2审核

税务所发票发售岗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资料审核。

对纳税人提交的《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FP009)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填发《补充通知书》(TY004)要求其补正资料。

二、信息比对。

如果纳税人存在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或者是未换(验)证户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TY003)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转为正常户,或者办理换(验)证后,再办理领购发票开户登记。

三、信息录入。

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开户的信息,在《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FP009)上签署意见,制作《征管资料传递清单》(TY005)提交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

同时,将税务登记证副本退回纳税人,制作《涉税资料领取通知书》(TY001)交纳税人,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前来领取《发票领购簿》(FP023)。

1.3复核与审批

一、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收到发票开户登记信息及有关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纳税人的征管鉴定中确定的可领购发票范围,选定该纳税户可以领购的发票种类,并在《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FP009)上签署意见提交税务所所长岗。

二、税务所所长岗收到信息及有关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同意的在《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FP009)上签署意见提交县局征管股股长岗。

三、县局征管股股长岗收到信息及有关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同意的在《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FP009)上签署意见,发回税务所发票发售岗。

1.4发放领购簿

税务所发票发售岗收到领购发票开户登记审批意见及《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FP009)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发票领购簿》(FP024)交纳税人,收回《涉税资料领取通知书》(TY001)。

同时,整理好纳税人《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FP009)等资料,传递至税务所综合管理岗。

*2发票领购开户变更登记*

发票领购开户变更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办理过发票领购开户登记的纳税人,根据该纳税人的征管鉴定变更情况对其申请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调整,更换《发票领购簿》(FP023)的管理工作。

本项工作由税务所发票发售岗、税收管理员岗、税务所所长岗、县局征管股股长岗共同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税收管理员岗

实地调查,审核

发票领购开户

登记变更

发票发售岗

1、受理发票领购开户登记变更

2、发放开户变更审批表

3、查询违法违章信息

4、打印、发放新《发票领购簿》

县局征管股股长岗

审批

税务所所长岗

审批发票领购开户登记变更

2.1受理

税务所发票发售岗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开户变更申请,并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XK001);

二、《领购发票开户变更审批表》(FP014)(三份);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DJ008、DJ010);

四、购票员身份证明;

五、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2.2审核

税务所发票发售岗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资料审核。

对纳税人提交的《领购发票开户变更审批表》(FP014)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填发《补充通知书》(TY004)要求其补正资料。

二、信息比对。

如果纳税人存在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或者是未换(验)证户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TY003)交纳税人,提示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转为正常户,或者办理换(验)证后,再办理领购发票开户登记变更。

三、信息录入。

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开户的信息,在《领购发票开户变更审批表》(FP014)上签署意见后,制作《征管资料传递清单》(TY005)提交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

同时,将税务登记证副本退回纳税人,制作《涉税资料领取通知书》(TY001)交纳税人,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前来领取《发票领购簿》(FP023)。

2.3复核与审批

一、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收到发票开户登记信息及有关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纳税人的征管鉴定变更重新确定的可领购发票范围,选定该纳税户可以领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并在《领购发票开户变更审批表》(FP014)上签署意见提交税务所所长岗。

二、税务所所长岗收到信息及有关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同意的在系统中和《领购发票开户变更审批表》(FP014)上签署审批意见,发回税务所发票发售岗。

三、县局征管股股长岗收到信息及有关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同意的在《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FP009)上签署意见,发回税务所发票发售岗。

2.4发放领购簿

税务所发票发售岗收到领购发票开户登记审批意见及《领购发票开户变更审批表》(FP014)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发票领购簿》(FP023)交纳税人,收回《涉税资料领取通知书》(TY001)。

同时,整理好纳税人《领购发票开户变更审批表》(FP014)等资料,传递至税务所综合管理岗。

3发票开户注销

发票开户注销是指已经办理发票领购开户登记的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FP023)的管理工作。

已经办理发票领购开户登记的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所发票发售岗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FP023),由税务所发票发售岗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和标识。

4发票发售管理

发票发售指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内部有关部门发售其所需各类发票的工作。

分为:

普通发票发售、查账征收企业有奖定额发票发售、核定征收企业有奖定额发票发售、个体户定额含票有奖定额发票发售、个体户定额不含票有奖定额发票发售、查账征收其他纳税人有奖定额发票发售、核定征收其他纳税人有奖定额发票发售、税控发票发售、税务机关内部用票发售9种。

4.1普通发票发售

普通发票发售指除有奖定额发票和税控发票以外的其他各类发票的发售工作。

本项工作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所所长岗、税务所发票发售岗共同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4.1.1受理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并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DJ008、DJ010);

二、《发票领购审批单》(FP013)(三份);

三、《发票领购簿》(FP023);

四、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对申请领购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的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向其发放《发票领购审批单》(FP013)(三份),并要求其提供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标识的《发票领购簿》(FP023)、《税务登记证》副本(DJ008、DJ010)和发票存根联。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要求其报送财务印章、开票人专章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印模,并核对其用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统一发票”)

4.1.2审核

一、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审核发票存根联,如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存在“欠税信息”、“违法违章信息”,或者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注销户,或者是未办理换(验)证的,或者被作为停业户管理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TY003)交纳税人,通知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结后,再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二、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在系统和《发票领购审批单》(FP013)上,选定和填写批准供应发票的种类、数量,制作《征管资料传递清单》(TY005)将《发票领购审批单》(FP013)及所附资料提交税务所所长岗审批;

三、税务所所长岗收到纳税人领购发票的信息和资料后,审批同意的,在《发票领购审批单》(FP013)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通知其到税务所发票发售岗领购发票。

4.1.3发售

税务所发票发售岗根据《发票领购审批单》(FP013)上注明的发票种类和数量以及审批意见向纳税人发售发票,按规定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

5销毁管理

发票销毁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已满保管期的发票存根联、以及已作“特殊缴销”处理,而不再使用的发票,在组织清理后,进行销毁的工作。

5.1纳税人发票销毁

本项工作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和税务所所长岗共同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

1、填制《发票销毁申请审批表》

2、销毁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

申请

税务所所长岗

审核

一、受理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受理纳税人销毁发票申请,并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FP024);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DJ008、DJ010);

(三)《发票销毁申请审批表》(FP021)

(四)申请销毁的发票存根联及未使用的发票;

(五)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二、审核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销毁申请审批表》(FP021)及附列资料和证件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填发《补充通知书》(TY004)要求其补正资料。

(二)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按照《发票销毁申请审批表》(FP021)的销毁发票信息,与实物核对无误的,提交税务所所长岗审批。

三、审批

税务所所长岗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后发回税务税收管理岗。

四、销毁

1、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收到税务所所长岗审批同意的后,在系统中进行数据录入。

2、上报县局征管股发票管理岗,由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将需要销毁的发票送到指定的造纸厂或印刷厂销毁。

6代开发票管理

单位和个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或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经营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持《外管证》(DJ026)向实际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

五、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纳税人税款后,如纳税人需要普通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开具。

*6.1管户代开发票*

税务所综合管理岗录入纳税人的管理代码,判断其是否本所管户,如果是并符合上述第一、二、三条规定,属于管户代开普通发票。

工作流程如下:

一、税务所综合管理岗受理管户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并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下列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FP022)(二份);

(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业务证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对申请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货物运输合同;

(三)《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税务所综合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初审后,在系统中录入信息,连同《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FP022)即时提交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

二、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收到税务所综合管理岗提交的信息,审核无意见的提交税务所所长岗审批。

三、税务所所长岗收到代开发票申请信息后,审批确认后,转税务所综合管理岗。

四、税务所综合管理岗收到所长的确认信息后,通知管户持《代开发票受理通知书》(FP026)到申报征收岗位缴纳税款。

五、税务所综合管理岗根据《代开发票受理通知书》(FP026)和完税凭证,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

同时,在完税凭证备注栏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7.税收法制

税收法制包括违法违章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税务行政赔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六部分。

7.1违法违章管理

听证

违法违章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管理过程中,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涉税事项的当事人。

7.1.1违法违章登记

违法违章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规定的信息进行记录的工作。

7.1.1.1自动登记

自动登记是指征管业务系统通过自动分析比对,对纳税人“逾期未办理设立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验换证”、“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自动进行违法违章登记。

系统自动进行违法违章登记时,自动生成违法违章编号。

7.1.1.2手工登记

税务登记受理岗、申报征收岗、发票发售岗和税收管理岗员岗等工作岗位(以下简称征管岗位)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规定的信息,填制《违法违章登记表》(ZF001)进行登记并生成违法违章编号。

7.1.2违法违章处理

违法违章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已登记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的工作。

税收管理员岗对已经登记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7.1.2.1责令限期改正

一、税收管理员岗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规定的下列行为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1、当事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1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13、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1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税收管理员岗对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ZF002)并送达。

三、税收管理员岗送达税务文书后,将所有文书资料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限期改正期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得超过15日。

7.1.2.2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一、税收管理员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制作《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ZF003)并送达。

二、税收管理员岗送达税务文书后,将所有文书资料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限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7.1.2.3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处理决定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有关税收决定的工作。

本工作由税收管理员岗和所长岗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一、提请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规定的行为,做出补缴税款决定时,录入有关税务处理决定信息后提交税务所所长岗审批。

二、审批

税务所所长岗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税务处理决定的,签署意见后转税收管理员岗。

三、执行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收到税务所所长岗审批信息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ZF004)并送达。

四、资料归档

税收管理员岗送达税务文书后,将所有文书资料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7.1.2.4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或者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工作由税收管理员岗和所长岗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7.1.2.4.1提请

税收管理员岗录入有关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后,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ZF005),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提交税务所所长岗审批。

7.1.2.4.2审批

税务所所长岗收到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的签署意见后转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

7.1.2.4.3执行

税收管理员岗收到审批信息后,并根据不同意见处理如下:

1、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制作《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ZF006)。

2、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ZF007)和《送达回证》(ZF017),送交纳税人。

7.1.2.4.3资料归档

税收管理员岗送达税务文书后,将所有文书资料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7.1.2.5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按照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7.1.2.5.1简易程序

对公民(包括个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规定的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规定的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录入简易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并根据《陈述申辩笔录》(ZF008)录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有关信息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ZF009)和《送达回证》(ZF017),一并送交纳税人。

7.1.2.5.2一般程序

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规定的行为处以超过简易程序规定的最高罚款金额标准,或者虽未超过但需要对其违法违章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的,都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一、税务行政罚款

税务行政罚款分为罚款2000元(含)以下和2000元以上。

(一)罚款二千元(含)以下

本工作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和所长岗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1、提请

税收管理员岗录入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后,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ZF005),提交税务所所长岗审批。

2、审批

税务所所长岗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或者“同意税务行政处罚”,签署意见后转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

3、执行

税收管理员岗收到审批信息后,并根据不同意见处理如下:

一、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ZF006)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ZF007),送达当事人。

二、同意税务行政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ZF011),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不改变原处罚意见的,由税收管理员岗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ZF012)和《送达回证》(ZF017),送交有关当事人。

4、资料归档

税收管理员岗送达税务文书后,将所有文书资料按“一户式”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

(二)罚款二千元以上

本工作由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岗、所长岗、县局征管股法制建设岗、县局征管股股长岗、县局局长岗完成。

工作流程如下:

税收管理员岗

1、录入相关处罚信息,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2、收到县局的《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负责送达。

3、负责文书档案整理归集。

1、提请

税收管理员岗录入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后,填制《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ZF005),提交税务所所长岗审批。

2、审批

(1)税务所所长岗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签署意见后转县局征管股法制建设岗。

(2)县局征管股法制建设岗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签署意见后转县局征管股股长岗。

(3)县局征管股股长岗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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