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设计合同案件纠纷代理意见书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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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计合同案件纠纷代理意见书最新版

委托设计合同案件纠纷代理意见书

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

XXXX设计院委托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代理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XXX(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xxx公司与被告XXX设计院(以下简称xxx设计院)《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庭调查和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并采纳:

一、事实问题

1.原告xxx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提交证据材料共计7组;

2.被告xxx设计院为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提交证据材料共计7组;

3.被告xxx设计院提出反诉后,没有提供反诉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无争议的事实部分

(一)2012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了《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内容主要是项目区总平面规划设计、景观设计、温泉宾馆等各项单体建筑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室内精装修设计。

合同条款中主要是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价款、违约责任、定金、双倍返还设计费、合同的解除、终止等;

(二)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xxxx公司实际支付设计费353.44万元(其中:

270万元通过汇款交付给被告xx设计院,83.44万元通过汇款交付给xxx个人账户);

(三)室内精装修部分没有实际完成设计;

三、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被告xxx设计院是否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计图纸(包括深度设计部分);

(二)原告xxx公司请求双倍返还设计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违约金的计算是否有法律依据;

(四)原告xxx公司是否另行向xxx支付设计费83.44万元;

(五)被告xx公司反诉能否成立;

(六)被告提供的设计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四、证据证明的问题

(一)基于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第六个争议焦点:

原告xxx司提供了第一组、第七组证据证明该事实。

1.第一组证据

(1)设计合同第二条证明:

①本合同设计项目名称是《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合同》;

②本合同设计项目规模是27.54万平方米;

③本合同设计项目阶段是按照合同序列号分期提交设计文件;

④本合同设计项目设计费是460.082万元;

(2)合同第二条说明中:

本合同设计应当按照《内蒙古xxxx化xx产业园xx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

(3)设计合同第三条证明:

①第一次提交设计文件内容:

总平面规划设计、各单体建筑外观鸟瞰图、各单体建筑的平立断面图;纸质图纸12套及电子版,合同签订日开始2个月;

②第二次提交设计文件内容:

景观方案设计、各单体建筑方案设计;纸质图纸12套及电子版,第一次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审核认定日开始45日;

③第三次提交设计文件内容:

景观初步设计、各单体建筑初步设计、各单体建筑室内精装修方案设计,纸质图纸12套及电子版,第二次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审核认定日开始45日;(合计应当为36套图纸)

(4)设计合同第四条证明:

①第一次提交设计文件包括:

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各单体建筑外观鸟瞰图、各单体建筑的平立断面图纸质图12套及电子版,提交时间为:

合同签订日开始2个月;

②第二次提交设计文件包括:

景观方案设计、各单体建筑方案设计,纸质图12套及电子版,提交时间为:

第一次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审核认定日开始45日;

③第三次提交设计文件包括:

景观初步设计、各单体建筑初步设计、各单体建筑室内精装修方案设计纸质图12套及电子版,提交时间为:

第二次提交的设计文件内容审核认定日开始45日;(合计应当为36套图纸)

(5)设计合同第四条备注证明:

①在第三次应提交的设计文件完成后1个月内提供各单体建筑内运营项目方案,在开业运营前进行运营筹备的指导;

②在5月初先提供一部分能指导施工的意向图;

(6)设计合同第五条证明:

①第一次付费为定金(占总设计费22%)10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②第二次付费约(占合同总设计费15%)70万元,第一次应提交的设计文件交付经发包人审核论证,设计人移交修改合格后的设计文件3日内;

③第三次付费约(占合同总设计费22%)100万元,第二次应提交的设计文件交付经发包人审核论证,并经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设计人移交修改合格后的设计文件3日内;

④第四次付费约(占合同总设计费30%)138万元,第三次应提交的设计文件交付经发包人审核论证,并经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设计人移交修改合格后的设计文件3日内;

⑤第五次付费约(占合同总设计费8%)38万元,第三次应提交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论证,并经当地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设计人与施工图设计院交接后2个月内;

⑥第六次付费约(占合同总设计费3)14.082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开业运营当日,设计人完成开业运营筹备指导;

(7)设计合同第六条证明:

①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方案设计需大量返工时,根据设计人所增耗的工作量双方协商向设计人适当补偿设计费;

②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③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同的中文版所有设计资料,保证各专业的图纸相互配套不矛盾,并对其负责。

④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符合相关要求的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

(8)设计合同第七条证明:

①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交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建,除设计人的责任外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万分之一;

③在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但因设计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继续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

第一组证据证明:

第一、被告xxx设计院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提供图纸36套及电子版图纸,按照约定应当分三次提供纸质图纸和电子版图纸。

每次12套,合计36套图纸,被告xx设计院提供第二组证据中,强调提供12套图纸及电子版既便客观存在,也不符合设计合同约定数量;

第二、被告xx设计院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深度设计图纸,被告xx设计院从答辩内容,到反诉过程中,均回避深度要求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这个基本事实。

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设计院之间的设计合同内容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按照国家标准的设计规范,该规范公开可以通过电子数据获得;另一部分是约定的深度要求规范,该规范含有智力成果的内容,是根据专业技术,并通过智力活动完成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文件,被告xx设计院因自身设计能力问题,自始至终未能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深度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被告xx设计院未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原告xxx公司现场指导技术交底事宜,从诉讼之初,至诉讼终结,被告xx设计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派专人到原告xxx公司项目所在地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实地勘察情况。

按照设计合同约定:

被告xx设计院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5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18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19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

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

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20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

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3)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4)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5)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22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23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34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2)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3)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第36条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履行义务。

但是,截至诉讼终结,被告xx设计院未提供能够证明到过项目场地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交底的证明材料;

第四、被告xx设计院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第六条约定提交“中文版”的所有设计文件资料。

但是,从2012年7月、2012年8月提供的资料中清晰看出:

“技术图纸”部分仍完全使用“韩国”文字,原告xxx公司与xx规划设计院株式会社(以下简称xx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若被告xxx设计院转委托设计,必须书面征得原告xxx公司的书面同意。

《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xx公司擅自将委托设计合同内容全部转委托给xx公司设计,并且指派xx人xxx做为代理人负责该项目设计事宜,提供没有“中文”的xxx身份信息时,加盖了公章和授权委托书;

第五、原告xxx公司没有增加工作量,被告xxx设计院承诺不增加设计费后,xxx利用原告xxx公司急切的心理,以设计费和咨询费名义向原告xxx公司索要83.44万元后,拒绝为原告xxx公司提供任何与设计有关的咨询服务(xxx的行为明显存在乘人之危问题),从而导致原告xxx公司所委托设计内容不能用于项目建设,而被迫废止。

除损失已付353.44万元外,还有重新委托设计费用等较大经济损失;

第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原告xxx公司每逾期付款一天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xx公司主张被告xx设计院支付违约金是基于设计合同约定,被告xxx设计院主张违约金也是基于设计合同约定;

第七、原告xxx公司主张双倍返还设计费是根据设计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履行后,该定金100万元占合同22%,应当转为设计合同价款;

2.第七组证据:

(1)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①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②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③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④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⑤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⑥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⑦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⑧其他有关材料。

第1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中外合作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提供中文文本;

②符合中国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

③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④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及合作各方企业名称、首页应注明合作各方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称并签章;

⑤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图签中应注明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应有项目设计人员的签字,其他按中国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出图规定办理。

⑥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未实施工程设计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由中方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1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①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②全套施工图;

③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1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18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

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第9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①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②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③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15条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即: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第七组证据证明:

第一、被告xxx设计院未提供xxx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证书和批准执业相关文件,被告xx设计院以未曾受到处罚为由,否认xxx执业的合法性,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

是否受到处罚并非原告xxx公司的举证范畴?

xxx是被告xx设计院的设计合同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xxx在被告xxx设计院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表被告xx设计院与原告xxx公司所签订的一切法律文件导致的后果,均应当由被告xx设计院承担;

第二、被告xx设计院提供的图纸未加盖符合行政法规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公章确认。

被告xx设计院提供的设计资料按照法规规定,属于无效资料,事实该资料也不能用于原告xxx公司项目建设,既没有符合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也没有设计合同约定的深度设计要求,截至2013年4月16日,在设计合同履行期间超过7个月的情况下,被告xx设计院仍未提供设计合同约定的图纸及其电子版图纸。

此前提供的韩文版鸟瞰图根本不能使用,原告xxx公司所承建的xxx项目设计全部重新另行委托其他设计部门重做,因设计图纸延期导致的经济损失无法计算;

第三、被告xxx设计院与xx公司共同绘制的《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鸟瞰图并未提供双方的合作文件,也未提供xx公司技术人员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被告xxx设计院强调:

原告xxx公司早在之前就与xx公司单方联系过了,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

若原告xxx公司与xx公司直接联系委托设计,就不可能存在与被告xxx设计院的合同关系。

若与被告xx设计院存在合同关系,那么,被告xx设计院将设计合同内容转委托给xx进公司进行设计,就构成根本性违约。

进一步证明被告xx设计院自身根本没有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能力;

(二)基于第四个、第五个焦点问题,原告xxx公司提供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以及被告xxx设计院提供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六组证据证明该事实。

3.第二组证据:

2012年9月10日被告xx设计院确认设计合同价款460万元,根据合同第六条(详见第一组证据)约定,原告xx公司工作量没有增加。

根据设计合同内容,被告xx设计院没有理由增加设计费和咨询费。

但是,被告xx设计院代理人xxx借被告xx设计院提供图纸系“韩文”版,原告xxx公司无法理解的情况下,乘人之危擅自提出增加设计费和咨询费后,原告xxx公司为保证工期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不得已同意了被告xx设计院代理人xxx的要求。

在支付设计费43.44万元,咨询费40万元后,截至2013年4月16日,被告xx设计院仍未能按照设计合同约定交付设计资料,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

违约的主要原因是:

被告xx设计院因自身原因无法独立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所致;

4.第三组证据:

(1)2013年4月10日,原告xxx公司回复被告xx设计院“关于同意室内精装修方案自愿停止设计的函”中明确表述:

同意贵公司自愿停止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室内精装修方案设计,并要求在2013年4月30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深度完成室内精装修方案设计以外的全部设计任务。

如果在2013年4月30日贵公司还是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深度完成室内精装修方案以外的全部设计任务,我公司视为贵公司无能力履行合同将终止设计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延期损失全部由贵公司承担,------。

附件中已经明确告知“关于xx项目的设计目前还存在的问题”(详细情况已经录入开庭笔录内)

(2)被告xx设计院已知没有提供深度设计资料,并且因自身原因导致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不能完成的情况下,提出终止室内精装修设计任务。

原告xxx公司鉴于被告xx设计院的设计能力,在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同意了被告xx设计院的要求。

但是,被告xx设计院明知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设计任务的情况下,改变理由为:

是原告xxx公司自愿放弃室内精装修设计,并且在第四组、第六组反驳证据中也多次提供这份回复内容。

被告xx设计院拒不承认自身设计能力导致设计合同不能履行和终止的责任,是导致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

(3)2013年4月16日,被告xx设计院向原告xxx公司发函告知:

“韩国xx度假规划设计院(以下为韩方)向我院多次发来内蒙古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为甲方)书面意见。

根据韩方要求,我方先向韩方回复,并由韩方最终来回复甲方意见。

在2012年12月27日的《关于xx娱乐区一期工程xx项目设计的书面意见》中甲方要求在2013年1月20日前提交完整的全部设计成果。

根据韩方提供的最终版方案,我院在1月18日完成全部的初步设计。

韩方要求直接把将完成的图纸以及电子邮件发至甲方。

----甲方应把初步设计费用结算我院。

请甲方履行合同”。

通过第三组证据内容可以证明:

第一、被告xx设计院因自身原因不能独立完成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xxx并非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与xx公司是否存在合作矛盾问题,不属于原告xxx公司举证范围;

第二、被告xx设计院转委托xx公司从事设计任务,未征得原告xxx公司的书面同意,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违反了设计合同约定;

第三、室内精装修是被告xx设计院单方提出后,原告xxx公司鉴于被告xx设计院没有设计能力的情况下,同意被告xx设计院停止室内精装修设计的要求,并非原告xxx公司提出终止的问题,通过信函内容即可判断;

第四、截至2013年1月18日被告xx设计院仍未向原告xxx公司提供全部设计图纸以及电子版图纸。

被告xx设计院要求xx公司直接转全部图纸以及电子版图纸。

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被告xx设计院仍未提交全部纸质图纸和电子版设计图纸;

5.第四组证据:

(1)2013年5月28日,被告xx设计院向原告xxx公司发函第五段称:

“我院提交的初步设计图纸深度,符合并超出国家规定初步设计范畴,并在工作中积极配合贵公司。

设备及工艺上的内容可在后期施工图阶段与专业厂家沟通,并由贵公司指定的设备厂家配合设计院来完成具体设计,不是在初步设计阶段一一解决,这种设计流程是符合国家规范也符合国情。

根据完成工作,在2013年1月31日,我院发《关于第四次付费问题》函至贵公司,贵公司却迟迟未付。

----”。

(2)2013年8月16日,被告xx设计院再次向原告xxx公司发函称:

“根据合同第四条,除室内精装修部分(此部分已收到贵公司发来的《关于同意室内精装修方案自愿停止设计的函》)外,我院已完成合同中的设计内容。

设计成果以电子邮件及纸质文本形式已依次发往贵公司。

目前我院只收到合同价款第五条的第一、二、三次付费,总价270万元,贵公司还应支付我院合同余款,即合同价款第四、五、六次付费,总价190万元。

请贵公司及时支付我院设计费余款,特此函告。

通过第四组证据内容证明:

第一、被告xx设计院拒绝正面答复设计合同约定深度设计要求的内容;

第二、被告xx设计院强调设计符合国情,拒绝答复未提供图纸的情况和原因;

第三、被告xx设计院承认2013年1月31日催促设计费,根据《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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