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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案例

篇一:

中国古代妇女案例

用眼来发现,用心去体会

——《中国古代妇女》教学案例

安徽省阜阳市教育局教研室陈鹏飞

引言

主动参与、乐于探究、交流与合作是新课程倡导的学习方式的主要特征。

尊重学生属于自己的体验,让他们走进自己的生活世界,体验书本场景,体验社会形态,体验生存方式,对于活化课堂,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来说都是颇有成效的。

如何把学生的体验引入课堂,将教学内容的有关要求与学生的实际体验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在新课程形态下教师需要关注的一个课题。

背景

《中国古代妇女》选自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与社会》(上教版)八年级上册第十三课。

阜阳市第十一中学王燕老师尝试着将研究性学习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在一起,来体现新课程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以培养学生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精神。

王燕老师在本节课中,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怎样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使得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

2、怎样创设情境,使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探究来理解中国古代妇女的悲惨命运?

3、怎样挖掘教材,寻找历史与现实的联结点?

案例描述音乐创设情境

我刚走进阜阳市第十一中学初二

(1)教室,就被小提琴协奏曲《梁祝》所吸引,它正深情地述说着一个哀婉动人的故事,计算机多媒体屏幕上也显示着舞剧《梁祝》中的一幅图片:

化蝶。

同学们在低声耳语,感到好奇、新鲜而又莫名其妙,不知道王燕老师的葫芦里到底卖的是什么药。

在同学们疑惑的目光中,王老师开始了她的新课:

“你们听出这是一首什么曲子吗?

”“《梁祝》”许多同学在下面回答。

“谁能向大家介绍一下这个故事的主要情节?

反应敏捷的王俊杰绘声绘色讲起“梁祝”的故事。

王老师对他夸赞一番,接着问道:

“你

们认为祝英台是一个怎样的艺术形象呢?

同学们纷纷举手回答,有的说“聪明、机智、才华横溢”,有的说:

“豪放、可爱”,也有的说:

“敢于反抗,为追求自己的幸福,不惜以生命抗争”等等。

王老师暗暗称赞,别看这些孩子稚气未脱,可谈论起来还真是那么回事。

她不由得接道:

“是呀,聪明、可爱的祝英台被封建礼教夺取了年轻的生命。

从这个故事里,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妇女的处境非常悲惨。

今天,让我们一起走入中国古代妇女的生活。

请大家把课本打开,阅读第13课课文内容,然后以小组为单位,完成一个活动。

”大屏幕上显示“活动探究”题:

请模仿《梁祝》的艺术表现手法,把你们认为?

七出?

、?

三从四德?

、?

贞节观?

、?

缠足?

等内容中最不合理的地方用文学、艺术等形式表现出来,并说明它为什么不合理?

文学艺术表现主题

教室先安静了一两分钟,四个组的同学在边看书边讨论。

一会儿,各组开始行动起来了,在组长的组织下,大家都热烈但有序地准备着。

他们时而争得面红耳赤,时而又神神秘秘地小声嘀咕,时而又写写画画?

?

看着他们准备得差不多了,王老师提醒同学们可以开始了。

一组推出了李硕、陈少云和任文耀三位同学。

任文耀先开口:

?

下面,我们表演一个中国古代妇女在家受‘七出’限制的生活片段,李硕扮演凶蛮的丈夫,陈少云扮演患重病的妻子,我是‘话外音’,请大家欣赏。

?

站在讲台边的王老师在静静地观望。

陈少云手捂着胸口,摇摇晃晃地走到李硕的面前,口中喊道?

哎呦……哎呦……?

?

你怎么了?

?

李硕凶巴巴地问道。

陈少云慌忙解释?

我没事,只是肚子有点痛。

?

?

没事?

看你一幅狼狈的样子,一定是患上了恶疾。

根据‘七出’的规定,我要休了你!

?

李硕的语气冷酷中透着嘲讽。

陈少云可怜兮兮地说:

?

相公,请你看在我们结婚十多年的份上,就饶了我这一次吧,以后我一定注意自己的身体。

?

李硕并没有被陈少云的话所打动,粗暴地叫道:

?

不行,当初你嫁到我们家是因为你年轻貌美,如今你染上恶疾,整天不能做家务,我留你何用?

赶快给我滚!

?

说罢,把陈少云一把推出门外。

这时任文耀的?

话外音?

响起:

?

片段中的妻子患重病时,作丈夫的不仅不关心她、照顾

她,反而把她休掉,这真不合理。

这则片段反映了当时妇女的悲惨处境以及男女地位的极不平等。

?

三个孩子在同学们的掌声和羡慕的眼光中走回自己的座位。

争强好胜的黄文辉、訾洋洋迫不及待地跑到了讲台。

黄文辉是这个班的班长,思维敏锐、应变能力强。

他开门见山地说:

?

我们用话剧的形式展现‘三从四德’的不合理,我演专制的父亲。

?

?

我演受气的女儿。

?

身材矮小、机灵可爱的訾洋洋接道,并伸出左手一欠身,做了个演出开始的动作。

?

来,来,乖女儿!

?

黄文辉边招手边说。

訾洋洋扭扭捏捏地走到黄文辉面前问到:

?

爹,有什么事吗?

?

黄文辉答道:

?

女儿呀,你也不小了,该给你找个婆家了。

你看把你嫁到赵府做小妾,如何?

?

?

爹,女儿不愿意。

?

訾洋洋鼓着嘴说。

?

不愿意?

赵大爷看上你是你的福气,别不知好歹!

你不就是喜欢那个姓李的穷书生吗?

你跟了他,一辈子可要受苦了。

在赵府做小妾也能饱享荣华富贵呀!

?

黄文辉模仿大人的口气说。

?

我宁愿受苦,我们是真心的!

?

訾洋洋争道。

?

不识抬举的东西,我白养你了。

今儿我非打死你不可!

?

他把手举得高高的,嘴里发出?

啪,啪?

的声音,然后问道:

?

愿不愿意,愿不愿意!

?

訾洋洋一边抱着头一边喊:

?

爹,别打了,我愿意,我愿意!

?

“好!

”台下响起雷鸣般的掌声,课堂活动推向了高潮。

王老师的情绪也受到感染,她由衷地夸道:

“同学们的表演太精彩了!

内容选得好,理解的准确,小组合作的也好。

下一组选的代表是谁?

“潘丹——”

潘丹是个大大方方的女孩,只见她稳步走上讲台,说道:

?

我不会表演,就朗诵一首民谣吧。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

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幽怨填胸臆。

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籍以传姓氏。

三丈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哭还魂。

’?

随着她动情地朗诵,同学们的表情也凝重起来,?

你们看,‘女儿贪生奈逼迫’不正说明了女儿被逼殉节的无奈心情吗?

她是多么不甘心呀!

但是,她的家人却为了所谓的面子、

荣耀,无情地剥夺了一个好端端的生命。

从这首民谣中可以看出贞节观的虚伪和残忍。

?

“说得太好了”王老师问道,“这一定也代表大家对贞节观的认识吧?

四组的同学,你们采取的是什么方式?

叶丽娜站起来说道:

?

我们组画了一幅画。

请看,画的左边是中国古代妇女缠足过后畸形的脚,右边是现代妇女正常的脚。

对比这两只脚,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古代妇女裹着小脚劳动、行走是多么不方便呀!

如果她们遇到火灾、强盗等危急情况,就是想逃都难。

缠足这种陋习对中国古代妇女是残忍的和不公平的。

?

她的话再次博得了一阵掌声。

积极踊跃展示资料

“刚才同学们用自己的方式向我们展示了中国古代妇女的悲惨处境。

她们和本单元的士、农、工、商等阶层相比地位最低。

面对精神上的束缚和身体上的摧残,大多数妇女默默忍受了,成为谨守传统礼教的驯服工具;有一些妇女甚至牺牲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但也有些杰出的女性,她们不甘屈服且才华横溢。

请根据课前搜集的资料,回答下面两个问题。

大屏幕上显示出“集思广益”题:

1、中国古代妇女中有哪些与不公平的命运抗争的典型?

2、你知道中国古代出现了哪些杰出的女性?

她们分别取得了哪些成就?

题目一出,同学们纷纷举手要求展示自己的成果。

他们展示的资料真丰富呀!

有邮票、有图片、有歌曲磁带,最多的是文字资料;涉及的女性有武则天、花木兰、卓文君、缇萦、冼夫人、李清照、蔡文姬、文成公主、王昭君等。

畅谈古今妇女变化

接下来,王老师又设置了一个“集思广益”题:

与中国古代妇女相比,今天妇女的境况有那些变化?

同学们七嘴八舌地说了起来:

“现在的女孩可以像男孩一样走进学校,学习知识;但古代女孩只能在家学习针线活和礼节,没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制定了法律,如:

《婚姻法》、《母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

“妇女可以工作,也可以从政,比如我市的教育局长耿玲、副市长杜长平、市委副书记尚军、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她们都是女性。

随着学生列举事例的增多,课堂气氛再次活跃起来,进入一个新的高潮。

王老师抓住时机,进一步问道:

“今天,社会上是否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存在”学生几乎异口同声地答道。

他们说:

“有的人家生了女孩就把她扔掉。

“有的家庭光让男孩读书,不让女孩读书。

“有的单位在挑选员工时,不要女的。

坐在后排的陈婷婷见老师一直没叫她,就主动站起来说:

“我认为,现在有些男子仍然存在大男子主义思想,整天不做家务,只让女的做。

“同学们观察得真仔细。

”我夸奖过后,话锋一转:

“老师也为这种现象感到痛心,但它又确实存在着。

为了改变这种现象,女性应该怎样做?

经过讨论,大家达成共识:

女性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努力学习,争取改变自己的命运?

?

下课的铃声响了,同学们还意犹未尽。

这时,教室里响起了电视连续剧《武则天》的主题曲《不爱胭脂爱乾坤》。

王老师希望同学们能从武则天的成功中吸取经验,从她的行动中总结教训,为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而努力。

案例评析

学习方式的转变是本次课程改革的显著特征。

改变单一的、被动的学习方式,建立和形成旨在充分调动、发挥学生个体性的多样化的学习方式,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自然成为这场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

新课程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可以帮助学生获得亲身参与研究探索的体验,训练学生的开放性思维能力与探索精神,培养学生的主动求知品质、培养学生搜集、分析、利用信息的能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学会分享与合作等。

在这个案例中,王燕老师指导学生自主调查收集资料、采用?

角色扮演?

及?

小组合作探究?

的学习方式,并且巧妙创设问题情境,使得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角色,每个学生都有问题所想,都有话儿要说,真正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篇二:

付春杨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例考析

财产权利的客体

——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例考析

付春杨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

通过对大量清代婚姻案例的考察,解析当时妇女的婚姻地位,揭示其缺乏独立人格的事实,从实证的角度判读在婚姻伦理掩盖下妇女作为财产权利客体的本质。

关键词:

妇女;婚姻;财产权利

中图分类号:

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

付春杨(1969-),湖北武汉人,女,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

法律史及中国宪法文化

收稿日期:

201X-03-22

美国人类文化学家理安·艾斯勒将社会人际关系分为伙伴关系和统治关系两种模式,其均源于或者复制于家庭中的性别关系[1],研究妇女的婚姻地位将有助于深刻理解一个社会的结构方式。

如果说近现代的“共诺婚”的本质为“设权的意思表示”[2],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身份契约,那么传统社会的聘娶婚则是男女双方家长(或其他有权人)缔结的以妇女的性能力与劳动能力为标的的买卖合同,“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

在婚姻契约中,妇女只是权利的客体。

尽管婚姻担负着“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昏义》)的重要使命,但是在人伦大礼的背后,仍不过是二姓之间的买卖而已。

关于聘娶婚的买卖本质陈顾远在其《中国古代婚姻史》中已有过论证,本文惟试图从清代有关聘娶婚的判例入手,探讨司法实践中所反映的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况并籍此研究父权、夫权、族权的财产化体现及其对妇女的支配实质。

一、在室女——父之财产

在室女是没有出嫁的女子,“在家从父”,依据清律“男女婚姻”条下附例“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可见在室女的婚姻例由直系尊亲属主婚,而最主要的则是父亲。

母亲虽然名义上同为亲权人,但父亲的权力无疑是决定性的。

正如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权,而家母只是一种敬称,家母同样是家父权的客体。

若母亲与夫家断绝关系,女儿则与其母再无瓜葛,母亲更无权过问女儿婚姻。

“判阮王氏等堂词”[3]315中,刘氏在丈夫死后与外人私通而被赶出婆家,县官判令其女归婆家,“母嫁子离,恩断义绝”,令刘氏此后对女儿不得丝毫过问。

从判例中可见,在室女婚姻绝大多数情况系由父亲做主,只有当父亲亡故时才由母亲做主,父母双亡则由收养之余亲做主。

如“臬司奉监院一件为杀男拆媳事”[4]222中何梦良的两个女儿在父母双亡后由姑父主婚。

而另一则案例“欺昧婚姻事”[5]中,父亲外出,父妾收了男家一头牛将女儿许嫁,此后父亲归家,不同意这门婚事,母亲的许婚就不作数了,如果说此案是因为妾非主母,不能行使亲权,尤有可说,而“斯玉泉控沈志渭悔婚改略由”[6]366中沈志渭之妻沈张氏将女儿香爱许给斯玉泉为妻,沈志渭将女儿改许许长远,地方官认为沈志渭不知其妻许婚之事将女儿另嫁,并无过错,即使明知其事也无妨,明确认定父亲才是女儿婚姻的最终决定者。

至于兄之主婚权则不是绝对的,“批曹汉进恳词”

[7]42中,党正元因弟宝太聘妻不与他商量,率众前往打闹,县官虽认为宝太也有不是之处,但仍令将党正元管押,以免其扰乱其弟之婚礼。

伦理纲常赋予了父权在家庭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父亲的主婚权,表面看来是亲权的一个方面,但是古代的亲权与现代的亲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亲权在近代立法,谓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

[8]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子女,亲权的范围则不外:

身心上的育养教化权、奖惩权、财产管理权、姓名设定权、住所指定权、法律行为补正权、法定代理权、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9]等。

古代的亲权则是一种对他人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兼有人身与财产的性质,虽不排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出于亲权人的利益,如罗马法上的家父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罚子女,可以出卖子女,当子女对外负有债务时,家父可以将其交给债权人从而解除自己的责任。

而且近现代亲权的行使以未成年子女为对象,古代主婚权却及于成年子女,显然已超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之必要。

父亲的主婚权在实质上是一种利益直接归属亲权人自身的财产权利。

中国历代法律均规定“已受聘财”为确定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充分说明了这一性质,清律也因循了这一规范,正是聘财的交付使父权的财产化得以实现,也使婚约在效力上等同于婚姻。

在罗马法中婚约纯为当事人之合意,不以聘财给付为条件,婚约解除返回聘财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原理[10],显然中国古代聘娶婚所具有的变现财产权利的性质是罗马法上的婚约所不具有的。

“楼钜洪与孙氏秀玉成婚由”[6]356中,孙秀玉是楼钜洪的童养媳,二人已成婚多年且生子,但其父孙东康因未得到满意的财礼,寻衅生事,地方官断令男方付给洋银四十五元,此后孙家又由孙秀玉之兄孙炳扬出头闹事,县官又断令男家缴出洋银四十元给了孙炳扬才算了事。

此案中楼孙成婚多年,而其父兄索取聘财的诉求仍能得到官府支持,足以证明父亲对女儿婚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正是基于主婚权的财产权性质,官府对侵犯主婚权的行为,也基本上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救济。

“批郭汉章呈词”[11]170-171中,郭汉章未经生母王田氏许可,将义女云儿嫁卖,义父本无权主婚,最后县官却只断令郭汉章将所得聘财二十两银子交还王田氏,似乎二十两银子即可等同王田氏之女。

“判郭振海等堂词”

[3]318中郭振海托李云山以五百钱将女儿卖掉,事后又到官府追控,县官认定卖女非是,但更指斥其不应卖后兴讼。

言外之意,郭振海卖掉女儿的行为本身并无太大的过错。

主婚权的财产化,说明父母包办的婚姻可以完全无视女儿的意愿和未来的家庭幸福。

如“讯彭扬科一案”[12]中曾宪佈明知徐正斌之子瘫痪,仍将女儿许嫁,根本未将女儿终身幸福放在心上。

在传统社会,女子无独立人格,在室女是父权的监护对象,无论是否成年,都没有婚姻自主权。

尽管依据法律母亲也是亲权人,但是只有在父亲不在的情况下,母亲作为亲权人的意志才能得到体现。

母亲或其他亲戚行使的不过是父权的替代而已。

父权中包含着一部分单纯的人身权利,如教令权,而主婚权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财产权,法律对主婚权的保护方式也是财产权的保护方式。

二、妻——夫之财产

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女子已嫁曰妇,妇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

”(《尔雅·释亲》)女儿出嫁,其人身支配权就由父亲转归丈夫,依服制,出嫁女要为丈夫服斩衰服,即最重的丧服,要为公婆守孝三年,而对生身父母的服制则要降等。

事实上,不到出嫁,只要定婚,女子就已不再由父母做主了,妻子转为丈夫的财产。

丈夫对妻子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之所以制裁一女二嫁,前提就是许嫁女已被视为夫家人,是丈夫的财产。

“夫买物于市者,或加价而夺之,则尠忍而不忿然矣,况乎见夺待告之妻哉?

”(《抱朴子·弭讼》)清律规定:

“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辙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

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女归前夫。

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

”法律对一女二嫁规制极严。

尽管法律对于女家悔婚别嫁的,以女归前夫为优先处理,对毁婚者规定了笞杖刑。

但司法实践中,则以女归后夫,并由后夫赔偿聘财为一般惯例。

至于男家悔婚的案例在文献中则几乎不见,原因是此种情况下,男家将损失聘财,女家既已得到财礼,还可将女儿另嫁,自然不会有太多不满,也就不会提起诉讼了。

许嫁女已是未婚夫家财产,一女二嫁侵犯的是未婚夫家的财产权。

“判胡胡氏等堂词”[3]317中,胡胡氏一女二嫁,其女初许王毓容,并未成婚,继嫁魏世凯,且已生育子女,县官断令魏世凯出洋八十元给王家另行聘娶。

“判郭庆如等堂词”[3]406中,郭马两家争颜姓之女,颜氏已嫁入郭家,则由郭家赔还马家洋十六元。

另一类似案件“灭约废婚事”[13]176-177中之王氏嫁给了为自己治病的潘景魁,县官断令潘景魁双倍赔偿聘礼钱给原定婚之万家。

但此类案件均只断赔钱财,并未依律杖责。

虽然后夫得人赔钱,前夫失妇得财为司法惯例,但是当前夫不答应时,地方官也只好断令女归前夫,“分守道一件为强占民妻事”

[4]224中,陈氏先已许嫁朱日嵩,但已与何克登完婚,陈氏本人也钟情于后夫,地方官原本判决朱家退婚,何克登加倍赔偿朱家聘财,但朱日嵩坚决不肯,地方官也就依律将陈氏断归朱姓。

女子的个人意愿在夫家权利面前毫无对抗之力。

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财偿前夫,女归后夫的惯例,实际上也与传统的贞操观念有关,法律让位于世俗情理。

如前夫已经成婚,则不会将女子断归后夫,尽管后夫往往是女子自己的选择[14]255-256。

“妇人谓嫁曰归,反曰来归,从人者也”(《谷梁传·隐公二年》)。

女子一旦出嫁,就不再隶属于父权之下,妻妾为夫权的客体,也排斥女子生身父母的干涉。

“判喻德成等堂词”[3]314中,谢氏之女毛团子嫁给喻德成为妾,喻家贴补谢氏三十六元,从此不许毛团子与其母家往来。

“判庄祁氏等堂词”[15]195中,庄女因与丈夫杜文一产生矛盾,逃回娘家,杜家遂告到官府,县令要求祁氏立即将女儿交还给女婿,不准再行逃走。

“判皇甫嘉宾等堂词”[15]219中,出嫁女王氏也被饬令“不得时行私回母家”。

已嫁女至于要逃回娘家,其在夫家的遭遇其实可想而知,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母亲纵有心庇护,却又无能为力,其无可奈何亦可想而知。

夫权所及,女子没有独立人格,其人身处于夫权的全面支配之下。

传统社会中的国家权力虽然放任家族自治,但在需要的情况下,也会不遗余力地支持各种为国家认可的等级身份权的行使。

女子已嫁即成夫家财产,尽管法律明确禁止买休、卖休,对于出卖妻子的行为,依律应处杖刑,且应判令被卖的妻子离异归宗,知情买者不仅要受刑责而且将被没收聘财,但是事实上卖妻现象并未因此收敛,地方官对卖妻行为也没有完全依法处罚,如一则案例中就提到乾隆三年前后由于灾荒,卖妻比比皆是,屡见不鲜。

卖妻有由于贫穷的,如“本县一件为宪勦局拐事”[4]228中,范学习由于窘不聊生,将妻俞氏卖给朱德贵为妇。

“训帅开鼎一案”[16]107中,帅开鼎之妻张氏因年岁荒歉,被以六十四串的价钱卖给江克全。

丈夫因为贫困出卖妻子,无疑是以妻子为一种财物,可以临时出售以应急。

还有一些情况,丈夫出卖妻子

并非由于贫困或其他迫不得已的问题,而是主动弃妻。

“判周大兜子等堂词”

[15]237中,周银山将妻子张氏嫁卖给吴成才,休帖即是卖契。

“本府为一件亲究灭伦事”[4]228中,黄德卿卖妻刘氏,目的只在于另娶应氏。

诸多案例之中,除了极少数情形如周张氏案件中,地方官表示要追究周银山的责任,卖妻之人基本上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既然卖妻并未被官府严究,其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讯李泽美一案”

[16]83中,李氏原本许嫁王姓,后被王姓退婚以九十串卖给吴循年,吴循年死后又被婆婆以不守妇道的理由以六十串的价钱嫁卖给盛應启。

该女子的命运与一般货物何异?

而“讯吴质顺一案”[16]97中,曾氏先嫁吴家,继因年荒卖入傅姓,丈夫亡故转卖与马团刘喜记,后又转卖于方姓为婢,又经方姓卖给陈德明为妾,辗转多手,更是匪夷所思。

一方面,法律不能严格实施,使卖妻现象不能禁止,另一方面,也许正因为鬻妻现象的普遍存在,方才使法律无法严格实施。

因为在社会观念中,妻子既然是夫家花钱买来的媳妇,丈夫自然有权出卖妻子。

法律禁止卖妻是维护一种正统的儒家伦理,所谓“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礼记·郊特牲》),固然是对女子贞操的约束,但也包含了对婚姻稳定的要求,因此在法律上丈夫休妻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七出”。

但在民间的小传统中,妻子更多地是和一种财产权利相联系,卖妻也就无可厚非。

此外,典雇妻妾也是变相卖妻的行为,同样是从妻子身上获取财产利益的一种方式。

清律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但又在例文中允许典雇妻妾为他人服役,实际上使得这种变相的卖妻行为很容易就规避了法律的制裁。

现实中,典卖妻妾之习惯直到清末仍在民间存在。

[17]

古代婚姻实行夫妻一体主义,妻的人格被夫的人格吸收,妻附属于夫权之下,这就为妻子成为丈夫的财产创造了条件。

表面看来法律只保护此种权利的占有如对一女二嫁的规制而禁止此种权利的转移如卖休与典雇,但在社会生活中妻为夫之财产却为民间普遍接受,因此法律不能与之相背。

在现代婚姻中,实行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各自的人身权利均是独立存在的,配偶权局限于夫妻互负同居及忠诚义务等有限的领域,而且违反此种义务虽然可诉但是不能强制执行。

三、孀妇——夫宗财产

虽然按照儒家伦理,妇女对丈夫所负的贞操义务不因夫亡而改变,历代王朝也都不吝表彰贞女节妇,法律禁止官宦之家的妇女再嫁,而在民间寡妇再嫁不仅律无禁止,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但是孀妇再嫁,仍是财产的流转。

若许嫁女未成婚而夫亡,女子则仍归父家聘嫁[18]。

特殊情况,童养媳未成婚而未婚夫死亡改嫁的,原夫家亦有权收受聘财。

“批周清存禀词”[14]241中周清存之童养媳王氏即是此例。

女子一旦出嫁,履行了成妇之礼,就成为夫家的成员,从此必须服从夫家支配,丈夫死后,妇女仍无法摆脱夫宗的支配。

在农业劳动为主要的生产方式的社会,妇女不被视为是价值的创造者,同时由于法律规定寡妻承夫份,寡妻是丈夫财产的保管者和中继者,改嫁是妻在自己内心放弃活着的夫之人格并脱离夫之宗的行为,与此同时必须放弃一切权利[19],因此夫家通常认为将孀妇嫁卖更为有利。

依照法律,寡妇再嫁须自愿,且应优先由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主婚,聘财则由夫家收取。

事实上寡妇的意志大概并不起任何作用,为贪图聘财,夫家其他亲属主婚嫁卖的也比比皆是。

“何周氏控何应浩等谋产强嫁由”

[6]438中,何周氏之夫去世仅两个月,就遭小叔子何英浩捆绑强嫁。

夫家为早

得聘财,等不到孀妇三年服满即行嫁卖。

“批李广运呈词”[11]167中,李广运将孀居弟媳郑氏以一百三十串嫁给郑世俊作妾,事后又怕被其娘家追究乃到官府告发郑世俊丧中娶妾,显见嫁孀并未征得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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