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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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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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指南

 

 

第一章总体要求

1.1概述

1.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确保质量,提高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分布式发电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1.2建设原则

1)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坚持因地制宜、经济有效的原则。

2)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1.1.3框架内容

指南共由七部分构成:

总则、设计要求、设备技术要求、施工要求、验收要求、运行与维护要求和光伏发电系统现场安全管理。

旨在针对在公共机构建筑或附属物上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提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给出具体技术细节规定所参照的技术要求和适用标准。

1.2基本要求

本指南重点关注光伏发电系统的性能保证、性能评价、设计要求、施工要求、安全管理、持续性运维能力等领域。

1.2.1性能要求

光伏发电系统性能及质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技术要求。

光伏发电系统所采用的设备与产品、辅材辅料、备品备件,均应符合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和IEC标准。

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结构、性能、安装、试验、调试及现场服务和技术服务均需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光伏发电系统采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具备国家认监委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报告的产品,并取得设备原厂的全寿命周期质量保证承诺;供应商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产品。

1.2.2施工单位与运维服务单位资质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应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2)施工单位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设经验,无重大质量事故和投诉。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具有丰富的光伏电站/系统施工、远程平台化监测管理和运行维护经验,并具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机械设备和加工能力投入于有关项目。

5)光伏发电系统运维服务单位应具有集控平台运维与现场运维团队;在安全、质量方面业绩优良。

6)光伏发电系统运维服务单位采用的集控平台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保密机构出具的涉密信息系统产品资质。

7)优先选用承建过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项目运行状况完好的单位。

第二章设计要求

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相关规范要求: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795—2012)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JGJ/T264-2012)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50866-2013)

《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201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0)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2.1主要设计内容

本指南包含的设计范围包括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设计工作,按设计阶段分为初步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电力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的设备选型、布置及安装,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说明安装工艺和方法及必要的零配件和工程辅料清单。

上述“电力生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支架,支架基础,电缆,逆变器,变压器,直流及交流汇流箱,桥架,各种管路,变配电工程,升压站(开关站)一、二次设备及必要的改造设备。

上述“辅助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水设施,防雷设施,安全保护设施,照明系统,运维设施,消防设施及标识系统。

2.2主要设计要求

1)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物屋顶条件,日照条件、现场周围环境,项目所在地的遮蔽情况、安装和运输条件等因素,并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便于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2)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光伏发电系统现场建议装设太阳能辐射现场观测装置。

4)光伏发电系统输出电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接入公共机构用电网络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安装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管机构认可的电能计量装置。

6)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需要通过安全的通讯链路上传发电量等数据。

7)建筑物上安装的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物的日照标准。

8)在既有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物结构和电气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电气的安全性要求。

2.3设计安全要求

2.3.1消防设备配置

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条例、规范进行设计,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消防系统的设置以加强自身防范力量为主,立足于自救,同时与消防部门联防,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的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变电站内电气设备较多,消防设计的重点是防止电气火灾。

光伏发电系统占用区域的建筑物内灭火器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0)的有关规定配置。

对设有电气仪表设备的房间(如高低压配电室等),考虑采用移动式气体灭火器作为主要灭火手段。

2.3.2火灾防范措施

针对公共机构光伏发电系统需要进行项目火灾危险性分析:

1)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有汇流箱、逆变器、蓄电池、连接器、配电柜及变压器等易发生电气火灾,尤其应做好因直流故障电弧造成的火灾防范。

为避免直流故障电弧,设计中应选择具有防直流拉弧的电弧保护装置和10秒内快速关断功能的智能型电气设备。

2)为保证消防供电的安全性和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消防水泵、火灾报警、火灾应急照明应按Ⅱ类负荷供电,光伏发电站主控室、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电站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10)的要求设置灭火器。

3)电缆防火措施,选用C类或C类以上的阻燃电缆。

并且对管道、电缆穿过屋顶电站的隔墙、楼板的孔洞、缝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进行严密封堵,防止电缆着火后互相蔓延。

第三章主要设备技术要求

3.1组件与逆变器

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具有国家认定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产品。

3.2支架

1)支架材料可以选用高强度铝合金或结构钢。

种类牌号应符合图纸要求,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焊接材料应与被焊接金属的性能相匹配,并应符合《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2012)、《热强钢焊条》(GB/T5118-2012)的规定。

所有支架均须全部在工厂内加工完成,不允许在项目现场制作加工。

3)钢构件须进行表面处理,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须符合《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2011)的相关规定。

4)支架构件制作经质量检验合格后,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对构件进行热浸锌涂装防腐,确保支架防腐蚀涂层满足25年防腐要求;运输到场后,如运输中产生构件的非连接部位及焊接或局部防腐破损部位应进行防腐处理,处理部位防腐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5)铝合金构件的防腐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铝合金建筑性型材》(GB5237-2008)的规定,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国标要求。

6)钢结构支架均采用热浸镀锌涂层,热浸镀锌工艺须符合《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实验方法》(GB/T13912-2002)的相关要求。

7)金属支架应有连接防雷设施的连接点,非金属支架应配置金属材料作为防雷设施,并应与光伏组件和建筑防雷设施有可靠的连接。

8)镀锌钢支架,支架螺栓材料只能采用热镀锌钢螺栓或不锈钢螺栓二者之一。

螺栓等级,强度符合图纸要求。

9)紧固件机械性能满足: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2010),《螺母和粗牙螺纹》(GB/T3098.2-2015)

10)热镀锌紧固件涂层满足国标《紧固件热浸镀锌层》(GB/T5267.3-2008)要求。

11)铝合金支架的紧固件材料应选用SS304或SS316不锈钢。

12)如果支架上使用非金属材料,材料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2014)关于防火性能的要求。

3.3光伏汇流箱

3.3.1.标准和要求

满足《光伏发电站汇流箱技术要求》(GB/T34936-2017)相关要求。

3.4电缆

1)应满足《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实验方法》(GB/T18380.3-2001)的阻燃要求。

2)应具有耐高温、耐油、高强度亚硫酸盐渍土腐蚀、耐酸碱及腐蚀性气体、防水等特性,高温环境电气性能稳定,载流量大,抗老化性优越,使用寿命长。

3)线缆还参照以下国家与行业标准

《电缆机械物理性能与实验方法》(GB2951-2008)

《电缆外护层》(GB2952.1-2008)

《电工圆铜线》(GB3953-2009)

《电工圆铝线》(GB3955-2009)

《电力电缆铜、铝导电线芯》(GB3957-1983)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GB6995.3-2008)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2008)

《阻燃电缆燃烧试验方法》(GB12666-2008)

3.5桥架

3.5.1技术要求

1)电缆桥架加工成形后,断面形状应端正,无弯曲、扭曲、裂纹、边沿毛刺等缺陷。

2)电缆桥架的走线槽应光滑、平整,无损伤电缆绝缘的凸起和尖角。

3)电缆桥架横档:

梯级式电缆桥架横档中心距不应大于300mm;横档的宽度不应小于30mm。

4)板材应符合《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GB/T912-2008)、《碳素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及钢带》(GB/T11253-2007)中有关规定。

5)螺栓、螺母、平垫、弹垫应分别符合《六角头螺栓》(GB/T5780-2016)、《六角螺母》(GB/T6170-2015)、《平垫圈A级》(GB/T97.1-2016)、《标准型弹簧垫圈》(GB/T93-1987)的规定。

6)非金属桥架应采用阻燃或燃烧时无明火材料。

7)不锈钢,碳钢质电缆桥架允许最小板材厚度不低于国家标准

8)盖板的板厚可以按托盘板厚选低一个等级

3.6监控系统

3.6.1技术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需配备数据采集设备,并安装数据采集系统来完成数据的采集和上传,采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IEC61724-1(2017)的技术要求;

2)光伏发电系统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案应符合电网公司规定。

3)数据采集设备必须满足数据采集、处理、发送和命令接收并具有缓存功能,可实现断点续传功能。

4)数据采集设备必须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以及数据的可追溯性。

5)数据采集设备需具备与汇流箱、电表、逆变器、远动装置等设备的通讯功能,可实现接口转换、规约转换。

6)数据采集设备采集数据的传输缺失率不能超过千分之五,对现场设备的数据采集周期应不大于3秒,对现场数据传输到远程数据中心的每次数据发送周期为1-5分钟。

7)数据采集设备具备有线网络/WIFI/4G等通讯功能,数据上传时必须采用加密算法进行身份认证。

8)数据采集设备能够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现场存在多个厂家设备、监控系统共存的情况下获取数据进行传输。

9)数据采集设备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现场接入设备应能够7×24小时不间断的在-30~80℃宽温条件下正常工作。

10)光伏发电系统的现场数据采集方案需要覆盖主计量表与副计量表,采集数据应包括:

光伏发电系统发电量、光伏发电系统上网电量、光伏发电系统所在或相联建筑的总耗电量。

3.6.2数据采集参数标准

1)电站现场环境参数数据:

实时采集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场的环境温度、风向风速、辐照、光伏组件背板温度等环境数据。

2)逆变器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直流电压、直流电流、直流功率、交流电压、交流电流、逆变器内温度、时钟、频率、功率因数、当前发电功率、日发电量、累计发电量、累计CO2减排量、电网电压过高、电网电压过低、电网频率过高、电网频率过低、直流电压过高、直流电压过低、逆变器过载、逆变器过热、逆变器短路、散热器过热、逆变器孤岛、DSP故障、通讯故障等。

3)汇流箱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光伏阵列输出直流电压、光伏阵列输出直流电流、光伏阵列输出直流功率、各路输入总发电功率、总发电量、汇流箱输出电流、汇流箱输出电压、汇流箱输出功率、电流监测允差报警、传输电缆/短路故障告警、空气开关状态、故障信息等。

4)直流柜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输入相电压、输入相电流、支路电流、母线开关状态、防雷器状态、故障信息、通讯故障告警等。

5)交流柜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光伏发电总输出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A/B/C三相电压电流、短路器状态、防雷器状态、故障信息、故障报警等

6)电能计量表数据:

电压、电流、频率、功率因数、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负荷曲线、总有功,总无功。

7)其他设备参数:

包括但不限于升压变压器、SVG无功补偿、10KV汇集线、电能质量监测等设备的运行参数等。

3.7电能质量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向当地交流负载和向电网提供电力的电能质量,在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度、直流分量、电压波动和闪变等方面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应该在并网点装设满足《电磁兼容第4-30部分试验和测量技术电能质量》IEC61000-4-30标准要求的A类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针对分布式光伏并网电能质量的技术要求参见《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NB/T32015-2013)、《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2012)、《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GB∕T33593-2017)、《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2012)国家相关标准。

3.8通讯安全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通讯设计应符合《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544-2012)、《电力系统自动交换电话网技术规范》(DLT598-2010)、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应选用具备带有控制功能的电力监控系统,监控终端应采用可信计算技术以实现安全免疫。

1)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数据通信应保证通讯网络专网专用,包括专用无线网络和专用热点等。

2)发电系统上应用的数据采集系统需要满足通信安全性要求,数据采集系统应基于非对称密钥的加密技术进行身份认证要求。

3)发电系统上应用的数据采集设备应取得国家级电力行业信息安全领域综合性科研与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符合整体检测要求的检验报告。

4)发电系统通过中低压并网,需满足电力配网端安全要求:

主站与子站/终端不论采用何种通信方式(有线、无线等)必须使用基于非对称密钥实现双方通信实体的双向身份认证,对传输的报文(包括控制命令、参数配置、信息采集等)进行机密性保护和完整性保护

第四章施工要求

4.1开工前应具备条件

1)在工程开始施工之前,项目承包单位应取得相关的施工许可文件。

2)开工所必需的施工图应通过会审;设计交底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施工方案应已审批;项目划分及质量评定标准应确定,工程定位测量基准应确立。

3)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

4)进场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测试记录、附件、备件等均应齐全。

5)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规范;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产品要求的专门规定。

4.2土建工程

4.2.1一般规定

1)土建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

2)测量放线工作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的相关规定执行。

3)土建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厂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4.2.2土方工程

土方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6)的相关规定。

4.2.3支架基础

1)混凝土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的施工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基础拆模后,应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并及时对缺陷进行处理。

3)外露的金属预埋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4)在同一支架基础混凝土浇筑时,宜一次浇筑完成,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应做施工缝处理。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

5)支架基础在安装支架前,混凝土养护应达到70%强度。

6)支架基础的混凝土施工应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的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次及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次。

7)预制混凝土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4.2.4屋面支架基础施工要求

1)支架基础的施工不应损害原建筑物主体结构及防水层。

2)新建屋面的支架基础宜与主体结构一起施工。

3)采用钢结构作为支架基础时,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应在钢结构支架施工前结束,钢结构支架施工过程中不应破坏屋面防水层。

4)对原建筑物防水结构有影响时,应根据原防水结构重新进行防水处理。

5)接地的扁钢、角钢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6)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基础根据屋顶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夹具固定式基础和配重块基础两种,对于混凝土屋面,采用最佳倾角安装的系统,需要参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和《光伏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考虑足够的配重,确保对于配重压块的设计满足恒载荷与风载荷等荷载组合的要求。

4.3场地及地下设施

1)电缆沟的预留孔洞应做好防水措施。

2)电缆沟道变形缝的施工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3)室外电缆沟盖板应做好防水措施。

4.4支架安装

支架安装采用现浇混凝土支架基础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进行支架安装。

支架到场后应做下列检查:

1)外观及防腐涂镀层应完好无损。

2)型号、规格及材质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3)对存放在滩涂、盐碱等腐蚀性强的场所的支架应做好防腐蚀工作。

4)支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按照“中间交接验收签证书”的相关要求对基础及预埋件(预埋螺栓)的水平偏差和定位轴线偏差进行查验。

固定式支架及手动可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5)采用型钢结构的支架,其紧固度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15)的相关规定。

6)支架安装过程中不应强行敲打,不应气割扩孔。

对热镀锌材质的支架,现场不宜打孔。

7)支架安装过程中不应破坏支架防腐层。

8)手动可调式支架调整动作应灵活,高度角调节范围应满足设计要求,支架倾斜角度偏差度不应大于±1°。

9)支架及支架安装的抗风设计应符合GB5009-2006的要求。

4.5光伏组件安装

1)光伏组件应按照设计图纸的型号、规格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组件间的线缆选择需要考虑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在不同环境温度和辐照度下的安全系数(通常是开路电压或短路电流乘以系数1.25)。

2)光伏组件固定螺栓的力矩值应符合产品或设计文件的规定。

4.6汇流箱安装

1)汇流箱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支架和固定螺栓应为防锈件。

2)汇流箱安装的垂直偏差应小于1.5mm。

3)汇流箱内光伏组件串的电缆接引前,必须确认光伏组件侧和逆变器侧均有明显断开点。

4.7逆变器安装

1)采用基础型钢固定的逆变器,逆变器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

允许偏差

mm/m

mm/全长

不直度

<1

<3

水平度

<1

<3

位置误差及不平行度

……

<3

2)基础型钢安装后,其顶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mm。

基础型钢应有明显的可靠接地。

3)逆变器的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规定。

4)逆变器与基础型钢之间固定应牢固可靠。

5)应根据安装使用说明书安装必要的过流保护装置和隔离开关。

4.8电气二次系统

1)二次设备、盘柜安装及接线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要求。

2)通信、远动、综合自动化、计量等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3)安防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相关规定。

4.9其他电气设备安装

1)高压电器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的相关规定。

2)电力变压器和互感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的相关规定。

3)母线装置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的相关规定。

4)低压电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的相关规定。

5)环境监测仪等其他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及产品的技术要求。

4.10防雷与接地

1)光伏发电项目防雷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2)光伏发电项目接地系统的施工工艺及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屋顶光伏系统的金属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或单独设置接地。

4)带边框的光伏组件应将边框可靠接地;不带边框的光伏组件,其接地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盘柜、汇流箱及逆变器等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可靠、导通良好,金属盘门应用裸铜软导线与金属构架或接地排可靠接地。

6)光伏发电站的接地电阻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对于上人屋顶,接地电阻应≤4欧姆,对于非上人屋顶,接地电阻应≤10欧姆。

4.11架空线路及电缆

1)架空线路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2014)的有关规定。

2)电缆线路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16)的相关规定。

3)架空线路及电缆的施工还应符合设计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验收要求

5.1土建及屋面部分

1)屋面工程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

承包方用于项目的材料应经过监理和发包人的批准,并提供样板给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

2)屋面工程施工前,承包方应进行图纸会审,并编制屋面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批。

3)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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