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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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告知书

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和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告知书

工程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资料齐全并已对现场勘查,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对本工程建设行为及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监督责任告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程序

1.项目立项等前置审批:

发改局等部门

2.规划审批:

住建局

3.初步设计审查:

住建局

4.施工图审查及备案:

由住建局出具《审图通知》,经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取得《审图报告》后到住建局备案。

5.工程报建登记及审批:

住建局

6.组织工程招投标办理事项:

住建局

7.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办理安全质量报监备案:

住建局

8.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住建局

9.经住建局受理、收齐资料审查后到工程现场勘查、具备施工条件,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允许开工建设。

10.工程竣工,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后向住建局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备案并交付使用。

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质监单位,务必严格遵守工程报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制度,若有违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不予补办有关手续。

二、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利和检查方式

(一)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澄江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县安监站)是受县住建局的委托,依法行使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

县安监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宏观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检查、抽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保证体系。

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所涉及的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发现责任主体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标准或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执法程序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县安监站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建设单位未办理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责令其停止开工建设,监督机构不参与施工活动的监管;

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3、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

5、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6、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1、监督检查的场所主要包括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现场,各方相关人员应做好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相关资料;三是抽查施工现场,核查其安保体系建立和运转情况、责任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等。

3、如发生事故,施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县安监站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协调联系等工作,并按规定时间、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工程开工后,县安监站对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价书》进行阶段检查或突击式抽查,由检查负责人签字;竣工时由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生产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填写综合评价结论。

三、建设单位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职责做好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能组织工程招投标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1、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2、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的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不得违期支付或克扣,对于支付施工单位的款项应保留支付凭证和相关资料备查。

3、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高压电缆等资料。

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职责及安全监理专项费用。

应将安全监理的委托范围、内容及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授权,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履行签字手续。

7、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关于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停工整改的报告,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及时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法律法规涉及建设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3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1)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安全措施的;

(2)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有关程序完善勘察、设计的资料,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如深基坑处理、施工顺序、预留和开凿剪力墙孔洞位置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针对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设计的修改和完善,满足施工安全作业要求。

4、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按照勘察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勘察作业方案,保证作业安全生产要求。

勘察作业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施工项目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行勘察施工。

(二)法律法规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五、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监理规程。

按照职责约定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未办理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项目总监不得签发开工令,项目监理组不得参与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若有违反,将依据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云南省监理工程师上岗证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监理人员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省厅给予暂停单位监督资格和吊销监理人员资格的处罚。

(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监理企业是施工安全监理的责任主体,重点是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情况。

1、总监理工程师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代表现场带班值守,严格执行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等监理措施,特别是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点部位、节点、环节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2、严格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核审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具有针对性的审核审批,以及对安全技术交底、实施过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理情况。

3、建立并执行巡视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制度,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问题、制止不规范行为、严格监理等情况。

4、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因素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上岗。

5、当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有不满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或存在较大施工安全风险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6、核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8、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9、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等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10、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11、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12、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1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控制工作。

14、做好安全监理的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二)法律法规涉及监理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的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情况;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和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种规章制度,认真配合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建设单位未办理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若有违反,将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以及“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等上岗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上报省厅给予企业资质降级、吊销个人证书的处罚。

(一)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落实的真实性负责。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规定,其工作开展的计划、记录、总结等内容要真实、有效;对本企业“三类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进行考核、评比,对企业内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评定、登记、公示与监控的工作。

3、施工单位应严格本企业所确定的分包作业队伍安全生产条件的考察、审核和准入程序;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

4、施工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计划、投入台帐、投入管理、核算等应履行合法程序。

5、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本企业职工教育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6、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7、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的实施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其他。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8、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对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辩识,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

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企业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监检验合格。

施工企业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0、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监督机构下达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停工。

建设工程停工后又复工的,施工企业在复工前,必须采取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等重新进行检查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11、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如实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文件的情况。

重点是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重点部位、环节和程序的管理情况。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了编制、专家论证、审核批准,以及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实施及验收等过程监控。

(2)深基坑工程:

应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开挖、支护、临边防护、验收、变形观测等。

(3)高支模工程:

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支撑系统搭设并验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作业顺序,对其过程监控应落实到位。

(4)脚手架工程:

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方案进行搭设并验收,安全防护措施应按标准落实到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5)建筑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验收、检测、使用、维护保养及拆除等各环节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其管理落实到位。

(三)法律法规涉及施工单位的主要罚则条款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的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5、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以下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对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以及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六、建筑施工现场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工程建筑面积m2,结构形式,合同工期:

 日历天,项目经理:

    ( 级建造师资格,执业证书:

)。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本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不少于  名,姓名:

             

考核证书号: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部应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认真和积极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项目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及法律法规涉及的主要罚则条款:

1、对现场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建档,对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配备专用救援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

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用专项防护措施。

2、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持证上岗操作。

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

3、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施工现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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