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港口码头财产保险一切险附加条款永安财险备案附110012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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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港口码头财产保险一切险附加条款永安财险备案附11001237号

 

永安港口码头财产保险一切险附加条款

 

本附加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138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12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1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15个。

 

一、扩展类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3、地震扩展条款

4、地震海啸扩展条款

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6、铁路机车保险条款

7、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8、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

9、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

10、盗窃险扩展条款

11、偷窃条款

12、媒介物扩展条款

二、限制类

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

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

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

7、暴风雨除外条款

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9、龙卷风除外条款

 

10、洪水除外条款

 

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2、第一受益人条款

3、预付赔款条款

4、提前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6、指定理算人条款

7、分期付费条款

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

9、错误描述条款

10、不予失效条款

11、不可控制条款

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13、指明财产条款

14、时间调整条款

15、重置价值条款

16、租赁财产条款

17、配套设施条款

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19、存货变动条款

20、仓储保证条款

21、商标及标签条款

22、抵押承受人条款

23、贵重文件条款

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26、空运费条款

27、专业费用条款

28、清理残骸条款

 

29、灭火费用条款

30、救火费用条款

31、阻止损失条款

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33、施救费用条款

34、索赔费用条款

35、损失受益人条款

36、货币条款

37、成对成套条款

38、石棉批单条款

39、共保人条款

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41、模具条款

42、垫板条款

43、建筑物变动条款

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

45、工人条款

46、自动承保条款

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48、烟熏损失条款

49、车上货物条款

50、关税条款

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52、放弃评估条款

53、艺术精品条款

54、错误和遗漏条款

55、“三停”损失保险条款

56、合约承购者条款

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

58、保密条款

59、叉车责任条款

60、压力管道条款

 

61、现场保护条款

62、外汇汇率条款

63、税项条款

64、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

65、共保条款

66、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

67、增加资产条款

68、自动升值条款

69、新取得财产条款

70、所有其他物品条款

71、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

72、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73、碰撞条款

74、冷藏货物条款

75、存货变质条款

76、临时移动条款

77、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78、分摊减免条款

79、定值保险条款

0、租金条款

81、租赁费用条款

82、自燃条款

83、虫蛀鼠咬条款

84、污闪损失条款

85、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

86、水渍险条款

87、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

8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

8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

9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

91、软件再制作费用

92、消防损失条款

93、在建工程条款

 

94、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

95、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

96、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

97、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

98、水道清理费用条款

99、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

100、内部移动条款

101、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

102、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

103、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104、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

105、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

106、地面下陷下沉条款

107、露天财产扩展条款

108、露天及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

109、橱窗玻璃扩展条款

110、小额现金扩展条款

111、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112、地域调整特别条款

113、电子计算机设备保险特约条款N

114、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115、通译和标题条款

 

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

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处理

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六、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3、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建筑

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报建筑物结构类型、建筑年份、设计抗震能力及目前建筑物的完好情况,被保险人未能申报或申报情况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

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地震海啸扩展条款

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责任范围

本条款承保由于破坏性地震或地震引起的海啸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本条款中的地震是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

致使地面或海底发生震动的现象。

坏性地震指震级在M5级以上且烈度在VI度以上的地震。

(二)除外责任

本条款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地震引起的任何后果损失或间接损失;

(2)本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期限及责任起止日期

本条款的保险期限与主保险单保险期限一致。

(四)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3)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具有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防震设计情况和使用年限的义务。

保险期限

内,一旦发生建筑结构更改而影响建筑的抗震能力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抗震能力

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及时告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损失。

(六)免赔额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额的或万元人民币,以高者为准。

被保险财产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保险事件。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该72小时的开始时间,但两次事件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

本条款若与保险单中其他规定相悖,则以本条款为准。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5、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境内

直接和不间断陆运过程中的保险财产,自其离开工厂、仓库、货栈或其他起运点开始,持续

承保其后直接和不间断的正常陆运过程中,处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中的,或任

何公共或契约承运人照管下的保险财产,至其运送至仓库、货栈或境内的其他目的地

 

为止,并包括上述交通工具处于地域范围内的常规渡船运送的过程。

每次运输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6、铁路机车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

车、矿车等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以下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机车、车辆自身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2、本保险单承保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员工(包括驾驶操作人员)的死亡、伤残(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4、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故赔偿限额)。

,其中每人每次事

 

7、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电机、电器器具或电器设备的任何部分,因使用过度、电压过高、搭线、短路、电孤、电燃或漏电事故所引起之火灾导致其本身之毁损或灭失及火灾波及的部分,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负赔偿责任。

 

8、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本条款。

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盗窃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因抢劫、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本保险单所列明的营业处所(以下简称“盗窃”),并经公安部门明确是盗抢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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