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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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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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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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

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

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

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

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

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

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彻底整改。

二是安全管理的制度不够完善,安全隐患堪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燃气的普及,各类燃气设施不断增加,燃气用户大幅度增长,燃气安全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

但原有政府规章对涉及燃气安全管理的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管理等方面缺乏制度上的规范,致使许多燃气工程,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有些企业无资质运营,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事故应急措施等;有些站点工作人员连起码的安全常识都不具备;许多燃气供应站点未经许可,随意设置,违规倒灌倒卖,违规充装,违规使用超期报废钢瓶,其危险程度触目惊心;许多城市存在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现象。

这些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亟待通过立法,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燃气是高危险性的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易中毒,一公斤液化气形成密闭空间,其爆炸当量相当于4~6公斤TNT炸药,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而且所有的燃气事故都发生在一瞬间,往往一家出事,邻里遭殃,祸及无辜。

当前,燃气安全管理的形势相当严峻。

近年来,我省连续发生了三起燃气事故。

2002年11月26日,潍坊市奎文区大虞街道办事处孙家村一住户因瓶装液化气使用不当,发生泄漏引起爆炸,造成9死1伤;同年12月27日,枣庄市万泰纺织有限公司一居民楼发生燃气泄漏爆炸,造成7死7伤;2003年1月27日,章丘市人民医院宿舍楼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3人受伤。

针对这些事故,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都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我们“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消除各种隐患,把安全生产的措施抓实、抓到位,严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防止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加强燃气管理方面的立法是极为迫切的。

(三)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燃气经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

另外,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移动。

为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的权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等等。

为了解决偷、盗气问题,维护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还对偷、盗燃气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燃气管理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燃气经营企业重收费、轻服务现象较为普遍。

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态度差、服务水平低,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只收费,不管理,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用气规则宣传力度不够,提前停气不通知等。

为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知情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另外,《条例》对燃气经营企业降压或者停气时规定了告知义务,并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义务,以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本《条例》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目前,由于在全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燃气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还参照了建设部的四个部门规章,分别是: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令第10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

同时,我们还在总结原政府规章(省政府令第82号)实施6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并借鉴了其他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立法的成功做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一、本《条例》的空间效力

由于《条例》属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适用范围为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区域,即整个山东省行政区域。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二、本《条例》对人的效力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本省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省和外国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燃气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单位,对燃气设施负有保护义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燃气管理活动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就单位的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相关活动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条例》的时间效力

关于《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的问题,《条例》第五十七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由于在《附则》一章中对《条例》的时间效力问题要做专门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第三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18号),规定,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据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省建设厅为全省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就各市的情况来看,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不统一。

其中,枣庄、济宁、威海、日照、东营等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部门,青岛、烟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济南、淄博、潍坊等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市政公用部门,临沂、聊城等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则由建设、市政公用两部门共管;具体到各个县(市)的燃气管理工作,绝大部分又都是由建设部门主管。

基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杂性,《条例》规定,燃气管理工作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凡是确定由建设部门主管的,相应的建设厅、建委、建设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凡是确定为由市政公用部门主管的,市政管理局、公用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凡是确定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的,城市管理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所辖区没有燃气管理权,其燃气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市辖区与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相应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燃气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燃气管理方面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燃气管理方面的四项主要职责。

一、逐步普及燃气使用

近几年,我省燃气行业发展迅速,截止到2002年底,全省共有19个城市通了管道煤气,年供气总量为41903.9万立方米;济南、泰安、聊城等十几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年供气总量为34709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应用,年供气总量为349743吨。

据统计,城市非农业用气人口1395.4万人,用气普及率达91%。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省的燃气用户主要分布在城市,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条件限制,使用燃气的用户较少,农村用气普及率较低,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燃气供气管网的覆盖面,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用气普及率。

二、推广清洁能源

推广清洁能源是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

燃气是一种清洁能源,发展燃气事业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在燃气事业发展中,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起推广清洁能源的重要职责,对采取清洁能源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各方面的优惠,鼓励和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居民使用燃气这种清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促进燃气科技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方面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

要针对燃气行业的特点,加强对提高燃气安全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提高燃气经营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以科学技术提高燃气行业的发展水平。

政府应当从资金、税收、人才等多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

二是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

燃气科技研究成果,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才能发挥起应有的作用。

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推动燃气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采用先进的技术;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支持、督促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管理职责,对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

要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机构,充实管理技术人员,加大燃气管理投入,确保燃气管理职责到位。

还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的,要提出批评,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职责,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方面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燃气安全宣传职责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使用不当,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从近几年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事故的发生多数是由于燃气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

据不完全调查,用户对燃气安全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对燃气的危险性缺乏认识,有的对钢瓶随意加热、摔、砸、倒卧,有的将钢瓶置于卧室,有的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还有的在使用完燃气后忘记关掉阀门等等,这些都是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

用户对燃气安全知识的贫乏,一部分原因归结于用户自身,一部分原因在于有关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用户了解燃气安全知识的渠道太少。

因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以宣传,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警示画展等方式加以宣传,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教育、新闻媒体等部门的燃气安全宣传职责

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仅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还不够,还需要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配合。

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方面的协助义务。

当前,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宣传,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燃气安全方面的知识编入中小学辅助教科书中,并安排一定的课时专门进行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也要做好燃气安全的公益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的规定。

一、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

对安全生产管理,同样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

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本《条例》。

对这些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管经营必须管安全。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燃气安全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要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要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在降压或者停气时,履行告知义务等等。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尊重科学、探求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经营、人体生物节律等安全生产的现代化管理方法,更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考虑到燃气安全知识专业性比较强,用户获悉燃气安全知识的渠道比较少,用户安全知识过于贫乏,燃气经营企业重收费轻服务等现状,《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指导,以提高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点对燃气用户的燃气基本常识、正确使用各类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应急事故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指导。

二、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

燃气企业负责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向用户发放。

为了保证用气安全,用户必须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盗用、损坏燃气设施;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不得加热、摔、砸燃气钢瓶;不得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不得倾倒钢瓶残液;不得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等等。

用户违反了安全用气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而,用法律的手段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确保燃气使用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本章共八条,对燃气的规划和工程建设作出了规定。

主要规定了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燃气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燃气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以及瓶组站的建设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和变更管理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燃气规划属于一类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

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由于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不限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了与专业规划相区别,将燃气的规划称为燃气专项规划。

一、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

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

(1)确定耗气定额、气化范围及供气规模。

(2)气源规划。

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选择近期合适并兼顾远期的气源方案,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和规模,选择和确定主要设备。

(3)燃气输配系统规划。

包括确定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和供气方式;布置燃气管网;确定用气高峰系数和高峰小时用气量;进行管网的压力计算,确定管径;选择管材及防腐方式;确定储配站、调压站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确定计算机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

(4)消防规划。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等级、消防间距、消防水量、消防设施等。

(5)环保规划。

包括“三废”和噪音的防治以及环境的综合评述等。

(6)职业安全卫生规划。

包括安全措施、劳保卫生设施等。

(7)投资概算及规划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燃气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燃气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燃气专项规划。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兼顾农村用气实际,贯彻近远期结合、工业与民用结合和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

编制城市燃气规划应当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为前提。

规划期限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承担城市燃气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城市规划及燃气设计资质。

规划成果包括:

(1)规划文本;

(2)规划说明书;(3)基础资料汇编;(4)图纸。

三、燃气专项规划的批准

燃气专业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其批准程序适用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准程序。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第一款)。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二款)。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三款)。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燃气专业规划的批准程序适用以上规定。

但总体规划中的燃气专业规划在规划深度、内容、涵盖范围等方面,远远达不到本《条例》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燃气专项规划实际上是对燃气专业规划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因此,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燃气专项规划的审批适用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进行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报政府审批之前,城市燃气专项规划还应当按《山东省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进行论证审批。

设区的市城市燃气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县级市和县城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规划、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燃气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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