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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docx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生产、存贮、使用、经营及其工作人员。

3、本公司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有:

硫酸、高锰酸钾、丙酮、甲苯,具体用途如下。

序号    名称    分类    使用地方    用途

1   硫酸    第三类 污水处理站COD测定

2高锰酸钾  第三类  树脂车间废气吸收装置

5    丙酮    第三类    树脂车间化验室及生产车间清洗

6    甲苯    第三类   粗苯加氢车间  产品

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门

4.1.1负责对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4.1.2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类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编制;

4.1.3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修订包含公司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类的应急救援预案;

4.1.4公司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负责向安监、公安部门报告;

4.1.5负责公司上年度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年报报表;

4.1.6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作业人员培训纪录等档案的管理。

4.2质检部门

4.2.1对公司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的使用和储存进行统一协调;

4.2.2负责公司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采购计划的审批,对采购量进行把关审核;

4.2.3负责对公司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的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指导。

4.3行政部门

4.3.1负责公司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甲苯)销售,并对销售量和销售流向进行统计、建立台帐,每月汇总后交一份安全环保部门;

4.3.2负责对购买单位提交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查验;

4.3.3负责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外销易制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备案证明;

4.3.4负责同公路运输部门协调公司外运危险化学品运输事项的工作,对公司委托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进行审定;

4.3.5负责公司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在外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3.6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交通事故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4.3.7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原始单据、销售台帐和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4.3.8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负责办理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

4.3.9按采购计划对外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对进货量和采购来源进行统计,每月汇总后交一份安全环保部门;

4.3.10公司采购新增易制毒化学品时,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门;

4.3.11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原始单据、购货台帐、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4.3.12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存贮、使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盗工作。

4.3.13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案件的侦破工作,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配合公安部门侦破。

4.3.14按公司应急预案参与公司易制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4.3.15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相关犯罪纪录管理。

4.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存贮、使用部门

4.4.1负责依据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和按生产计划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4.4.2负责本部门内生产、存贮、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对责任管理区内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4.3配合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责任区内的安全检查、保卫工作,对责任区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4.4.4负责向公司报告本部门发生的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听从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人员的指挥,参与事故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4.4.5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时,必须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和行政部门报告;

4.4.6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的基础管理,建立使用、收发的统计台帐,每月(限甲苯的使用)或每季(限化验分析用)报告使用情况给安全部。

5、安全管理

5.1  各使用单位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安全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5.2  安全环保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安全管理和检查中,必须包含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检查工作,每月统计一次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和销售量。

每季统计一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量,掌握动态情况。

5.3  安全环保部门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包含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按公司相关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5.4  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乃至除名,并如实记录于其管理档案内;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采购管理

6.1采购化验分析用的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指分析用的硫酸、丙酮、高锰酸钾)时,每月25前,由使用部门填报采购单到质检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下发到行政部采购。

6.2行政部接到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后,按公司规定,联系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单位进行供方评定,确定供货方。

按当地公安部门管理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申请手续,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到确定的供货方进行采购。

6.3一般情况下,行政部应尽可能选择具有(委托)运输资质的供货方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供货方负责办理合法运输手续,送货到公司。

特殊情况下,行政部自行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并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备案证明手续。

备案证明要随车同行,以便备查。

6.4采购任务完成后,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和原始单据、购货台帐和证明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6.5在采购过程中,发现公司有新增的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向安全环保部门报告。

6.6禁止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7、销售管理

7.1禁止向无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购买备案证明(凭证)的单位销售。

7.2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对购买单位所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7.3应同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协议,同时完善运输单位的档案管理,档案应包含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人员等资质证明复印件等内容。

7.4首次购买公司甲苯的用户,行政部应向其提供甲苯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5行政部对公司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在外运过程中安全管理负责,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交通事故时,在接消息后半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7.6销售任务完成后,对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纪录和原始单据、采购台帐和证明(凭证)等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以便备查。

8、化验分析用易制毒药品、试剂的贮存、使用管理

8.1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的使用部门对责任管理区内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应建立出入库及使用记录或台帐。

使用单位每季结束首月5日前,填报上季度“危险化学品试剂使用统计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害品)”到安全环保部。

8.2使用单位每月25前向质检部填报下月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类的采购计划和库存量,质检部根据每月库存量对各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把关审核(在保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保持低限库存量),报分管领导批准转行政部门采购。

8.3质检部对公司范围内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的使用和贮存有调拨和协调支配使用的权利。

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8.4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的出入库管理:

8.4.1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采购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

验收内容包括:

商品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8.4.2化验分析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前出库前均应按出库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商品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出库。

8.4.3装卸、搬运药品、试剂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8.4.4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4.5为防止差错,对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管理制度。

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禁超量储存。

8.4.6易制毒化学药品、试剂领用需经使用化验室主管班组长的同意后方可出库。

8.4.7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库,做到帐、卡、物相符。

9、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领取量不得超过工作需要量,剩余的要当即退回仓库。

9.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直接进行化验时(主要指配标准液或者直接使用未经稀释原品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相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

9.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放置在化验室内配置和稀释后的易制毒化学品应粘贴标识,标明品名、浓度,指定专人负责。

9.3贮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如发现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使用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向安全环保部和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9.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转让和携带公司内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作为他用,公司内的各单位调配使用必须征得质检部的同意,同时办理相应的转库或领用手续,供给单位方能给予发货。

10、责任追究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对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依据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易制毒化学品台账记录流程

12、附则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化学品安全管理,除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外,同时也必须依据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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