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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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
第一节职业病概述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煤矿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煤矿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煤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噪声、非电离辐射等。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造成的危害
1、煤尘
煤矿工作场所煤尘主要来源于井下采煤、掘进及运输过程中,除此之外,地面原煤转载、运输等过程均有煤尘产生。
健康危害:
煤尘主要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主要损害人的呼吸系统,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和局部刺激。
如长期吸入煤尘引起煤工尘肺。
煤尘侵入呼吸系统后,对呼吸道黏膜产生局部刺激,引起鼻炎、咽炎、气管炎等。
预防的措施:
向煤层中注水,在采煤工作面喷雾洒水,有效通风等。
2、生产性噪声
定义:
生产性噪声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噪声,噪声作业是指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其他危害的声音。
煤矿工作场所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凿岩、打眼、放炮、割煤、运输、机修等作业环节,使用的凿岩机、风镐、风扇、煤电钻、乳化泵、采煤机、掘进机、胶带输送机为常见噪声源,此外,地面选煤厂、提升机、胶带输送机、通风机、破碎机、振动筛、洗煤机、脱水机、鼓风机及其他空压机、主通风机、胶带输送机等也为主要噪声源。
健康危害:
噪声对人体的影响分特异性作用和非特异性作用两种。
特异性作用就是指噪声对听觉器官的影响。
引起听力损伤经历听觉适应、听觉疲劳、听力障碍等阶段。
长时间接触较强的噪声首先感觉耳鸣、听力下降,但在离开噪声环境数分钟可完全恢复;之后会出现听力下降明显,需要十几小时甚至二十几小时才能得到恢复;如果继续接触噪声,形成不能完全恢复或不能恢复的听力障碍就是噪声性耳聋。
非特异性作用是指长期接触较强的噪声,很多人会出现头疼、头晕、心悸、疲倦、乏力、心情烦躁、睡眠障碍等神经衰弱症状;引起胃肠功能紊乱,表现为食欲不振、消瘦、消化不良等;噪声会使大脑神经调节功能絮乱,造成呼吸加快、血压升高、血管痉挛、引发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
防护措施:
工程措施主要为隔声、消声及减振,个体防护是预防噪声危害的有效措施之一。
3、一氧化碳
理化性质:
一氧化碳为无色、无味、无刺激性的气体,易扩散,微溶于水,易溶于氨水。
易燃、易爆。
与空气混合有爆炸的危险。
一氧化碳使血液携氧能力下降,阻碍氧的释放和传递,导致低氧血症和组织缺氧。
由于中枢神经系统对缺氧最敏感,故最易受到侵害。
煤矿工作场所一氧化碳主要来源于裸露煤层自燃氧化、无轨胶轮车尾气排放及炸药爆破等。
侵入途径:
吸入
健康危害:
可经呼吸道进入人体,主要损害神经系统。
轻度急性中毒时,表现为头痛、头晕、心悸、恶心,进而症状加重,出现呕吐、四肢无力等症状,脱离中毒现场后症状可消失。
中度急性中毒时,除上述症状外,面色潮红,口唇呈樱桃红色,多汗、脉快、烦躁、步态不稳、意识模糊甚至昏迷,及时抢救一般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
重度急性中毒时,迅速进入昏迷状态,牙关紧闭,强直性全身痉挛,大小便失禁。
浓度极高时,数分钟内可致人死亡。
部分中毒患者昏迷苏醒后,经过两天至30天的假愈期,又出现一系列神经精神症状,常见的有精神异常,脑局灶性损害,颅、脊神经损伤。
慢性影响。
长期接触低浓度一氧化碳可致头痛、头晕、耳鸣、乏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及心电图改变。
防护措施:
①应加强通风。
②可能发生一氧化碳危害的作业场所,尽可能安装自动报警器。
③作业现场操控人员需穿静电工作服,携带个体报警仪。
浓度超标时,需佩戴一氧化碳过滤式防毒口罩或面具。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需佩戴空气呼吸器。
④定期和实时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做好一氧化碳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性体检,避免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接触一氧化碳的作业。
⑤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⑥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及职业卫生教育。
4、二氧化碳
理化性质:
碳氧化物之一,是一种无机物,常温下是一种无色无味气体,密度比空气略大,能溶于水,并生成碳酸。
(碳酸饮料基本原理)使紫色石蕊溶液变红,可以使澄清的石灰水(Ca(OH)2)变浑浊,做关于呼吸作用的产物等产生二氧化碳的实验都可以用到。
还可以支持镁带燃烧。
煤矿工作场所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二氧化碳突出、煤层自燃氧化、爆破及人员呼出等。
侵入途径:
吸入
健康危害:
因为二氧化碳比空气重,所以在低漥处的浓度较高。
以人工凿井或挖孔桩时,若通风不良则会造成井底的人员窒息。
CO2的正常含量是0.03%,当CO2的浓度达1%会使人感到气闷、头昏、心悸,达到4%-5%时人会感到气喘、头痛、眩晕,而达到10%的时候,会使人体机能严重混乱,使人丧失知觉、神志不清、呼吸停止而死亡。
第二节法律法规、规程对职业病方面的规定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节选部分)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5、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6、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7、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8、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9、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
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二)义务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三、职业病病人的合法待遇
(一)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二)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待遇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1、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5、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第三节我矿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一、我矿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等28项制度
二、管理人员持证情况
我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职业卫生领导***、职业卫生专职人员***、职业卫生兼职检测人员***于20**年**月在****培训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证件。
三、职业卫生检测
我矿每年委托专业机构对我矿职业卫生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检测一次,每三年做一次现状评价,通风队负责按规定时间对职业卫生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记录并存档。
四、职业健康体检的规定
职业人群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5类。
五、职业卫生监护档案
档案的内容,除《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外,还应包括:
员工职业病防治培训知识记录、职业健康与劳动防护知识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正确使用与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培训记录、员工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情况检查记录等。
六、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一)各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的规定
1、粉尘
(1)总粉尘浓度,井工煤矿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2)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2、噪声
噪声检测周期为至少每半年监测1次,根据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噪声检测周期为一季度一次。
3、温度
温度检测周期为每季度一次。
4、有毒有害气体
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
(二)检测结果公告
应该将每次的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布。
(三)职业卫生危害因素浓度限值
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体积百分比)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2、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
总尘
呼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3、温度
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4、噪声
作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四)我矿现有的检测仪器
仪器名称
数量(台)
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CCZ-1000)
2
温湿度检测仪(YWSD60/100)
2
煤矿用噪声检测仪(YSD130)
2
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CD4)
60
光干涉式甲烷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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