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ⅩⅩ分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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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ⅩⅩ分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经营性机构内部控制,规范基层操作风险管理和运营管理,根据总行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派驻业务经理”是指接受上级机构委派,按照“专职、独立、专业”的工作要求,负责履行经营性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与运营管理的专职人员,是网点负责人履行内控合规职责的主要助手,与经营性机构正职、副职共同形成基层网点内控核心。

设立专职派驻业务经理,不能免除机构正副职的内控合规责任。

本细则所指“委派机构”是指向经营性分支机构派出业务经理的机构,包括二级分行、中心支行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本细则所指“派驻机构”是指派驻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所进驻的经营性分支机构,是派驻业务经理的具体工作场所。

第三条派驻业务经理的有权委派机构。

派驻业务经理由直接管辖机构委派,其工作直接对委派机构负责。

二级分行(含县级支行网点)、中心支行负责所辖网点派驻业务经理的委派;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直属支行(东岗西路、新区支行。

下同)和省分行营业部派驻业务经理的委派。

第四条派驻业务经理配置数量。

各经营性分支机构均配备1名专职派驻业务经理,省分行营业部配备2名专职派驻业务经理。

各行不再设置“助理业务经理”或“业务经理助理”,凡协助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并且具有核准权限的人员均统称为“核准柜员”。

第五条派驻业务经理隶属关系。

派驻业务经理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各行、部,具体归属于二级分行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直属支行综合管理团队、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内控团队。

第六条派驻业务经理薪酬标准。

各行派驻业务经理薪酬标准由省分行人力资源部确定。

考虑其承担着繁重的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和运营管理职责,派驻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管辖行内经营性机构副职薪酬的平均水平,管辖行范围内独立序列考核,且绩效不直接与派驻机构的经营业绩挂钩。

全辖派驻业务经理薪酬等级统一确定为八级一档。

按照宽幅薪酬套算原则,首次聘任者原薪酬低于八级的只能上涨一级(比如原薪酬为十级的先套入九级一档);连续聘任或新聘任者原薪酬若高于统一薪酬按孰高原则执行。

第二章派驻业务经理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

省分行运营管理部为全辖派驻业务经理的条线管理部门,各行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直属支行综合管理团队、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内控团队为本行、部派驻业务经理的条线管理部门。

第八条各行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均应设置专职的派驻业务经理管理人员,负责辖内派驻业务经理准入、轮岗、代职、培训、检查、报告、绩效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和专职代职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运营管理部

1.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行派驻业务经理及其代职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含指标体系)等规章制度,明确派驻业务经理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轮岗、代职、培训、报告、绩效管理等具体标准和要求。

2.负责业务经理派驻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委派机构派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3.负责牵头省分行条线部门组织派驻业务经理岗位履职培训、协调解决全辖派驻业务经理反映的各类问题及工作咨询。

4.负责组织实施对委派机构派驻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对全辖派驻业务经理考核体系中KPI指标的考核评价工作。

5.负责全辖派驻业务经理及其代职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岗位轮换计划、年检、档案管理等工作。

6.对委派机构报告及其问题及时分析,跟进落实基层反映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对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全辖通报或发出风险提示。

7.负责按月向总行报告本行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工作情况。

(二)省分行各业务条线主管部门

1.负责细化并及时更新本条线派驻业务经理核心职责和履职工作要点,提交运营管理部审核后统一发文执行。

按本条线要求组织派驻业务经理的培训学习和履职督导检查,协助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建立和更新派驻业务经理后续教育考试题库。

2.负责解决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涉及本条线业务的各类问题,对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咨询进行解答。

(三)省分行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全辖派驻业务经理的职位聘任、薪酬等级设定、专业队伍建设等工作。

负责兰州市直属支行和省分行营业部派驻业务经理的聘任工作。

2.协助运营管理部进行全辖派驻业务经理专业化培训、专业队伍资格审查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委派机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含直属支行综合管理团队和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内控团队)

1.负责组织实施辖内机构派驻业务经理轮岗、培训、代职、考核评价、绩效等级评定、行为排查等委派管理,并对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每月组织召开派驻业务经理例会,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工作,了解派驻机构内控管理情况,进行派驻业务经理经验交流。

3.负责收集整理派驻业务经理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内控风险信息,协调条线部门研究解决,提出改进建议。

4.负责按月向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报送辖内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5.负责主动管理辖内派驻业务经理,视本行情况,采用定期走访、安排强制休假和突击代职,联动集中核准、抽查监控录像等方式,主动获知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

(二)各业务条线主管部门

1.负责与本级运营部门共同做好派驻业务经理的培训与辅导,及时传导本条线操作性风险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做好派驻业务经理持续培训工作。

2.负责解决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涉及本条线业务的各类问题,对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咨询进行解答。

(三)综合管理(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落实本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的职位聘任与解聘,协助做好轮岗交流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派驻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派驻业务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派驻业务经理开展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派驻机构负责人为内控合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负有监督、评价职责,一旦发现派驻业务经理存在涉嫌违规或不履职行为,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或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三)协助委派机构做好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纪律、履职行为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任职资格

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员(也是后备人员,下同)任职资格实行省行“统一准入、统一认证、统一后备、统一建档”。

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员必须通过资格准入考试获得相应任职资格。

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员聘任,采用“委派机构推荐,省分行审定”的机制。

各委派机构不得随意派驻。

第十三条准入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掌握业务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熟悉业务操作流程和各操作系统,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能力,具备一定的管理统筹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大专学历,有六年(含)以上相关柜面业务和多岗位工作经历;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有五年(含)以上相关柜面业务和多岗位工作经历。

后备代职人员具有三年(含)以上从事柜面业务和多岗位工作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无违规违纪记录,过去三年绩效考核等级均为B级以上,其中至少一年为B+及以上。

(四)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上述某一条件。

第十四条准入管理

(一)资格审查。

委派机构应本着从严从精的原则,认真审核参加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确保满足任职资格准入条件。

(二)统一考试。

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每年牵头组织两次现场考试,重点突出对业务素质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的测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派驻业务经理任职/代职资格,同时取得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才库入库资格。

(三)委派机构考察推荐。

委派机构运营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考试合格的拟聘人选、代职人选进行面试,对其职业道德、业务知识、风险防控意识、专业能力等上岗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对审核通过的拟聘/入库人选书面向省分行推荐。

(四)资格审定。

省分行运营管理部牵头人力资源部、法律与合规部成立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准入审查小组,对委派机构面试合格的拟聘/代职人选任职资格、面试情况进行审查并认定。

(五)正式聘任。

对于通过省分行任职资格审定人选,各行应在本行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由本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办理聘任/入后备库手续,同时报备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和运营管理部。

第十五条退出管理

(一)因机构和岗位调整需退出派驻业务经理队伍的,各委派机构运营部门应商本行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同时报备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二)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派驻业务经理职位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向委派机构提出报告,各委派机构运营部门商本行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同时报备省分行运营管理部,且两年内不得再被聘用为派驻业务经理。

(三)强制退出。

在任派驻业务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派机构应立即取消任职资格并办理解聘手续,同时报备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全辖末位或绩效等级为C的。

2.派驻机构的内控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或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派驻机构临柜业务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

3.工作不能坚持原则,对派驻机构重大违规行为没有坚决制止、及时报告的。

4.不服从委派机构管理及调度的。

5.对以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的。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

(一)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年检

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每年(集中培训时)对全辖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年检。

年检采取现场考试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重点考核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否适应网点操作风险管控工作的新要求。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委派机构要协助改进,督促其适岗提能。

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者,委派机构应取消其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

(二)派驻业务经理档案管理

委派机构应建立派驻业务经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派驻业务经理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培训情况、轮岗休假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表彰或处分情况等。

委派机构应及时更新派驻业务经理档案,并在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将《派驻业务经理个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3)及《派驻业务经理汇总报备表》(附件2-1)报备省分行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统一管理。

(三)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员管理

各委派机构应建立派驻业务经理岗位代职人才库,作为今后专职派驻业务经理和代职人员选拔的主要来源。

代职人员的选拔条件与派驻业务经理的任职条件一致(仅工作年限有区别),须通过派驻业务经理资格准入考试,并经委派机构面试合格后,按现有在岗派驻业务经理人数的1:

2的比例报省分行审核。

省分行审核通过后,各委派机构应建立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才档案(附件2-2),档案内容及管理要求与派驻业务经理一致。

各委派机构对后备人员应进行有针对性地管理、培训,要创造条件让后备人员列席参加派驻业务经理例会和业务培训。

同时合理安排及组织后备人才岗位锻炼,每年代职经历不少于五天。

第四章派驻业务经理工作职责和基本权限

第十七条派驻机构负责人是网点内控合规第一责任人。

派驻业务经理的核心职责为“协助机构负责人分管运营内控管理工作,全面把控网点重大操作风险,保障网点正常运转”,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业务监控。

协助机构负责人,监控审批网点高风险业务,把控流程、系统、制度等风险敞口。

(二)履职督导。

协助机构负责人实施内部控制与合规检查,负责监督柜员、核准人员的操作行为,对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予以解答指导。

(三)柜员协管。

协助机构负责人对柜员进行管理,提出柜员权限、角色配置及变更的审核意见。

(四)实物核查。

负责对重要空白凭证、现金、贵金属等实物账实组织核对,负责对业务印章的使用保管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对、抽查。

(五)信息反馈。

负责将网点内控状况、流程、系统、制度等层面的重大漏洞、重大风险事件及变化趋势等信息,客观及时地向委派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报告。

(六)培训传导。

负责对网点柜员、核准人员开展业务操作培训,组织学习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

(七)落实整改。

负责对内外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跟踪落实整改效果。

第十八条日常履职具体内容见附件3,以表格形式明确了核心职责的详细内容、日常履职要点,以及从班前到班后、从每日到每周、不定期的所有工作。

第十九条核心职责不适用内容

(一)派驻业务经理不负责授信业务的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基于利率、汇率、费率等方面的优惠属于业务营销、拓展需要的减免让利,仍由派驻机构负责人根据权限审批,派驻业务经理需审核其资料的完整性和审批权限的合规性。

(三)各机构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类文本不属于内部操作风险控制环节,不应纳入派驻业务经理职责,此类文本的签署需对外承担法律效力,应由机构负责人签字。

(四)各级机构、条线部门不得向派驻业务经理下达不属于其核心职责的工作事项,如:

文明优质服务、厅堂秩序管理、纪检监察、安全保卫、网点人事纪律管理、投诉处理、物资保障、费用管理等。

(五)派驻业务经理原则上不承担中低风险业务核准工作(无其他核准人员的网点除外),核准工作应尽量由核准人员担任。

对于集中核准转现场业务,派驻业务经理应重点关注其合规性。

第二十条派驻业务经理基本工作权限

(一)提出派驻机构柜员准入意见,参与营业期间的柜员管理。

(二)协助派驻机构负责人安排柜员劳动组合,调整柜员分工。

(三)制止柜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参与制定派驻机构有关内控考核的内容,参与派驻机构对柜员业务质量的管理与考核。

(五)抵制派驻机构负责人、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派驻业务经理工作任务实行扎口管理,由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各业务条线部门在制定本条线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时,如需派驻业务经理配合完成或需新增派驻业务经理履职内容的,应事先与运营管理部协商,由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统一发文执行。

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部门如需增加派驻业务经理履职内容或临时事务性工作时,应会商委派机构运营部门,经同意后方可下达。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规干预、刁难或故意设置障碍影响派驻业务经理正常工作,对派驻业务经理坚持原则的行为打击报复的,派驻业务经理应直接报告委派机构直至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第五章派驻业务经理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现场坐班

派驻业务经理实行营业现场坐班制度,发挥“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监控作用。

营业时间内,派驻业务经理应在营业区坐班履职,坚决禁止在工作时间将自己封闭在独立办公室;禁止工作时间外出营销,对网点发生的高风险业务,要“看到、问到、管到”,做到心中有数,控制到位。

第二十四条轮岗管理

派驻业务经理实行定期/不定期轮岗制度,轮岗工作由委派机构运营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一)轮岗周期。

派驻业务经理轮岗周期为一年(含一年以内),超期必须进行机构轮换。

返回原派驻机构任职的,间隔期限不少于半年。

各委派机构可结合实际,实施差异化的轮岗期限和频率,可以半年或三个月轮岗一次,但最长周期均不得超过一年。

(二)轮岗计划。

各委派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本机构派驻业务经理轮岗计划(附件4-1),并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后执行。

本年度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轮岗计划的,需经省分行审核同意后可延迟轮岗工作,但不得移至下年度执行。

(三)轮岗范围。

二级分行和中心支行在管辖行范围内实行轮岗,县级支行派驻业务经理原则应参与委派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大轮岗,但考虑地理位置所限,确不具备实施大轮岗条件的县支行,可由委派机构向省分行运营管理部申请,经批准后在县级支行本机构范围内轮岗。

直属支行、省分行营业部的轮岗由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

根据风险管理情况,如有必要可在兰州市所有机构或部分机构范围内进行大轮岗。

(四)轮岗准备。

委派机构应于轮岗前两个工作日,向涉及机构发送《轮岗通知书》(附件4-4),同时抄送省分行运营管理部,于轮岗前一个工作日为轮岗人员申请调整机构归属。

(五)轮岗检查。

派驻业务经理轮岗时,应按照《轮岗/代职检查对照表》(附件4-2)的内容执行轮岗检查,并于轮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提交轮岗检查报告(附件4-3)。

委派机构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逐一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求涉及机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报告管理

派驻业务经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直通式报告制度。

(一)定期报告

1.派驻业务经理工作日志。

派驻业务经理每日须填写工作日志(附件5),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工作事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委派机构应按月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日志登记情况进行收集检查。

2.派驻业务经理月度例会报告。

委派机构应按月组织召开本行全部派驻业务经理参加的月度例会,一是听取派驻业务经理工作报告,报告须总结派驻机构在制度执行、业务流程处理、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等方面的整体评价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是学习、传达各条线最新业务制度和操作性风险重点,交流操作性风险管理经验。

月度例会会议主要内容并入委派机构派驻管理工作月度报告。

3.委派机构管理工作月度报告。

委派机构应于每月5日内向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报告本行上月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及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应简洁明了,突出反映工作重点、风险事件、培训和解决的实际问题,以及流程/系统/制度等层面不能解决的问题。

严禁报告内容每月重复雷同。

(二)直通式报告制度

派驻业务经理在履职中发现网点违规事项,或其独立履职行为受阻挠时,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违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现柜员、核准人员等违规操作,且性质严重;

2.网点出现重大业务差错;

3.发现网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实物出现严重账实不符,业务印章、重要账表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等发生严重毁损或丢失;

4.发现重大的系统缺陷和运行故障;

5.影响网点正常营运的重大突发事件。

凡重大风险、案件苗头、生产事故等不及时报告,或瞒报、迟报者,涉事派驻业务经理和机构当年考核最高为B。

第二十六条交接管理

派驻业务经理轮岗、被代职时,均须与接替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由委派机构运营部门指定人员监督交接。

交接内容应包括日常履职工作记录、接受内外审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柜员尾箱账实、重要及未了的工作事项等,交接内容应详细登记在《派驻业务经理工作交接表》(附件6)上,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确认。

交接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派驻业务经理沟通机制

派驻业务经理至少每周一次就本机构内部控制、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与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沟通,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共同改进派驻机构内控质量,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双方若对具体业务处理有不同意见,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应及时提请委派机构裁定。

第二十八条派驻业务经理行为排查

各委派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对派驻业务经理的行为排查,通过直接检查或交叉检查的方式,掌握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生活、思想状况,调查其尽职敬业情况,排查其是否参与黄、赌、毒、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高利贷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的行为,解决派驻业务经理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对责任心不强,或者有道德风险隐患的派驻业务经理,进行警示教育,情况严重的,要予以退出。

第六章 代职管理

第二十九条派驻业务经理因参加会议、培训以及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一天以上且不涉及工作岗位调整的,须向委派机构直接请假,由委派机构安排代职人员代为履职。

对于派驻业务经理因轮休或其他情况临时离岗且时间短于一日(含)的,由派驻机构负责人安排本机构核准人员(须取得代职资格)顶岗履职,无需委派机构安排代职人员。

第三十条代职人员设置和管理

(一)代职人员配置要求。

各管辖行原则上至少设置1名专职代职人员,为委派机构运营部门人员(薪酬待遇同派驻业务经理)。

该专职代职人员可以由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专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人员兼任,且必须具有代职资格。

执行专职代职制度确有困难的分、支行,可实施核准人员跨网点交叉代职。

代职人员可为委派机构运营部门人员,也可为辖属经营性机构中具有代职资格的人员。

不得随意安排无准入资格的人员代职。

严禁由本网点、本机构人员代职。

交叉代职人员按现有在岗派驻业务经理人数的1:

2的比例配置。

对于已建立经营性机构负责人代职队伍的行,可视情况,将经营性机构负责人代职与派驻业务经理代职工作统筹考虑。

(二)代职人员资格。

代职人员资格准入与聘任流程、日常管理与派驻业务经理一致,须为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才后备库人员。

代职人员应参加省分行定期组织的后续教育考试。

代职人员每两年须进行一次年检,年检由委派机构结合省分行组织的后续教育考试成绩(两年平均),对代职能力、代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不合格者应取消其代职资格。

代职人员若发生变更,委派机构须重新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一条代职人员职责

(一)顶岗派驻业务经理,全面实施网点运营内控管理工作,保证网点内控和运营管理的连续性。

(二)开展代职检查,评估被代职机构运营内控状况,包括岗位设置、业务流程是否符合内控要求,防范机制是否有效执行,规章制度传导和培训是否到位等等。

第三十二条代职工作流程

(一)代职计划。

各委派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全年的派驻业务经理代职工作计划(附件4-5)并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代职计划应满足派驻业务经理强制休假要求,确保年内经营机构代职覆盖率达到50%,且在每个经营性机构代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代职的具体时间安排,不得提前向辖属机构公布和透露。

对于派驻业务经理由于突发原因造成的计划外代职,可不在代职计划中体现。

(二)代职准备。

委派机构应于代职前两个工作日,向被代职机构发送《代职通知书》(附件4-6),同时抄送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于代职前一个工作日为代职人员申请被代职机构派驻业务经理柜员(核心和外围系统);帮助代职人员了解被代职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近一年来运营管理部对该机构的评价及内外审的检查情况和发现问题等;明确代职职责。

(三)代职期间履职。

代职期间,代职人员应按照代职人员职责履行代职工作职责,按照《轮岗/代职检查对照表》(附件4-2)的内容,开展代职检查,做好记录。

(四)代职后评价。

代职结束后,委派机构应及时恢复代职与被代职机构柜员关系。

代职人员在代职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委派机构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交代职报告(附件4-3),内容包括被代职机构基本情况、代职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建议等。

委派机构对代职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逐一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求被代职机构限期整改。

第七章派驻业务经理培训

第三十三条省分行集中培训学习

省分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辖业务经理参加的现场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师资为省分行各业务条线熟悉最新业务流程、系统、制度的骨干人员。

培训内容主要为条线业务操作风险关键环节、防范措施、违规案例等。

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定期组织派驻业务经理后续教育在线考试,考试成绩纳入对派驻业务经理履职能力考核。

第三十四条业务条线部门制度传导与跟进

各级业务条线主管部门要及时逐级向下开展对系统变更流程变化要点、新产品新业务操作性风险控制要点、条线业务操作风险作最新案例的培训传导,使派驻业务经理及时、全面、准确了解风险控制要点。

下沉到网点的业务,以及新业务、新产品、新系统推广之前10日前培训到派驻业务经理和网点。

对内外审检查发现的条线屡查屡犯问题及时制定管控措施并传导到基层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委派机构日常培训

委派机构应牵头本级业务条线部门做好派驻业务经理在岗持续培训工作,保证派驻业务经理每年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时间不少于80学时。

除派驻业务经理例会定期组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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