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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篇一: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律师:

黄金良

(公务员、事业单位版)

主讲人:

黄金良

1999年毕业于天津体育学院社会体育专业本科,2002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2003年自学通过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从事法律诉讼业务5年。

现为湖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委员,湖州市消协律师团成员。

执业期间,本人代理了若干全国影响力较大的民事案件,多家知名媒体进行了报道。

特别是二个案件上cctv-2《经济与法》栏目(2004年度代理原告沈猫狗诉被告德清县人民医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和2007年度代理的被告德清县博物馆与原告杨鹤明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二案均以胜诉告捷)。

2007年度,本人专业代理诉讼案件40余件,其中代理被告案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3起,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现在,本人注重从事法律顾问和法律策划等非诉讼业务,诉讼业务主要擅长从事经济类纠纷。

本人通过近八年法律学习,对法律认识有以下几点心得,与大家共勉:

认识法律简单化,学习法律生活化;思考法律深入化,运用法律规范化。

一、引子:

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的《劳动合同法》终于摆在了我们面前。

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及监管部门更是如此。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中国大地到底发生什么样的事件,足以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学习各个领域。

这就是大规模知名企业大范围裁员,提前规避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

裁员接踵而至(数据来源于《数字商业时代》2008年第03/04期)

2007年8月,cctv裁减1800名临时工,估计此次裁员人数占cctv员工总量的20%。

2007年9月,深圳华为鼓励员工辞职,并计将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

2007年11月9日,剑南春集团大规模裁员498人。

4天后,在绵竹市政府部门介入下,剑南春出具了撤消解除的通知,让员工再次回归岗位,但就位者不足半数。

2007年11月,沃尔玛中国裁员超过1200名员工,将分批次裁掉约200人,比例超过15%。

2007年11月,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

2007年11月,家乐福与4万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被指规避新法。

二、立法背景: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虽然《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行业,如建筑行业。

2005年调查显示,在非公有制企业里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到30%。

2、劳动合同短期化严重

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成本比较高,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更加侧重于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短期化对用人单位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可以随时裁员,可以随时控制自己的人力资源成本。

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危险,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中,劳动者整日担心失业,就业心理不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3、劳动关系多样化

用工主体多样化,比如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政府部门聘请的人员等。

用工形式多样化,出现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等。

4、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过于粗糙

比如试用期、违约金、竞业禁止等内容的规定太过笼统。

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订立的这种规定粗糙的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带来了新的社会不稳定。

5、典型的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推动立法

法律的制定并实施是各利益博弈的结果。

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很大的原因是2007年5月随着山西省一些地方存在“黑砖窑”的现象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起初,山西省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运城、临汾和晋城一带查处了几处涉嫌非法用工的黑砖窑,但是在搜查过程中,却发现这些黑砖窑存在着拐骗农民工、限

制人身自由、雇用童工,甚至殴打农民工致人死命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在检查的3347户砖窑厂中,涉及非法使用农民工53036名,经调查,已立案534件,取缔非法砖窑厂315个,补发拖欠农民工工资72万元,涉及农民工1024人。

这些极其严重事件,再加媒体轰炸式的报道,足以让国家领导高层坚定了更加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立法。

(细心的人就会发现:

《劳动合同法》中第93、94、95条是针对黑砖窑事件的一项针对性规定,同时直接在

第38条第2款中明确了“遇到这种暴力、威胁这种摧残,不需要通知就可以走人,剩下的权利你再来主张就可以,这一个条文是最典型的。

”这也是典型的事件推动立法。

三、立法目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最基本目的也是最直接的目的,这一目的是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来实现的。

2、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

《劳动合同法》

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了立法目的,社会争论最为激烈,很多人认为应修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最终,立法机构还最采用了“单保护”,摒弃了“双保护”。

当然,单保护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另一方的利益不予保护,只是在保护的重点上更加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也就是更加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四、《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二者关系

1、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等。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

【篇二: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

分类:

法律法规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则

一、劳动关系管理的三次冲击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我们的企业都会面临很多相同的问题:

去年到期的合同怎么办?

今年该如何签合同?

合同当中会有什么样的风险?

企业该采取哪些策

略应对?

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企业有准备、有策略、并且合理规避劳动合同管理带来的风险,也是为国

家省钱,更重要的是企业能够由此走上一条正规、合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这次修改劳动法,我国的劳动关系管理可以说经历了三次大的冲击。

第一次冲击,随着劳动力配置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用工形式也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

当时大学生毕业的时候,到工业局干部处报到,填的表格是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履历表,94年以后,这些在企业的、有着国家干部身份的大学生职工重新改签了“员工登记表”,他们的身份就改变了:

从国家干部转为企业合同工。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就是劳动管理由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调节方式由行政调

节转向合同调整。

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工立法长的有一百多年,短的也有三、四十年。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中国企业来说,第一次冲击来得尤其迅猛。

然后平安地渡过13年,在13年当中,又有一次较小的冲击,那就是六天工作制改为五天工作制,虽然当时还没有BSC(平衡计分卡),也没有KPI(绩效关键指标)和360度考核,但还是对劳动合同定额管理和用工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一些小型企业由此开始走下坡路了。

第三次冲击就是这一次新劳动法的出台,这次的冲击对于企业来说是全面的、重大的。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与原《劳动法》相比,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方面作了哪些调整和修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将面临哪些风险;企业在目前和将来的管理中应当采取哪些对策,以降低各种风险;还有,劳动合同如何依法制定,才能令企业受益;如何规范离职流程,才能规避经济补偿金支付

义务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后面要一一陈述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法》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

有的企业原先对《劳动法》的规避做得很细,认为岗位设置得越细越好,因为岗位不能胜任就可以和“法定解除条件”对上号,现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就有所不同了。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岗位不能胜任”要调整岗位,一是一定要拿出绩效考评的真凭实据,二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要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调整。

因此,2008年1月1日以后,我们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时,还有必要把必备条款中的内容比如“机加工”细化成钳工、车工、刨工吗?

包括管理类,从财务部经理到小会计,都应该统统约定成“财务管理”,这样,企业可合理地规避很多用人风险,至少部门经理们不会为员工因岗位不称职而调动他的岗位时遇到劳动法律上的麻烦。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工作内容”中只约定大类岗位,在大类岗位下的具体岗位细分,可以通过绩效考评给予

内部任命书,这样用内部任命书就解决了工作内容大类划分,绩效考评小类定岗的问题。

还有毕业生就业协议,春节以后大学生就要就业了,用人单位一定要跟高校就业办公室、毕业生三方一起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

否则,由于你公司的知名度、业绩、绩效考评、薪酬设计在同行业中没有市场竞争力,好的大学毕业生就跑到其它公司去了,你公司也没有精力、能力去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煮熟的鸭子飞了”,你如何完成明年的招人计划?

所以签订一份完整的大学生毕业就业协议(三方的

民事协议),招聘风险就能减少很多。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规定不能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钱,上述规定是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发生效力的。

但已经签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呢?

所以用人单位为了防范风险,在员工调至重要岗位时应当设定担保人,与物的担保相比,人的担保要优于物的担保。

比如在重大的出国培训当中,我们约定员工的培训协议,培训费包括实习费、上机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脱产培训的工资也可以计算进

去,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这当中,可以设定担保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姓名核实后,签订担保协议。

否则,员工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想要劳动者依法索赔就没有依据了。

劳务工问题不大,可以和劳务公司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约定一个保证条款,因为是民事合同,不涉及劳动

法范畴。

但是,要注意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本身是不能收取任何押金的。

新法实施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薪酬发放上会有什么风险?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工资支付要足额、准时。

有的企业说我从来不拖欠,你是没拖欠,但是有些做法是明显违法的,为什么呢?

工资支付要“足额、准时”,这是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薪酬发放上非常关键的一点。

举一个例子,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应该是每月10日发工资,恰逢这个月的10日是星期六,你在星期四、星期五就把做好工资的磁盘送到银行了,看上去你企业没违法。

那银行也要遵守劳动法,周六、周日银行员工大部分都休息,计算机自动入账系统不工作,银行计算机星期一才能将发工资的数据汇入每个员工的工资卡。

劳动者按公司发放日去取工资,一看没有,有可能一个举报电话,告你没有按时发放工资,更没有足额发放工资。

当然这个举报电话不一定使你败诉,但是至少对监督检查你的劳动监察大队来讲,又算你一次违章。

所以企业发薪日遇到双休日、节假日应该提前发工资,不能延后,一般本月15日前一定要发上个月的工资这是个常识。

2008年之后企业在劳动关系、劳工合同管理上的风险无所不在。

所以,我们要认真地思考一下,企业2008年以后如何在薪酬管理与设计上依法应对新的《劳动合同法》。

上述这些内容的关键是,新《劳动合同法》不仅仅涉及到劳动合同怎么签的问题,它涉及到企业劳动

合同管理的方方面面。

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基点

这次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立法原则是:

(1)合同基本原则:

全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单保护法)

(2)合同签订的原则:

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仅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

(3)合同内容原则:

并非契约自由;依据国家劳动标准和集体合同。

(4)合同履行原则:

必须亲自履行。

(防止中间盘剥,对转包的限制)

(5)合同解除原则:

解雇限制。

(世界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

这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从劳动者就业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关系上明显向劳动者倾斜,也就是对企业来说是"宽进严出",对劳动者来说是"宽进宽出"。

比如,新法规定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不告知就需要向劳动者多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要遵守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规定,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也没有任何的惩罚条款。

员工

跳槽,对企业来说失去的可能只是财产权(增加了用人成本),而企业解雇员工,对劳动者来说,失去的可能是就业权、生存权,所以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在劳动者就业与企业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问题上做到“宽进严出”。

2008年以后,我们不仅要关注新《劳动合同法》,还要关注与其同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和人事招聘直接相关的部分,比如国家要求企业尽可能地大量招聘有工作能力但还没有就业的劳动者,以解决失业率的问题。

企业是经营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最直接、最大的受益者,所以国家立法要求企业宽进严出。

宽进严出是世界发达国家劳工立法的原则,但前提是劳动者和企业都具有比较

高的综合素养。

这也是新老合同法立法原则上一个重大的碰撞。

从本质上来讲,《劳动合同法》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社会法,企业必须

怀着对法律保持敬畏的态度,依法合理地去规避新法可能带来的用人风险。

【篇三:

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

背景一:

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

背景二:

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

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

”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现出来。

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

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

用工制度的“终身制”的改革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

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

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如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是一种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

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发达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4个重要文件,即: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

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个规定也随着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形成,开始推广。

背景三:

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轨道,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的进一步市场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如劳务工、农民工、小时工、外来工等等,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而呈现出一种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所以这种混乱局面,当前劳动法来调整还不能规范,劳动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急需制定一部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专业法律,《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就是说在什么地方、在哪些领域内具有约束力,适用什么人,《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从而确立劳动关系以及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以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文字表达方式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什么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为劳动关系必须以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要以文字化把这种关系确定下来,作为劳动关系的有效保证,便于双

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进行的相互监督,共同遵守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再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据而查,因此,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法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以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

(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补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就依法的规定立即消灭。

当事人无条件的要接受。

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

(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双方解除是由哪一方主动提出来,是直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问题。

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具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由哪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来很有必要。

2、劳动者单方解除

无过错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并非因用人单位有

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两种无过错解除:

(1)、普通性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要求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期限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乐意,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特殊性预告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与普通性预告解除对比,这种预告解除特殊在两个方面:

一是只有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才享有此项解除权;二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因为这种预告解除有其特殊性,所以可称之“特殊性预告解除”。

3、过错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两种情况:

普通性即时解除

所谓即时解除,与预告解除相对应,它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提前通知对方,而是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的即时解除,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过错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的芝错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做出过错解除的,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备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的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过错解除之一:

有因解除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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