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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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
2000年劳动合同法
【篇一: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案例一:
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
同时,该
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
劳动合同约
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
部赔偿责任。
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
动合同。
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
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
人民币。
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
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答:
关于劳动合同问题:
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王
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
工作。
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
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依据是什么?
答:
〔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
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
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
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
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
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
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
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
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
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
济补偿金。
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
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答:
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
序。
〔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
为什么?
答:
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
〔2〕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
〔3〕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
39.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
同期为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
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在履行合同中,厂方
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
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小时,法定休假日到厂工作3小时。
厂方以其标准工资的
100%支付超时工资。
该厂工人因超时工资与厂方发生争议。
25名工人推选代表
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厂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试分析:
〔1〕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反法律情况?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该厂
已超过法定允许时间。
〔2〕厂方应如何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
答:
厂方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
①正常工作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200%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④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3〕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
依据是什么?
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此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对仲裁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不能同时受理此案。
40.蒋某于2000年8月15日受聘于某软件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
动合同。
2001年12月1日,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进修一年,出国前软
国后,原劳动合同
期延长为5年。
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疏忽。
并未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
2003
年12月10日,蒋某再未回软件开发公司上班。
事后,软件开发公司几经查询,
得知蒋某受聘于本市一家合资企业,软件开发公司经与蒋某交涉无果后,向当
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遂受理此案。
试分析:
〔1〕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补充协议时有效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定条款,此外,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
本补充约定了延长
劳动合同的期限,实际上是软件开发公司选派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虽然
没有约定补充协议的起止时间,但可以通过对补充协议真实性的认证,推导出
合同的起止时间,该补充协议有效。
〔2〕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合资企业与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合资企业与蒋某应对软件开发公司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方法》的
规定,蒋某故意撕毁劳动合同,使软件开发公司蒙受了的损失;合资企业聘任了
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蒋某,因此,蒋某与合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3〕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蒋某解除劳动合同,其请求归还培训费的主张应否得
到支持?
答:
如软件开发公司同意与蒋某解除劳动合同,蒋某应当归还该公司培训费,软
件开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付。
虽然补充协议没有约定培训费的问题,但通过延长
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可以认定说约定是对蒋某出国培训的附加条件,因此,软
件开发公司的请求应予支付。
39.某化工厂为职工安排了接送上下班的交通车,该厂技术员周某自2003年12
月购买小轿车后,就不再乘本厂班车而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
2004年3月
10日,周某在下班时间驾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其腿部受伤。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治疗痊愈后,周某要
求厂方按工伤处理,而厂方认为周某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内,且不是乘本厂班车受
的伤。
故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
问:
周某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有何法律依据?
答:
周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周某的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其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
故厂
方的理由不成立。
40.某企业与5名职工分别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这5名职工担任专
用车床的车工。
3年后,该企业由于转产,这些专用车床不再使用,企业就解除
了这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
问:
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答:
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正确。
因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
转产,符合《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
动法》第26条规定,该企业可通过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该企业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该5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
动法》第28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39.2004年8月3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
工资不低于1000元。
2004年8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
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
2004年10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
理,双方签订了为期
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
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
失去信
心。
2005年2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
李某就此
事与公
司协商未果,2005年3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
2005年8月李某向劳动
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于是李某向人民法
院
提起诉讼。
问:
(1)李某业绩不佳,能否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为什么?
答:
能。
因为李某履行了劳动义务,公司就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2)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答:
生效。
因为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末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1分)。
(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合法。
因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之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明显超过这一期限。
(4)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答:
人民法院对李某提起的诉讼应当受理。
受理后,对于李某确已超过仲
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40.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
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
2004
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
7月1日,酒店通知周莱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
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书。
7月6日,周某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
但
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
(1)周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什么?
答:
周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1分)。
因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案中周某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即其缴费不满1年,故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酒店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周某患有传染病,
显然不适合从事厨师工作,故该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9.2006年1月21日王某与某印刷厂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厂
激光照排车间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
上岗2个月后,该厂发现王某在工作
中常出误差,便对王某的视力产生疑心而进行复查,发现王某的实际视力为
0.1和0.2,远远低于岗位要求。
后经调查得知王某明知自己视力不好,让
其相貌相近的胞妹顶替体检,从而被厂方录用。
厂方于是以其视力不符合录
用条件为由,于2006年5月11日解除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诉,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
〔1〕(3分)厂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
不能成立。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试用期已过,厂方不能依据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2〕(4分)王某能否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合同?
答:
不能。
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为被厂方录用,采取请人代为体验的欺诈方式订立合同,该合同应属无效。
王某不能要求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2分)本案如何处理?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
但厂方应支付王某已经履行部分的劳动报酬和相应待遇。
40.2006年3月,某外商独资企业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刘某担任软件开发
部技术总监。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刘某月工资为15,000元,但企业不负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2006年5月24日,刘某外出与其他企业洽谈业务,不慎被摩托车撞伤,肇事者逃逸。
刘某受伤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
刘某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要求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但企业认为,双方已就社会保险事项达成协议,企业支付刘某高额工资,就是要刘某自行购买商业保险化解风险。
刘某本人对此已经同意,无权反悔。
刘某受伤费用应由自己承担。
企业拒绝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刘某无奈,只好请教律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假设你是刘某的律师,请答复以下问题:
(1)(4分)企业与刘某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有无法律效力?
为什么?
答:
没有法律效力。
刘某与该外资企业成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与刘某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2)(3分)企业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刘某能否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答:
可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刘某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2分)如果刘某被认定为工伤,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
刘某可以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赔偿。
【篇二:
劳动法中关于赔偿金、补偿金的规定】
有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
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方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
本条所指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值。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
4《违反和接触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方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
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请求要想得到支持,还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行为已经先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然不支付的,劳动者才能请求加付赔偿金,对此劳动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人数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关于裁员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方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
【篇三: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0修订)【2000-12-30】】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日期】2000-12-30
【生效日期】2000-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6年3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
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协商签订。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以下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工;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
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算,如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计算。
第十四条
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如果因连续工作而超过最后一天的24时的,应当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并订明生效日期和期限。
变更合同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变更的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