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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

高雄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 94 年8 月 31 日

高市府主一字第0940042871號函

壹、總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三、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執行。

業權基金管理機構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營運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政策性因素及天然災害外,盈(賸)餘應達成年度法定預算目標;虧損(短絀)不得超過法定預算額度。

政事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加強財務控管,並設法提升資源之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及年度施政計畫目標。

四、為使各基金預算能有效執行,各基金業務、研考、人事及會計等權責單位應嚴謹分工,以辦理計畫與預算之執行及考核。

五、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及計畫執行進度,除作為年度考核之依據外,並供作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

貳、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

六、各基金管理機構應依其業務情形,核實編造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其內容應包括:

(一)業權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收支及盈虧(餘絀)估計。

3.主要產銷營運(業務)計畫。

4.資本支出計畫。

5.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6.其他計畫。

(二)政事基金部分:

1.總說明。

2.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估計。

3.主要業務項目。

4.購建固定資產計畫。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以每六個月為一期,應於每期開始三十天內編成,陳報各基金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定。

經核定後,各基金於預算執行期間,遇有重大變動時,亦應即修正並陳報核定。

七、前點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每期應按實際業務情形估測執行期間產銷營運(業務)狀況可能發生之變化,評估其得失,就本期內能達成之業績予以編列。

業權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無形資產、開發費用、興建成本(以下簡稱資本支出)及政事基金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長期投資(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應考量財務狀況,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需要緩急,在本年度可用預算(包括本年度法定預算數、以前年度保留數及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數)範圍內,審慎估計編列。

但執行之結果,於辦理年度決算時,仍應與法定預算比較。

八、主管機關核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時,除應注意第九點至第二十三點之規定外,並應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

如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其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之基金管理機構首長應列席說明。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十五天內核定,並轉送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各一份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二份備查。

參、預算之控制及執行

九、各基金預算執行期間,為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入逕併入決算;支出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但下列項目之執行,仍應依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精簡組織及員額,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超出法定預算員額用人。

(二)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津貼或其他給與事項,應依有關規定及核定有案者為支付依據,不得自訂標準支給。

(三)各基金管理機構屆齡退休及專案裁減奉准退休與資遣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其離退前六個月,非確有必要,不得申請加班。

(四)會費、捐助、補助與獎助、補貼與獎勵、賠償給付因業務實際需要須增加者,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五)出國、研究發展、約聘(僱)人員計畫,須修正計畫或新增計畫者,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六)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不得超支。

(七)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列支,如有應業務實際需要,須超出法定預算支用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且規定上班時間必須穿著者,始得統一製發,並不得折發代金。

(九)以政府撥款或補助為財源之項目,除有自有資金可供支應或經本府核准者外;其支出不得較預算超出。

(十)政事基金以特定收入用以支應特定政事用途者,除有累積賸餘可供支應並經本府核准者外,其實際用途,應在實際來源額度內辦理為原則。

(十一)其他法令訂有支用標準、限制或核定程序者,應依其規定;如有應實際需要須調整者,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前項併決算之各基金應以損益(餘絀)表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三級(四碼)總帳科目為認定基準,總帳科目預算總額經估計不敷支應時,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於二月十五日前核定;在總帳科目預算總額內可檢討容納者,由各基金管理機構首長核定辦理。

十、以債務管理為法定業務之基金,辦理其法定業務範圍內之舉借(或償還)償債用之長期性債務,遇有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應報主管機關核定後,併入決算辦理。

十一、資本支出或購建固定資產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管理機構應切實依預算編列項目及分期實施計畫執行。

(二)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項目,預算執行期間,確為應業務需要必須於當年度辦理者,於不影響原計畫目標及不涉及增加市庫負擔下,凡屬重要新建工程、重大改良及更新、擴充設備或系統者(以下簡稱計畫型項目),得在同一計畫已列預算總額(含保留數,但不含奉准先行辦理數)內調整容納;其他零星工程、購置或汰換設備(以下簡稱非計畫型項目),得在當年度預算總額(不含保留數及奉准先行辦理數)內調整容納。

(三)前款調整數在百分之二十以內(指發生不足項目之科目百分之二十)者,由各基金管理機構首長核定辦理;調整數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均應加編資本支出或購建固定資產預算調整表,附入當月份會計報告。

但下列所定情形之執行,應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1.新建或購置各項辦公房屋、宿舍及購置車輛,如因價格或其他特殊原因(含需變更車種),致原預算確有不敷,須在同一計畫型項目已列預算總額或非計畫型項目當年度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者。

2.原奉核定之計畫型項目須予修正計畫者。

(四)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項目,預算執行期間,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經檢討無法依前款規定調整容納,而必須於當年度增辦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並應補辦預算。

(五)新增計畫型資本支出或購建固定資產,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而必須於當年度增辦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並應補辦預算。

(六)年度進行中,如因財務狀況欠佳、資金來源無著,或因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或因其他原因,經詳予檢討,其資本支出或購建固定資產應予減少、緩辦或停辦者,除在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予以表達說明外,計畫型項目,應依原核定程序,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辦理。

(七)計畫型資本支出或購建固定資產涉及第九點各款所列項目者,準用其規定辦理。

捷運建設基金支付物價調整費用,依前項第三款每筆調整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於動支後函送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備查。

第一項調整容納之科目,業權基金應以資本支出計畫科目三級(六碼或七碼)科目;政事基金應以三級用途別科目(三碼)為認定基準。

十二、業權基金辦理增資(增撥基金)或減資(折減基金),應依其法定預算執行。

於年度進行中,其配合業務實際需要,須修正或新增增資(增撥基金)、減資(折減基金)計畫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

當年度金額超過法定預算部分,採併決算辦理。

十三、各基金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必須於當年度增辦者,應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並應補辦預算。

十四、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如為因應災害、緊急事項或其他營運(業務)急需,未及事先列入預算者,得先行執行,並依規定補辦預算或併決算。

預算執行期間並應確實依核定計畫進度執行。

十五、各基金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預算外項目之執行,除依第九點至第十四點規定辦理者外,其餘項目,應報請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核准後,併入年度決算辦理。

但涉及市庫負擔經費者,應核轉本府核定。

十六、各基金應行繳庫之盈(賸)餘,除情形特殊報經本府核准,得分期解繳者外,應依預算所列數額,以前年度盈(賸)餘部分,於一月份分配,當年度盈(賸)餘部分,於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繳現。

前項繳庫數應與其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所編列之歲入數勾稽核對相符。

十七、依本要點規定奉准補辦預算項目,其每筆數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事先由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提案送請市議會同意辦理。

前項之補辦預算項目於交易完成時,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適當科目列帳,並於以後年度依預算編審程序補辦預算。

補辦年度預算書內應增列「補辦預算事項」之專項說明,並加編「補辦預算明細表」。

十八、各基金對經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併決算或補辦預算。

但法定經費或經市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九、各基金管理機構資本支出或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執行,應於預算案編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並週詳考量,妥善規劃。

於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核准後,應即依工程及採購進度切實執行,追蹤管制,非特殊情形不得延至會計年度將屆終了時倉促發包、採購,並應依照規定訂立合約及完工、交貨期限,其付款期間應與工程及採購進度相配合。

二十、各基金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執行之契約責任或繼續經費需轉入下年度,無論本年度、以前年度或奉准先行辦理者,均應依高雄市各機關學校辦理附屬單位決算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十一、各基金或所屬部門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營運,其預算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基金或所屬部門經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必要者,應報由本府核定移轉民營,並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但因配合經濟政策需要及市場狀況必要時,得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各基金如經評估無移轉民營或繼續經營價值者,應報經本府核定結束營運,並視需要循預算程序或併決算辦理。

(三)移轉民營或結束營運時,應由基金負擔之各項經費,依實際需要核實列支,超出預算部分併決算辦理,其不隨同移轉部分或未完成事項等,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承接。

(四)年度進行中完成移轉民營或結束營運,依規定程序辦理當期決算;尚須進行清理工作者,其清理收支配合年度決算辦理。

(五)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未及於當年度執行而有保留預算之必要者,準用第二十點規定辦理。

二十二、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年度進行中併入其他基金,其預算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經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為有併入其他基金之必要者,應擬具整併計畫報由本府核定。

必要時,得由本府逕行核定整併。

(二)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併入其他基金,結束之基金應依規定程序辦理當期決算,其奉准移轉之資產扣除負債後之餘額,於整併基準日以增撥基金(作業基金)或累積賸餘(政事基金)方式併入存續之基金。

存續基金辦理上開增撥基金或累積賸餘,暨嗣後配合業務增加隨同調整之收支,均併決算辦理。

結束之基金截至整併基準日如有尚未執行之資本支出或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以及資產變賣之預算餘額,仍須由存續基金辦理部分,由存續基金繼續執行。

(三)前款結束之基金尚未執行仍須由存續基金繼續執行部分,存續基金未及於當年度執行而有保留必要者,由存續基金準用二十點規定辦理。

二十三、各基金於年度開始後,如預算未經市議會審議通過時,準用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中法定預算數欄,在市議會未審議通過前,暫按本府核定數編列,俟收到法定預算通知日起十天內調整修正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報主管機關,會計月報應於通知當月份按法定預算數編列。

主管機關收到修正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肆、預算執行之檢討報告及考核

二十四、各基金管理機構應編製會計月報,於次月十五日前分送審計處、主計處及其主管機關。

前項會計報告應就盈虧(餘絀)及業務計畫、資本支出或購建固定資產預算執行情形詳予檢討,其未達預算目標或計畫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敘明理由檢討改進。

二十五、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基金預算之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實際數與預算分配數間重大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情形,應督促提出改善措施,並追蹤考核。

考核結果除併年度考成辦理外,並應依審計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通知審計處。

主管機關對併決算及補辦預算事項之核定或核轉,應從嚴審核。

二十六、主計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指定各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資料或編製定期、不定期報表,各基金管理機構應在限期內詳實填具,報由主管機關轉送主計處。

二十七、主管機關及主計處為應業務需要,得依預算法、決算法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赴各基金管理機構訪查或查核預算執行或決算辦理情形。

伍、附則

二十八、依本要點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應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事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及財政局。

依本要點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如基金管理機構為本府一級機關者,得自行核定,並將核定事項函知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主管機關;如基金管理機構即為主管機關者,應將核定事項函知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二十九、各基金管理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必須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關經費案件,應由各業務單位簽會會計單位並陳報核准後,送會計單位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十、各基金管理機構執行預算所需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三十一、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基金,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一、業權基金適用

(一)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封面(格式一)

(二)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總說明(格式二)

(三)收支估計表(格式三)

(四)法定預算分配表(格式四)

(五)資本支出計畫實施估計表(格式五)

(六)資本支出計畫可用預算分配表(格式六)

(七)長期債務舉借計畫實施估計表(格式七)

(八)長期債務償還計畫實施估計表(格式八)

(九)主要營運項目實施估計表(格式九)

(十)資本支出預算調整表(格式十)

 

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二、政事基金適用

(一)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封面(格式一)

(二)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總說明(格式二)

(三)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估計表(格式三)

(四)可用預算分配表(格式四)

(五)購建固定資產計畫實施估計表(格式五)

(六)購建固定資產可用預算分配表(格式六)

(七)主要業務項目實施估計表(格式七)

(八)購建固定資產預算調整表(格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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