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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检修

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MaintenanceofCoalMineMechanical&ElectricalEquipment

(通用设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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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1

2通用部分2

2.1机械通用部分2

2.2电气通用部分12

3固定设备18

3.1矿井提升机18

3.2主要通风机24

3.3水泵27

3.4空气压缩机36

4运输设备38

4.1带式输送机38

4.2刮板输送机、转载机40

4.3窄轨电机车42

4.4平巷人车47

4.5矿车48

4.6运输绞车49

4.7绳牵引连续运输车(无极绳)51

4.8架空乘人装置52

4.9无轨胶套轮机车54

5采掘设备55

5.1液压支架55

5.2采煤机60

5.3装煤机73

5.4装岩机77

5.5掘进机79

5.6单体液压支柱83

5.7乳化液泵站87

6电气设备89

6.1开关89

6.1.1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89

6.1.2矿用高压开关柜94

6.1.3矿用隔爆型低压交流真空开关99

6.1.4移动变电站用开关104

6.1.56-10kV成套配电装置106

6.1.60.4kV成套配电装置113

6.1.7漏电保护装置114

6.2变压器114

6.2.1户外6—10kV及以下变压器114

6.2.2矿用油侵三相电力变压器117

6.2.3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及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119

6.3电动机122

6.3.1交流电动机122

6.3.2直流电动机127

6.4辅助设备130

6.4.1隔爆充电机130

6.4.2矿用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131

6.4.3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132

7煤矿地面工程机械134

7.1工程机械通用技术规范134

8规范性附录143

附录A煤矿电气设备有关标准、规程、规定143

附录B真空开关试验方法144

附录C干式变压器主要绝缘材料表146

附录D瓷套管灌注工艺147

附录E本规范使用的计量单位及符号说明147

1总则

1.1本规范为焦煤集团的设备检修提供指导意见;可作为制定设备检修细则、检修操作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依据,亦可作为设备检修项目验收依据。

1.2本规范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炭法律、法规、规程和管理标准,执行国家和有关煤炭行业的所有技术标准。

1.3本规范通用部分的技术要求和计量单位等执行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1.4设备检修后及设备运行中应达到《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

1.5防爆型电气设备检修后应达到防爆性能要求;有关设备、部件、材料符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求,符合阻燃和抗静电的要求,符合有关设备检修资质管理的要求。

1.6依照本规范检修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做整机空载和加载运行试验。

1.7本规程未涉及到的设备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设备应依据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相关产品技术文件。

1.8引进设备的检修应依据外企厂商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本《规范》仅供参考。

1.935kV以上的电气设备检修应执行电力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1.10检修人员的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劳动卫生及环境要求等必须按照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1.11检修工作提倡设备效能、节能,坚持绿色环保和持续发展。

 

2通用部分

2.1机械通用部分

2.1.1紧固件

2.1.1.1螺纹连接件和锁紧件必须齐全、牢固可靠。

螺栓头部和螺母不得有铲伤、棱角严重变形。

螺孔乱扣、滑扣时,允许扩孔,增大螺栓直径,但不能因扩孔而影响被扩工件的机械强度和工作性能。

2.1.1.2螺母必须拧紧,拧紧后螺栓的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加多余的垫圈来减少螺栓露出长度。

2.1.1.3螺栓不得弯曲,螺纹损伤不得超过螺纹工作高度的1/2,且连续不得超过一周。

连接件螺栓的螺纹旋入孔内长度不得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

沉头螺栓拧紧后,沉头部分不得凸出连接件的表面。

2.1.1.4螺纹表面必须光洁,不得用粗制螺纹代替精制螺纹。

2.1.1.5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必须一致,材质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主要连接部位或受冲击载荷容易松动部位的螺母,必须使用防松螺母或其它防松方法。

2.1.1.6使用花螺母时,开口销应符合要求。

使用止动垫圈时,包角应稳固;使用铁丝锁紧时,其拉紧方向必须和螺栓方向一致,接头应向内弯曲。

2.1.1.7弹簧垫圈应有足够的弹性(自由状态开口重叠部分不得大于垫圈厚度的1/2)。

2.1.1.8螺栓头部或螺母必须和相接触的部件紧贴。

如该处为斜面时,应加相同斜度的斜垫。

2.1.1.9铆钉必须不生锈,不变形,紧固有效,铆接对口不得有错动痕迹。

2.1.1.10定位销和定位孔相吻合,不松旷。

2.1.2键和键槽

2.1.2.1键的表面应光滑平整,规格符合要求,四角倒棱,材质的抗剪切强度不得低于45号钢的剪切强度。

2.1.2.2键和轮毂键槽规格和公差符合标准。

2.1.2.3键和键槽之间不得加垫。

平键键槽磨损后,允许加宽原槽的5%。

轴及轮毂的键槽宽度应一致。

2.1.2.4装配楔键和切向键时,键初打入键槽的长度,不得小于键全长的80%,不得大于键全长的95%(钩头键不包括钩头的长度)。

键与轮毂的接触长度不得小于轮毂宽度的80%。

花键的接触齿数应不小于总齿数的2/3。

2.1.2.5平键键槽的中心线与轴的轴心线的平行度、平键和键槽配合公差,均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

2.1.3三角带传动装置

2.1.3.1三角胶带主、被动轮轴轴心线平行度不超过0.1%。

2.1.3.2两带轮相应沟槽中心线应对正,轴向错位允差:

当中心距≤500mm时为1.5mm,当中心距≥500mm时为2mm。

2.1.3.3各三角胶带松紧应基本一致,以(150~200)N的力,按压每根胶带中段,压下距离之差不大于(15~25)mm。

运转中被动轮的实际转数,不应低于计算值的97%。

2.1.3.4三角胶带轮毂、轮缘及辐条不得有裂纹。

2.1.3.5三角胶带轮沟槽槽底与胶带之间应按规定保持一定间隙。

小于规定间隙时应进行更换,或用加深槽部的方法进行修理,但轮缘厚度不得小于原厚度的80%。

2.1.4轴和轴承

2.1.4.1轴

2.1.4.1.1轴不得有裂纹、严重腐蚀或损伤,直线度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轴颈加工减小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5%。

2.1.4.1.2轴与轴孔的配合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超差时,允许采用涂镀、电镀或喷涂工艺等进行修复。

在强度许可条件下,也可采用镶套处理,但不得用电焊修理。

2.1.4.1.3轴颈的圆度和圆柱度,除技术文件规定外,必须符合表1规定。

表1轴颈圆度和圆柱度单位为毫米

轴颈直径

80~120

120~180

180~250

250~315

315~400

400~500

圆度和圆柱度

新装轴磨损极限

0.015

0.100

0.018

0.120

0.020

0.0150

0.023

0.200

0.025

0.220

0.027

0.250

2.1.4.1.4轴颈表面粗糙度Ra≤0.8μm。

2.1.4.2滑动轴承

2.1.4.2.1轴瓦合金层与轴瓦应牢固粘合,不得有脱壳现象。

轴瓦合金层表面不得有夹杂物、气孔、裂纹、剥落、严重点蚀或伤痕。

在下列情况下允许用焊接方法修复。

2.1.4.2.1.1局部出现三个以下散布气孔,其最大尺寸不大于2mm,且相互间距不小于15mm。

2.1.4.2.1.2仅在端角处有轻微裂纹。

2.1.4.2.1.3剥落面积不超过1cm2并且不多于三处。

2.1.4.2.2轴颈与轴瓦的顶间隙超过表2的最大值时,应调整垫片。

垫片重叠数量不得超过4片。

不能用垫片调整的轴瓦,其顶间隙超过最大磨损间隙时,应更换轴瓦。

轴瓦的侧间隙约为顶间隙的1/2。

表2轴颈与轴瓦的顶间隙单位为毫米

轴颈直径

顶间隙

最大磨损间隙

>30~50

0.050~0.128

0.20

>50~80

0.060~0.152

0.25

>80~120

0.072~0.180

0.30

>120~180

0.085~0.211

0.35

>180~250

0.170~0.314

0.45

>250~315

0.190~0.352

0.50

>315~400

0.210~0.382

0.60

>400~500

0.230~0.424

0.70

2.1.4.2.3轴瓦与轴颈的承载部分应有90o~120o的接触弧面,接触长度不得小于轴瓦长度的80%。

2.1.4.2.4轴瓦润滑油的油量要适当,油质应符合规定。

轴承座不得漏油。

采用油圈润滑方式的轴瓦,油圈要转动灵活,油圈不得有裂纹。

采用压力润滑时,油质、油压应符合规定,油路应畅通。

2.1.4.2.5轴瓦温度探头安装位置必须准确,该探头必须与轴瓦直接接触。

2.1.4.3滚动轴承

2.1.4.3.1轴承元件不得有裂纹、脱落、伤痕、锈斑、点蚀或变色等。

保持架应完整无变形。

转动灵活,无异响。

2.1.4.3.2轴承内圈与轴颈、轴承外圈与轴承座的配合应符合技术文件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应符合表3及表4的规定。

不得采取在轴颈上打麻面或加垫的办法来处理该项配合出现的间隙。

2.1.4.3.3滚动轴承径向磨损间隙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2.1.4.3.4安装圆锥滚柱轴承时,必须用垫调整轴向间隙,使其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无规定时,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3轴承内圈与轴颈配合(k6)单位为毫米

轴承内径

配合过盈量

>30~50

0.002~0.030

>50~80

0.002~0.036

>80~120

0.003~0.045

>120~180

0.003~0.053

>180~250

0.004~0.063

表4轴承外圈与轴承座配合(J7)单位为毫米

轴承外径

mm

配合间隙(+)或过盈量(-)

mm

>30~50

+0.026~-0.10

>50~80

+0.031~-0.012

>80~120

+0.037~-0.013

>120~150

+0.044~-0.014

>150~180

+0.051~-0.014

>180~250

+0.060~-0.016

>250~315

+0.071~-0.016

>315~400

+0.079~-0.018

>400~500

+0.088~-0.020

表5滚动轴承极限径向游隙

轴承

公称直径

mm

极限径向游隙

μm

调心滚子轴承

圆柱滚子轴承

调心球轴承

球轴承

O组

游隙

3组

游隙

O组

游隙

3组

游隙

O组

游隙

3组

游隙

O组

游隙

3组

游隙

>30~40

60

80

70

85

40

53

33

46

>40~50

75

100

80

100

44

57

36

51

>50~65

90

120

90

110

50

69

43

61

>65~80

110

145

100

125

60

83

51

71

>80~100

135

180

110

140

70

96

58

84

>100~120

160

210

125

165

83

114

66

97

>120~140

190

240

145

190

100

135

81

114

>140~160

220

280

165

215

120

161

91

130

>160~180

240

310

170

220

102

147

>180~200

260

340

195

250

117

163

>200~225

290

380

220

280

140

195

>225~250

320

420

235

300

160

225

>250~280

350

460

260

330

170

245

>280~315

370

500

275

350

190

270

>315~355

410

550

305

385

210

300

>355~400

450

600

370

460

240

340

表6圆锥滚柱轴承轴向间隙单位为毫米

轴承内径

轴向间隙

>30~50

0.05~0.12

>50~80

0.06~0.14

>80~120

0.07~0.17

>120~180

0.08~0.20

>180~250

0.10~0.24

2.1.4.3.5装配轴承轴颈的表面粗糙度Ra≤0.8μm,轴承座孔的表面粗糙度Ra≤1.6μm。

2.1.4.3.6轴承润滑的油量要适当,油质应符合规定,轴承座不得漏油。

2.1.4.3.7装配时应将轴承上注有字样的端面朝外,轴承应紧贴在轴肩或间隔套上,不得有间隙(可调整的轴承例外)。

2.1.4.3.8滚针轴承的表面不得有划痕或退火现象。

拆卸时不得混套,应原套装在原轴上。

同一组滚针的直径差不得超过0.005mm。

滚针直径磨损量不得超过0.02mm。

2.1.4.4轴承在运行中应无异常响声,轴在轴承上的振幅不得超过表7的规定。

运行中的温度:

滚动轴承不得超过75oC;滑动轴承不得超过65oC,或按厂家技术文件执行。

表7轴在轴承上的振幅

转速,r/min

>1000

<1000

<750

<600

<500

允许振幅,mm

0.08

0.10

0.12

0.16

0.20

2.1.5联轴器

2.1.5.1联轴器两轴的同轴度和端面间隙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联轴器同轴度和端面间隙单位为毫米

类型

外型直径

端面间隙

两轴同轴度

径向位移

倾斜(‰)

弹性圈柱销联轴器

>70~260

>260~410

>410~500

设备最大轴向窜量加2~3

≤0.10

≤0.12

≤0.15

<1.0

齿轮联轴器

≤300

>300~500

>500~900

>900~1400

5

10

15

20

≤0.20

≤0.25

≤0.30

≤0.35

<1.0

蛇型弹簧联轴器

≤200

>200~400

>400~700

>700~1350

设备最大轴向窜量加2~3

≤0.10

≤0.20

≤0.30

≤0.50

<1.0

2.1.5.2弹性圈柱销联轴器

2.1.5.2.1两个半联轴器的任何两个穿柱销的孔对准后,柱销应能自由地穿入其它各孔。

2.1.5.2.2弹性圈的内径与柱销应紧密配合,外径与孔应有(0.3~0.7)mm的间隙。

柱销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2.1.5.3齿轮联轴器齿厚磨损不得超过原齿厚的20%。

2.1.5.4蛇型弹簧联轴器的弹簧不得有损伤,厚度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10%。

2.1.5.5液力偶合器

2.1.5.5.1泵轮、透平轮及外壳不得有变形、损伤、腐蚀或裂纹。

外壳有轻微裂纹,可焊补修复,但应消除内应力。

2.1.5.5.2修理时应做静压试验,充入0.3MPa的气压,将液力偶合器的充气口封住,保持5min,压力不得下降。

2.1.5.5.3有离心转阀的液力偶合器,必须加试离心转阀的动作情况,其动作应灵活可靠。

2.1.5.5.4液力偶合器检修后应做静平衡试验,其重心对旋转轴心的偏移不超过0.02mm。

2.1.5.5.5液力偶合器必须采用难燃液为工作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2.1.5.5.6易熔合金塞必须完整,其熔化温度应符合各型号液力偶合器的规定。

2.1.6齿轮

2.1.6.1齿轮不得有断齿,齿面不得有裂纹和剥落等现象。

2.1.6.2齿面出现早期点蚀,如不再发展,仍可继续使用。

但达到如下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2.1.6.2.1点蚀区高度为齿高的100%。

2.1.6.2.2点蚀区高度为齿高的30%,长度为齿长的40%。

2.1.6.2.3点蚀区高度为齿高的70%,长度为齿长的10%。

2.1.6.3齿面不得有严重胶合(即胶合区达到齿高的1/3,齿长的1/2)。

2.1.6.4齿面出现轻微磨损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2.1.6.4.1硬齿面齿轮,齿面深度磨损达硬化层深度的40%。

2.1.6.4.2软齿面磨损量达到齿厚的5%。

2.1.6.4.3开式齿轮齿厚磨损达原齿厚的10%。

2.1.6.5圆柱齿轮副啮合时,齿长中心线应对准,偏差不得大于1mm。

圆锥齿轮副啮合时,端面偏差不得大于1.5mm。

2.1.6.6新更换齿轮副的啮合,接触斑点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6.1圆柱齿轮沿齿长不小于50%,沿齿高不小于40%。

2.1.6.6.2圆锥齿轮沿齿高、齿长均不小于50%。

2.1.6.6.3圆弧齿锥齿轮沿齿高、齿长均不小于(30~50)%。

2.1.6.6.4蜗轮沿齿长不小于35%,沿齿高不小于50%。

2.1.6.6.5圆柱齿轮副、蜗轮副的接触斑点的分布位置应趋于齿面的中部;圆锥齿轮应在齿面的中部,并接近小端。

2.1.6.7渐开线圆柱齿轮副装配时,中心距极限偏差、最小侧隙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规定,或执行表9及表10的规定。

表9渐开线圆柱齿轮中心距极限偏差(±fa)单位为微米

精度等级

5~6

7~8

9~10

 

齿轮副的中心距

mm

>80~120

17.5

27

43.5

>120~180

20.0

31.5

50.0

>180~250

23.0

36.0

57.5

>250~315

26.0

40.5

65.0

>315~400

28.5

44.5

70.0

>400~500

31.5

48.5

77.5

>500~630

35.0

55.0

87.0

>630~800

40.0

62.0

100.0

>800~1000

45.0

70.0

115.0

>1000~1250

52.0

82.0

130.0

>1250~1600

62.0

97.0

155.0

>1600~2000

75.0

115.0

185.0

>2000~2500

87.0

140.0

220.0

>2500~3150

105.0

165.0

270.0

表10齿轮副最小侧隙(Jnmin)单位为微米

齿轮的装配条件

闭式

开式

齿轮副的

中心距

mm

>125~180

160

250

>180~250

185

290

>250~315

210

320

>315~400

230

360

>400~500

250

400

>500~630

280

440

>630~800

320

500

>800~1000

350

550

>1000~1250

420

660

>1250~1600

500

780

>1600~2000

600

920

>2000~2500

700

1100

>2500~4000

950

1500

2.1.6.8圆弧齿轮副的侧隙按JB929的基准齿形,模数mn=2~6,设计侧隙为0.06mn;模数mn=7~32,设计侧隙为0.04mn。

经跑合后实际侧隙不得小于上述设计数值的2/3。

2.1.6.9圆锥齿轮装配时,保证侧隙(包括圆弧齿锥齿轮)应符合表11的规定。

2.1.6.10蜗轮副装配时,中心距极限偏差及最小侧隙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1圆锥齿轮保证侧隙单位为微米

结合形式

锥距

mm

>80~120

>120~200

>200~320

>320~500

>500~800

闭式

130

170

210

260

340

开式

260

340

420

530

670

表12蜗轮副中心距极限偏差与最小侧隙单位为微米

项目

中心距

mm

>40~80

>80~160

>160~320

>320~630

中心距极限偏差

±65

±90

±110

±130

最小侧隙

95

130

190

260

2.1.6.11齿轮副侧隙的检查。

2.1.6.11.1用压铅丝法检查齿轮的侧隙时,在齿面沿齿两端平行放置两条铅丝,铅丝直径约为该齿轮规定侧隙的4倍,圆锥齿轮、圆弧齿锥齿轮不超过侧隙的3倍。

转动齿轮挤压后,测量铅丝最薄处厚度,即为所测的侧隙。

2.1.6.11.2用百分表检验时,将百分表测头与齿轮齿面垂直接触,转动与百分表测头接触的齿轮,测出其游动量即为所测的间隙。

2.1.6.12更换齿轮时,应装完一对检查一对。

圆弧齿锥齿轮应按照标记成对更换。

2.1.6.13装在滑动花键轴上的齿轮,应能在轴上灵活平稳的滑动。

2.1.6.14齿轮装完后,用人力盘动检查,转动应灵活、平稳,并无异响。

2.1.6.15齿圈与轮心配合必须紧固。

铸铁轮心不得有裂纹;铸钢齿轮的轮毂如有裂纹,允许用焊补方法修复。

2.1.6.16齿轮轮毂轴孔与轴的配合、连接件如螺栓、键等,必须紧固,不得松动。

2.1.7减速器箱体

2.1.7.1减速器箱体不得有裂纹或变形,如果有轻微裂纹,允许焊补修复,但应消除内应力。

铸铁箱体只允许在非主要受力部位焊补,如裂纹已贯通两轴孔时,必须更换。

2.1.7.2减速器箱体接合面应平整严密,垫应平整无褶皱,装配时应涂密封胶,不得漏油。

2.1.7.3减速器箱体结合面的平面度允差不得超过0.05mm。

结合面上的划痕长度不得大于结合面宽度的2/3,深度不得超过(0.3~0.5)mm。

2.1.7.4减速器箱体轴孔磨损后,在强度允许条件下,可扩孔镶套修复,但与其相对应的轴孔的平行度、两锥齿轮的垂直度允差应符合技术文件要求。

2.1.7.5盖板不得有裂纹或变形,接触面应平整严密,平面度不得超过0.3mm。

2.1.7.6机壳及盖板所有隔爆面,应符合GB3836.2《隔爆型电气设备d》的规定。

2.1.8减速器试验

2.1.8.1减速器应按技术文件选用润滑油或润滑脂,油量适当,油压正常。

2.1.8.2空载跑合试验,正、反运转各半个小时,应无异响,温升正常。

2.1.8.3做3h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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