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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组〔2008〕42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

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2008年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安排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2008年8月14日

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

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组发[2008]12号),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现就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围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厉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我省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总体目标

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举,把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逐步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体系,经过3—5年的努力,使选人用人的环境更好,风气更正,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教育培训。

结合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党校、行政院校领导干部主体班次的重要内容。

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要对学习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法规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要求。

加强组织人事干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组织人事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

拓宽教育渠道,创新教育载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注重运用查处的违规用人问题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教育。

2、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是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首先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坚持标准,防止降格以求;必须严格程序,防止减少、变通、颠倒程序甚至不要程序。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坚持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凡是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调动前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对拟任人选争议较大、需要破格或越级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任用决定前,应当书面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或征求意见。

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认真总结这些年来开展检查的经验,创新检查方式,不断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

省委组织部定期对市、省直单位和高等院校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查制度,党委(党组)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要充分发挥巡视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巡视组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反映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二)坚决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

1、进一步严明用人纪律。

一是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是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入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

三是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是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是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是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是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2、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受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

按照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组织系统信访和“12380”电话及网络举报工作,规范实名举报查核结果反馈办法,强化信访举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作用。

坚持组织部门工作监督员制度,不定期听取监督员开展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落实反映干部工作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意见。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和评价。

委托统计部门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并把结果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参考。

3、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的舆情,要积极应对,消除负面影响;对新闻媒体提出的有关批评、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适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以及有效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党选人用人的政策规定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坚决态度,积极支持和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

4、进一步加大查处的力度。

对违规违纪用人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坚持和完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对反映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根据情况进行立项督查。

凡是省委组织部列为立项督查的问题,有关市委组织部要直接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时间报告查核结果。

经查反映问题属实的,纠正措施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正式决定前要与省委组织部沟通,处理结果要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报告。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制度机制

1、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扎实推进选人用人公信度综合改革,进一步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

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制定出台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完善党委全委会成员推荐提名重要干部制度,进一步明确干部任用提名的主体、程序和责任,不断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工作。

坚持定期民主推荐干部制度,适当扩大参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范围,探索建立民意调查经常性工作机制,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全面推行党委常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和全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票决制,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的基础上,试行差额票决。

研究制定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全面推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

加大推进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工作力度,推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方式的正常化、制度化。

探索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和推荐、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

2、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

坚持和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制度。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全委会委员中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时,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本级党委一年内提拔的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工作。

实行市、县(市、区)委书记选人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不断增强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的自觉性。

建立完善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工作内部监督制度,突出职能处室的监督作用,积极探索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研究工作。

3、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追究方式。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和落实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为组织工作让人民满意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明确内部各有关工作机构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对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深入发动,精心组织。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要围绕加强教育、深入检查、严肃查处、完善机制、创新制度,精心谋划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要加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协调,及时了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建立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加强督查,推进落实。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情况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好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同时对群众满意度偏低、在选人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重点督查,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纠正,搞好整改。

(四)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组织部内部各有关处(科)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整治工作各项任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2008年深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安排

为落实《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和措施,扎实推进整治工作,现就2008年深入整治不正之风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对整治工作的动员部署和组织协调

1、召开全省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和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出部署(5月已召开)。

2、成立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斯鑫良为组长,省纪委副书记马光明、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吴顺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庄跃成、姚志文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研究整治工作的重要事项,沟通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推动整治工作深入进行的指导意见。

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

3、将《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部内有关处室,明确责任,制定具体计划,协同推进整治工作。

4、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

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报道《实施意见》,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教育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编制《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规知识宣传资料,在市和厅局局域网上开辟宣传栏目。

6、剖析1至2个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运用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

7、在省本级、各市和省直单位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专题材料报中组部(自查专题报告7月底前完成)。

8、组织力量对部分市和省直单位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换届组织人事纪律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或督查,对部分高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9、实行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离任检查制度。

10、委托统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

三、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

11、研究制定《浙江省委组织部“12380”举报受理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举报受理程序和办理方法。

12、研究制定《浙江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内部监督暂行办法》,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13、研究制定《省级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意见》。

14、出台《浙江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15、建立完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督促有关市委组织部认真查核和严肃处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问题。

16、研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四、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

17、研究制定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规范,全面推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工作。

18、探索开展全委会委员对本级党委一年内提拔的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工作。

 

主题词:

干部监督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实施意见通知

中共委组织部办公室2008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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