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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科联发〔2015〕2号

关于印发《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科办字〔2013〕107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源市科学技术局     辽源市财政局  

           

    二O一五年三月二日

 

附件:

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升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科办字〔2013〕107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是指对省级以上项目指南的说明、项目筛选、项目推荐、跟踪管理等;市级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实施、验收(鉴定)、成果跟踪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监督和指导。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国家、省、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资金拨付到市财政的项目)及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由国家、省、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一)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围绕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的项目,避免资金分散使用。

(二)市本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支持具有紧密结合运行机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施的成果转化;支持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园区);院士工作站、科技创新中心、成果转化中试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专利等成果转化。

(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项目单位必须具有健全的各项财务制度。

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科技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

(二)作为本级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需求和市委、市政

府工作重点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市本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负责对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初审,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五)负责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日常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配合市财政局开展对专项资金项目

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的管理工作,做好专项资金

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科技局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市科技局

提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批复,并将批复的预算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四)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年度指南;

(五)配合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七)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八)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

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国家、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

第六条国家、省计划项目按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归口管理。

市科技局项目分管科室对应省厅各处室对项目履行推荐、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第七条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县科技局组织本辖区项目直接申报。

第八条项目分管科室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严格把关,重点项目要进行现场考察,保证项目的真实性。

第九条项目分管科室对已列入国家、省计划项目,应配合省厅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具体管理流程遵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专项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含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其中:

用于出国的费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2号)和市里的相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9、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转化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500—8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300一500元。

会期超过两天的,从第三天开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300一4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200—300元。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次60--100元,其他技术人员每人每次40—80元。

11、其他支出:

上述直接费用之外的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l3%;

超过l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l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五章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计划项目的指南编制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编制方案,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和需求,通过调研和征集,提出相应计划指南建议,形成指南(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确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指南;指南将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站或公文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条件、受理、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科技局组织辖区项目进行申报,市直企业和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辽源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

  4、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装备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要求。

申报单位按计划类型填报表格及提供相关附件证明:

《辽源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引导计划、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格式;《辽源市专利费用补贴申请表》。

项目申报书及申报材料格式由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制定。

项目分管科室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按照专家意见,择优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论证(考察)、立项。

1、项目评审,原则上实行专家评审论证,评审专家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抽选,选定的专家需经分管领导审议,主要领导审批。

评审专家5—7人,以会议或现场考察形式进行论证。

对通过的项目,由专家在计划项目申报书专家意见一栏填写评审意见并签字。

2、专家评审以计划要点和项目指南为依据,通过审阅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考察)。

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项目指南;技术创新点及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项目完成后预期达到的国内外技术水平;

(2)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和工艺路线是否合理;产业化前景,市场潜力和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项目实施的条件;投资合理性;项目完成后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3)有关附件:

工商税务登记复印件、项目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3、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拟列计划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提请市财政局下达拨款计划。

4、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分管科室核准后,盖章生效。

5、建立项目档案存档制度,年度计划项目档案由各分管科室交局档案室,进行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1、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

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由项目管理科室负责跟踪管理,实行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制,谁推荐,谁负责;各项目管理科室应及时调度项目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监督检查项目计划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

2、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项目未按计划实施,延期运行的,须提前提出申请,由分管科室报局务会审批,进行延期执行。

对于未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实施的和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追回项目资金,退还市财政部门。

3、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4、完善科研信用管理。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项目资助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5、建立科技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规定的进度安排,定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科技项目需在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当期(一年)报告。

各县(区)科技局对辖区内实施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市科技局。

6、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项目主管科室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科技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鉴定)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结后1个月内,向分管科室提出验收申请。

一般情况,5万元以上项目进行验收,其余项目须交结题报告。

计划项目验收(鉴定)一般采取会议验收(鉴定)、函审验收(鉴定)、检测验收(鉴定)方式。

2、验收(鉴定)会议形成的《科技成果验收证书》一式四份,由项目管理科室在会议现场收回,进行审核确认后,加盖辽源市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证书由发展计划科、项目管理科室存档。

其中项目管理科室1份,项目单位1份,发展计划科2分(其中1份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验收成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开发布。

对未通过的项目,根据专家意见,项目管理科室提出延期或中止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报发展计划科备案。

第十六条其它要求

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设1名负责人,2名主要参加人员,其它为参加人员,指南发布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允许申报1项。

2、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无正当原因,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有特殊原因,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人员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3、项目申报人及单位不得将相同内容的项目跨计划类别申报或将已列入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重复申报。

第六章国家、省、市发展计划(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经费管理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等。

第十八条建立承诺和信用管理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编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省科技专项资金下达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条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遵照国家、省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严格经费使用范围,不得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缴税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所有项目资金,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

接受省市科技、财政、审计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的监督检查。

对验收、考评,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调整或延期、中止或撤销(必要时追回划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市财政局根据情况可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实施等措施。

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制订的关于印发《辽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0〕10号);关于下发《辽源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科发〔2008〕19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辽源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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