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读本》讲座.docx
《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读本》讲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读本》讲座.docx(5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继续教育《知识产权读本》讲座
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章知识产权绪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着作权及与着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文学产权是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和传播者所有的权利。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上述特征,是与其他民事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是具有相对意义的概括和描述。
这并不意味着各类知识产权都具备以上全部特征,例如,着作权不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商业秘密权不受时间性限制,产地标记权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时间性的特点表明: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着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这里所说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非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以至国家。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第一,创造性
第二,非物质性
第二节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
《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达到一个新高度。
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范围应包括版权及相邻权、商标、地理标志、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1)它采纳了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2)它规定了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在版权与相邻权领域,将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新增加了出租权;
在商标领域,规定了作为商标(包括服务商标)给予保护的标志及其权利,特别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原产地标志领域,规定了成员国负有禁止混淆原产地标志(尤其是酒类与酒精类商品)的义务;
在外观设计领域,规定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在10年内禁止他人制造、销售或进口含有该设计的产品;
在专利领域,规定任何技术方面新颖的、具有创造性步骤和工业实用性的产品与工序,都应享有20年的专利权;
植物品种专利可作为专利给予保护;并详细地限定了强制性许可或政府利用专利的条件;
在集成电路图领域,规定集成电路图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
在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领域,规定这类知识产权保护应包括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
在与合同许可有关的反竞争法领域,规定WTO成员国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滥用合同许可中的知识权利及其对竞争产生的消极作用。
(3)特别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施。
包括成员国有义务根据其国内法提供必要的程序与补救,以保障上述知识产权得以有效保护;
这种程序必须是能够确保对侵权行为采取有效地行动,并且是公正的;
还规定了边境措施等。
(4)它规定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实施《TRIPS协议》的不同时间表。
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型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从1996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所有成员国从1996年1月1日起都必须履行适用《TRIPS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
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
(一)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二)知识产权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着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第一,提请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即受侵害人通过行政程序,请求版权局、专利局或商标局对其权利给予保护。
第二,提请民间知识产权组织解决。
这主要见之于着作权领域,即通过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理版权纠纷和争议。
第三,提请诉讼保护。
包括通过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四、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着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独立性/独立保护原则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缔约成员国之间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在所有缔约国享受其国民的同等待遇。
优先权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它是指某缔约国国民就一项发明首先在任何一个缔约国中提出专利申请或就一项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时,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他如果向别的成员国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则别的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国家中递交的日期,并把它看作是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独立性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它指缔约国国民就同一项发明或商标在数国取得的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相互独立,各不相涉。
独立保护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着作权的国际保护。
它是指各缔约国在遵守有关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本国着作权的保护对象、范围、期限、作者的专有权利及其限制、侵权行为及补救办法等。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它是指各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对有关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
例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各缔约国对公约保护范围内作品的保护期限,只能等于或大于公约规定的期限,而不得少于上述期限。
第二章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专利概述
专利权的特点:
第一,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第二,时间性。
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
第三,地域性。
是指一个国家的专利局依照本国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无效的。
二、专利的种类
在国际上,专利一般是指发明专利。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实用新型仅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
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
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针对后一特点,人们一般将其称为“小发明”。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新型都可以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不同的是,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所涉及的形状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有关;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与产品的美感有关。
第二节专利保护的客体
一、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技术思想,他是利用自然规律做出的能够解决技术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新技术方案,或称技术构思。
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其相应的专利通常分别称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1)实用新型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发明,也就是说,它只能是对机械、设备、装置、器具、日用品等产品的新的设计,因此,工艺方法发明不能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2)实用新型一般比发明的创造性要第一些,发明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实用新型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是在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保护。
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方式上,有的国家是以注册或登记的方式,因为我国《专利法》虽然规定了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专利性条件,但同时又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专利性审查,只要经形式审查合格及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至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条件,一般是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解决。
4)是法律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比发明要短的多。
(三)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客体。
对实用新型和发明是保护工业品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构思,对外观设计更确切地说是保护工业品的外表的艺术造型。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三节专利权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专利权人享有自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的权利,或者专利权人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2)专利权具有排他权的属性,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3)专利权人有权通过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收取专利使用费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2)专利权人应当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其利用专利权
的方式并适度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专利权,不得
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专利权的限制
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1、计划许可
2、强制许可
3、不视为侵权行为
1、计划许可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是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不视为侵权行为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四节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的申请和审查
专利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就是对于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也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其中包括: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关于与发明创造及
专利申请有关系的人和机构;申请文件及附加文件的清
单;以及一些其他事项。
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2)说明书。
第一,说明书是一个技术性文件,是专利申请文件最
重要的一部分,是申请专利的核心文件。
第二,说明书是一个法律性文件,实践当中,说明书撰
写得好与差,将会影响到专利权是否能够获得。
第三,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有用的背景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
发明的内容、发明的优点及积极效果、
有关附图及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以及最佳实施方案。
3)权利要求书。
(最重要,最关键)
权利要求书用以确定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就是再一
次用简明方式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4)摘要。
摘要是对说明书内容的简短说明。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文件。
2)图片或者照片。
为了清楚而准确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三、专利侵权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①制造专利产品;②使用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③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④使用专利方法。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即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以欺骗他人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而冒充他人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如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等。
四、专利侵权的处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
五、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赔偿损失
(三)没收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排除妨碍
(四)消除影响
(五)刑事处罚
对于假冒专利的,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允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于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于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经营者在其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标志。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的种类
根据商标构成,可将商标分成: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组合商标
根据商标的用途,可将商标分为:
商品商标:
区别商品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
区别服务使用的标记
集体商标:
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三、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使用时间较长、声誉卓着,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作为专有名词最早出现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
可口可乐、奔驰、雀巢、索尼,我国的茅台、海尔、同仁堂(中药)、同仁(眼科医疗服务)等驰名商标名闻遐迩,这些久负盛名的名牌反映了驰名商标的共同特征。
驰名商标的特征:
第一,驰名商标历史悠久,知名度高。
第二,驰名商标品质恒久保障,声誉卓着。
第三,驰名商标商品行销面广,市场占有率高。
第四,驰名商标是独立的无形财产权。
第五,驰名商标易受侵害。
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方式
必须由法定的权威机关来认定。
目前大体有三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
一、由商标主管机关确认;
二、由法院认定;
三、由民间权威机构通过消费者推选。
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标准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机关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局进行商标审查,通常具有以下三类审查:
1、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
2、关于商标显着性特征的审查;
3、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审查。
(一)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显着特征的审查
商标的显着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商标显着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这里所说的商标的显着性特征指,当消费者看到了这个商标的时候,能够将其与其他产品的标志、商标加以区分,在考虑商品、商标具有显着性的时候,我们不仅要看商标本身的含义,它的独一、它的构成,还需要看商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的类型,以及使用该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
对于下列标志考虑到商标的显着性问题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着特征的。
前类所列标志如果通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着性的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三)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和相同的判定:
首先,需要认定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类似种类;其次,同商标本身的音、形、意等整体来进行考虑。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节商标权的内容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
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