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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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docx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11〕15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4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1年5月1起施行。

附件: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附件: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

第五条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量化记分的执行

第六条根据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全省范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视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量化记分,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

第七条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九条量化记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行。

在实施量化记分时,量化记分执行人员(以下简称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行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并由企业施工现场负责人或者被记分人员签名。

第十条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执行人员应当向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发出《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应当载明工程名称、被记分企业或者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资格证号、记分原因、记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

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记分人签收。

被记分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签名,将通知书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量化记分,但原有的量化记分保持不变。

第十二条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和人员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第十三条在建工程项目有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记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的,对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

第十四条被执行量化记分的企业或者人员如对量化记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受理复审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或者人员。

经复查,记分确属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撤销或者变更相应记分记录。

第十五条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机构应当在实施量化记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对施工企业的量化记分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第三章量化记分的处理

第十六条本省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建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经整顿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本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外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年。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所监理的任一工程项目,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至2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至6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记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3至6个月。

第二十条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处理完毕的,原记分予以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二十一条对已初步评定为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被累计记分满30分或者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累计记分满15分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量化记分的处理情况,在河北省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设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

第四章 量化记分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执行人员在实施量化记分时应当清正廉洁,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记分或者乱记分的;

(二)与被量化记分单位或者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借量化记分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

(五)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

第二十五条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

类别

编号

违法行为描述

分值

施工企业

(一)

SQ5-1

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

SQ5-2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5

SQ5-3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5

SQ5-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5

SQ5-5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5

SQ5-6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或者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

5

SQ5-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5

SQ5-8

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5

SQ5-9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5

SQ5-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

施工企业

(二)

SQ3-1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义务的

3

SQ3-2

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3

SQ3-3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3

SQ3-4

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3

SQ3-5

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

SQ3-6

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者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符合安全性要求

3

SQ3-7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3

SQ3-8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3

SQ3-9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

监理单位

(一)

JQ5-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5

JQ5-2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5

JQ5-3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5

JQ5-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5

JQ5-5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

JQ5-6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5

监理单位

(二)

JQ3-1

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3

JQ3-2

未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核查的

3

JQ3-3

对于中型及以上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3

JQ3-4

未明确相关部门、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的

3

JQ3-5

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3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

SZ5-1

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的(法定代表人)

5

SZ5-2

未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5

SZ5-3

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5

SZ5-4

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

SZ3-1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3

SZ3-2

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

SZ3-3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3

SZ3-4

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

SZ3-5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

SZ3-6

未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3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一)

X5-1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5

X5-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

5

X5-3

未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 

5

X5-4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

X5-5

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5

X5-6

安全管理资料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5

X5-7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5

X5-8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5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二)

X3-1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3

X3-2

未按规定落实对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3

X3-3

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3

X3-4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3

X3-5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3

X3-6

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符合安全性要求

3

X3-7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施工现场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3

X3-9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3

X3-1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设专人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

3

X3-11

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3

X3-12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3

X3-13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3

X3-14

“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

X3-15

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3

X3-16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3

施工企业

项目负责人(三)

X1-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国家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X1-2

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X1-3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

A5-1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5

A5-2

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的

5

A5-3

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5

A5-4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A3-1

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监督的

3

A3-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设专人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资料档案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的

3

A3-3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

A3-4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3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

A1-1

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项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A1-2

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1

总监理

工程师

(一)

Z5-1

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并详细记录的

5

Z5-2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5

Z5-3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5

Z5-4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

5

Z5-5

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5

Z5-6

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5

总监理

工程师

(二)

Z3-1

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者暂时停住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

Z3-2

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3

Z3-3

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包括: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情况的进行检查的

3

Z3-4

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的

3

Z3-5

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3

Z3-6

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签字的

3

Z3-7

未对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进行检查的

3

Z3-8

未核查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

专业监理

工程师

(一)

J5-1

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5

J5-2

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5

专业监理

工程师

(二)

J3-1

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3

J3-2

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3

J3-3

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3

J3-4

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使用期间的定期检测记录的

3

专业监理

工程师

(三)

J1-1

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1

J1-2

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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