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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规则研究与探讨论文

目录

汉文摘要

Abstract2

第一章我国法律解释的含义、必要性及现状4

1.1法律解释的含义4

1.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4

1.2.1法典不齐全,现有部分法律相冲突4

1.2.2社会转型快,社会矛盾凸现5

1.2.3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不足5

1.2.4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欠缺5

第二章法律解释的含义及规则6

2.1法律解释的含义6

2.2狭义的法律解释6

2.2.1概念6

2.2.2规则6

2.2.2.1文义解释6

2.2.2.2论理解释7

2.2.2.3体系解释7

2.2.2.4法意解释8

2.2.2.5比较解释8

2.2.2.6目的解释8

2.2.2.7合宪解释9

2.3漏洞补充10

2.3.1概念10

2.3.2法律漏洞的含义和分类10

2.3.3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11

2.3.3.1类推适用11

2.3.3.2目的性限缩11

2.3.3.3目的性扩张12

2.3.3.4创造性补充12

2.4价值补充13

2.4.1概念13

2.4.2价值补充之限制13

2.4.2.1只能在具体个案中作补充13

2.4.2.2须以基本的法律价值为引导14

2.4.2.3法官于价值补充时,应负充分说理的义务14

2.4.2.4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注意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标准的变化14

第三章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规则的运用14

3.1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15

3.1.1法律效果的内涵15

3.1.2对社会效果的分析16

3.1.3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关系的理解16

3.2考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因素17

3.2.1是否符合现阶段党和政府的政策17

3.2.2是否会触及一个或者多个群体利益17

3.2.3尽可能关怀弱势群体17

3.2.4能否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7

参考文献18

汉文摘要

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法律用语的含义,必须加以阐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必须加以具体化,法规的冲突,更须加以调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和运用好法律解释方法非常重要。

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分析了法律解释的含义、规则以及所要考虑的因素,将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成狭义的法律解释、价值补充、漏洞补充三大类,运用实际案例与概念相结合的方式论证了法律解释的具体方式,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创造性补充以及对不确定概念、概括条款的价值补充等等,并对当前我国重要的一项司法政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了审视,在分析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涵后,指出两者的关系是统一的,追求法律效果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在法律适用中加入社会价值的考量,是司法的应有之义,面对社会和经济的巨变,作为一名法官应当考量各种因素,作出符合正义和良知的裁判。

关键词:

法律解释规则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PublicParticipationInLocalLegislationOfOurCountry

Abstract

Lawmustbeinterpretedtoapply,themeaningoflegallanguage,mustbeclarified,dubiouslegalconceptsorterms,mustbespecific,theregulationsofconflict,moreshouldbereconciled,thereforeinthejudicialpractice,tomasterandusegoodlegalinterpretationmethodisveryimportant.

BasedonChina'snationalconditions,thispaperanalysedthedefinitionofthelegalinterpretation,theruleandthefactorstoconsider,themethodoflegalinterpretationcanbedividedintonarrowsenseoflegalinterpretation,valueadded,supplementthreecategories,usingacombinationofactualcasesandconceptiondemonstratesthelegalinterpretationofthespecificways,includingdirectinterpretation,logicalinterpretation,application,purposefulnarrowedthesupplement,purpose,creativityaswellastheconceptofuncertainty,thegeneraltermsandconditionsofthevalueadded,etc.,andajudicialpolicyisimportanttothecurrentourcountry-theunific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basedontheanalysisoftheconnotationoflegaleffectandsocialeffect,pointsouttherelationsbetweenthetwo,thepursuitoflegaleffectisnotmechanicallyapplicablelaw,theapplicablelawinconsiderationofsocialvalue,isthejusticeshouldbe,inthefaceofsocialandeconomicupheaval,asajudgeshouldconsidervariousfactors,toconformtothejusticeandconscienceofthereferee.

Keywords:

legalinterpretationrulesofsocialeffectlegaleffect

第一章我国法律解释的含义、必要性及现状

1.1法律解释的含义

通说认为,法律解释乃为法律适用之前提,所谓的法律解释规则乃指法律解释者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大致的规律,实际上也就是各种解释方法使用的次序或者各种解释方法的位阶。

1.2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关于法律需要解释的原因,卡多佐说过:

“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1]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不仅具有语言文字方面的缺陷,而且更为主要的是,立法不可能是万能的,即使是立法者字斟旬酌、殚精竭虑地制定出最完备、最周全的立法,也仍然会存在诸多的不足与漏洞,如语焉不详、用词不当、规则缺失、前后矛盾、因循守旧、不合时宜等,此所谓规范模糊与法律漏洞,断不可避免。

故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模糊规范与法律漏洞需藉由法律解释才能解决。

从某种意义上说,成文法的局限性是法律解释的全部依据。

1.2.1法典不齐全,现有部分法律相互冲突。

有许多重要的社会急需的法典没有制定出来,民法典的编纂和制定更是遥不可及,从而造成了许多立法空白。

法律冲突的现象也是比比皆是,如《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即存在抵触,使得合同效力的法律判断出现混乱。

法律的不完备、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法律语言的模糊,凡此种种,莫不决定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2.2社会转型快、社会矛盾凸现。

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如向市场的大幅度转换及WTO的加入,我国社会生活日新月异。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社会分化(包括区域分化、阶层分化、利益分化、观念分化)和整合。

旧有的社会结构受到极大的震撼冲击,社会分化引起社会非稳定性的扩大,并导致社会问题的增加、社会矛盾的涌现以及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多样。

原来制定的许多法律甚至近几年才修改的法律不能适应新形势,大量新型案件难以按照现行的法律审理,而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

社会生活极端复杂,并不断变化,不断发生各种各样的新型案件,这就是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2.3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权威不足,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和作用不高。

我国近代型的司法机构是西方影响的产物,并且它的建立距今尚不足一个世纪。

在此期间,若干不同的因素影响了我们司法制度的形态和运作。

我国传统社会无所谓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划分,政府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的职能不过是其对于整个社会事务进行统治的一部分内容而已。

今天的社会生活中依然奉行的行政至上理念使得司法的地位受限、司法权威明显不足,人们在寻求司法裁判解决纠纷的同时却依然寄望于“青天”的出现、首长的干预,一份生效的判决居然可以遭到翻烙饼式的反复审查。

法律解释的过程与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的过程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清晰的。

也就是说,法官在为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宣布实际的法律规则究竟为何——以司法者之心度立法者之意的同时,又程度不同地为今后制定了有效的法律规则。

因此,拥有法律解释权对树立司法的权威有重大意义。

1.2.4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欠缺。

从中外历史上看,成文法就是为防止“官断十条路,九条人不知”的法官擅断面制定的,有其进步性,但同时也限制甚至窒息了法官的创造性。

当今中国,法官仍然受到较为严格的法条约束,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难以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实施法律,在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时更多地依赖上级法官(包括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的决定,不敢也不愿意运用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方法裁判案件,这种状况不利于司法能力的提高,也不利于法治的实现。

第二章法律解释的含义及规则

2.1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法官扩展、限缩或者修正法律所规定的规则的创造性活动,有学者认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以下三项: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

(二)漏洞补充;(三)价值补充。

[2]

2.2狭义的法律解释

2.2.1概念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论理、比较和社会学等解释方法,探求法律规范的真意,它主要针对的是法律规定含义不清的情况。

含义不清往往产生于概念上的歧义和语法上的歧义。

2.2.2规则

2.2.2.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指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方式进行的解释。

文义是法律解释的开始,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

法律解释不能超过其可能的文义,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的范畴,进入另一种意义上的造法活动,因而文义又是法律解释的界限。

[3]足见文义解释的重要性。

如何探明法律语言的含义,首先看立法者对其立法语言的解释,法律对其使用的语言的含义作出的规定以及立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往往是比较准确的,其次按照语言习惯或者约定俗成的语义进行解释。

正如一位德国学者所说,在适用法律时,“法官的首要任务就是在词汇解释时确定语言习惯,这就涉及查明词语的含义,词语的含义取决于语言共同体的理解,对法官而言,为了查明发挥作用的语言习惯,参考德语词典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如果这还不够的话,他只能依据自己的语言能力来确定法律概念的内容。

”[4]法律语言无非是由两种类型组成,即通用语言和专业术语,法律条文所使用的语言既有全民通用语言(日常用语或者日常生活用语),又有领域语言性质的专业术语。

两种语词的含义和解释方法是有区别的。

通用语言是从全民语言中借用过来的,通用语言应当按照其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一批复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解释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

这里显然是按照日常生活中“卖淫嫖娼”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的。

专业术语以其独特的含义或词语区别于其他含义或者词语,因而其含义是固定和独有的,解释时必须按此含义进行。

”[5]

2.2.2.2论理解释

尽管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基础,但由于语言的多义性以及客观事物的复杂性,仅仅根据文义常常不能确定特定法律规范或者法律语言的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文义解释必须与其他解释方法结合起来。

典型的解释方法,是先依文义解释,再继以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等。

2.2.2.3体系解释

所谓体系解释,指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它所在编、章、节、条、项以及该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以确定它的意义、内容、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释方法。

正如法国语言学家房特里耶斯所指出的,“确定词的价值的,是上下文”,法律条文的解释也不例外。

体系解释可以利用不同法律条文之间、同一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或者前后段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关系,确定法律条文的准确含义,并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连贯性及法律概念的一致性。

体系解释的根据在于法律内部的逻辑关系,当采用文义解释得到两种甚至更多的解释结果时,可以再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判定哪一种解释结果更正确、更合理。

当然,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加上法律亦是由人制定,法条的安排不合逻辑的情况也是常有发生的,因此体系解释方法有其局限性,有时还需其他解释方法予以验证。

2.2.2.4法意解释

又称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指根据立法理由书、立法说明、审议记录、草案等一切立法资料探知立法者的意思而所作的解释。

立法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一切资料,是法意解释的主要依据。

法意解释也有其局限性,关于立法资料的应用,需注意三点:

第一、参考立法资料,并非在于探求立法者主观的意思,而是在于发现客观的法律意旨;第二、立法资料的价值,应依社会变迁予以评估,一般言之,法律愈新,立法资料愈有参考价值,法律愈老,参考价值较少;”第三、由于我国起草法律不搞立法理由书,查找立法资料相当困难,采用法意解释方法,常常找不到充分依据,建议以后无论制定法律亦或修正,均应制作详细立法理由书。

2.2.2.5比较解释

比较解释,又称比较法解释,是指比较参酌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作为解释本国法律的参考资料的一种解释方法。

它不是将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作客观比较,而是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和判例来解释本国法律中的某一规则。

英国法院素称保守,也曾引用法国民法学者波蒂埃的《债法论》作为判决资料,德国法学昌盛,世所公认,但其最高法院也常引述外国立法例作为判决依据,观中国之民法,其概念、原则、制度均借鉴参考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那么解释法律时参考一下外国法律,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2.2.2.6目的解释

法律文义上的疑义,倘不能依法律体系、立法理由或比较法解释予以完全澄清时,须再进一步探求立法目的。

目的解释就是指以立法目的为依据解释法律的一种方法。

任何法律都有意欲实现的目的,解释法律应以贯彻法律目的为主要任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目的具有多种层面,有具体的规范目的,也有抽象目的,如法律的社会作用,经济效率以及公平正义,应当视情况加以斟酌。

梁慧星教授曾以《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为例说明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这一条的权利性质曾经有过争议,要正确解释该条,必须考察其立法目的。

1993年10月当立法机关委托包括梁慧星教授在内的8位民法学者拟定的合同法立法方案,针对当时国内工程款拖欠严重的社会问题,规定:

为保护承包人利益,可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建议草案第306条规定: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费用和报酬的,承包入对建设工程享有抵押权”。

其后的几次修改都保留了这一规定,直至1997年5月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更便于法律适用,才采取了直接规定其内容、效力及实现方式的表述,最终形成了《合同法》第286条。

由此可知,规定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设者创造社会财富的目的。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

法院在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按照这一解释,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设立在该建筑工程的约定抵押权(如银行抵押权),应当认为最高院的解释是符合立法目的,因而也是准确的”。

目的解释与法意解释,同在阐明规范意旨,只不过一从整体之法律目的解释,一从个别规定之法意探,一从法律目的着眼,一从历史沿革出发。

2.2.2.7合宪解释

所谓合宪解释,就是以宪法或者较高位阶的法律规范解释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合宪解释是以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及层级结构为出发点,依据的是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顺序等级,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应当依照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的含义来确定,以使法律秩序犹如金字塔一样上下浸染井然有序。

2.3漏洞补充

在法律适用中,经常会遇到法律漏洞,法律漏洞要么是已有的法律规定不圆满,要么是应当有法律规定的领域出现了法律缺位,无论出现哪一种情形,均需通过填补漏洞的方式使相应的法律关系得到调整。

2.3.1概念

日常用语中的漏洞,含有两个特征,即A被描写之对象的品质具有影响其功能的欠缺;B这个欠缺是不受欢迎的。

人们将漏洞的概念借用到法律的讨论上来,用来指称,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

[6]漏洞补充即是指法律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使某一法律事实未作规定时,由法官对此漏洞加以补充。

2.3.2法律漏洞的含义和分类

法律漏洞,指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该规定而未规定。

根据法律漏洞发生于法律制定之时还是制定之后,可以分为自始的法律漏洞和嗣后的法律漏洞,法律之有漏洞,有为立法之际疏未规定,是为自始漏洞,有为其后因社会经济变迁而产生新的问题,立法之际未及预见而未设规定,是为嗣后漏洞。

”[7]根据规范意旨是否打算进行规范,可以分为公开的漏洞、隐蔽的漏洞和立法者故意留下的漏洞三类,所谓公开的漏洞是指关于某项法律问题,法律应当积极设立规定而未规定,对此类漏洞,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的方法修补。

隐蔽的漏洞即关于某项规定,应当消极地设置限制但未设限,对此可采用目的性限缩方法,对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加以缩小和限制。

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对某项应予规定的问题,故意不设规定,这是立法者故意留下的漏洞,是法律有意的沉默,这种漏洞,司法不能进行补充,如我国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

2.3.3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2.3.3.1类推适用

按照适用依据的不同,历来有“法律类推”和“法的类推”之分。

法律类推是指法的适用机关在处理某个具体案件时,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比照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加以应用。

法的类推则指当法律未对有关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时,根据现行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对有关问题作出类推解释。

在当今法律之中,漏洞补充中的类推均是指法律类推意义上的类推。

类推适用,是指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其适用范围以外的类似事项。

也就是说,在缺乏关于待决法律闽题的法律规范时,就要参考其他调整类似问题的法律规定,将具有不同事实构成前提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类似的、没有法律规定的事实情况。

诚如拉丁法谚云:

法律必有漏洞,在同一理由应适用同一法律下,类似事项应予类同判决。

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的法理,是类推适用的基本原理。

2.3.3.2目的性限缩

法律文义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按其文义所适用的部分事项与立法目的不相符,致使在同一规定之下出现了“不同情况,作相同处理”的情形,此时就需要将不符合立法目的的内容排除出去,保留符合立法目的的部分,这种按照立法目的限定法律规范适用范围的漏洞补充方法,称为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修正的不是规范目的,而是法律规范的文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1款对担保法第28条第1款的解释,就是目的性限缩的一个范例。

担保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从文义上理解,在同一债权具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双重担保的情况下,物的担保优先适用于人的担保,由于人的保证肯定是债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而物的担保既可能是债务人以自身财产提供,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

担保法的规定没有区分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均一律适用所谓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处理,明显是不合理的。

债权人既然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以充分实现而设定了双重担保,那么,当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就应当允许债权人具有一种选择权,即债权人可以斟酌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而决定行使担保物权还是担保债权。

”[8]因此,最高院解释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该规定仅将担保法第28条第1款的适用对象限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共存的情形,而将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排除在外,实际上是对担保法第28条作了限缩解释。

2.3.3.3目的性扩张

与法律规范的文义过宽的情形相反,还有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可能过于狭窄,以致于出现根据规范目的必须囊括而未能涵盖的事项,这就出现了需要根据立法目的扩张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问题。

目的性扩张是指法律文义涵盖的内容不足以反映其立法目的需要的调整范围,为贯彻立法目的而将其适用范围扩张到法律文义并不包括的内容。

由于目的性扩张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致使其适用范围超出了文义的范围,因而属于法律补充。

罗马法上有一实例,可供参考。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四脚动物的所有人,对该动物所加于他人的损害,应予负责。

被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有人从非洲带回来一只两足动物——鸵鸟,并且引致损害,被害人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呢?

从文义看,四脚动物不能解释为包括二脚的鸵鸟,法律仅仅规定四脚动物的所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预见到尚有二脚的鸵鸟,属于法律漏洞,但从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分析,其意在使动物所有人尽到管束的义务,避免损害他人,而不论该动物是二脚还是四脚。

基于这一立法目的,罗马法官将对四脚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延伸到两脚动物,这种扩张适用就是按照立法目的作出的扩张解释。

[9]与目的性限缩相比较,两者均以立法目的作为调整特定法律规定适用范围的根据,但其方向却是相反的。

与类推适用不同的是,扩张适用的部分与其文义范围内的部分不具有类似性。

2.3.3.4创造性补充

前述的三种漏洞补充方法均以现有的特定法律规范为依托,都是以一定的方式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比附援引”,但创造性补充却不具有现行法律规定上的比附援引的依据,而是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由法律适用者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概念和事理,为拟裁判的案件找出创造性理由。

创造性补充的法理依据在于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案件。

例如,北京朝阳区法院裁判的吴祖光侵犯国贸中心名誉权案,对于所争议的吴祖光的发文批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国贸中心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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