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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中外合资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2008-2-212:

46:

00|By:

sunjian09]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该法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有:

免税、减半征收、适用低税率、退税、抵免所得税等,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

以下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建的软件企业在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时候,可以不受经营期的限制。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此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免税、减税期满以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以后的10年之内,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15%~30%。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以免征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税款(但是,外国投资者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者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上述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以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税款的60%。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法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以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5%或者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的税率适用于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其他已经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法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以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在以后的3年以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税。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期满之后3年以内,可以继续减按15%或者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7)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所得税。

  (8)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9)外国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其所得税可以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

  (10)外国企业从经济特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下同)、经济技术开发区(指经过国务院批准在若干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沿海经济开发区(指被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下同)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对外开放地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了依法免征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以外,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

  (11)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税。

  (13)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8)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业务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目前,各地普遍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减税或者免税优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了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符合中国国务院规定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以内购买中国生产的设备,这部分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企业当年新增的所得税不足抵免,其余额可以用以后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以设备购置前一年的所得税税额为基数),但是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7年。

  外商投资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治理废渣、废水、废气和劳动保护等目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中国生产的设备,这部分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已经享受上述投资抵免的中国生产的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以内出租或者转让,则应当在出租或者转让的时候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抵免所得税。

1年前-检举

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外商独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增值税方面,有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国税发[1999]171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可按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地区税率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追加投资优惠、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地区税率优惠,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追加投资优惠,财税[2002]56号文规定:

“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是针对外籍个人的优惠。

如财税字[1994]020号文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如何办理中外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

 为吸引外资,鼓励三资企业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半”),即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如果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则第三年至第五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以后为15%.这是目前我国对三资企业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规定,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业务的企业: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服务

  二、“两免三减半”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施。

因此,如何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最为关键。

税法规定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依照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应当注意的是,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必须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年度发生亏损而推延。

  三、企业申请办理“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应提供的证件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成立后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外经委的企业成立批文;

  2.企业营业执照。

  四、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和经营期符合条件后,向申请企业下发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核准文件。

  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免征及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特殊情况(企业已获“两免三减半”资格)

  1.若企业开始经营当年实际经营不满半年并已获利,应确定当年为获利年度,企业可选择当年按所得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从获利当年开始就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该选择方案应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年度生产性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小于50%,该年度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高新及合资企业优惠政策

 注册之日起,前五年(含五年)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全部;前五年(含五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部;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常见问题

1、办是中外合资企业需提供哪些资料?

2、申请中外合资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是多少?

3、海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开拓业务都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4、设立外资企业具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问:

办是中外合资企业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

需提供资料如下:

1、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2、进口设备清单(无进口设备的不用提供);

3、拟办企业董事会名单;

4、中方营业招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

5、外方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及银行资信证明(股份公司还应提供股东股份证明);

6、拟办企业联络员相片2张;

7、拟办企业场地来源证明

二、问:

申请中外合资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是多少?

这种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可以实现分期付款?

如果可以,分期付款的款项所占比例最高是多少?

时限又是多长时间?

答:

除了某些行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于合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通用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为20万美元,在一些开发区也有更低的,如14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不同于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要求先验资,再注册,因而不能分期出资,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至于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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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

海外公司拟在中国境内开拓业务,请问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等与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在政策上有什么区别?

业务上有没有什么限制?

都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应该采取哪种方式对公司比较有利?

答:

外国企业代表处只是联络机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当然也不享受优惠政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享受优惠政策,通常只有特定行业才可以以分公司的形式设立;一般而言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子公司就是指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它是中国企业法人,享受中国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战略构想和企业的实际需求,不能一概而论

四、问:

设立外资企业具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2年减半3年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以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2年减半3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的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3.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长的生产性项目,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先进技术企业,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核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者在开发区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上述投资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内,可免交土地使用费。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减免土地使用费。

8.开发区内的土地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并为入区企业办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

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有济南、青岛、威海、潍坊、淄博五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构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四十。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品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国发[1993]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施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以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现中外合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相比有哪些税收优惠呀?

生产环节税收优惠

(1)增值税。

自营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按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

来料加工复出口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生产型企业税率24%,其他企业税率30%。

对于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政策。

出口销售额达70%以上的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减半待遇。

先进技术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可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

(3)地方所得税。

税率3%,在二免三减半期间同时免征。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交地方所得税。

进口环节税收优惠

(1)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经批准后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辅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购买国产设备的税收优惠

凡属国家鼓励类项目经批准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可享受下列优惠:

(1)退还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设备总额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其他优惠政策

(1)外商可以在全镇规划范围内择优选择所需地点投资兴业。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优惠,一事一议,协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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