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考试要点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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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考试要点1

第一章合同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不仅包括民事上的合同,而且包括行政法、劳动法和国际法上的合同;狭义的合同仅指民事上的合同。

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

(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简述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

(根据书本作适当延伸)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2、简述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标准★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则合同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指和量。

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标准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1)由法律直接规定;

(2)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3)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这三点作适当延伸)

3、简述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特征:

(1)合同债权是给付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4、简述合同的义务★★

合同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合同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应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主给付义务以外的、债权人可以独立诉请履行以完全满足给付上利益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在合同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辅助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本节非常重要,要重点、全部掌握)

1、简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又称发盘、报价或发价,是指缔约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有:

(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是向受要约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希望和他人订立的合同的必要条款;

(5)要约需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6)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可作适当延伸)

2、简述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又叫接盘,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有: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作出。

(可作适当延伸)

(注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方式和过程,如果问合同成立的过程则要回答要约和承诺。

还必须全面掌握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撤回和撤销、失效以及要约邀请等内容,要约和承诺出案例的可能性极大。

3、简述合同生效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根据书本内容作适当延伸)

4、简述无效合同的概念和原因★★★★

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合同因下列原因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一定要根据书本作适当延伸)

(注意:

如果题目要求简要论述无效合同,则要把概念、特征和无效原因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全部答上)

5、简述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原因★★★★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其发生原因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定要根据书本作适当延伸)

(注意:

如果题目要求论述可撤销合同,则还要简要回答可撤销合同的特征、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以及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6、论述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同意方能生效。

(2)具体情形: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处分行为。

(3)追认权、撤销权和催告权

(一定要根据书本作扩大延伸)

(注意: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可能会在案例中涉及,须全面重点掌握。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1、简述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除经债权人同意者外,债务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在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的要求下,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各自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贯彻团结互助、相互协作的精神的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要从整体出发,要符合对方的利益和国家利益。

(4)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简述合同履行的规则

(考试应该不会考,看书了解即可。

3、简述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重点,可能单独出题,也可能在案例中涉及,需全面掌握。

概念:

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三大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适用条件:

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待给付

②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且存在的;

③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无先后履行顺序;

④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⑤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2)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适用条件:

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待给付

②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且存在的;

③须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④须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⑤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3)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

适用条件:

前三个条件与先履行抗辩权相同;

④先履行方履行期限届至,但后履行方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

⑤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法律规定有三大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

(注意:

这三大抗辩权都有可能单独出题,尤其要注意不安抗辩权。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1、简述合同的担保★

(1)概念:

合同的担保,实质上是合同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特征:

①从属性

是指合同担保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②补充性

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权益,对于其债权的实现仅具有补充意义。

③保障性

是指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

④相对独立性

是指合同的担保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存在

(3)种类:

①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标准:

担保财产的形式

人的担保,又称信用担保,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物的担保,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

金钱担保,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

由于金钱也是物,所以从本质上说,金钱担保也可归入物的担保。

②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标准:

发生的根据

约定担保,又称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

③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

标准:

担保所保障的债务人的债务的范围

一般担保,是针对以债务人为中心所形成的所有的债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特殊担保,是针对单个的债务而特别设立的担保。

④本担保与反担保

标准:

担保设立的目的

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

反担保,是指在本担保设立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担保。

2、简要论述保证★

(1)概念:

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

这里的第三人叫做保证人。

(2)种类:

①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标准: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性质

一般保证,是指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②一人保证与共同保证

③有限保证与无限保证

标准:

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大小

④将来债务的保证与既存债务的保证

标准:

设立保证时所保证的债务是否存在

3、简要论述我国的定金制度★★★

(1)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2)特征:

①定金的惩罚性;

②定金的从属性;

③定金的实践性;

④定金支付的时效性;

⑤定金的双方担保性。

(3)种类:

根据定金设立的目的和发生的效果,其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立约定金

②成约定金

③证约定金

④解约定金

⑤违约定金

(4)定金的效力

①预先给付的效力。

②违约制裁的效力——担保效力。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部分履行情况下定金的适用

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情况下定金的适用

③证约的效力。

(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考的可能性非常小,简单了解一下概念、种类和特征即可。

(第六节不作为考试重点,简单了解一下合同权利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即可。

 

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简要论述合同的终止★★★

(1)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在存在。

(2)合同终止的原因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⑦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终止,除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外,还发生以下效力:

①从债权和从债务一并消灭;

②相互返还债权证书;

③当事人之间依法发生后合同义务。

2、论述合同的解除★★★★(案例论述都有可能考)

概念: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完全履行前,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

特征:

①合同解除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②合同解除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③合同解除须有享有解除权人的解除行为;

④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种类:

以合同解除发生的原因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为标准,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约定解除

①协议解除

②约定解除权

(2)法定解除(这点有可能单独出题,需注意)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直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法定解除基于以下原因而发生: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

协议解除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

约定解除权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解除;

法定解除在通常情况下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只有受害方才能法定解除权,但解除合同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

(2)行使方式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

(1)终止履行;

(2)恢复原状;

(3)赔偿损失;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原合同某些条款的规定。

 

(注意:

第八节不作为考试重点,但要了解违约形态的具体分类、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所划重点只占考试的70%,即是说后面四道论述题至少会有一道超出重点,这一节有可能考到,保险起见还是要复习一下。

 

第二章买卖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1、简述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特征:

①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②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给出卖人;

③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④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简述买卖合同的条款★(和合同的条款差不多,了解即可)

 

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

1、简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一般的动产买卖中,完成交付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但对于特殊动产(如汽车、飞机、船舶等)以及不动产(主要指房屋买卖),仅交付尚不足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还须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所有权才转移。

交付标的物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交付;

②交付有关辅助单证;

③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④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⑤履行交付所指出的费用。

(2)瑕疵担保义务

①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本身不被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或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

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买受人可以:

拒绝给付价款;

请求无权利瑕疵履行;

解除合同;

行使赔偿请求权。

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也称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义务。

出卖人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买受人可以:

请求减少价款或更换、修理;

因物的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2、简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①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合同价款;

②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③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④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价款;

⑤应当按照约定的货币种类支付价款。

(2)受领交付

受领义务成立要件:

①标的物须要买受人受领;

②须以出卖人适当履行其交付义务为前提。

(结合书本适当延伸)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未作为考试重点,但一定要了解FOB、CFR、CIF这三个贸易术语,包括术语的含义、特点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和违约责任一样,可能会作为未划为重点的30%出题,望大家也要作为重点复习一下。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双务合同。

(2)特征: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性质)

②合同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主体)

③合同的标的物是有形动产,不包括权利财产、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标的物)

④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一般分别处理;(货物与单据分离)

⑤货物的交付多是由承运人转交给买方;(交付方式)

⑥一般不直接付款,而是通过银行来付款;(付款方式)

⑦过程复杂,风险较大,一般应办理保险;(保险)

⑧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通常是分离的;(风险转移)

⑨可以较为自由地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约定自由)

 

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一节政府采购总述(今年政府采购可能会出一道题)

1、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法(简单了解即可)

2、简述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异同★★

相同点:

1根本目标相同;

2采购政策和程序相似;

3遵循的一般市场法则一致。

不同点:

1使用资金不同;

2采购目的不同;

3采购动机不同;

4采购方式不同;

5采购程序的灵活性不同;

6是否受到监督不同;

7影响力不同。

(根据书本适当扩展)

3、简述政府采购的范围★(根据书本简单记忆,应该不会考到)

4、简述政府采购遵循的原则★★(“三公一诚”)

回答时首先要回答每个具体原则的概念,其次回答原则的具体要求,注意要分点回答,我上课已经给大家具体分了点,你们自己总结一下。

 

第二节政府采购模式与采购方式

1、简述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模式可分为三种:

(1)集中采购模式

(2)分散采购模式

(3)半集中半分散模式

(回答时首先要分别答出各个模式的概念,前两个模式在答完概念后要分点回答出各自的优缺点,上课时已给你们总结过了,最后一个模式简单说一下其具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避免了它们的缺点,为我国所采取。

2、简述政府采购方式★★

可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非招标性采购可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回答时首先回答每个具体采购方式的概念,然后简要论述各自的优点或特点以及适用情形,需要根据书本好好复习掌握,因为记忆的内容多,理解的内容少,不容易掌握。

 

第六章其他重要的与采购相关的法律

第一节不是考试重点,简单了解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可(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以及诋毁商誉行为)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年可能会出一道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和价值取向(简单记忆即可,应该不会考到)

2、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先简要回答消费者的概念,再分点回答具体权利,根据书本对每个权利作适当扩展。

3、简述经营者的义务★★

记忆时可结合消费者的权利一起记忆,消费者的权利往往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两者大部分是一一对应的,放在一起记忆有利于理解。

4、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个只要记民事责任就行了,其中要重点掌握因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受损、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P267)。

对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简单了解即可。

5、简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时的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途径很容易记忆,后面几项特殊规定了解一下,考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节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产品质量与责任

这两个考的可能性不大,简单记忆一下即可。

2、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的义务

①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书中三点要求)

②包装及产品标识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特殊产品和普通产品)

(2)不作为的义务(参见书本)

3、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根据书本自己总结

4、简述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责任★

考的可能性不大,了解即可。

5、简述《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的规定★★

结合书本自己总结

 

第四节未作为考试重点,考的可能性不大,但也需要简单了解一下

(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P282);

(2)著作权人的权利(P287);(3)商标侵权行为(P295);

最后一章不重要,有时间自己看一下。

案例1(每题25分,共计50分)

仔细阅读并分析案例中的信息,回答第1题和第2题。

A公司主营服装业务。

2003年3月15日,A公司向客户G发出要约,报女式针织衫200打,每打800元,8月份装运,并规定:

承诺必须于25日前到达有效。

3月22日,G公司答复如下:

你15日要约收到。

你方价格过高,若降至每打750元可以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

该价为我方最低的报价,你方降价要求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A公司于29日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

4月8日之前承诺到达我处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承诺要约的全部内容,由于邮递过程出现失误,该函于4月10日送选A公司。

A公司业务员认为是逾期承诺,因此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G公司向A公司电汇了定金,并请求尽量安排最早的航班出运。

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A公司,此时已将价格调整为每打900元,于是,A公司于7月8月回复称:

我公司此前与你方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要约表示承诺,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超过规定期限,为逾期承诺,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最新报价为每打900元,9月交货,其他条件不变,G公司不同意,回复A公司:

我方于4月3月即表示承诺,你我两地邮程需三天时间,如果不是邮递过程中的失误,该函是能够在4月8日之前抵达你处的。

你方在接到我方效的,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拒绝发货。

于是G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

以下题目都与案例相关,请根据案例答题。

1、

(1)简要解释承诺的含义,并列出有效承诺的五个构成要件。

(9分)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A和G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并说明理由。

(16分)

2、

(1)简要解释要约的含义,并列句要约构成的五个要件。

(11分)

(2)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释什么是要约失效并列举要约失效的形式。

(5分)

(3)结合上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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