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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经济法基础考纲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

  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

  

(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

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

  

(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

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

  1.种类

  

(1)公民(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新增)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新增)

  

(1)刑法将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不满14周岁(<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提示】从年龄角度,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0周岁和18周岁;而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界线依次为14周岁和16周岁。

请注意辨别。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2016年新增)

  

(二)内容(权利和义务)

  (三)客体

  1.物

  2.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

  3.行为:

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2.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3

  法的形式

  

(一)种类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二)制定机关与效力等级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之间的关系

  

(一)横向关系VS纵向关系

  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二)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仲裁or民事诉讼(或裁或审)

  1.申请仲裁的前提:

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

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条款)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先自由选择,重复选择则法院独裁)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7.仲裁调解

  8.裁决的作出

  9.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涉及: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知识点练习】甲于2011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

3月22日,该包裹被盗。

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A、2011年3月27日

  B、2011年3月22日

  C、2012年3月27日

  D、2012年3月22日

  【正确答案】C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间止)

  定义: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想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间断)

  定义: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客观原因”导致“中止”

  “主观原因”导致“中断”

  【知识点练习】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A.当事人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D.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答案】ABC

行政诉讼(2016年重大调整)

  

(一)受案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附带审查(2016年新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2016年重大调整)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新增)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年新增)

  (4)跨地区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016年新增)

  (三)起诉和受理

  1.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起诉期限

  

(1)议后再诉:

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60日)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作为的行政行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年重大调整)

  ②保护时限(2016年新增)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2016年新增)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3.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2016年新增)。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2016年新增)。

  2.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3.审限和上诉期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行政判决。

(2016年新增)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知识点练习】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税收保全措施

  B、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C、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

  D、纳税人对纳税期限有异议的

  【参考答案】D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能否休?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而非在该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怎么休?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016年新增)

  

(1)试用期;

  

(2)服务期;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知识点练习】张某工作已满15年,2014年上半年结婚,享受婚假15天;下半年父亲去世,按公司规定享受丧假3天,同期因悲伤过度而生病请病假2个月,则张某2014年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天。

  A.0

  B.5

  C.10

  D.15

  【参考答案】C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何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释】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6年新增)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确切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准确理解“应当”——劳动者有权说“No!

  出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一方享有选择权)。

  2.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10年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2)2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违章失职与兼职】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欺胁乘危又犯罪】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须待两不能】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胜任应经培或调】

  3.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此处没有最多11个月的限制)

劳动报酬

  1.工资的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5)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加班工资

  

(1)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2)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4.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0%)。

  5.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不包括:

(2016年新增)

  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②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③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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