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纠纷.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612314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docx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设备租赁合同纠纷.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docx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篇一:

xx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xx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雨民初字第212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男。

被告xx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XX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杨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11月7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承租原告的钢管架、扣件用于被告承包的xx公司综合车间工程。

租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及装卸费由被告承担。

租金及费用支付时间为:

每月15日付清已产生的租金及费用,每逾期一天,原告有权按应付租金的3‰收取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钢架管、扣件。

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费用等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xx租赁金、器材赔偿款等其他费用共计50964元整;

二、上述款项,被告湖南省xx公司于浏阳市人民法院解除(20XX)浏民初字第81号案(xx公司诉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对xx公司保全冻结措施当日一次性向原告xx支

付。

三、如被告xx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以上付款义务,则原告xx有权就剩余实际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完毕,还有权要求被告以5096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XX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被告xx公司将以上款项付至原告xx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行:

xx支行,账号:

800101081308011,户名:

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由该经营部开具收据代收。

五、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124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62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娇

篇二:

xx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xx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雨民初字第2915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男。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XX年11月22日受理了原告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由审判员胡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与xx于20XX年11月26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xx因承建中建三局湘江名城工程租用原告建筑器材,合同对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滞纳金等内容进行了相关约定。

20XX年2月3日,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上盖章。

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xx尚欠原告建筑器材及租金未归还,被告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1、解除《建筑器材租赁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XX年11月21日所欠租金、其他费用共计101376.70元;3、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XX年11月21日的滞纳金135027.03元以及至全部清偿之日的滞纳金(按照日率千分之三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欠原告xx租金及其他费用101376.70元、滞纳金19261元、诉

讼费2463元,共计123100.7元,此款被告xx公司于20XX年1月10日前支付原告xx人民币41000元整,20XX年3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xx人民币41000元整;余款41100.7元于20XX年5月20日之前付清;

二、如被告xx公司不履行或未按时履行以上第一项的给付义务,则原告xx有权要求被告xx公司一次性履行以上全部债务,并有权要求被告xx公司自20XX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租金本金及器材赔偿应付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xx公司将以上款项付至原告xx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

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开户行:

长沙银行望城支行;账号:

800101081308011;由长沙市开福区靳盛建筑材料经营部开具收据代收;

四、原告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492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463元,由原告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霞

篇三: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临民初字第15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男。

被告杨某,男。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承建了临湘市占桥镇新沙村长4400米,宽3.5米的通村公路,由于自己没有机械设备,于20XX年12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租借机械设备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了整套机械租借价格为每平方米2元整;租期为40天,如超过1天被告补偿原告1000元;在工作期间如正常损坏电机及其它设备,由原告修理,如出现超作不当引起设备损坏由被告负责;同时还约定了拌料机、平整仪、模板等机械设备的价格及各种型号电缆线的长度,如被告丢失应照价赔偿。

在机械租赁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

20XX年1月11日租期期满,原告找被告结算租金时被告无理拒绝。

尔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租金、返还机械设备,赔偿损失但被告拒不履行。

为此,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3400元;支付超期违约金90000元;返还赔偿79900元的机械设备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

原告身份证。

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

证人1书面证明一份。

证据3:

证人1身份证。

证明方孝垂承包占桥镇新沙村的通村公路工程后转包给了被告。

证据4:

机械租借合同一份。

证明原告出租给被告的机械设备价值79900元;租期

从20XX年12月1日起40天,如超过1天按1000元计算;租赁价格以4.4公里长,3.5米宽计算;机械设备如有丢失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

证据5:

证人2证明一份。

证据6:

证人3证明一份。

证据7:

证人4证明一份。

证明被告拖欠租金和拒还机械设备引起纠纷,原告为减少损失曾多次主动与被告协调。

证据8:

四合村通村公路施工合同。

证据9:

工程设备租赁协议一份。

证明因被告违约,原告承包四合村通村公路建设后被迫向他人承租机械设备,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10:

收条。

证据11:

领条。

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铲车、拌料机司机的工资1200元。

被告辩称:

1、根据原、被告的补充协议,被告实际只欠原告租金4165元。

2、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要求支付超期租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被告没有阻止原告拖回机械设备。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

被告的身份证。

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

机械租赁合同一份。

证据3:

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凭条一张。

证明机械租赁的租金原、被告经协商后以工作日结算,不再按原合同的约定的计算方式。

证据4:

原告已领取的租金帐目记录,证明被告实际只欠原告租金4165元。

证据5:

证人5的调查笔录,证明机械设备未撤走的实际情况。

证据6:

证人6的证言。

证明按交易习惯应由被告撤走机械设备,工程完工后被告曾要求原告拖走机械设备。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0无异议。

对证据2、3、5、7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因为以上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无法确认证明内容是其所述。

对证据4机械租借合同一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在20XX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替代了原合同。

对据6有异议,因为证词的内容与证明目的自相矛盾,证人与原告还存在亲戚关系。

证据8、9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11中实际工资只有400元。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2无异议。

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有异议。

认为结算凭条不是针对被告承建的此项工程,凭条也未改变原合同约定的主要事项。

按工作日计算是被告单方写的,原告并不知情。

证据4被告的工作记录是被告单方的记录凭证,未得到原告的确定,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证据5与证据6中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则证人是被告实际合伙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缺乏证明力。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的证据1、4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的证据2、3、5、7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其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对其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对证据6李勇军的证言本院予以采信,但其证言未证明被告阻止了原告拖走机械设备。

原告的证据8、9、10、11与本案无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的证据1、2、5、6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的证据3结算凭条一份,此凭条约定的内容不完整,凭条未确认机械的出租时间,无法计算租金数额;原告称此凭条不是针对本案机械设备租赁业务,为此,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的证据4帐目记录单是单方记录凭证,也未得到原告的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案外人李某承包临湘市占桥镇新沙村长4400米,宽3.5米的通村公路后转包给被告,被告因无机械设备,于20XX年12月1日与原告签订机械设备借租合同一份。

合同中约定整套机械租借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2元整(原告负责安装接线、机械维修);租期为40天,如超过1天被告补偿原告1000元;在工作期间设备正常损坏,由原告修理,人为超作不当引起设备损坏由被告负责;同时还约定了拌料机开关及主缆线、平整仪、模板等设备的价格

及各种型号电缆线的长度,如被告丢失应照价赔偿。

合同签字后原告把整套机械设备送至临湘市占桥镇新沙村施工工地,并于20XX年12月2日全部安装完毕,20XX年12月3日工程正式开工。

施工过程中,被告一共给原告支付租金13400元;因机械设备正常损坏,原告维修设备向被告预支了1735元,因被告人为超作不当,原告维修平板振动器与水泵开支的390元应当由被告承担。

20XX年1月29日工程结束后,原、被告协商了租金计算方法与数额,被告要求按每天800元,28个工作日计算期租金,但原告坚持按原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租金,最终原、被未达成变更合同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导致租赁的机械设备未能及时清点并运走,长期闲置在占桥镇新沙村。

在本院主持下,20XX年5月18日,原、被告在占桥镇新沙村原施工地进行了机械租赁设备清点并交接,原告自己雇车将所有的机械设备运回。

经过清点,被告丢失了租借的模板3块与单相绝缘铝芯线60米,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模板3块价值99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20XX年12月1日签订的机械设备租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工程结束后原、被告对租金进行了协商,但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主要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未变更原合同。

合同中没有约定机械设备归还与运输由谁负责,原告是自行将设备送至被告的施工工地上并安装,按交易习惯与技术因素原告应当自行撤下机械设备并拖回。

当然,原告机械设备的撤回与清点需要被告真正的配合,对机械设备的长期闲置在占桥镇新沙村施工工地被告存在相应的过错。

原告称是被告阻止其拖回机械设备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其要求按90天计算超期租金,本院不予支持。

按合同约定,机械设备的租期为40天,超过1天按1000元计算租金,被告共租借机械设备58天,应当支付租金48800元(4400米×3.5米×2元/?

+18天×1000元/天)。

扣除被告在承租机械设备期间支付的租金13400元与机械维修款1345元,被告还应当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