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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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促进省政协工作的发展,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他有关干部人事政策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干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除对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外,凡需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实行竞争上岗。
(三)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或破格提拔。
越级或破格提拔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人选外,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机关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干部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三、干部任免权限
(一)省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调研室主任、副主任,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如属民主党派干部,由省委统战部推荐,经与省政协党组协商统一意见后,由省政协党组报省委),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任免。
(二)省政协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后任免。
(三)省政协机关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正处级秘书、副处级秘书,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务,由省政协党组讨论通过后任免,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职数审批备案。
其中,人事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规定程序任免。
(四)省政协机关主任科员、正科级秘书、副主任科员、副科级秘书、科员、办事员、事业单位科级以下职务(含科级),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免。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免,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免。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省政协机关厅级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根据机关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向省委组织部提出任用职位拟提拔任用考察建议人选,经省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由省委组织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初审同意后,按有关要求正式呈报省委审批,并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任免。
(二)省政协机关处级领导职务,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竞争上岗,并按竞争上岗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省政协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人事处根据机关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按任职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报省政协党组讨论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由人事处进行考察,报省政协党组讨论决定。
(四)省政协机关科级干部、科员,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由人事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报省政协秘书长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人事处进行考察,报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省政协党组或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省政协办公厅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或人事处负责人要全面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干部(工人)年度考核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山西省公务员考核施办法(试行)》,规范我会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管理,结合我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省政协机关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由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和人事处处长为成员。
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年度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重点是工作实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中优秀等次名额占参加考核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四、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被考核人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以处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三)处室领导对本处室工作人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处室领导作出评鉴意见;
(四)考核领导小组评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向本人反馈。
五、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工资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干部(工人)轮岗规定(试行)
根据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务员法》,结合省政协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职位轮换(轮岗)的原则
(一)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对在同一职位上工作的干部,进行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二)干部职位轮换(轮岗)工作应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要坚持干部的合理流动,又要注意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干部职位轮换(轮岗)既要与调整领导班子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相结合,又要与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干部的全面培养,又要注意发挥每个干部的特长,充分调动积极性。
(四)干部职位轮换(轮岗)既要坚持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又要坚持部门服从全局,个人服从组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职位轮换(轮岗)决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二、职位轮换(轮岗)的对象和范围
(一)干部职位轮换(轮岗)的对象,为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重点是处级领导干部。
工勤人员轮岗,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二)拟提任副处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于部,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上任职经历的,一般应当职位轮换(轮岗)。
(三)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职位轮换(轮岗)。
(四)直接从事人、财、物等管理工作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的,需有计划地职位轮换(轮岗)。
(五)职位轮换(轮岗)的年限,可根据职位职责不同和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不进行职位轮换(轮岗):
1.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2.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职位轮换(轮岗)的。
(七)干部职位轮换(轮岗)的范围
1.处级职务干部在不同处室、事业单位之间职位轮换(轮岗)。
2.担任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在本处(室)、单位内进行职位轮换(轮岗)。
三、职位轮换(轮岗)的组织实施
(一)处级干部的职位轮换(轮岗),由党组统一安排。
(二)科级以下(含科级)的职位轮换(轮岗),在本处室、单位进行轮换(轮岗)的,由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安排;跨处室的职位轮换(轮岗),由人事处报秘书长会议审定。
(三)人事处负责拟定干部职位轮换(轮岗)方案,报秘书长、党组研究确定。
(四)在干部职位轮换(轮岗)离职前,须由有关领导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职审计。
干部(工人)调配规定(试行)
一、调入原则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内,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公开选调或商调的办法调入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和工勤人员。
(二)调入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电脑基本操作技能,并符合调进部门(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实行计划生育。
(五)自己能解决住房。
二、调入程序
(一)处室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调入人员申请。
(二)人事处根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编制、缺编岗位所需条件等情况,向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提出采取公开选调或商调的办法调入人员的建议。
(三)省政协党组如决定采取公开选调的办法调入人员,按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决定采取商调的办法调入人员,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1.处室、省政协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个人推荐调入对象;
2.人事处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提交省政协秘书长或党组会议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3.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形成翔实的考察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调入人员确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人事处报省编委办公室申办空编卡,省人事厅申办增人卡,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调入手续。
5.调入的人员,必须按调令规定期限报到,上岗工作。
三、调出程序
处级干部调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和分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省政协秘书长、党组同意后办理;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工人调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省政协秘书长同意后办理。
调出的人员,须清理退还原负责管理或使用的单位财产和文件、资料等,工作交接结束后到组织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借调干部(工人)管理办法(试行)
一、借调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出借调人员申请;
(二)人事处根据编制、人员情况拟定借调人员方案或建议;
(三)报秘书长审定并经省政协秘书长会议研究确定;
(四)确定借调人员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借调手续。
二、工资福利
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研究确定。
三、调动原则
(一)借调人员根据工作实绩,在借调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两年,经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正式调入申请;
(二)人事处根据单位编制、职数等情况拟定是否调入建议,报秘书长、党组研究确定;
(三)确定调入人员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干部培训制度(试行)
为全面提高省政协机关干部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政协服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省政协机关的工作任务和职位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干部培训。
二、干部培训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实效性,着力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
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行为规范及政协理论与实践知识等。
根据工作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培训:
(一)强化任职培训,提高担任领导职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科学决策、依法从政、组织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加强知识更新培训,抓好计算机、外语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三)抓好学历教育,提高机关干部、职工总体学历水平。
(四)注重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形式,加强对年轻干部丰富阅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和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培训。
四、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成绩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在职工人聘用干部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我省《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晋人录字[1989]85号)和《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从在职工人“五人”毕业生中聘用干部的通知》(晋人字[1992)5号),切实加强我会在职工人聘用干部管理工作,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为深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充分挖掘人才,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编制定员以内,根据干部岗位缺额及需要聘用干部。
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可从在职工人“五大”毕业生中聘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德、能、勤、绩全面的考核。
二、聘用制干部计划指标
各事业单位须向人事处申报聘用干部计划,由人事处汇总,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联合下达聘用干部计划指标。
三、聘用制干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解放,有改革开放意识,开拓创
新精神和勤奋务实作风。
实绩突出;
(二)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
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知
识及管理工作能力;
(四)首次聘用的年龄四十周岁(含四十周岁)以下;
(五)毕业后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外单位调入者须在政协工作三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制干部条件又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聘用。
(一)在拟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并胜任工作的业务骨干;
(二)获得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
(三)取得相当于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在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主动调入事业单位的。
五、聘用程序
(一)根据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聘用制干部计划指标,用人单位会同人事处对拟聘人员按照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要进行考试,根据考核、考试的结果,经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提出拟聘人选;
(二)审查报批。
拟聘人员填写《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人事处审查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三)试用期。
经批准的聘用制干部试用期为半年。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聘用制干部应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并进行考核;
(四)签订合同。
试用期满合格,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聘用制干部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聘用制干部的调动按山西省人事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录字[1989)85号)办理。
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关于市(厅局)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规定》(晋办发[2005)20号)和省委组织《关于省管市厅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晋组通宇[2006)29号),切实加强我会工作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
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按规定的组织手续报批。
(一)厅级干部因公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必须将出国任务审查批件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送人事处,报秘书长审批。
(二)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执行公务,由办公厅里统一安排,人事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离退休干部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三、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
(一)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称,不得降格以求。
任何人不得接受外商资助出访,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不得授意外方发邀请函电。
(二)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和从事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任何人不得搭车出访,不得替代专业人员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
四、在境外活动时,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出访,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一个匡家或地区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天以内,出访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时间合并计算不超过15天。
一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出访时间合并计算不得超过15天。
六、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任务结束后,必须按外交部的规定在15天内将护照交由省外办统一管理,同时向省外办和人事处报送出访报告。
七、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保障。
(一)由省政协办公厅安排因公出国(境)的,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费用由办公厅或所在单位负担。
(二)以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组团因公出国(境)的,费用由组团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核拨。
(三)参加其他单位组团因公出国(境)的,费用由组团单位负担或由组团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核拨。
因公出国(境)的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和我省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用汇限额,不得超出预算,不得变相向下级单位转嫁费用。
八、因私出国(境)必须在征得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秘书长同意后,将申请材料送人事处,经秘书长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出国(境)手续。
因私出国(境)申请必须写明:
本人身份、出国(境)事由、所去国家或地区、出国(境)时间等内容。
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
国(境)外亲属邀请函、对方身份和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等。
因私出国(境)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和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
九、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坚持原则,站稳立场,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机密,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省政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查、
更改出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待
遇、因病死亡或奖惩等事宜,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子女、亲属入党、参军政治审查,可查阅干部档案。
编
写史料、地方志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
如干部已经死亡或有病不能口述,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干部档案。
三、除组织干部部门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上级
和同级干部的档案。
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四、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必须派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查
(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
可查阅。
五、查阅干部档案时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不准拆散档案和在档
案上涂改、画圈、污损或抽出档案材料。
六、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借用单位
应在《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中说说明明理由,经主
管干部档案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如超期使用,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七、借用单位对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证安全,不得
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一、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应按中组部制定的《关于干部材料收集归
档的规定》,经常收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
二、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
按要求把归档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三、根据干部工作的需要和干部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干部档
案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干部本人收
集材料,补充档案内容。
四、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干部档案材料移交表》装订成
册,并将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及时归档,以防遗失。
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鉴别工作应以中央有关文件为依据和准绳。
在鉴别工作中,
要坚持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材料的取舍
要严肃慎重,以保持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和精炼性。
二、凡是干部档案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里面撤出材料,必须专
人把关。
对比较重要材料的取舍,应请示主管领导。
三、未经鉴别,任何人都不得和私自将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里
面撤出材料,违者,应查清情况,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鉴别工作应纳入干部档案工作正常业务,可随时或定期进行。
五、材料经过鉴别,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并且符合归档材料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2、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
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3、必须手续完备;4、
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
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应及时准确归入干部本人档
案。
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及时将档
案转递给新的主管单位,并在干部档案名册上予以注销。
二、转递改变干部档案,应根据调配任免通知办理转递手续,详
细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密封后以机密件通过机要交通
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以平信、挂号、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
自带。
三、转出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成卷,不
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干部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
立即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五、对转出的干部档案,逾期一个月未见回执退回,要及时发函、
发传真、电话催取,以防丢失。
回执退回后,应贴在转递通知单
的存根上。
六、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要认真查找,确实查不到干部下落
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应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七、凡转出的干部档案,在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入历年的干部档案
转出名册,以便查找。
干部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一、在干部档案的接收、转递、借用及日常工作中,必须捡查核
对,干部名册应与档案相符,干部档案目录应与干部档案材料相
符。
二、接收干部档案时,看是否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看单位、姓
名、职务是否相符;看档案内容是否与档案转递单开列的材料项
目相符;看有无不需归档的材料;看档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整
理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三、转递干部档案时,一要清点材料,整理装订;二要注销档案
名册,注明转出去向;三要办理转递手续。
四、接待查阅档案时,档案的取出和收回要清点材料,以防丢失。
五、每半年检查一次借出档案退回情况,逾期末还者,要及时催
回入库或补办续借手续。
六、每半年按干部名册核对一次干部档案名单,管人与管档相一
致,杜绝有人无档或有档无人的现象。
干部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档案必须入库放在专用铁质档案柜内安全保密地保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
二、做好干部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光、防高
温工作,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
库内温度
控制在14C-240C,相对湿度满足45%-65%之间。
三、建立干部档案登记薄,每半年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
四、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干部档案库房。
五、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
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提供干部的全面情况和涉及其他重要问
题的材料,不准携带干部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六、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乱扔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一律按保
密材料办法进行处理。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
三、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四、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
与安全。
五、做好干部档案的基础建设的业务指导,促进干部档案管理制
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交接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一、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
应把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
二、凡归档的材料,应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且不能使用
圆珠笔、铅笔、红色或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档案材料;
三、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注意材料质量,由组织上形成的档案材料
应盖有公章、填写日期,由个人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填写姓名、日
期;
四、人事档案部门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