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压供用电合同官方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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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压供用电合同官方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高压供用电合同(官方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供电方(供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费开户银行:

  帐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3、用方休息日: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供电。

  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一常一备/一路常用2、供电电源:

  1常用电源①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

  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

  

(2)常用/备用电源①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台,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

  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保安电源①供方以千伏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台,千伏安/台电高压电动机千瓦/台,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UPS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

  4、常用电源与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三、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

  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l、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电源名称供电电压/量电电压KV计量设备规格精度级计算倍率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CT常用电源PT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CT常见/备用电源PT有功电能表无功电能表CT备用/保安电源PT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

  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

  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

  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l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l、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

  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O.85。

  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个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1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

  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

  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调度通讯1.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双方约定:

用方设备由供方调度。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方电话录音:

  用方电话: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用方不得擅自更动。

  3、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5、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其他约定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

  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理手续,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措施,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

  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7、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

  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9、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时,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1、供方违约责任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况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②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它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③用方有自各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④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⑤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1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供方对外停电,用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方责任便事故扩大部分的责任。

  2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甘用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4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5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6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7用方违反其他约定第8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

  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

  本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供电时间a.已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b附件二:

  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

  (盖章)签约人:

  (签章)签约时间:

  年月日供电人:

  (盖章)签约人:

  (签章)签约时间:

  年月日附件一: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1、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

(2)项原因造成用户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赔偿。

  用方在停电时间内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的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

  对停电责任的分析和停电时间及少供电量的计算,均按供电企业的事故记录及《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办理。

  停电时间不足l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按实际时间计算。

  2、因供用电合同中供方违约责任第3项原因造成用方损失的,供方按用方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方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电压变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方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电压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方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电压记录为准。

  3、供电频率超出允许偏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如用户未装此项仪表,则以供电企业的频率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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