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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话语民主的虚拟政治秩序研究

基于话语民主的虚拟政治秩序研究

梁美妍

2012-10-1014:

06:

18   来源:

《学术交流》2012年5期

  

  【内容提要】所谓虚拟政治秩序,是指互联网政治系统的政治结构与政治功能相协调,政治实体、政治规则和政治控制等结构性要素良性互动。

其一般条件是:

政治实体有足够的政治理性、明确的身份认同和利益诉求;政治规则应以正义、公平和良善等为基础并吸纳被统治者意见;政治控制应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但互联网环境下政治实体的主体悬置和群体极化、政治规则的正义性丧失以及去权威化和去中心化导致的政治控制力减弱,对虚拟政治秩序造成了威胁,需引入话语民主以重建虚拟政治秩序。

国家层面应以电子政务为依托,扩大网络参政议政;联合网络媒体,以媒体议题设置功能引导舆论;设立民意专员并加强同宣传部门、网管部门和意见领袖媒体等的合作。

公民层面应推举意见领袖,发挥其传递、引导、解释和价值影响功能;为利益群体设立参政议政的政治社区,促进深入对话和限制敏感话题的无序传播;成立网络社团,发挥其“排气孔”和“安全阀”作用。

  【关键词】话语民主政治秩序公共领域虚拟社会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社会嵌入对政治制度、权力分配、政治过程、政府管理、公民政治参与甚至国际关系等领域的深刻影响,甚至有学者提出了互联网政治学[1]。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其引发的政治失序成为政治学和社会学中的重要问题。

党和国家也十分重视互联网秩序问题,胡锦涛同志在2011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

在此理论背景与现实要求下,系统地审视互联网环境中的虚拟政治秩序和政治失序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虚拟政治秩序的提出

  现代意义上有关“政治秩序”最引人瞩目的现实无疑是20世纪末期的“苏东剧变”,即东欧各国政治经济制度的根本性变化。

日裔美籍学者福山基于此提出了“意识形态的终结”,但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却认为“文明的冲突”仍然存在,“后冷战时代”的文化和宗教差异而非意识形态的分歧将导致世界几大文明间的竞争和冲突。

两位学者表面上有差异的观点却在追问同样的问题——政治秩序何以可能,即如何从霍布斯的“利维坦”走向罗尔斯所说的“良序社会”。

对政治秩序问题的探究可追溯到古希腊,现代很多学者也对“政治秩序何以可能”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究。

例如:

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以社会动员和政治制度化为基础提出了政治秩序模型,即,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不稳定。

阿尔蒙德等人在《比较政治学:

体系、过程和政策》中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解释政治稳定,以结构分化和文化世俗化为基础,认为政治发展就是结构分化后使得政治体系、过程和政策三个层次的功能协调发展。

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以达尔文自然选择的进化论为模板,提出政治进化过程中政治秩序的稳定需满足三个条件:

强大的国家、法治和让统治者负责的机制。

国内对中国政治稳定的研究主要有理性选择理论、文化研究路径(如政治文化、社会心理研究)和结构分析等三大传统,在研究范式上则主要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现代化理论、集体行动与社会运动理论、社会冲突理论和社会失范理论等。

有学者以亨廷顿的政治秩序模型为基础,提出了修正的政治秩序模型:

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投资社会资本)=政治不稳定[2]。

还有部分学者从社会资本视角探讨政治秩序问题,认为社会资本是政治秩序运行与维持的社会基础和政治资源,而政治秩序是社会资本培育的一个内在向度[3]。

  秩序与稳定有密切关系,政治稳定是指“相对的持续性和政治体系的一些比较基本和主要的成分,如基本的政治价值、文化和政治的基本组织结构,不发生变化。

”[4]根据政治秩序的三要素(政治实体、政治规则和政治控制),可以将政治秩序界定为“统治阶级为维护或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而根据一定的政治理念制定一系列政治规则,并运用这些政治规则来对各政治实体实施政治控制的政治过程及其所呈现的政治状态。

”[5]互联网时代的政治秩序问题更加复杂:

一方面,以互联网为物质基础的虚拟社会有特殊的政治实体和政治规则,网民特殊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使得虚拟社会很容易陷入无序状态;另一方面,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型媒介为现实社会中的集体行动和社会动员提供了快捷而低成本的渠道,这对现实社会的政治秩序也提出了挑战。

互联网政治是政治实体以互联网为工具,按照一定的规则并在一定的政治控制下参政议政以实现其政治权益的行为和过程。

互联网政治学关注的主要议题有[6]:

去中心化、参与、社区、全球化、后工业化、理性主义、治理和自由主义。

我们可以把互联网政治秩序以及现实政治秩序中与互联网紧密关联的部分统称为“虚拟政治秩序”,并根据结构功能主义将其简洁地界定为,互联网政治系统的政治结构与政治功能相协调。

维持虚拟政治秩序的一般条件是:

虚拟政治实体应具有明确的身份认同、明确的利益诉求和足够的政治理性;虚拟政治规则的内容应以正义、公平和良善等社会价值为基础,其制定过程应吸纳被统治者的意见;政治控制应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虚拟政治失序的成因分析

  当虚拟政治秩序的实现条件得不到满足时,政治结构就不足以实现政治功能,就会出现虚拟政治失序,具体体现为个人行为失范和社会整合程度降低。

虚拟政治秩序的条件和失序的背景,与互联网所形成的虚拟公共空间(姑且称为“虚拟公共领域”)的特点密切相关。

例如,身份的匿名性、此在的流动性、行为的交互性、语言的碎片化以及政治参与的去权威化和去中心化,等等。

我们从互联网政治中的政治实体、政治规则和政治控制等方面,对虚拟政治失序的原因和机制进行初步探索(参见图1)。

  政治实体乌合网民趣缘群体主体悬置群体极化

  政治规则程序正义工具理性

  政治控制国家暴力市场权力物质控制制度控制

  匿名性流动性交互性碎片性去权威化去中心化作为虚拟公共领域的互联网

图1虚拟政治失序机制示意图

  1.互联网政治中的政治实体

  狭义的政治实体仅指拥有实际政治统治权力的政治机构和组织,但在民族国家和政党政治背景下,政治实体却可以区分出三个层次[7]:

公民、阶级、民族,它们是原生型的政治实体;代表公民、阶级、民族利益的政治组织;取得统治地位的阶级及其政党建立的国家及其机构和人员。

在互联网政治生态中,公民(网民)的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和无序性都大大增加,因此,在研究虚拟政治秩序时我们仅针对网民这一个特殊的政治实体进行分析。

网络技术的虚拟性、超时空性和即时性等特征,造就了各种“趣缘群体”和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

“乌合网民”不等于理性网民;“趣缘群体”不等于利益群体。

趣缘群体是与血缘地缘和业缘不同的基于个人兴趣并以专业网站或分众论坛为基地的网民;乌合网民则是散布于各种网站和论坛上的数量庞大的围观者、灌水者、潜水者和谩骂者等等。

数量庞大的“趣缘群体”和“乌合之众”使得传统政治学中所强调的具有自我同一性的主体面临“主体悬置”和“群体极化”的危险。

  主体悬置体现为政治主体的虚化和抽象化。

虚拟性和匿名性几乎使得每个网民都有多个不同注册名(俗称账号或ID),网民可以依据不同的情境、语境甚至情绪随意变换身份,这直接导致互联网政治中政治实体的不稳定性和不可识别性——政治主体被虚化;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转型中多元利益群体和多元价值观并存,公共权力使用不当导致了众多社会矛盾,使得互联网上无特定利益诉求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政治现象日益增多——政治主体被抽象化。

被虚化和抽象化的政治主体很容易产生无责任的政治言论和行为,并可能最终导致虚拟政治失序。

虚拟公共领域的技术特性还造成了“群体极化”这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现象。

群体极化(GroupPolarization)由传媒学者詹姆斯·斯托纳在1961年首次提出,并被桑坦斯引入互联网研究。

它指的是“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协商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

”[8]这一特殊的社会心理现象既与意见领袖压力以及随之而来的从众行为有关,也与泰弗尔社会认同理论所说的社会比较及其带来的内群偏向和外群歧视有关。

不管怎样,都可能形成哈贝马斯所说的“虚假的一致意见”。

  在中国政治语境中分析群体极化与虚拟政治秩序的关系时,应注意两种特殊的现象——“五毛党”和“数字鸿沟”。

前者指的是现实社会中的某些利益团体雇佣的“网络推手”或“舆论操纵者”,因传说每篇帖子价值五毛钱而得名;后者指的是个人、组织或地区等在互联网意识、设备和知识上的差异。

那些没有经济条件接触电脑和没有掌握网络知识的人因无法参与虚拟公共论坛而处于无人代言的弱势地位。

“温甬动车脱轨事件”中大量中产阶级网民通过网络舆论推动了事件的高调解决,而“某某煤矿死亡多少人”这类事件则由于煤矿工人几乎没有网络代言人而最终被低调“和谐”。

“五毛党”和“数字鸿沟”的存在,不仅短期内加剧了虚拟公共领域中的舆论偏向,而且还可能在长期影响现实政治格局和秩序。

  2.互联网政治中的政治规则

  “无规矩不成方圆”,虚拟政治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治规则、政治规范或政治制度。

三者在广义上可以通用,“政治制度是一套规则体系,一旦被制定出来并运用于社会政治生活,就以其制度化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规制了政治主体的交往原则、行为边界和奖惩措施。

”[9]结构制约行动,行动反作用于结构。

个人行为失范导致虚拟政治失序,但个人行为失范的原因却往往可以从社会结构中寻找。

在互联网环境下,核心价值体系的缺失和政治控制可能性下降,使得政治规则过于强调程序正义和工具理性,忽略了实质正义和价值关怀,从而没有满足政治规则的正义性要求。

而正义性是罗尔斯“良序社会”的基础和核心,只有以正义性为基础的政治规则才能满足公共利益,成为政治共同体的价值依托、自我认同的来源和政治秩序的基本保证。

  互联网政治规则丧失正义性的原因在于:

第一,互联网政治主体悬置使得自我认同极其困难,不仅如此,网络的跨时空性还使得不同价值体系的冲突加剧。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抓大放小”,很难保证政治规则能顾及所有网络政治参与者。

只有使得政治活动的组织原则与组织程序不断取得社会认可、并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才能在政治制度化中体现出正义性原则。

第二,互联网的虚拟性、流动性和跨时空性等特征使得管理部门很难以人为本地制定过细的政治规则,也很难根据环境变化及时修订旧规则和制定新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不变应万变”,很难顾及新的利益诉求而难免牺牲部分正义性。

同时,政治规则也很难达到亨廷顿提出的衡量政治制度化水平的四项标准,即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内聚力。

第三,互联网中的政治规则一般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和网站管理方自上而下直接指定,这种未经网民(公民)充分协商和讨论的由外向内的规则很难得到网民认同。

这种忽略网络自组织能力的规则在维持虚拟政治秩序时的作用自然会打折扣。

  3.互联网政治中的政治控制

  价值和规范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才能实现,“价值系统不会自动地‘实现’,而要通过有关的控制系统来维系。

在这方面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

”[10]政治控制就是以政治规则为基础,对政治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控。

在具备了政治权威赋予的合法性和政治权力赋予的强制性之后,政治控制效果则最终依赖于一系列的政治控制机制。

互联网虚拟公共领域的去权威化和去中心化使得政治权威对政治控制的作用越来越小,但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政治权力却可以发挥明显的作用。

政治控制机制一般可区分为物质型和文化型/制度型两种,控制主体一般可分为国家(例如:

通信管理局和网络警察)和市场(例如:

搜索引擎和论坛版主)。

国家在域名解析时直接阻断国外某些恶意的政治类网站甚至像推特(Twitter)这样的社交类网站、通信管理局对国内未备案网站直接在物理层面切断网络接入线路以及网络警察通过IP地址定位违规网民等手段,是国家层面我国目前使用最多的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物质型政治控制机制;搜索引擎公司对用户搜索进行敏感政治词汇过滤、博客系统将敏感词汇以星号显示以及论坛版主直接删除敏感帖子或冻结/删除帖主账号等手段,是市场层面常用的物质型控制机制。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并将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的行为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罪”,这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制度型控制机制;注册账号时阅读用户协议、使用论坛前阅读置顶的论坛新手指南及各种网络礼仪等,是市场层面的制度型控制机制。

  在“文化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应该对维护虚拟政治秩序的政治控制方式进行反思。

米格代尔认为,社会控制的增长可以通过服从、参与和合法性等三个指标来体现。

“服从和参与可能起因于公民对面临的奖赏和惩罚的个人计算,而合法性则包含对包含了奖赏与惩罚组合的国家的象征性结构的接受。

”[11]因此,只有被统治者内化的政治规则才能产生规范作用,只有其合法性得到被统治者认可的控制手段才有效。

自上而下强制颁布实施的条例,对虚拟社会的作用在控制力、深度和持久性上可能要低于自下而上协商制定的条例。

再加上互联网从技术上为政治利益表达提供了诸如国外主机和IP代理上网等多样化的替代渠道,因此,过滤、删帖和封号甚至断网等物质型政治控制手段只能在特定时空起到有限作用。

更重要的是,强制手段可能带来负面结果:

对市场来说,提供互联网互动平台的公司可能面临顾客忠诚度下降和利润下滑;对国家来说,网民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度下降可能最终危机虚拟政治秩序。

因此,互联网政治控制应该以良善为价值导向,以预防、协商、疏导、劝阻和教育等为主要控制手段。

  三、基于话语民主的虚拟政治秩序

  互联网是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是了解民情、汇聚民智的重要渠道。

鉴于互联网公共领域和虚拟政治主体的诸多特性,以及我国当前互联网政治规则和政治控制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本文以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为基础,提出建立以话语民主为基础的虚拟政治秩序(参见图2)。

  电子政务新闻媒介民意专员话语民主意见领袖政治社区网络社团

  国家虚拟公共领域公民

图2基于话语民主的虚拟政治秩序建构图

  1.虚拟公共领域与话语民主

  公共领域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公共交往空间,这种交往主要是以对话、商讨、辩论等话语形式展开的。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包含公众、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以及公众媒介或公共场所等三个结构性要素。

1990年代至今,新闻组、电子邮件列表、聊天室、电子公告板、贴吧、社交网和微博等互联网工具先后成为大众广泛使用的沟通工具。

特别是1998年互联网被联合国称为“第四媒介”后,互联网在政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2003年是中国的“网络舆论年”,当年的“孙志刚事件”经网络发酵后最终导致我国收容遣返制度的废止。

目前,中国的各种政府论坛和民间论坛都比较繁荣,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搜狐网的“军事社区”等等。

但互联网能否真的成为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呢?

有学者认为,公共领域是话语民主得以展开的重要条件,网络的兴起为话语民主提供了更有利的空间和平台,网络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使话语民主的展开获得了更好的条件;网络的批判性和互动性使话语民主的影响力得到提升;网络使话语民主获得了更加制度化的形式和力量。

网络公共领域的话语民主为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提供了新的来源,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新的途径,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更活跃的形式[12]。

但同时也有持悲观论调的学者认为,由于网络空间话语主体的政治身份难以界定、网民私人角色与公共性原则的冲突、网络话语理性与非理性交织、言论的分散化、碎片化等特点,使得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与条件在网络空间里难以实现[13]。

我们认为,网络论坛要成为真正的虚拟公共领域并在互联网政治中发挥作用,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开放性、独立性和关注公共利益。

就中国目前的互联网状况看,“关注公共利益”这个条件完全满足,不管是关切自身利益、无特定利益还是无直接相关利益,网民借助网络这个快捷、低成本、匿名和即时性的工具,都能给予真诚关注;“开放性”这个条件基本满足,绝大多数网站都能对所有公民免费开放注册,尽管有些网站要求实名验证或者刚注册用户不能马上参与讨论;“独立性”这个条件还不太满足,不管是搜索引擎还是论坛,都会受到技术层面的过滤、管理层面的删帖、警告或封账号以及制度层面的惩罚。

  尽管互联网离理想的公共领域还有一定距离,但通过在政治实践中引入新机制,在利益表达的有序性、有效性和政治/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之间可以达成某种平衡,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达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所倡导的“重叠共识”。

就目前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中国互联网政治现实看,我们认为哈贝马斯提出的“话语民主”理论(Discoursedemocracy)可以充当这种新机制。

话语民主的基础是公共舆论和意识的形成以及对话过程的制度化,要求把交往理性中的商谈原则贯彻到政治领域。

实际上,理性协商也是公共领域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4]:

摆脱国家的经济权力而自治;推理而不是断言;自反性;理想的角色扮演;真诚;无层次地融入与平等。

话语民主将言语作为活动条件,将理解作为交往目的,并将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作为言语交往和理解的四个条件。

尽管互联网政治具有主体悬置、群体极化等缺点,互联网政治规则具有偏重程序正义和工具理性的缺陷,尽管互联网政治控制还有重物质轻文化的不足,但互联网技术毕竟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方便、快捷和低成本的平台,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话语民主的实现条件。

而互联网公共领域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国家和公民的共同努力。

  2.国家与虚拟政治秩序

  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的实现依赖于三个条件:

权威的理性化;政治功能专门化;各基层参与。

阿尔蒙德等人的结构功能主义秩序观也认为,政治结构分化对于政治功能实现和政治秩序维持都十分重要;同时,以公民态度、价值观、政治技艺和情感等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世俗化对政治体系的功能也会产生影响。

“世俗化的结果是,公众的参与不断增加,合法性越来越取决于政府的作为,政策倾向于改善生活质量的明示努力。

”[15]由此可见,政治结构分化在政治发展和虚拟政治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

要通过话语民主维持虚拟政治秩序,国家必须建立有利于话语民主的制度、机构和机制。

  为此,国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在推进电子政务的过程中增加公众参与。

以电子政务为依托,扩大网络参政议政范围,增加电子政务中的互动和对话平台建设。

例如:

在政府网站上设立公开的讨论区;设立“一站式”网上集中办公大厅;仿照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模式,分别突出网络公共舆论的参政议政、监督举报、网上行政功能,设立三种功能的分属栏目或网站,由人大、司法和行政部门分别管理。

第二,国家应加强与大型新闻媒体合作,充分发挥媒体议题设置的功能,对舆论进行良性引导。

第三,在政府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的“民意专员”岗位,专门监测、引导、收集和整理网络舆情,并加强同宣传部门、网管部门和意见领袖媒体特别是大型门户网站的合作。

  3.公民与虚拟政治秩序

  公民利益有效有序地表达是虚拟公共领域的基础,这与网民话语权密切相关。

一般来讲,网民话语权的产生途径主要有两条:

第一,由媒介到网民再到决策层。

传统媒介或互联网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或其他形式提出议题后,网民跟帖讨论后形成力量强大的网络舆论,并最终对政府决策层产生影响。

第二,由网民到媒体再到决策层。

网民私下发帖讨论某项公共事务后引起传统媒介或互联网媒介的关注,经由媒介报道后引起决策层关注。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对2009年77件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表明,其中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约占全部事件的30%[16]。

不管哪条途径,个人意见领袖和媒介意见领袖都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意见领袖”是政府和民众之间频发的利益摩擦和冲突的“社会缓冲层”,可以起到信息传递、行为引导、政策解释甚至价值影响等作用。

因此,可以考虑借鉴代议制民主模式,由网络论坛和社区定期推选出意见领袖,组成类似政协的组织,专门负责与政府协商对话。

同时,各种媒介网站也可以通过合作方式选择媒介意见领袖,以协调突发事件的评论和转载。

  当前我国多元利益并存,可以通过成立网络社团或设立专门的政治社区等方式,为利益群体搭建参政议政平台。

通过对突发事件和关切自身利益的其他事件的社区讨论,政治社区可以成为齐美尔所说的“排气孔”和科塞所说的“安全阀”。

同时,专业政治社区既可以将讨论和对话引向深入,还可以将话题限定在特定的公共领域,防止社会事件在互联网上的无序传播,避免一般社会事件演变为政治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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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民主的视角[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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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09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EB/OL].人民网,2011-11-10.

  (作者单位:

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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