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考点练习解析之欧阳文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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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考点练习解析之欧阳文创编

云考网

时间:

2021.03.12

创作:

欧阳文

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考点练习解析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了解税法定义时需注意: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

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二)税法的特点--了解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我国税法结构:

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有关税法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税法属于制定法而非习惯法

  B.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

  C.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

  D.税法具有综合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是授权性法规。

二、税法原则--掌握(分为两个层次,即:

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是( )。

  A.法律优位原则

  B.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正确答案』B

  

(一)基本原则(4个)--掌握含义、特点、适用情形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含义:

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

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

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考题·单选题】(2008年)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

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

  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

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

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

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例题·单选题】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正确答案』D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掌握含义并加以应用

6个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

法律>法规>规章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了解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种学说及含义:

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特点--4点(掌握)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考题·单选题】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征税机关

  B.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

  D.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

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职权--共6项(注意多选题)

  2.税务机关职责--共7项(注意多选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职权中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是( )。

  A.税收检查权

  B.税收行政立法权

  C.代位权和撤销权

  D.税收法律立法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

  

(二)纳税主体:

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共14项(注意多选题)

  2.纳税人义务--共10项(注意多选题)

  (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

(注意多选题)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了解

  要点内容

  

(一)产生

  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标志(即出现应税行为)

  

(二)变更原因--5条(注意多选题)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三)消灭原因--5条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考题·多选题】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B.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E.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

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掌握)

  税收实体法:

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

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

规范性(一税一法)、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

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1.含义:

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

  

(1)负税人:

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不一致的原因:

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

  

(2)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4)代征代缴义务人

  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5)纳税单位(了解)

  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掌握

  1.含义: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3个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

  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税源

  税源:

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

举例

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

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3)税目

  1.含义: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2.作用:

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

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3.分类:

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①列举税目:

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如:

消费税。

②概括税目:

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

如:

营业税。

  【例题·多选题】对税收实体法要素中有关课税对象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课税对象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B.税目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C.从实物形态分析,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D.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其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

  E.计税依据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从实物形态分析,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来看,其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

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

(三)税率--掌握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形式: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1.比例税率:

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1)形式:

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2)特点:

①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②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③计算简便;④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

  2.累进税率:

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即:

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率。

多用于收益课税,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

  

(1)全额累进税率:

  【举例】征税对象为3000时,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3000×10%=300。

  

(2)超额累进税率:

  【举例】征税对象为3000时,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500×3%+1500×10%=195。

  超额累进税率特点:

(注意多选题)

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②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③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④目前我国:

个人所得税中有三个税目使用此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为速算扣除数。

其作用是为了简化计算。

  【举例】征税对象为3000时,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3000×10%=300;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500×3%+1500×10%=195。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的差额=300-195=105,为速算扣除数。

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0×10%-105=195。

  (3)超率累进税率--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4)超倍累进税率(了解)

  超倍累进税率的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累进税率综合性考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累进税率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透明度高

  B.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单,但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不尽合理

  C.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

  D.计税基数是相对数时,超额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倍累进税率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超倍累进税率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额;是相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率累进税率,因为可以把递增倍数换算成递增率。

3.定额税率

  

(1)含义:

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2)目前使用: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

  (3)基本特点:

①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②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③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考题·多选题】(2010年)在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的税种有( )。

  A.资源税

  B.城镇土地使用税

  C.耕地占用税

  D.土地增值税

  E.城市维护建设税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2010年考试当年,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属于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土地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采取比例税率。

  【提示】按现在最新的规定,资源税中的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率。

  4.税率的其他形式(三组)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熟悉

  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

  通常:

名义税率>实际税率,

  原因:

(注意多选题)

①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可能不一致;②税率差异;③减免税的使用;④偷漏税;⑤错征税款。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熟悉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而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要大于平均税率。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税率综合性练习】

  【例题·多选题】税率是税收政策的核心要素,下列关于税率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定额税率与课税对象价值量大小成正比

  B.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高于平均税率

  C.速算扣除数是为解决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复杂而引入的

  D.超倍累进税率的计税基数是绝对数时,超倍累进税率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

  E.相对于全额累进税率而言,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复杂,但累进程度比较缓和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定额税率与课税对象价值量大小没有关系;速算扣除数是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复杂而引入的。

(四)减税免税-掌握

  【提示1】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全部税款。

  【提示2】减免税权限:

减免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即:

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关系】:

  区别:

①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②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

  比较:

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

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2)税率式减免--适用于流转税(解决某个行业或产品)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

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例题·单选题】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是( )。

  A.法定式减免

  B.税率式减免

  C.税额式减免

  D.税基式减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是税基式减免。

  2.减免税分类:

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困难减免)、特定减免(大多是定期减免)

  3.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1)税收附加:

也称地方附加

  

(2)税收加成:

加一成相当于加征应纳税额的10%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五)纳税环节--熟悉

  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

(六)纳税期限-掌握

  1.决定因素:

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形式:

  

(1)按期(如流转税)

  

(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程序法

  程序法涉及内容

  

(一)作用  

  保障实体法实施;规范和控制行政权行使;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

  

(二)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回避、职能分离、听证、时限制度

  (三)税收确定程序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稽查程序  

  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执行

  【其中重点掌握】

  1.税款征收中

  滞纳金:

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3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

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一、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通常所说的立法活动是包括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体现出广义立法的范畴。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有关调整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税收立法严格遵守各种形式法律规范制定的程序性规定,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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