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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背诵版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行为)(排除当事人行为、法院内部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

2.民事诉讼:

不告不理;强制执行力保障;法定性、规范性。

法院可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民商事仲裁:

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入口自治、出口强制);范围限定。

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可诉(调解协议)可确。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执行力。

3.民事司法程序=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简易(传统,小额),二审;再审)+非讼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除外),督促程度,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平等;2.同等、对等;3.辩论原则(适用诉讼全过程,不适用非讼、执行程序;当事人专属权,法院没有;口头或书面;实体问题、法律问题、程序问题);4.处分原则(当事人专属;诉讼过程,不适用非讼、执行;实体性处分、程序性处分;处分权相对性-需要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不损国益、社益、他人合法权益)。

处分原则针对诉讼请求,辩论原则针对事实和证据。

区分:

未将经质证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违背辩论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所有参与诉讼主体。

6.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合法性,抗诉(上抗下)+检察建议(同级、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备案,再审、对人、执行),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②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对人检察建议)③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

调查核实权:

当事人或案外人。

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三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不启动再审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

7.支持起诉原则:

公民个人不行,支持起诉者不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

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例外:

法定不公开、申请不公开。

不能查:

未生效、调解书、涉私涉密。

2.回避制度-自行、依申请、决定;被申请人在法院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工作,但紧急措施除外,法院作出回避决定(3日内作出)后,不影响已经进行诉讼程序效力。

申请人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3.合议制度-混合式(陪审制)、单一式。

陪审制:

一审普通争讼、发回重审、适用一审再审。

独任制:

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审理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的公告阶段;督促程序。

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报审委会,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不同意见审判人员在裁判书签字(不同意见仲裁员可以不签字)。

4.两审终审制度-例外:

最高院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确认婚姻效力案件;一审以诉讼调节方式结案-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生效,不得上诉;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

一、诉的要素:

主体:

诉讼当事人。

诉讼标的:

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理由:

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诉讼请求-提出的实体主张。

二、诉的种类(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内容)--确认之诉(消极、积极);给付之诉(财物、行为);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变更法律关系的诉讼,三撤、离婚诉讼、变更三费数额、变更监护人、公司解散之诉。

三、反诉—主体同一;程序同一;管辖同一;目的对抗性(抵消、吞并部分或全部本诉);请求独立性(独立的诉);牵连关系(相同法律关系;因果关系;相同事实)。

1.二审中提出反诉-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被告提反诉,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就新增请求和反诉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再审裁定发回重审案件中提反诉-再审裁定撤销原判、裁定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四种之一,法院应当准许: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主管与管辖

主管:

解决法院对外关系。

管辖:

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地域之间分工。

一、级别管辖—1.与仲裁相关案件,除了国内仲裁的保全又基层法院管辖,其他均由中院管辖。

2.专利纠纷:

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中院和基层法院。

3.著作权纠纷:

原则中院以上,各高院可确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

4.商标权纠纷:

原则上中院以上法院,各高院经最高院批准,可在较大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一审。

二、一般地域管辖—1.原告就被告。

2.被告就原告。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原被告均被注销户籍;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一方起诉离婚。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

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提起诉讼;仅被告被注销户籍。

3.双方法院均能管:

追索三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不在同一辖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三、特殊地域管辖(密切联系原则)--1.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

网购—虚拟交付(买受人所住地、被告住所地),邮寄交付(收货地、被告住所地)。

确认管辖“三步法”: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法定管辖。

’2.侵权纠纷:

(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认识损害:

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诉前保全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仲裁造成损失: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诉前保全起诉或仲裁造成损失:

受理起诉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管辖。

3.其他特殊地域管辖:

公司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四、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

物权纠纷(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

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五、协议管辖—1.适用范围: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有效。

3.只能书面协议,口头无效。

4.只能约定第一审,不能约定第二审,不得约定专属管辖、级别管辖。

5.约定两个以上有联系法院,原告可向其中一个起诉。

6.消费者倾斜保护,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法院应予以支持。

六、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1.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2.时间不定,几个法院协商,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七、裁定管辖(指定、移送、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有而不能):

特殊原因;两个以上法院争议且协商不成,逐级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移送管辖后,移送来的案件也不属于受移送法院管辖。

2.移送管辖:

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3.管辖权转移:

①下向上移:

下级报请+上级同意;②上向下移:

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新增未考)可以上向下: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

八、管辖权异议---(原告、有独三、无独三不能提)1.应诉管辖:

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反诉;应诉管辖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2.提出条件:

被告提;反诉中可提;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例外-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异议;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对地域管辖提异议。

(法院发回重审或一审再审,当事人提,法院不审查)3.处理:

成立-移送;不成立-裁定驳回,可上诉不可再审(小额诉讼管辖权异议不得上诉,管辖权错误不是再审法定理由)。

4.特殊,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内容进行答辩,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1.有民事权利能力必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必有民事权利能力。

2.例外,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可能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成立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额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3.法人成立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四力兼具),无限人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1.发生争议实体法律关系之直接主体。

2.例外,①法定诉讼担当:

死者近亲属的诉讼实施权(死者遗体、名誉等诉讼),死者近亲属为当事人;因他人侵权而死亡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被宣告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公民死亡后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村委会或有独立财产村小组。

②任意诉讼担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三、当事人确定(原告与被告)--1.非因自己行为:

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没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法人为当事人;职务行为,以法人为当事人;企业分立,共同诉讼当事人;企业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被注销,以该企业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借用企业介绍信等,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机动车使用人:

所有人有过错,共同被告。

2.其他组织竞合:

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以字号;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体、个人合伙、私营企业挂靠,当事人请求才为共同诉讼。

3.雇主与顾工关系:

顾工造成他人损害,雇主为当事人;雇员有故意、重大过失,与雇主连带责任;非职务行为,雇主不担责。

顾工受到伤害,雇主担责,第三人造成的,可第三人、可雇主,雇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劳务关系,损害他人-接受劳务方;自己受损-双方过错担责。

5.新闻报道:

诉作者-列作者;诉单位-列单位;共同诉-职务行为,只列单位,无隶属关系,共同被告。

6.安全保障义务:

①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证明尽责不担责。

一般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尽责应当担责。

补充责任-第三人侵权,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②公共场所。

7.一般保证:

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或被保证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

8.连带保证:

怎么诉,怎么列。

9.无限人致人损害:

无限人与监护人共同被告;无限人为原告,监护人为法代。

四、共同诉讼—1.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

当事人一方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

即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参加(法院书面通知)。

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分立-共同诉讼人。

借用关系-共同诉讼。

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连带保证,可将二者为共同被告。

遗产继承:

部分起诉,法院列其他为共同原告、被告,被通知人不愿参加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仍列为共同原告。

2.普通共同诉讼(若干个同种类的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同类;同一法院管辖。

几个诉讼的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法院同意合并审理。

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五、诉讼代表人—1.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权,必须经其他当事人承认。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诉讼代表人2-5人,每位代表可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2.代表人诉讼种类(起诉时人数确定、人数不确定):

人数确定-可能必要共同诉讼也可能普通共同诉讼;人数不确定-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两类代表人诉讼中推选不出代表人:

必要共同诉讼,必须一同起诉、一同裁判,因此可亲自参加诉讼但不能另行起诉;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协商无果,法院最终指定也不满意,可以退出该代表人诉讼而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代表人公告、登记、裁判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六、民事公益诉讼—1.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环境公益诉讼-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例外:

中院认为有必要,报高院批准,交由基层法院管辖)。

2.法院告知:

法院受理后,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法院释明:

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状态等诉讼请求(不违反处分原则,离婚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3.检察院支持起诉:

其他主体不起诉;没有是个原告主体。

4.自认限制,被告承认对己方不利事实和认可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确认。

5.可以调解、和解:

当事人和解、法院调解。

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后,法院将协议内容公共不少于30日,期满后法院审查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出具调解书,反之不出局调解书,继续对案件审理并依法裁判。

6.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

7.不受理反诉,不用简易、独任制。

七、诉讼第三人(有独三、无独三)--1.有独三:

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2.无独三:

法律上有利害关系(代位诉、合同转让纠纷)。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无权提出反诉。

劳动纠纷:

原用人单位起诉新单位,劳动者第三人;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不得追加为无独三情形:

参加之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参加之诉双方当事人订有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其他法院管辖。

★3.第三人撤销之诉:

①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无明显过错情形;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诉讼而未参加;知道诉讼,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身份参加诉讼。

②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③结果条件:

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④时间条件:

知道或应知其民事权益受损之日6个月内。

⑤法院不受理三撤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处理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内容;⑥管辖法院:

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管辖法院,书面审查,符合条件,收到起诉状30日内立案,不符合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合议庭开庭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作出裁判可上诉),原则不中止执行(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法院可以准许)。

⑦处理方式:

请求成立且确权主张成立-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部分;请求成立但确权主张不成立或未请求确权-仅撤销错误部分;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⑧三撤与再审:

三撤通常并入再审(按照二审再审,法院可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列为第三人),例外-当事人恶意串通先审三撤、裁定中止再审。

⑨三撤与案外人执行异议:

先三撤、后执行异议;先执行异议、后再审。

⑩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开庭审理。

⑩法院受理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准许。

提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八、诉讼代理人—1法定代理人,提供身份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口头-简易程序,当场口头,法院记入笔录。

范围:

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单位、社区推荐公民。

特别授权:

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一、期间—1.指定期间均可便;法定期间分为可变和不可变。

2.申请顺延诉讼期间:

消除10日内,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

2.法定可变期间: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限;申请执行期限(2年);举证期限。

3.法定不可变期间:

上诉期(判决15,裁定10日);再审申请期(6个月);保全中期间(紧急48小时,诉前保全起诉30日);三撤6个月;

二、送达与送达方式—留置送达(调解书不能,见证人、电子见证);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委托送达(主体只能是法院,受托法院10日内代为送达);转交送达(军人、监禁、强制教育措施);公告送达(简易案件、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公告后60日视为送达;中国无住所3个月)

★三、保全—1.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不超1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2年、不动产不超3年)。

2.上诉期间财产保全:

第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二审法院。

诉前保全

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

诉前财产保全--依申请,应当提供相当保全数额担保(财产纠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当解除保全);48小时裁定+立即执行;30日内起诉+自动转换。

①诉前、诉中人身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诉前禁令。

②财产纠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应在届满前7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④保全裁定可以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诉中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依申请、依职权;可以提供担保(不超过30%)。

5日内处理、执行

执行前保全

时间: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履行期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解除保全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

管辖法院:

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家暴发生地基层法院。

书面原则、口头例外。

裁定(72、紧急24小时)、可复议。

时限:

不超6个月。

四、先予执行—范围:

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

条件:

受理后、终身裁判作出前(诉中),依申请(不得依职权),不一定担保。

裁定5日内向裁定法院申请复议(复议不停止)。

申请人败诉,要赔偿。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必须是故意。

诉讼过程中,但是法院执行终结6个月内,被执行人对已执行标的有妨害,法院可依申请排除妨害。

1.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2.拘传:

原告或被告+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院长批准+拘传票。

3.罚款、拘留:

院长批准+决定书(上级复议)+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万+15日以下。

法院调解

一、调解适用范围—贯穿诉讼程序全过程。

不得调解:

特别程序、婚姻关系确认、执行案件。

应当调解:

离婚案件、简易。

二、法院和解—无第三人参加。

和解,-原告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结束诉讼-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和解协议法院审查可转化为调解书,但是绝对不能转化为判决书。

三、法院调解程序—不公开为原则。

法院调解,当事人不能出庭,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可参加达成调解协议,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保护三益除外。

2.不要制作调解书:

即时履行;调解和好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益关系案件。

仅一审,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不需要撤销)。

五、法院调解效力—1.不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书:

送达前一方反悔,法院及时判决。

3.调解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审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违反自愿、合法原则除外。

4.调解、和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例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案件+涉外案件中的调解。

5.诉讼和解协议可以转化为调解书,但绝对不能转化为判决书。

6.担保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生效。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一、证据资格--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承认=自认(针对事实)+认诺(针对诉讼请求)。

2.书证、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

5.证人证言,保证书,无限人除外,拒绝签保证书,不得作证,费用自理。

证人不出庭:

法院许可+符合法定情节(健康、路远且交通不便)。

替代性:

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

费用:

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6.鉴定意见:

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

专家辅助人:

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只能依申请、不回避、谁申请谁承担。

7.勘验笔录:

依申请+法院依职权;对象是物证、现场。

三、民事诉讼证据学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证据与举证责任关系):

三步法:

一是该证据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什么;二是谁应当对该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三是该证据是由谁提出来的。

若承担证明责任人提出,则是本证;若有不承担证明责任人提出,则是反证。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其他证据结合):

仅看其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即可。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并非来源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

四、证明对象与免征事实—1.免征事实:

周知、定理;法则;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确认事实(预决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事实;当事人承认事实。

2.自认:

自认是事实,不一定败诉;认诺是诉讼请求或主张,必然败诉或部分败诉。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自认,当事人在场且对该自认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当事人自认。

明示+默示(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置可否,视为自认)。

不适用自认:

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

妥协自认效力,未达成调解、和解认可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根据。

自认撤回:

法庭调查辩论终结前;法定事由:

对方当事人同一;不自愿;重大误解。

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1.证明责任:

不转移、不许约定、不许指定。

2.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举证;侵权案件-原告承担“四要件”:

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被告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证明责任分配:

①高度危险作业:

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方对受害人有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由由受害方证明。

②环境污染(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方对法定免责、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③动物至害:

饲养人证明减责或免责事由;动物园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

④产品责任:

无过错责任;生产者对法定面事由举证(未投入流通、投入时不存在缺陷、科技水平限制)。

⑤专利纠纷:

⑥医疗纠纷(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机构对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⑦校园事故:

无人-学校过错推定;限人-完全过错。

⑧共同危险行为(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4.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为原则、排除合理怀疑为例外(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证明;对口头衣橱或赠与事实证明)。

六、证明程序—1.取证,依申请(当事人不能)+依职权(损害国益、社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程序性)2.举证:

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

法院确定一审普通不少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二审不少10日;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小额诉讼不超7日。

逾期举证法律后果:

①有正当理由,不产后果;②非因故意、重大过失,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训诫。

③故意、重大过失,原则不采纳,但是证据原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3.质证:

主体是当事人,不是法院。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4.认证:

主体是法院。

询问当事人,可要求前述保证书。

补强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证言;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气功证言。

对证明妨害行为规则:

文书提出命令-书证在对方控制下,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产生费用申请人负担),对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视为内容真实。

非法证据排除:

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1.起诉条件:

直接利害、明确被告、具体请求、主管管辖。

2.起诉状:

书面为原则、口头例外。

当事人有关情况;原告诉讼请求以及依据事实理由;证据和来源、证人;受诉法院、起诉时间、起诉人。

“案由”不是民事起诉状法定内容。

3.法院处理:

先调解。

立案登记,出具有日期书面凭证。

符合条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4.不予受理:

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5.一事不再理例外:

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三费案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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