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池区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1扶持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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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林业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1.扶持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38号):

加大对大型骨干龙头企业扶持力度。

加强分类指导,扶优扶强。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30号):

实施林业产业品牌战略,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奖励和重点扶持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名牌林产品。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产业政策要点的通知》(林计发[2007]173号):

扶持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大中型龙头企业。

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池政办[2013]32号)对评为市级林下经济龙头企业、示范点(园)的奖励5000元。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外资项目办,各镇街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注册证书、经营状况等。

六、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外资项目办,********。

 

2、林木种苗技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

(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种苗站,各镇街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1、有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林木种子关于政策与技术方面需求者;

2、在开展林木种子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时需要加以引导者;

3、需要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而得到扶持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4、需要通过培训获得林木良种良法技术者;

5、在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中需要加以指导者;

6、在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需要加以扶持者;

7、需要通过林木种苗信息服务平台了解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以及有关林木种苗行政许可事项的人。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政策宣传、政策扶持。

2、现场指导。

3、组织会展等规范合法的营销活动。

4、举办相关技术培训班。

5、指导开展林木良种推广活动。

6、实施技术扶持。

7、搭建林木种苗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纸质、电子等方面的信息与资料。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种苗站,********。

3、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下经济示范点)发展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全文)。

2.国家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创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XX县活动的通知》(林改发〔2011〕2号)(全文)。

3.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全文)。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造林经营站,各镇街林业工作站。

三、服务对象

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下经济示范点)经营状况、工商注册证件、合作社章程等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造林经营站,********。

4、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方案要求。

五、申报材料

按照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抽调人员参加相关调查技术培训;

2.按照全省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实施方案和细则,安排人员配合开展实地资源调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按照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5、组织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方案要求。

五、申报材料

按照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抽调人员参加相关调查技术培训;

2.按照全省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实施方案和细则,安排人员配合开展实地资源调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按照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6、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

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湿地资源调查方案要求。

五、申报材料

按照开展湿地资源调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抽调人员参加相关调查技术培训;

2.按照全省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实施方案和细则,安排人员配合开展实地资源调查。

3.汇总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形成全区湿地资源调查成果,报市级、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按照省林业厅的统一部署。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自然保护站,********。

7、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建档、认定、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九条:

(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经现场调查,估测树龄达到100年以上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普查:

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逐村、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地调查实测、填写调查登记表。

2.认定:

根据普查估测树龄,由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别鉴定,报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3.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名木古树登记、拍照、编号。

4.建档:

经普查、认定、登记、编号、拍照后材料整理归档,完善古树名木资源基础数据,完成信息建档工作,分别进入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5、公布: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一般一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8、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名木古树保护专业知识匮乏、社会认知度不高、宣传工作不到位。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培训:

邀请有关组织有关专家对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养护、重点养护等具体知识开展培训。

2.宣传:

通过报纸、讲座、网络、新媒体等各种渠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的意义、目的、途径、成效等各方面的宣传力度,做到扩大知晓面,提高公众参与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一般一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9、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管理、重点保护管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2.《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名木古树日常养护管理及重点保护管理缺失,古树名木出现衰老、死亡、病虫害、人为损害、自然损害或生长异常等现象。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古树现状、照片等。

六、服务流程

日常养护管理:

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实施。

重点保护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并就古树名木出现的相关情况制定专门针对性措施,抢救性保护古树名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10、组织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和趋势预报发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和部门“三定”规定等。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涉林个人、法人、社会组织、乡镇等。

四、服务条件

依据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及气候变化,主动分别发布。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调查:

根据当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以及上级下达的测报任务,镇街林业站、国有场圃、区森防站适时主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与监测。

2.分析:

对乡镇林业站、国有场圃、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中心测报分点的测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3.发布:

根据职权范围,定期、分别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1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八条:

建立森林资源调查制度。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池州市贵池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方案要求。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方案,抽调人员参加相关调查技术培训;

2.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人员开展实地资源调查。

3、形成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根据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12、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及兼职森检员培训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检疫员实行年审。

专职检疫员、兼职检疫员的年审工作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检疫员年审的内容包括:

工作变动、职责履行、岗位培训、有无违纪等情况。

每年12月上旬,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将所在辖区内专职检疫员的年审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经复审后公布专职检疫员年审结果。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涉林法人、社会组织、乡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专职检疫员年审需提交年审表;兼职森检员培训需提交推荐表。

六、服务流程

1.兼职森检员培训:

为搞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根据需要,在林业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培训班对兼职森检员进行培训,成绩合格后,发给兼职森检证。

2.森检员管理:

每年12月上旬,区森防站主动将所在辖区内专职检疫员的年审情况书面逐级上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13、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五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推广先进技术奖励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3.《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者应当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进行除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松材线虫病除治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查验除治结果。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涉林个人、法人、社会组织、乡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宣传和培训:

根据需要与安排,主动对涉林个人、法人、社会组织、基层政府等服务对象进行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森林经营者调整林业生产结构,推广先进技术,杜绝松材线虫病发生与传播。

2.除治监督:

森林经营者按照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进行除治时,区林业局(森防站)主动对除治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查验除治结果。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14、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培训、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第六条:

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林业科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咨询:

申请—受理—现场指导或口头答复;

2、培训:

制定方案—开展培训。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林业科技推广中心,********。

15、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及防治技术咨询

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林权市场服务平台和交易信息系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技术指导、价格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等服务。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三、服务对象

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需要提供全区林业有害生物趋势预报的、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

五、服务流程

组织各地开展监测、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或警报,并提出防治建议。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16、林权市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林权市场服务平台和交易信息系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技术指导、价格评估、招标拍卖、合同签订等服务。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林业补助、贴息等财政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有关森林保险补贴、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为林权权利人融资提供服务。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林权权属已进行初始登记且无纠纷。

五、申报材料

1、林权权利人提交需要服务事宜的申请报告;

2、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书面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17、林权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林权档案提供查询服务。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林权权属已进行初始登记且无纠纷。

五、申报材料

1、林权权利人提交林权档案查询申请报告;

2、林权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当地林业站提交申请,经林业站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签字盖章。

2、申请人持签字盖章的申报报告到区林权档案室查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7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

18、森林防火宣传,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服务

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森林防火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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