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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视角下的社会贫富差距调节问题研究

个税视角下的社会贫富差距调节问题研究

摘要:

本文首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以寻求对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其次,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情况进行了梳理。

然后,深入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

最后从我国现存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缺陷入手,寻求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公平;费用扣除

 

Abstract:

Thispaperfirstpersonalincometaxsystemoftheoreticalbasis,toseektoourcountrypresentstagepersonalincometaxreformtoprovidetheorysupport.Second,theanalysisofChina'sindividualincometaxsystemestablishmentandreformexperienceofpersonalincometaxsysteminthecontextofthereformanddevelopmentofallpreviousreviews.Then,thethoroughanalysisofChina'sindividualincometaxexpensedeductionexistingproblems.Finallyfromtheourcountry'sexistingindividualincometaxexpensedeductionoftheshortcomingsof,seekforthereformofourcountryindividualincometaxexpensedeductionsystem,andtopromote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stabilityandharmony.

Keywords:

Personalincometax;fair;Expensededuction

 

目录

引言1

1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及其特点1

1.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1

1.2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1

1.2.1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1

1.2.2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1

1.2.3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调节功能2

2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2

2.1宏观层面:

居民总体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

2.2中观层面:

地区、行业和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

2.3微观层面:

劳动者报酬偏低及个人工资构成不合理3

2.4我国贫富差距过大彰显了个人所得税公平的重要性3

3个人所得税对我国收入分配调控效果甚微的原因分析3

3.1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的税制模式继续存在3

3.1.1不公正的分类税制3

3.1.2课征范围狭窄4

3.1.3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4

3.2现行税制模式导致税收征管困难4

3.2.1个人收入多元化,税收征管难度大4

3.2.2主动纳税申报意识不足4

3.3税源监控短板,税源监控体系不完备5

3.3.1现金交易量大,难以监控5

3.3.2涉税信息系统不完备5

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路5

4.1税制本身的完善5

4.1.1转变税制模式,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混合所得税制5

4.1.2拓宽课税基础,扩大征税范围5

4.1.3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6

4.2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申报方式6

4.2.1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相结合的征收制度6

4.2.2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和纳税登记制度7

4.3建立完备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7

4.3.1普遍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7

4.3.2建立联网机制,充分掌握纳税人信息7

4.3.3应尽快建立税务警察制度7

5结语8

参考文献9

引言

2011年9月日开始实施的新个税法大幅度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现在约2400万人。

此次改革,算得上是近年来个税改革中力度较大的一次。

但是,此次改革只不过涉及了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第一个类别——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征收类别,并没有进入这次调整范围。

即使是在工资薪金所得的调整范围之内,除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诸如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有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等一系列关系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因素,并没有随之变动。

如果个税“调节收入状况”的重点继续放在工薪阶层,重劳动工薪所得,轻财产资本所得,那么个税改革不可能达到开征的宗旨和目的,个税改革还需要做“大手术”。

1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及其特点

1.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5347.49亿元,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2011年全年目标。

1.2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

1.2.1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1.2.2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

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

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1.2.3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调节功能

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

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

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

2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

2.1宏观层面:

居民总体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通常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明收入分配绝对平均,0.2-0.3之间表明收入相对平均,0.3-0.4之间收入差距较为合理,0.4为国际警戒线,0.4-0.5之间收入差距相对较大,超过0.5表明贫富差距很大。

“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5,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如今中国20%的最贫困人口收入份额只有4.7%,而20%最富裕人口收入份额则高达50%。

”2010年,新华社两位研究员判断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0.5,而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欧洲与日本的基尼系数也不过在0.24-0.36之间。

下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不断扩大的总趋势。

2.2中观层面:

地区、行业和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

由于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更多的人富起来,这种优先发展东南沿海地区的倾斜政策,使得东部地区迅速发展,而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缓慢,造成了收入分配不平衡的特征日益突出。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显示,2009年,东部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0953.21元,中部地区是14367.11元,西部地区是14213.47元,东北地区是14324.34元;第二,各省份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

在不同的地区,做出几乎等量的贡献,但是收入差距则相差很大,这显然与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原则不相符的。

改革开放以来,各个行业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提高的幅度有所不同,这就导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上,其中电力、煤炭、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石油化工、房地产类等垄断性行业的平均工资位于前列,而排在后面的是进入障碍较低的农林牧副渔业以及餐饮业等充分竞争的行业,前者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其他行业2-3倍,如果加上隐性收入,实际的的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第二某些垄断行业的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使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扩大,到2009年城乡收入相对差距扩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3.33:

1,两者的绝对数扩大到12021.5元。

实际上这并不足以反映居民收入分配之间的真实差距,因为表中的数据没有计算社会福利等隐性收入,如城镇居民享有的住房补贴、物价补贴以及各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这些社会福利绝大多数的农民都不能享有,如果把这些影响因素考虑在内,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则更大。

2.3微观层面:

劳动者报酬偏低及个人工资构成不合理

劳动者报酬是居民收入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劳动者通过生产劳动获得的全部报酬。

劳动者报酬是相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而言的,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若劳动者报酬偏低,则意味着其他三方面的比重偏高,初次分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而政府和企业将增加的收入转化为资本积累和新的投资,形成固定资产,使劳动者报酬进一步降低,直接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

2.4我国贫富差距过大彰显了个人所得税公平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同时,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也引起各方关注,这个时候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就日渐凸显,因为它对个人收入差距将起到毋庸置疑的调节作用。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国家是对公民的个人所得进行源头课税,这也决定了个人所得税是与收入分配公平状况密切相关的一个税种。

个人所得税具有先天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这使其成为了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此税种的基本宗旨之一即是“重课财产所得,轻课勤劳所得;重课高收入者,轻课低收入者”。

因此,个人所得税在制度建设上也设置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有助于维护公平;另一方面,从心理学角分析,每个人均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

因此,党的十三大至十五大以及多次中央会议文件都明确强调:

“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

目的在于,强化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过程中,践行“公平观”,实现“和谐社会”。

3个人所得税对我国收入分配调控效果甚微的原因分析

3.1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的税制模式继续存在

3.1.1不公正的分类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有利于实行源头扣缴,具有计算简单,征收管理成本较低的优点。

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就难以对税收扣缴源头进行控制,不能全面、真实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负担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不断变化,采用分类税制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弊端愈发明显。

3.1.2课征范围狭窄

自1900年至2011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收入的组成结构也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个人收入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个人所得的组成部分不再局限于11项应税所得的内容,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逐渐成为普通居民个人收入的组成部分。

除此之外,所得的形式种类繁多,不仅有有价证券、现金、实物,还包括获得的服务和减少的债务等。

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只将11项所得作为个税征税对象明显过于狭窄,既不利于国家对个人收入水平的调控,也不利于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

3.1.3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

首先,体现在个税费用扣除项目的设计上,目前现行的个税费用扣除项目完全以纳税人个人的支出为标准来进行设计,既无视我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收入负担的情况,更无视纳税人个人收入需要承担整个家庭负担的现实。

个税费用扣除设计既缺乏个性化,也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人实际费用负担。

调整后的个税税法在生计费的扣除问题上实行全国通用的3500元/月的扣除标准,没有对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费用负担加以考虑,难以体现公平和合理性。

3.2现行税制模式导致税收征管困难

3.2.1个人收入多元化,税收征管难度大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个人收入的来源呈现出来源渠道多且复杂、隐蔽的趋势。

如纳税人的兼职所得、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等,这些收入来源广且分散,不容易被税务机关所掌握,在现有制度下,征管工作难度较大。

另外,还有一部分高收入群体,如明星的出场费、知名专家学者的讲座费、教师的家教收入等等,这部分个税的征收方式大多采用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和实行源泉扣缴的方法,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税源监控措施和方法,因此难以查清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3.2.2主动纳税申报意识不足

公民对个人所得税法了解程度有限,在取得各项应税收入时,除付款单位代扣代缴部分外,纳税人对其他收入是否缴税,如何缴、怎样缴,还不是很了解。

再加上现行税法只对六种情形下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缴纳进行了规定,除外之外,并没有强行规定,所以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比较少。

公众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存在侥幸心理,大部分纳税人认为,只要自己不去主动申报缴纳,税务机关根本无法知晓实际情况。

而且,即使出现了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情况,其纳税申报的质量也有待提高。

3.3税源监控短板,税源监控体系不完备

3.3.1现金交易量大,难以监控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的个人信用业务欠发达,其支付系统不能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也由于我国普通老百姓有着喜好现金交易的传统习惯,造成我国经济生活中充满了数量庞大的现金交易,并且现金交易次数频繁。

现金交易的后果是交易双方都没留下交易的相关记录,容易导致纳税人的个人收入、支出信息的隐蔽性,不利于监管,造成税务机关很难从纳税人的收支信息中了解掌握其收入情况,从而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难度。

3.3.2涉税信息系统不完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量庞大,其涉税信息更是难以全面估量。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因其需要对纳税人来源于不同种类的收入汇总核定税款,故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将有更高的要求。

在涉税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上,工商、税务、银行和海关等部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信息联网,但基于不同部门利益的考虑,出现了提供本部门信息消极,索取其他部门信息积极的情况,而信息共享的效率又不高,容易形成“信息孤岛”,导致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不完整,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制迈向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改革步伐。

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路

4.1税制本身的完善

4.1.1转变税制模式,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混合所得税制

将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与其现行的运行情况相对比,不难发现,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能满足个税用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

理由很简单,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一种综合而非分项的收入差距,在缺乏综合收入口径基础上实现的调节,显然是不全面的。

我们可以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要素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为了推进税制由分类向综合与分类型税制过渡,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纳入综合所得项目。

将财产转让、利息、红利、股息及其他所得纳入分类所得项目,仍然按照原来的方法实行分项征收。

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税源流失的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收政策的公平,为将来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创造必备的条件。

4.1.2拓宽课税基础,扩大征税范围

入行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太过狭窄,仅对列举项进行征收,应适时扩展。

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入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入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课征对象。

对那些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如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征范围。

目前国际上有三种解决方法:

第一是对已经征收了所得税的净利润就不再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第二种方法是估算税额减免式;第三种方法是采用低税率的征收模式。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现实情况,宜采用第三种方法,个人在企业税后净利润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低至10%或5%,以减轻个人因投资所带来的较高税收负担。

4.1.3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对于综合课征所得的费用扣除项目应该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纳税人为获取收入而必须支付相应费用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

第二部分是纳税人用来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日常生活开支所必需的生计费用扣除项目。

为方便操作建议目前只考虑基础扣除、配偶扣除、子女扣除、赡养支出和住房扣除等五种生计扣除。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为避免操作困难,建议仍暂时实行全国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具体方法是:

基础扣除:

每个纳税人,每人每月按3500元进行生计扣除;配偶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如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已退休的,可享受配偶扣除,该项扣除可以参照配偶户口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来进行扣除;子女抚养费扣除:

纳税人正在抚养的子女未成年或正在接受正规全日制教育且已年满18周岁但未满25周岁或精神不健全或身体有残疾而不能参加工作,那么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享受此项扣除;赡养老人扣除:

这里的老人只包括纳税人的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和纳税人配偶的父母,并且这些老人没有收入或即使有收入也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收入。

此项扣除包含老人的基本医疗费和生计费的扣除,个人医疗费用扣除标准应按医疗保健支出占人均消费支出的10%确定,基本生计费扣除标准应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住房扣除:

自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后,住房支出已经成居民生活中的一项重大开支。

因此,应当允许纳税人的居住性住房贷款的利息或房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标准可继续沿用现行税法的规定来执行。

4.2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申报方式

4.2.1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以家庭为单位计量和申报个税理论上公平合理,但就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来讲,此种征收模式还难以执行,而代扣代缴是国际惯用的征收手段,因此,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个税征收仍将采用以代扣代缴为主的纳税申报方式。

为此,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代扣代缴制度,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确确实实使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落到实处。

4.2.2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和纳税登记制度

美国从上世纪60年代就开始实行社会保障号与纳税人识别号相结合的制度,规定付给纳税人收入的每一个付款人在付款前必须事先从纳税人那里获取该纳税人的社会保障号,并在付款人要求用相关成本或费用抵扣纳税人收入前,向国内收入局报告。

在这种情况下,资金的流动就能够被相关部门所追踪。

与美国相似,加拿大、意大利、英国、丹麦、瑞典等许多西方国家都有这类似的规定。

在我国可以考虑利用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作为识别平台,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活动信息涵盖其中。

纳税人从事各类活动都必须使用该代码才能取得相关收入,并通过各部门的联网机制最终汇总到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收入信息的“一户式”动态管理。

4.3建立完备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4.3.1普遍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

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交易管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大额现金的流通都有着严格的限制。

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建立有覆盖全社会不同行业的广泛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企业和银行都承担着将现金交易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义务。

为避免因现金交易造成的税收流失,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在全社会广泛推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大力推行信用卡的使用,规定超过一定范围的支付金额必须实行转账结算,力求将现金结算控制到最小范围之内。

4.3.2建立联网机制,充分掌握纳税人信息

为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机关实现了与银行、海关和企业等各种涉及纳税人收入、支出等经济行为的单位的有关纳税人信息库的全面联网,以最大限度地掌握发生在不同纳税人身上的信息。

我们应尽快建立税务网络实现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证券、海关、公安等网络的对接。

这是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必要纳税信息的关键所在,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纳税人个人收入来源不明的问题。

4.3.3应尽快建立税务警察制度

在目前隐匿收入的手段不断增加,居民个人收入多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应尽快建立一套税务警察体系,以满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税收征管的新要求。

我国税务警察应该在管理体制上从属于税务稽查体系。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稽查法》,其内容之一是将税务警察从公安部门现有经济警察中剥离出来,结合现有的税务稽查队伍,使之机构单设,归国家税务总局直接领导,在业务上受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双重指导。

与现有的税务稽查职权相配套,我国税务警察应该兼有警察与行政执法两种职能,应赋予其搜查权、侦查权和刑事拘留权等。

特别不能缺位的是,在税务违法案件调查中,税务警察应拥有刑事侦查所具有的职权和手段。

5结语

总之,在我们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国家中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充分重视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环境,充分尊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在与国际惯例不断接轨的同时,还必须考虑自身国情、循序渐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税制结构的调整、税收征管的加强,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地位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地位都会逐步加强,这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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