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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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基本程序
1.委托和受理程序
1.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前,应向委托人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委托人验证咨询单位是否具备委托事项的相应资质。
1.2咨询单位业务受理人对委托审核的工程结算是否具备审核条件进行查验。
1.3经查验具备审核条件的委托项目,受理人提请咨询单位负责人同意受理。
1.4委托方与咨询单位签订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审核准备程序
2.1审核项目受理后,咨询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审核范围、复杂程度组成项目审核组或指定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
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造价师担任,专业咨询员必须是注册造价师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编审资格。
可能影响该项目公正审核的人员应当回避。
2.2项目负责人接受委托人送审的资料,填列《委托方提供资料清单》,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3委托人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2.3.1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单位预算及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2.3.2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
2.3.3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签证、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2.3.4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结算编制人资格专用章的工程决算书;
2.3.5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主要材料消耗分析表,钢筋翻样清单,材料差价调整计算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明细表,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
2.3.6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2.4项目负责人制定审核作业计划,进行工作分工,明确审核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进度。
2.5参加审核的人员熟悉送审资料,进行施工现场勘察。
必要时可召集委托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会商,就审核前有关问题达成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工程结算审核会商纪要》,用以共同遵守。
3.审核程序
3.1审核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审核作业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送审资料的审核。
3.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2.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3.2.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2.3清单项目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3.2.5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3.2.6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3.2.7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3.2.8甲方单独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3.2.9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2.10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3.2.11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
3.2.12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3.2.13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3.3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3.4审核人员依据送审资料、取证材料、会商纪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的有关法规,对送审的工程预结算逐项进行审核,编制《工程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征求意见稿,拟写初审意见,随同《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3.5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交送委托人,由委托人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
3.6如委托人、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人约时召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会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
3.7对审核的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定意见和《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交技术负责人进行最终审定。
3.8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签署意见,盖上公章,以示认可。
3.9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出具审核报告书程序
4.1项目负责人草拟《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4.2《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
4.2.1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和委托事项;
4.2.2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次或沿高,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量评定等级等;
4.2.3审核范围
4.2.4审核的依据,主要程序和方法,审核时间;
4.2.5审核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号;
4.2.6送审工程决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减(增)金额及其主要原因;
4.2.7核减、核增明细表,《工程结算审定表》及有关附件;
4.2.8有关审核的其他内容。
4.3《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由咨询单位负责人签发,编号后打印成文,并盖上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用章和咨询单位公章。
4.4《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一式四份,咨询单位留存一份,送交委托人三份。
由委托人将其中两份分别送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并办理送达手续。
4.5向委托人退还必要的送审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核资料归档程序
5.1咨询单位按《档案法》的要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审核档案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5.2工程结算审核档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2.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正本原件和有签发人签发的底稿;
5.2.2《工程结算审定表》原件;
5.2.3盖有审核人员资格专用章的《工程结算审核计算书》和结算调整明细表;
5.2.4审核过程中获取的取证材料、会商纪要;
5.2.5《委托人送审资料清单》(包括签收和退还清单);
5.2.6送审的工程结算书;
5.2.7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
5.2.8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协议;
5.2.9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评定表;
5.2.10《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司法鉴定委托书;
5.2.11《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流程单》;
5.2.12《江苏地区工程造价信息表》;
5.2.13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5.3审核工作完成后,由专业审核人员将上列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本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和立卷规则汇总组卷、编号,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审计不是工程结算的必经程序(2007-02-0612:
33:
07)
文·张世星律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技术经济工作,他往往会涉及到建设方与承包方切身经济利益。
现阶段关于工程结算得方法、时间、程序和效力等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又往往约定不明确,由此而产生的争议比较多。
某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某建筑商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中标承包该工程,同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4月工程项目全面竣工交付使用。
2005年7月建设单位接受市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审定整个工程总造价为2200万元,建设单位以此作为双方结算总价,建筑商对此拒绝签字确认,后将建筑商提起诉讼,要求对整个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支付剩余结算款项。
本案中建设单位依据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确定工程结算价格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工程审计和工程结算完全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
工程审计的目的完全是国家出于对国有资金投资效果的检查与监督,由审计机关完成的政府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建设方)具有直接的行政约束力,不及于承包方,而工程结算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建设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核对用以确定最终结算得一种办法,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自行确定结算价格,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来审核确定,结算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下一步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依据,整个结算过程完全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工程审计监督不能过度干预民事关系,否则就会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
本案中,作为建设方更不能凭借其具有较强的政治背景或本身拥有的行政权力来强制承包方接受审计的结果,侵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一致的工程结算结论,只要没有明显的,确能证明结算有错误的相反证据,不要轻易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进一步明确: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可见,法律的规定首先要遵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选择。
反之,合同当事人的结算结果和工程审计得出的结论有所差异也是正常的,这种差异性若被不恰当的理解便易导致纠纷。
建设方不能依据对两者差异性不恰当的理解用审计决定来否定合法的合同,无论如何,不能直接将审计决定作为结算的主要依据。
关于**城一期*#楼工程
审计报告
预算价审计报告
公司领导:
根据公司安排,审计部对**城一期*#楼工程的预算价进行了审核。
上述工程的图纸及招标内容等有关资料由工程中心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200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等以及国家与我省关于造价组成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真实的审核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工程的特点,运用全面审核与重点审核等工程造价审计方法,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由南昌同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
招标范围包括建筑土建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强弱电及给排水、消防系统工程等安装工程。
二、审核情况
预算价编制及审核情况如下:
序号
工程项目
工程中心
审计部
差额
1
土建工程
6350033.67
5625156.18
-724877.49
2
强电工程
196638.30
204805.92
+8167.62
3
消防工程
151538.66
140157.52
-11381.14
4
给排水工程
169227.05
136280.70
-32946.35
5
弱电工
57462.26
81956.22
+11665.91
6
合计
6924899.94
5965522.27
749371.45
注:
根据公司以往惯例,本次计算采用4.413%作为间接费、税金取费标准
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一)土建部分
1、土方计算偏差较大,对于挖基坑送审量为3135.7m3,审核量为2286.46m3,此部分直接费差-24892.54元;
2、对所有进水的阀门井均做了检查井明显不经济,对此部分检查井送审深度为1.5米,审计部调整为0.8米,直接费差-11575.2元;
3、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送审量偏小,送审量568.82m3,审核量为698.3m3,直接费差+31422.59元;
4、对钢筋部分调整如下:
序号
品种
送审量(吨)
审核量(吨)
差值
1
圆钢10以内
184.95
169.74
-15.21
2
螺纹钢20以内
186
160.74
-25.26
3
螺纹钢20以外
87.282
88.455
1.173
此部分直接费差-114612.25元;
5、屋面现浇珍珠岩送审362.88m3,审核量为313.8m3,直接费差-10300.62元;
6、对工程材料价格调整中,审计对主要材料都进行了调整,送审单价与审核单价差异较小,由于送审中对材料调整的项目较审核稿中不全面,此部分价差-23715.75元;
7、在取费过程中,审计采用了公司的惯例,按定额直接费计取4.413%的费率,而送审采用的取费计取了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上级管理费、定额测定费等且税金部分也采用了4.413%的费率。
其中建筑部分多计了12.06%的费率(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装饰多计了45.36%的费率(以人工费为基数)。
8、具体差异形成分析表
建筑工程部分
名称定额直接费估价部分材差取费后
送审预算4061100.32942758.52213741.346095418.93
审计预算3892156.13955640.50190025.595402321.91-693097.02
装饰工程部分
名称定额直接费估价部分材差取费后
送审预算191340.54254614.74
审计预算202010.06222834.27-31780.47
9、其他部分差异不大,审计部做了少量调整。
(二)安装部分
给排水、强电、弱电、消防系统的预算审核编制,以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工程量;材料单价以五种方式取价,其中电缆、铜芯线按江西电缆厂厂家报价;双孔信息插座、配电箱、石棉保温壳、板按市场行情估价;PP-R给水管、大便器、小便斗、桥架、灯具、开关面板、电管等按工程中心提供的单价;镀锌管、镀锌薄钢板、PVC排水管、消防拴箱按《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10期单价;不锈钢水箱、稳压泵、稳压罐等按送审预算单价。
取费由定额直接费中人工费的60%和按4.413%税率的税构成。
预算调整的主要原因:
-、核减部分:
核减金额为36740.47元
1、在计算室外塑料排水管时,审计认为送审预算在数量上、材料单价上、套用定额上都偏高。
故核减室外排水管金额为:
7478.01元。
2、送审预算中地漏DN50计入了327个,审计依据送审的设计图纸计入了20个地漏,因此核减地漏金额为2738.46元。
3、消防系统中设计了56个消防箱,每个消防箱底下放2具灭火器,送审预算中已计入了此项费用。
审计认为灭火器不存在施工程序,自己安排人购买放上去即可,故核减灭火器金额为:
112具×55元=6160元
4、送审预算部分材料单价偏高、如PVC排水管等见下表:
材料名称送审
数量审核
数量送审单价审计单价核减金额备注
PVC排水管DN1001180m1164m19.116元/m15.9元/m-4049.28审计单价11.246元/m,配件单价:
4.65元/m
PVC排水管DN150635m635m
34.805元/m27.53元/m-4619.63审计预算管材单价24.811元/m,配件单价:
2.72元/m
金属薄钢板保护层36m236m237.848元/m227.552元/m2-370.66
合计
-9039.57
注:
审计核算材料单价由管材单价和配件单价组成
5、审核预算工程量与送审预算工程量有一定的差异(给排水系统)
名称送审数量审核数量核减金额(元)
刚性防水套管DN5046个0-5170.05
刚性防水套管DN1001710-28327.78
刚性防水套管DN1500104+22173.4
合计-11324.43
2、增加部分:
送审工程量漏项,主要有弱电系统中设计了消防拴报警按扭、起泵线系统,而在编制审核预算时,发现送审预算没有计入此项工程费用,审计预算已计入(消防报警按钮54个、控制电缆880m)。
故增加消防工程费用为:
29962.2元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图纸设计不合理:
(1)、给排水系统单独设计了接空调凝结水排水管,接水口为喇叭口,设计高度一层为2.6m二层三层为2.1m、审计认为这是为壁挂分体空调而设计的。
用DN50管口接凝结水足够,空调排水软管插入排水口就可以了,不需装喇叭口,在墙壁中间安装喇叭口既不好固定又不美观,建议取消喇叭接水口。
(2)、消防拴给水及生活给水控制阀门均设计在阀门井内,审计认为可以优化设计,取消阀门井,把阀门安装在一层的立管上,可以达到同样的控制效果,这样可节省78只阀门井及井盖的费用。
如果未施工,建议有关专业人员商议是否可省去阀门井。
2、图纸设计不规范:
弱电消防拴起泵线设计图有问题,防火电缆没有设计电缆套管,这不符合消防设计规范。
消防规范规定消防控制线一定要用金属套管。
建议施工管理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按消防规范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审查时间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参考资料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签证的效力是否依赖于证据?
案例:
两张有争议的签证单
签证单一:
钢筋支撑签证
某大型厂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四方确认的技术核定单,即在厂房的设备基础上层进行钢筋支撑,并明确了用量,争议金额计1000万元。
但是,工程竣工后双方进入诉讼,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审价。
发包人对这张核定单不予认可,提出该部分钢筋并没有实际施工,理由有两点:
第一,按照该技术核定单的该型号的钢筋用量超出了进场的该型号的总数;第二,发包人对现场进行了破坏性试验,并且提交了公证后的现场照片。
承包人提出,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未必都有完备的进场手续,就像进场的钢筋不一定全部用于工程一样;其次,工程上量的争议是一个精确的定量分析,而不是一个定性分析,被申请人的照片只是证明某个部位支撑偏少,而不能证明其他部位也偏少或没有施工,所以,现场照片不能作为定量分析的一个依据。
签证单二:
土方全部外运签证
某住宅工程,在地下部分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图纸拖延、安排不当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工期严重拖延,承包人提出损失索赔。
发包人现场代表提出,如果以损失索赔的形式公司程序上难以通过,所以改用其他签证来弥补承包人损失,而采用的具体签证是土方全部外运签证,因为,现场实际上具备土方堆运场地,土方也只是部分外运,这部分差价就作为损失补偿。
但是,这个工程竣工后也进入诉讼,并进入司法审价。
发包人提供两份证据证明该签证失实:
1.承包人与土方外运单位签订的结算协议,从外运数量上证明土方只是部分外运;2.现场摄像记录,证明现场堆放大量土方,并没有实际外运。
而承包人无法证明这张签证实际上是为了补偿工期损失。
争议:
两张签证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张签证有效,可以直接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因为工程签证从性质上讲,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
同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所以,无论从签证性质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不依赖于证据。
但是,这种观点其实对司法解释理解有误: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实质在于“实事求是”四个字,也就是说,发包人同意施工,工程量实际发生的,没有签证也确认。
工程量实际没有发生的,有签证也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而不是说,签证可以直接作为工程量认定的依据。
而上述两张签证发包人证明工程量实际没有发生的,因此,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法院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否认了上述两张签证单效力。
分析:
双方对签证是否真实发生争议,但都没有证据证明怎么认定?
这就要区分事前签证与事后签证来分配举证责任。
所谓事前签证,是指承包人将要做什么事或者发生什么情况,然后发包人同意承担费用或工期;事后签证是指,承包人已经做什么事或发生了什么情况,发包人同意承担费用或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事前签证,由于签证内容承包人还没有履行,所以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承包人如不能举证证明签证内容实际发生,该签证就不能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而事后签证,由于签证证明承包人已经履行义务,所以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发包人不能举证证明签证内容虚假,则签证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结论:
签证的效力也依赖于证据
签证也依赖于证据,尤其是事前的签证。
而作为变相补偿性质的签证,承包人应特别注意,一定要有证据证明签证与所实际补偿的损失的关联性,如前文签证二,如果承包人有其他备忘录能载明,土方全部外运与实际外运量之间的差价所谓对工期损失的补偿,则该签证仍然可以作为工程量认定依据。
专家点评:
司法解释出台后,签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签证都无须以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发包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承包人的签证是虚假的,那么,这时,承包人也有举证责任。
可见,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解决签证的举证责任问题,还有其他很多问题需要实践的发展加以丰富。
因此,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中不但要有签证,而且还要注意证据的搜集、保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重要部分,也是合同双方确定债权债务的主要依据。
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竣工结算,更是承包人在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之后,请求债权利益的重要根据。
本文着重探讨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施工企业在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