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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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讲稿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
1、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的任务
(1)积极调解民间纠纷。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纠纷主体日益多元化,内容日益广泛化,表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应当适应这一发展变化,不断加以扩大。
当前,要进一步调解好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控制矛盾纠纷总量,稳定社会关系。
同时,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有效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
(2)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
防激化,即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自杀、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把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反映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适应了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和优势。
(3)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寓于纠纷调解之中,与调解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
可以按照纠纷的种类,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案释法、以事议法,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使广大群众知道哪些是违背法律或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或公共道德所允许或提倡的行为,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努力与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人民调解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对于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使党和政府及时了解广大群众对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现状,集中群众意志,维护社会稳定。
3、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与特征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第一,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的自治活动;第二,人民调解是说服、疏导的居间调解;第三,调解活动是平等协商,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三个本质特征:
群众性体现在: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产生的,人民调解员无论是专职或兼职,都是受群众之托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人民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自治性体现在: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平等协商解决自己矛盾纠纷的自治行为。
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完全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可以选举调解员,也可以监督和撤换不称职的调解员;可以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也可以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程序的启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调解方式的选取、调解结果的认可、调解协议的制定完全基于双方的平等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行调解,也不能妨碍当事人在调解不成时行使诉讼权利。
民间性体现在:
人民调解是诉讼程序之外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的手段,是不同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是与当事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能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是说服教育、规劝疏导、讨论协商,不使用任何行政或司法手段。
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使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了灵活便捷的特点。
人民调解工作在时间、地点、方式上因需制宜,不受约束,不拘形式。
调解活动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调解人员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指派也可以由当事人指定,调解工作的启动可以是受理,也可以主动介入。
同时,调解工作不收费,成为人民调解工作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一大特色。
4、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发展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程序和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和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在人民调解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
二是当事人接受调解自愿,一方面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疏导,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方法,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调解中可以随时拒绝调解。
三是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
贯彻这一原则,并不禁止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上门调解纠纷,并不排除调解人员对于纠纷当事人的错误言行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随心所欲地订立调解协议。
(2)合法合理原则。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
但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坏财产的赔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虽已受理,但认为更适合人民调解解决,移交或者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
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道德、情理的关系,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的时候违背法律的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的平息。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并不否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负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反悔。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起诉;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抗辩。
二、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的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常用的调解方式有:
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1、单独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
(1)单独调解
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解委员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
采用单独调解形式调解的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
调解人员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同时也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可以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
单独调解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单独调解应注意避免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碍于情面或迫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2)共同调解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
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虽属于同一地区、单位,但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单位。
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
调解前,各调解组织要明确分工。
调解时,对当事人要一视同仁,防止小团体主义、地方主义对调解工作的干扰。
调解协议达成后,各调解组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督促本辖区内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3)联合调解
联合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调解组织、群众团体,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综合治理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
联合调解与共调解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联合调解不仅适用于跨地区、跨单位、跨行业的纠纷,而且更适宜于专项治理群体性、突发性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后果严重的民间纠纷。
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相比,规模更大,必要时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共同对民间纠纷进行疏导、调解、处理。
联合调解与共同调解相比,权威性更强,效力更大。
因为联合调解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与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处理民间纠纷,是将调解组织的疏导、调解同基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融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工程。
2、直接调解、间接调解
(1)直接调解
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直接调解的参与人除了调解人员之外,只有纠纷当事人。
直接调解主要适用于:
情节比较简单尚未达到激化程度的纠纷,不涉及案外人的纠纷和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不宜扩散的纠纷。
(2)间接调解
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参与调解,借助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
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
而且,有很多纠纷虽然不是很复杂,但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却很难做通。
这时候如果有深得当事人信任的第三人来劝说、疏导,当事人就容易听得进去,调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下去。
3、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
(1)公开调解
公开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向当地群众公布调解时间、调解场所,邀请当事人亲属或朋友参加,允许群众旁听的调解方式。
这种调解形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对群众有教育示范作用的纠纷,以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采取公开调解的方式要注意:
一,选择有典型意义,能起到教育广大群众作用的纠纷;二,所选择的纠纷不得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也不得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信息;三,公开调解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搞成“斗争会”或“批判会”,应以说服教育为主,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
(2)非公开调解
非公开调解是指只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在场而无其他人参加或旁听的调解。
非公开调解适用于涉及纠纷当事人隐私权的纠纷,如婚姻纠纷、家庭纠纷和涉及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信息的纠纷。
采用非公开调解,能够使纠纷当事人说出心里话,使调解人员找到纠纷症结,对症下药调解纠纷。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照合法性的原则,严格依法律调解,对纠纷的解决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循时,依照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处理。
二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的时候,应当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一方面应当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要求,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应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
这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要求。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节社会人际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功能。
人民调解中应当坚持依法调解,同时也不能忽视社会主义道德与社会善良风俗的作用。
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调解应严格适用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时,应依照社会主义道德伦理和善良风俗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当事人的行为仅仅违反道德的要求,而并不违法时,或由于处理问题的方法不恰当或误解引起的纠纷,往往不需要法律调整,而应根据社会主义道德舆论或教育力量进行调整,使不道德者受到批评和谴责,有过错者受到惩戒。
在适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时,还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根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
否则表面上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以一方利益损害为代价,这将会为矛盾的再次爆发埋下后患,可能造成矛盾反复,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恶果。
当然也不排除有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部分利益,以达到与对方维护良好的关系,或尽快解决矛盾的目的。
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自主处分,自然应当允许。
【案例B】
村民何某因常年在外打工,一年半载不回家,其妻纪某按捺不住寂寞,与本村何某某“搭”上了,双方从开始的偷偷摸摸发展到离家出走,在外同居数月,期间纪某取掉节育环,两次堕胎。
纪某认为这样与何某某做“野鸳鸯”不是长久之计,为达到与何某某结婚的目的,纪某在怀上何某某第三个孩子时就不再做人流手术,并提出双方各自回家离婚,然后双方结婚。
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何某某也未料想到,他自己家有贤妻、娇儿,不忍心这么做,但迫于无奈,就答应了纪某的要求。
于是双方约定先回家各自离婚,再结婚。
纪某按照约定做了人流手术。
而何某某回家后,经妻子及亲友的劝说,回心转意不想离婚,纪某得知何某某变了卦,发了疯似的到何家找何某某算帐,因何某某早已躲避未找着,憋了一肚子气的纪某,回家后喝下农药,后被送到医院抢救。
何某的母亲得知此事,找到调解员老赵帮忙处理这件事。
老赵通过调查,弄清了纪某寻短见的来龙去脉,并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好半天的思想工作,建议双方先出资给纪某看病,待纪某身体恢复健康后再行处理,并要求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闹事。
谁知,纪某的丈夫何某这时来了犟劲,他要将妻子丢在医院外出打工,妻子是死是活他说与他无关。
针对出现的新问题,老赵从正面、侧面反复做纪某丈夫的工作,对纪某丈夫指出尽管在这个事情上你妻子和何某某应负主要责任,但你也未尽到做丈夫的义务,你一人常年在外,家里的农田、孩子、家庭琐事全由妻子一人担当,更谈不上知冷知热了,经过耐心的说服教育,纪某丈夫打消了随时外出打工的念头,并表示要好好解决好这次纠纷。
为了防止矛盾的再次激化,老赵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及其配偶和他们一起学习《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向她们讲解夫妻之间应负有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相关心、互相体贴、互相照顾、互尽夫妻义务的责任,指出有配偶而同居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
从伦理道德上讲,这是伤风败俗的表现,是要受舆论道德谴责的;从法律角度讲,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重则是重婚,是触犯刑律的。
老赵的一番话,使这两对夫妻如梦初醒,特别是何某某对纪某的感情和身体的伤害,表示十分内疚,并愿意一次性补偿纪某人流费用、营养费、住院费、护理费等3100元。
调解完毕,他们四个人齐声感谢老赵说:
“多亏您挽救了我们这个家,还使我们学了法,明了理,今后我们一定会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
就这样,一场婚外恋引起的纠纷被化解了,换来了两家的安宁。
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两个家庭、四个人的婚姻家庭纠纷。
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日益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案涉及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所引发的移情别恋的家庭纠纷。
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首先要依靠法制宣传和依法调处,本案中老赵分别依据《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向双方当事人及其配偶讲解了夫妻之间应负有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相关心、互相体贴、互相照顾、互尽夫妻义务的责任,并指出当事人有配偶同居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
同时指出这种行为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律。
在我国现阶段,有些当事人还很欠缺法律知识,不仅要向当事人指出他们的权利与义务,还应当指出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过法制宣传,老赵对当事人错误的思想和非法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并给予适当的批评,使当事人双方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法律上来。
婚姻家庭纠纷与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土地承包、宅基地等纠纷不同,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德治。
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
本案中,老赵告诉当事人,从伦理道德上讲,有配偶者同居是伤风败俗的表现,是要受舆论道德谴责的。
通过道德教育,向当事人灌输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唤起了他们的羞耻心,改变了他们的错误想法,挽救了两个濒临解体的家庭。
在适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时,还应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求合法合理合情地达成协议,根据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方法调解而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任何一方。
否则表面上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以一方利益损害为代价,这将会为矛盾的再次爆发埋下后患,可能造成矛盾反复,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恶果。
当然也不排除有一方当事人主动放弃部分利益,以达到与对方维护良好的关系,或尽快解决矛盾的目的。
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自主处分,自然应当允许。
(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
人民调解的对象主要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这些纠纷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
这些纠纷种类不同,有简单复杂之分,而且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原因,要想顺利解决它们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
一般而言,调解工作主要是依靠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这对多数当事人是有效的,但有些时候耐心的说教并不能触动当事人,这往往是因为调解员不能准确的把握当事人思想问题而造成的。
常言道“一人智短,二人智长”,“一个好汉三个帮”。
同样,一个调解员或某一个调解组织的能力和水平总是有限的,但只要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纠纷就会由难变易,迎刃而解了。
有时对于正在发生或已发生过的民间纠纷,要当事人自己妥善处理之,是件困难的事。
因为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如何,修养怎样,当事人处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生活在现实里,要受到周围各种力量的影响。
纠纷的解决很多时候不是当事人自己能独自决断,一说了之的。
这也需要人民调解员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帮助当事人处理纠纷。
而且人民调解的任务之一是及时地、尽早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避免小事变大事,民事纠纷变成刑事纠纷。
这就要求调解员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解决纠纷,而动员多种力量协助其调解工作,正是解决纠纷事半功倍的方法。
可见,做好调解工作,除了靠调解员本身的努力,还需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
另外因为人民调解组织设在基层,人民调解员生活在人民群众中,调解员比较了解与纠纷当事人联系密切的亲友以及相关的社会力量,这也便于调解员动员这些力量帮助调解。
当事人的亲友一般指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的亲戚与朋友,他们之间的感情亲近,彼此有一定的信任基础,了解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的症结所在,可以对症下药,参与调解一般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所谓社会力量,一般指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当事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当事人的街坊邻居等等。
亲友和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不仅有利于解开当事人思想上的疙瘩,同时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有些当事人认为调解组织的调解没有约束力,造成调解的时候你说你的,调解以后我行我素的后果,完全不尊重调解员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借助亲朋的情感力量和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权威和约束力以及舆论的监督力量来弥补调解组织在强制力方面的欠缺。
在具体运用这种方法时,应当注意要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能盲目的动员当事人身边所有的社会力量,以免泄漏当事人的隐私,不必要地扩大纠纷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造成过犹不及的后果。
(三)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情况不断变化,千头万绪。
这就要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能够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掌握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从而牢固把握调解工作的重点。
一般而言,要顺利解决纠纷,特别是复杂的纠纷,就必须学会抓主要矛盾,突出调解工作重点的方法。
当然抓住主要矛盾和解决主要矛盾,并不是忽视次要矛盾的解决。
因此,调解员在解决纠纷的实际工作中,不仅要善于抓住中心,抓住关键,集中力量抓好中心工作,而且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注意处理好其他次要矛盾。
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作为调解人,应坚守自己“旁观者”的地位。
这样才能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利用自己的“旁观”,帮助“当局者”理清纠纷主要矛盾所在。
在纠纷中经常可能出现下列情形。
当事人之间因为产生了冲突而引发了情绪激动,人一激动,就常夸大冲突的性质,或转移了冲突的性质,青菜萝卜一把抓,随性而发,搞得事情一团糟,无意中激化矛盾。
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人首先不能受环境影响,不能被冲突双方的情绪所左右,要头脑冷静,在纷乱中快速理清冲突的来龙去脉,抓住事情的关键,使用得体的语言,帮助被调解的双方重新认识自己的冲突的原因,引导当事人摆脱事情枝节的困扰,解决纠纷。
其次,坚持抓主要矛盾,必须立足于对纠纷的全面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
案例
2002年6月23日,胥坝乡调解委员会主任韦治刚接到群众报案:
五家沟村民和大颖村民为争水要出人命了!
时间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
韦主任马上驱车开往现场并派人去司法分局请郑局长和干警。
当韦主任赶到现场,看到两个村的村民有近百人,手持铁锹等工具对峙在拦河坝上,火气冲天,唇枪舌剑。
一方非要扒坝不可,另一方挥舞着手中的铁锹等工具护坝、非要拼个你死我活不可。
眼看一场群体恶斗,一触即发。
在这千钧一发之际,韦主任不顾安危,一个箭步,冲到村民中间,大声说道:
“大家都不要叫骂,更不要动武,都先退后。
我会根据法律公平处理这件事的。
如果有人闹事造成流血事件,法律会制裁你们的。
”韦主任曾是县司法局的局长,为人刚正不阿。
在家乡胥坝乡有很高的威信。
一看见说话的人是他,在场的村民都停了手。
韦主任接着说:
“大家只有平心静气,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大家都乡里乡亲的,为什么不能互相宽容一点。
只有彼此宽容一点才能一起共渡难关。
”正在这时,郑局长和干警们赶到了。
韦主任邀请郑局长一起参加现场双方村干部紧急会议了解事情的原委。
五家沟的村干部说:
“现在干旱缺水,持续下去我们有近三百亩水稻秧苗有被旱死的危险,因此,我们把河拦上坝,至今还是有不少地块没上去水。
大颖村把坝这一扒,水是一点也上不去了,我们村的村民都火了。
坝不给我们堵上,不赔偿我们的损失,我们村干部没法向群众交待。
”大颖村的村干部说:
“水是大家的。
我们在上游这一堵,我们下游一点水也捞不着。
你们的稻子不管怎么说都栽上了,我们还有近四亩水田在那儿晒着呢。
我们不把坝扒开,老百姓插不上秧,我们又怎么向他们交待。
”双方村干部,各执已见,互不相让。
这时,韦主任感到要想稳住局势,必须先做好村干部的思想工作。
随后他首先组织两个村的村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条文,指出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严重的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又讲明双方都要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合理用水的道理。
双方村干部的情绪缓和了。
然后要求村干部进一步做好村民的工作,让群众献计献策,共同解决用水难的问题。
经过韦主任三个多小时的艰苦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的村干部思想通了,群众心里的气也平了。
在韦主任的主持下,两个村终于达成了三天一轮换用水的协议。
分析
在这起争水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主任韦治刚主要运用了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在调处群体事件的过程中,这种调解方法有着广泛的应用空间。
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体现在群体纠纷中就是一要抓住群体事件的领头人、核心人物,二要抓住整个群体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在两村之间发生的争水纠纷中,两村干部是关键人物。
虽说争水纠纷未必是两村村干部挑起的,但村干部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肯定的,他们起到了一定的纵容作用。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