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个人学习总结高分通过考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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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个人学习总结高分通过考试

2018年专利代理人考试学习总结

一、基本概念

序号

概念名称

具体表述

对应法条

1

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

2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2条

3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2条

4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

第2款

5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22条

第3款

6

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7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第22条

第4款

8

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注:

申请日当天的不是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

第5款

9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也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10

单一性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第31条

11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

12

同样的发明创造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有一个权利要求相同就算)。

13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1-知晓申请日以前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2-具备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3-不具有创造能力。

14

等同特征

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15

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69条

第1款

16

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69条

第2款

17

现有技术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第62条

18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为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不得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要暂停计算,等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19

诉讼时效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主张了自己的请求权,无论是对方当事人主张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此前经过的期间归零,下一个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20

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如果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只有等到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调解。

专利法第13条

21

举证责任倒置

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原告只要证明产品是《专利法》61条规定的新产品,同时举出证据证明被告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或者进口的产品是该新产品就可以了,被告需要证明其使用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否则就推定了其使用了专利方法。

22

善意侵权行为的部分免责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然侵权,只是免于赔偿)

专利法第70条

23

强制许可类型

因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消除或者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健康目的而给予的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为从属专利目的的强制许可;

二、有关时间汇总

2.1汇总表

1、48小时

(1)

对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48小时;(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允许延长)

(2)

当事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2、3日

(1)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

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3、5日

(1)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在收到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人的请求书及其附件的附本送达被请求人;在收到被请求人答辩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附本送达给请求人;

(2)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4)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5)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4、7日

(1)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

(2)

对于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只作形式审查,自收到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可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4)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5)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不属于本机关的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6)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5、10日

(1)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3)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中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

赔偿义务机关无论决定赔偿还是决定不予赔偿,都应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通知赔偿请求人;

6、15日

(1)

通过邮寄送达当事人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

(2)

请求书(复审、无效宣告、强制许可、终止强制许可)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

(3)

申请人应当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或证据保全的措施之日起15日内起诉对方侵权,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该措施;

(4)

当事人对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

(6)

民事诉讼被告(含一审、二审、再审)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或书面意见);

(7)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9)

接受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10)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行政诉讼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13)

著作权人向报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投稿;

7、30日或1个月

(1)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但手续需要补正的,应当在1个月之内补正;

(2)

以公告形式送达的文件,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视为送达;

(3)

请求延长指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4)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注意不是收到日)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后,专利权人可以在1个月内进行答复;

(5)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国际申请费应当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6)

复审请求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会交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在收到案卷后1个月内提出前置审查意见;

(7)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对口头审理通知书,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那么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要么参加口审,要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撤回);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9)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10)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是民诉法的规定,专利法是15日,看考什么来答)

(11)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

(12)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13)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14)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15)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16)

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7)

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期刊社投稿;

8、60日或2个月

(1)

申请费或优先权要求费应当自在后申请的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2)

申请人出现了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时,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2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国际申请进入中国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从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3)

分案申请的递交期限,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办登的期限);

(4)

初审阶段,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以推定申请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算;

(5)

实质审查阶段,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2个月,以推定申请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算;

(6)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7)

申请人应当在自收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8)

对指定期限请求延长的,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

(9)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10)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手续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合格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2个月内请求更正;

(11)

国际申请需要改正的,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局发出的改正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如果未发出通知,申请人应当自受理局首次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

(12)

国际申请阶段,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规定的期限是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和国际局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13)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14)

在国际阶段作出过修改的,修改文件的译文并非都必须提交,只有要求其作为审查基础的才需提交。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中提及国际阶段修改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修改文件的译文;

(15)

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可以提出变更申请日的请求;

(16)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1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18)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1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9、3个月

(1)

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期限,除非另有规定,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于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2)

有优先权转让的,应当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3)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4)

对于专利局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5)

对于专利局已发出驳回决定的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提出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

(6)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包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7)

国际检索报告的完成期限为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8)

如果申请人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当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9)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10)

当事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给予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立案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1个月;

(12)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3)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14)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5)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16)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7)

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或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和专利优先权一样)

(18)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19)

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需要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0)

品种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和专利、商标的要求一样)

(21)

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22)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0、4个月

(1)

涉及生物材料申请专利的,应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指实际申请日,不是优先权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自进入日起算;

(2)

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以推定申请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算;

(3)

申请日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11、6个月

(1)

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要求优先权的期限;

(2)

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3)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4)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缴纳滞纳金;

(5)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中止的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6)

对于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而中止的程序,中止期限为6个月,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算;

(7)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8)

要获得香港专利保护,应当在指定专利局公布申请后6个月内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在授权之后6个月内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9)

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或自启动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10)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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