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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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篇一:

【案例】工伤事故竞合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云龙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7日,张某下班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12年10月29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家属与李某及石家庄某保险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石家庄某保险公司及李某支付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随后,该协议完全履行。

2012年11月10日,张某家属向石家庄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石家庄某人社局认定,张某之事故属于工伤,因张某所在单位没有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家属遂向张某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拒绝支付。

【主要争议】

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已经支付赔偿款,受害人经认定属于工伤、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张某所在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意见】

一、张某家属已经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一)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同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所以不存在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衔接冲突的问题。

其次,损害填平法则不应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是无价的,不存在填平问题。

最后,有的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将会造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侵害所致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产生新的不公平。

本文认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不可兼得两种赔偿,不论项目是否重复,只要所得的一份或数份均有其相关法律依据,法律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不存在公平问题。

(二)可以获得双赔的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依据

1、[2006]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该答复中最高院明确表明,支持双赔。

另外,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的《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工伤案件双重赔偿的判例。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对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均具有指导、参考意义。

2、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明确肯定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另外、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四)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例如雇主提供的机器爆炸)。

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对此问题的处理世界各国有四种模式:

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鉴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因此,我们赞成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再一次表明,劳动者有权获得双赔。

3、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时,对该条的条文主旨表述如下:

“2、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劳动者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向该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参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4、工伤双重赔偿已经我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行文确认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5〕20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第(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

“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

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中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获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如2011年10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20条: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爱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该参考意见中,河北省高院明确表明,支持双赔。

综上可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均在不同效力级别文件或其他表态中明确,可以双赔。

二、张某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可知,张某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张某交纳工伤保险,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张某的家属。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已经支付赔偿款,受害人经认定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篇二:

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2年9月15日粤高法发[2002]21号)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

第四条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成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成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已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作出处理,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六条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与其所雇用的人员因用工关系发生纠纷,出资人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该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七条劳动者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的纠纷,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或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申请仲裁、申请仲裁事项确属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主体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他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超过60日期限、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或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应当自收到通知或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比照《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一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应作如下理解: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双方均应按规定预缴诉讼费;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的,应直接更换双方的诉讼地位,通知双方继续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单独就该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期间,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且准备或正在对资产进行藏匿、转移或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及时对用人单位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被挂靠人或出借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查。

当事人仅请求工伤赔偿,或对上述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复查而请求工伤赔偿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确有不妥,可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给付内容的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不得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依据认定的案件事实重新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关于开除的程序规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

第十九条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

但由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直接损失。

篇三: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单项选择题

本练习题选自各次作业,希望大家认真看看,可能会对考试有所帮助

1.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有(c)。

a.高温补贴

b.科研津贴

c.婚、丧假工资

d.奖金

2.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c)。

a.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

b.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

c.劳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d.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3.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a)。

a.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

b.传统经济法中独立出来的

c.传统行政法中独立出来的

d.传统社会保障法中独立出来的

4.下列主体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是(b)。

a.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b.我国公民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

c.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派驻境外的劳动者

d.我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

5.《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为(b),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a.6个月

b.1至3年

c.4年

d.5年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a)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7.恒大公司安排工人刘路春节期间(正月初一到初二)上班。

根据劳动法,该公司应支付其不低于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d)。

a.100%的工资报酬

b.150%的工资报酬

c.200%的工资报酬

d.300%的工资报酬

8.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b)。

a.按件计酬

b.按小时计酬

c.按天计酬

d.按月计酬

9.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b)。

a.《国际劳工宪章》

b.《国际劳工标准》

c.《国际劳工条约》

d.《国际劳工章程》

10.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c)。

a.妇女

b.残疾人

c.儿童

d.少数民族人员

11.我国现阶段在工资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试行的年薪制,其适用范围是(c)。

a.政府高级公务员

b.国务院认定的有特殊贡献的专家

c.企业的经营者

d.企业高级技术人员

1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支出不属于劳动者工资范围的有(d)。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加班工资

d.职工福利费用

13.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d)。

a.工会

b.董事会会议

c.监事会

d.职工代表大会

1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a)。

a.宪法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15.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b)。

a.可以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b.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c.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d.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16.以下各项中关于工会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c)。

a.阶级性

b.群众性

c.组织性

d.自愿性

17.我国法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a)。

a.每半年召开一次

b.每半年召开二次

c.每一年召开一次

d.经常召开

18.我国法律禁止的健康歧视,除了残疾歧视,还包括(b)。

a.传染病歧视

b.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

c.行为障碍歧视

d.视听障碍歧视

19.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d)。

a.独立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方针

b.独立实行市场调节就业的方针

c.独立实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d.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20.下列关于劳动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d)。

a.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b.劳动法调整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c.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d.承揽关系属于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在(c)人或者以上,并且具有共同请求的,可视为集体争议。

a.3人以上

b.5人或者以上

c.10人以上d.30人或者以上

22.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部门是(d)。

a.国务院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c.全国总工会

d.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3.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b)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a.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24.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a)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5.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b)。

a.预防第一,安全为主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安全第一

d.安全为主

2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法定节假日的是(d)。

a.中秋节

b.元旦

c.国际劳动节

d.解放军建军节

27.我国《劳动法》规定,对怀孕(c)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a.3个月

b.5个月

c.7个月

d.8个月

28.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c),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a.60日b.6个月

c.1年

d.2年

29.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保护范围包括(d)。

a.基于劳动合同而提供的劳动过程

b.劳动过程除去加班加点过程

c.劳动过程及其他相关过程

d.劳动过程

30.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c)。

a.10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48小时

3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残疾人就业实行(c)的方针。

a.集中就业

b.分散就业

c.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

d.国家安排就业

32.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c)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a.第二级

b.第三级

c.第四级

d.第五级

3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d)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日

b.12小时

c.6小时

d.1小时

3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d)。

a.工会成员担任

b.企业代表担任

c.职工代表担任

d.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5.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劳动法执行情况的调查、检查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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