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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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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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村转包字第() 号

转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接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两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志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乡(镇、街)村组亩土地(详情见下表)转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转包土地详细情形表

总面积:

亩,其中:

果园、水面亩,耕地亩;地块数块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承包合同编号

序号

地块名称

果园、水面、耕地

面积

四至界限

西

1

2

3

4

5

合计

大写亩

小写亩

二、转包期限

转包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包价钱与支付方式

乙方能够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包金。

1.以实物形式支付。

即每亩每一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填稻谷或两边议定的其他实物)千克(大写:

)作为转包金。

每一年共计:

千克(大写:

2.以现金方式支付。

即每亩每一年由乙方支付甲方转包金元(大写:

)作为转包金。

每一年共计:

(大写:

)人民币。

若是原来约定以第1种方式支付转包金,甲方要求变更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本地昔时中等市场价钱折算。

四、支付时刻

乙方能够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包金。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日之前支付,因物价等因素,且每一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二、逐年支付,即于每一年月日之前支付,因物价等因素,且每一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全数支付完毕。

五、交付土地的时刻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转包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两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1.甲方有权依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转包费;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收回流转的土地。

2.在土地转包期内甲方与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承包关系不变,所签定的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了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时对耕地保护和原有农业设施的情形,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五、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利用权,帮忙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农用设施等方面的纠纷;不干与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转包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转包土地上具有利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8.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

增强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

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9.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维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他约定:

(1)当甲方承包的土地全数或部份被国家征收、征用后

全数被征收、征用,甲、乙两边的合同关系终止,村集体分派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转包前形成的归所有者,转包后形成的归乙方所有,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部份被征收、征用。

甲、乙两边签定的合同仍然有效,涉及土地各类补偿费、补助费按

处置。

(2)转包期内发生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补助归乙方所有,但不能因该因素对抗甲方收益。

(3)国家给予的农资补助,两边可按照有关政策调整转变,调整收益分派。

(4)

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

一、

二、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能够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两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转变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因政府征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利用权。

一、不按合同规定用途利用土地的;

二、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转包费的。

九、违约责任

一、甲、乙两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元。

二、甲方非法干与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补偿乙方全数损失。

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补偿全数损失。

3、若是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形而定,可由甲、乙两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两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也能够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调解解决。

不肯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能够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两边签字后当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一、甲乙两边合同生效后必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二、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样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两边一路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劳。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两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街)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鉴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

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签章)

签证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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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村出租字第() 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两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志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乡(镇)村组亩土地(详情见下表)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出租土地详细情形表

总面积:

亩,其中:

果园、水面亩,耕地亩;地块数块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承包合同编号

序号

地块名称

果园、水面、耕地

面积

四至界限

西

1

2

3

4

5

合计

大写亩

小写亩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出租价钱与支付方式

乙方能够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一、以实物形式支付。

即每亩每一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填稻谷或两边议定的其他实物)千克(大写:

)作为租金。

每一年共计千克(大写:

千克)

二、以现金方式支付。

即每亩每一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元(大写:

)作为租金。

每一年共计元(大写:

元)人民币。

若是原来约定以第1种方式支付租金,甲方要求变更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本地昔时中等市场价钱折算。

四、支付时刻

乙方能够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一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二、逐年支付,即于每一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一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全数支付完毕。

五、交付土地的时刻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两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一、甲方有权依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出租费;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

二、在土地出租期内甲方与发包方(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形,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应报发包方(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五、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利用权,帮忙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农用设施等方面的纠纷;不干与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所租用的土地上具有利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八、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租费。

增强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九、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维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他约定:

(1)当甲方的出租土地全数或部份国家征收、征用后

全数被征收、征用。

甲、乙两边的合同关系终止,村集体分派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出租前形成的归所有者所有,出租后形成的归乙方所有,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部份被征收、征用。

甲、乙上访签定的合同仍然有效,涉及各类土地补偿费、补助费按

处置。

(2)转包期内发生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补助归乙方所有,但不能因该因素对抗甲方收益。

(3)国家给予的农资补助,两边可按照有关政策调整转变,调整收益分派。

(4)

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

一、

二、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能够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两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转变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因政府征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利用权。

一、不按合同规定用途利用土地的;

二、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违约责任

1.甲、乙两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

2.甲方非法干与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补偿乙方全数损失。

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补偿全数损失。

3.若是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形而定,可由甲、乙两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两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也能够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调解解决。

不肯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能够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两边签字后当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一、甲、乙两边经协商一致能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二、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样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两边一路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劳。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两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街)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鉴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

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签章)

签证日期:

年月日

 

附件: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互换字第() 号

甲方:

乙方:

因便于两边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甲、乙两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标的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

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亩(详情见下表)。

甲方土地详细情形表

总面积:

亩,其中:

果园、水面亩,耕地亩;地块数块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承包合同编号

序号

地块名称

果园、水面、耕地

面积

四至界限

西

1

2

3

4

5

合计

大写亩

小写亩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

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亩(详情见下表)。

乙方土地详细情形表

总面积:

亩,其中:

果园、水面亩,耕地亩;地块数块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承包合同编号

序号

地块名称

果园、水面、耕地

面积

四至界限

西

1

2

3

4

5

合计

大写亩

小写亩

二、互换土地期限

互换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互换两边权利和义务

1.承包土地互换后,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互换,两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2.土地互换后,当事人能够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记录手续,并与发包方签定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3.土地互换后,甲、乙两边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4.甲、乙两边在互换后的土地上具有利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甲、乙两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维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因互换土地的面积、品级、价值不对等的,两边可协商约定适当的经济补偿:

(1)

(2)

(3)

四、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

一、

二、

五、交付土地的时刻

彼此交付土地的时刻为年月日。

六、违约责任

1.甲、乙两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

2.若是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形而定,可由甲、乙两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裁决。

七、其他约定:

1.互换后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其各类补偿费、补助费按互换后的实际经营土地别离归甲方或乙方所有。

八、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两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也能够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调解解决。

不肯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能够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款

本合同经两边签字后当即生效。

十、其他条款

1.甲、乙两边经协商一致能够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两边一路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效劳。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两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街)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一份用于办理变更记录手续。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鉴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

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签章)

签证日期:

年月日

 

附件: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村转字第()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两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志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镇(街)村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转让土地详细情形表

总面积:

亩,其中:

果园、水面亩,耕地亩;地块数块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承包合同编号

序号

地块名称

果园、水面、耕地

面积

四至界限

西

1

2

3

4

5

合计

大写亩

小写亩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为年,即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让价钱与支付方式

乙方能够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让金。

1.以实物形式支付。

即乙方一次性或分次交给甲方(填稻谷或两边议定的其他实物)千克(大写:

)作为转让金。

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

本合同的补偿金折算实物为    千克(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

两项合计总数为千克(大写:

)。

2.以现金形式支付。

即乙方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甲方    元人民币作为转让金。

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

本合同的补偿金为  元。

两项合计总金为元(大写:

)人民币。

四、支付时刻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转让金:

1.一次性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全数支付完毕。

2.分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即于年月日前支付数额为(元);

第二次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支付数额为(元);

第三次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支付数额为(元)。

五、交付土地的时刻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转让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利用的约定

一、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需经发包方出具文字性批准文件的同意后,两边再签定转让合同。

由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生效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

二、甲方交付的承包土地必需符合两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需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定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后,方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利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五、乙方必需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六、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7、转让期以甲方原承包合同期届满止。

8、其他约定:

(1)转让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甲方所有。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本条在讨论时,请认真分析一下)

七、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置

一、

二、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合同能够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两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转变的;

3、乙方不能按合同约按期限向甲方足额交纳转让费的。

九、违约责任

1.甲、乙两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

元。

2.甲方非法干与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补偿乙方全数损失。

3.若是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补偿金。

补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形而定,可由甲、乙两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裁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两边能够通过协商解决,也能够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调解解决。

不肯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能够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条件

本合同须经两边签字、发包方同意后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一、合同生效后必需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两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劳。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两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乡(镇、街)农村土地承保证理部门,一份用于办理变更记录手续。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鉴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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