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民法律知识读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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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法律知识读本
必修课十一:
农牧民法律知识读本
一、宪法常识
1、什么是宪法?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哪年制定的?
现行宪法是哪年公布的?
2、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怎样的?
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3、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是怎样的?
4、什么是公民?
我国公民有哪些根本权利?
5、怎样理解公民的平等权?
6、什么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哪些公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7、什么是政治自由?
公民有哪些政治自由?
8、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9、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10、什么是公民的通信自由?
11、怎样理解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12、什么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13、什么是公民的财产权?
14、什么是公民的劳动权?
15、什么是劳动者的休息权?
16、什么是物质帮助权?
17、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18、什么是公民的监视权?
19、什么是获得赔偿权?
20、什么是我国妇女的平等权?
21、我国公民有哪些根本义务?
22、中华人民共与国的国旗、国歌与国徽分别是什么?
序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与谐稳定的基石。
在现代社会,法律就像空气与水,是生活必需品。
法无处不在,影响着每个人的生产、生活。
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拥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它已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在推动社会开展进步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2021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坚持把全民普法与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根底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养公民信仰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理念,引导全民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从而实现由普及法律知识向培育公民法治精神转变,由注重法治宣传向注重法治实践的转变。
实现这一转变,不仅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全力抓好普法教育,让“法治〞观念落地生根。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开展,农村牧区居民生产生活的领域不断拓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及法律接触与打交道越来越频繁,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了解自己的权利,知晓自己的义务;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依照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地安排生产、生活;只有知法、懂法,才能用法、护法,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妥善化解矛盾,依法解决纠纷,形成稳定、与谐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与社会关系,建立生产开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
近30年持续不断的普法教育,使我区农牧民的法律知识与法治素养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普法活动的实际效果及预期效果之间仍然存在比拟大的差距。
没有农村牧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牧区的法治,也就没有法治中国。
为了深入开展“法律进农村牧区〞活动,进一步加大农村牧区的普法力度,我们组织普法工作专项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编写了?
农牧民法律知识问答?
一书。
该书选取了及农村牧区日常生产生活联系严密的法律知识与问题进展介绍,内容涵盖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商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族及宗教事务、教育、医药卫生、食品平安、人口及方案生育、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救助、诉讼及非诉讼程序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定与法律知识,贴近农牧民日常生活,通俗易懂。
该书为广阔农牧民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提供帮助;为农村牧区基层领导干部依法开展工作,合理调处民间矛盾及纠纷提供指引。
总之,加强农牧民学法用法工作,有利于广阔农牧民群众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参及农村牧区基层经济与社会事务管理;有利于维护农村牧区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内蒙古普法工作专项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2021年7月
一、宪法常识
1、什么是宪法?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哪年制定的?
现行宪法是哪年公布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与公民的根本权利、根本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
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后又经过四次修改补充。
2、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怎样的?
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我国现行?
宪法?
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与国的根本制度。
制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在民主选举的根底上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3、我国的根本经济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根底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开展的根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什么是公民?
我国公民有哪些根本权利?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与法律,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的自然人。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
公民在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利主要有: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与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视权与获得赔偿权。
5、怎样理解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异,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制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展区别对待。
宪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称为制止法律上的区别对待。
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那么,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其他标准性文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指国家不得因人的自然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社会的(财产、语言、宗教、社会出身)或其他方面(党派或其他见解、其他身份)等任何情况,在法律上对他们进展区分而给以差异待遇,确定其不同的权利及义务。
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或者受到特别有利的或不利的待遇。
我国现行?
宪法?
第33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当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分。
6、什么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哪些公民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现行?
宪法?
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与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7、什么是政治自由?
公民有哪些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用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与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与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
结社自由,是指有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集会、游行与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与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这六项自由,是我国?
宪法?
规定的公民的根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与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8、什么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与逮捕。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平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制止非法拘禁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制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9、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与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成认与尊重,包括及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
但凡侵犯公民上述权利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如公民的姓名,他人不得滥用与假冒;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与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当刑事法律责任。
10、什么是公民的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使用书信、、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由的意愿进展通信的自由与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
通信自由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根本权利。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
只有在国家平安需要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公民的通信进展检查,否那么都是违法行为。
11、怎样理解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公安机关、国家平安部门、检察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才可以按法定程序搜查可能隐藏罪犯或者隐藏罪证的住宅。
12、什么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根据?
宪法?
第3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
13、什么是公民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与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与利益。
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以依法经营与继承,不受任何组织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4、什么是公民的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及社会劳动与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劳动权。
公民在劳动就业时,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有:
平等就业权、择业自主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与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与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5、什么是劳动者的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公民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享有身体安康权,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与有关规定而休息与休养的权利。
休息权是公民劳动权的必要补充,及劳动权密不可分。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工作时间的限制;
(2)对于工作休假日的规定;
(3)对于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4)带薪年休假制度;
(5)国家开展劳动者休息与休养的设施。
16、什么是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7、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与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与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承受各种形式教育的义务。
包括:
学龄前儿童有承受学前教育的时机;适龄儿童有承受初等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公民有承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权利与时机;成年人有承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与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教育的时机;就业前的公民有承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与义务。
18、什么是公民的监视权?
监视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与申诉权。
现行?
宪法?
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成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展诬告陷害。
〞
19、什么是获得赔偿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根据?
宪法?
第41条第3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20、什么是我国妇女的平等权?
?
宪法?
第48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与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
在政治权利方面,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及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享有工作保障、生活救济的权利,在工作中享有安康与平安保障的权利。
妇女及男子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对家庭事务与家庭财产有同等的管理权、支配权。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1、我国公民有哪些根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根本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与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平安、荣誉与利益;
(4)保卫祖国,依照法律服兵役与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根本义务。
22、中华人民共与国的国旗、国歌与国徽分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与国国歌是?
义勇军进展曲?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与齿轮。
二、民族区域自治
1、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哪几局部?
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序言、正文两局部,其中正文包括:
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与自治机关的组成,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四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六章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七章附那么。
2、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什么?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就是充分表达国家尊重与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表达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与共同繁荣的原那么。
4、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建立了多少个民族自治地方?
到目前为止,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此外,还有1256个民族乡。
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
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哪几个行政级别?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6、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哪几种类型?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三种类型:
(1)单一型,即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根底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
(2)联合型,即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根底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3)包孕型,即以一个人口较多少数民族聚居区为根底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内,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根底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内蒙古自治区内有鄂伦春、鄂温克、达翰尔三个少数民族自治旗。
7、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是怎样确定的?
?
民族区域自治法?
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
8、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合并与撤销以及区域界限变动是如何规定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合并与撤销以及区域界限变动是这样规定的:
(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限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2)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限变动的原那么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限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以保持长期相对稳定。
其区域界限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3)民族自治地方的撤销与合并的原那么同其区域界限一样,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以保持长期相对稳定。
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9、什么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有哪些职能?
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具有双重职能:
作为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同级国家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原那么包括哪些内容?
自治机关的组织原那么包括下述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11、什么是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就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所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特点制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单行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根本原那么,依照本地方的实际情况,为保护与解决当地少数民族某一方面的特殊利益而制定,并报请法定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备案的地方性自治法规。
12、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保障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权有哪些规定?
变通执行或者停顿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与指示,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自治权。
自治法第20条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与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顿执行。
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13、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作了哪些规定?
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
为了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2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同时,在第4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与检察案件〞之后,作了“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办案的人员〞的新的补充规定。
14、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经济构造与经济体制有哪些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那么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与本地方经济开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与经济构造,努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开展的根本经济制度,鼓励开展非公有制经济。
15、在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开展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严禁在草原与森林毀草毁林开垦耕地〞;第44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方案生育与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第45条规定:
“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开展〞。
16、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
“随着国民经济的开展与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开展与社会进步,逐步缩小及兴旺地区的差距。
〞第3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全国统一财政体制,通过标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这在法律上允许享受国家照顾政策,属于自治权范围。
17、在根底设施建立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6条规定:
国家根据统一规划与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工程与根底设施建立工程。
国家在重大根底设施投资工程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与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根底设施建立,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55条规定了国家帮助制定经济开展战略,开展教、科、文、卫、体事业以及引进投资等规定。
18、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展建立的时候,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立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与生活。
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工程工程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方案,统一部署。
〞“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奉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任何组织与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展建立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与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
〞
19、关于金融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
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开展特点与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
金融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开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第3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与城乡信用社组织。
20、关于民族贸易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与医药企业给予照顾。
规定了对上述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的内容。
21、在外贸扶持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补充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1条规定: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开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22、在对口支援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哪些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4条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与鼓励经济兴旺地区及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与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