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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浅析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工程中的作用

1绪论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富有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是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和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几年来,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几乎全部被纳入了有形建筑市场,实施招标发包。

招标投标工作为节约国有投资、择优确定承包商起了重要作用。

招标投标制在建筑市场交易中被广泛采用。

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改变了我国工程承发包方式,也对我国经济秩序和投资效益产生深刻影响。

本文从几个方面分析招标投标评标方法中的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建议。

我国立法明确低价中标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应该说是有预期目标和针对性作用的。

首先这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所要求的,在招投标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和实现投资效益;其次,在我国目前的建设领域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能为使用国家投资提供最有效的方法,同时能有效地配合整顿、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第三,有助于建设领域相关管理机制的改革,真正形成有权有责的项目审批、实施监管、事后审计评价制度。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我国的合理低价中标法与国际惯例相比,在投资者性质及在市场所占的投资比例、投资者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的目的、市场环境及配套制度、实施操作、参与市场行为的各方素质等方面是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目前,国内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的现状就很能证明这一问题。

自立法

明确合理低价中标法以来,国内迅速推行,特别是沿海靠近港澳的地区,声势浩大,建设项目不论大小、复杂简单,一律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以满足有效使用投资,打击围标和串标。

沿海某大省的一个建设报刊就曾头版头条刊登过一则消息:

某个建设项目合理采用低价中标法招标,中标价只有项目投资预算30%多.这立即制造了巨大效应,同时也召来众多业内人士的议论,并提出一个问题:

是项目投资预算评估存在问题,还是中标价存在虚假,而导致两者存在如此巨大差额?

沿海某中心城市的某项招标工程(共十个标段),采用低价中标法对项目总承包进行招标,超过一半的标段的中标价低于业主所设置的投标上限价50%以上。

也是同一地区,某单位隐瞒投资不落实的情况,想通过低价中标法来解决资金问题,结果连续两次的招标失败后暴露了问题。

另外采用低价中标法过程中,还出现不少奇特的现象:

(1)宁愿投标保证金被没收,也要放弃中标的现象经常发生;

(2)符合投标条件的队伍多,但来报名投标的队伍却少;(3)把低价中标法作为对付围标、串标的首要工具;(4)用低价中标法作为保护本地企业、排挤外地企业的手段;(5)把低价中标法作为业主内部选择中标人意见不统一的手段。

因此,如何让合理低价中标法在中国走得更远,已经成为国内建筑企业在国际建筑环境下获得生存空间所急需解决的问题。

2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概述

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以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企业,是运用竞争机制来体现价值规律的科学管理模式。

随着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完善,全国各级政府主管部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指定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法。

将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纳入

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评标定标方法。

但目前各地采用的评定标办法各有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类,即设有标底招标的综合评价定标办法和无标底招标的评定标办法,后者通常采用合理最标投标价中标办法确定中标人,不过长时期以来,采用设有标底招标的综合评价定标办法居多。

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

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在工程量清单推广的今天,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而且更重要的是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也公开,并进行合理性分析。

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2000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其中对于条件

(一),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

而条件

(二),我们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

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

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作法。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的吴福良、仲伟周对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及其保证措施的理论研究指出,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与管理使用最低价中标法时:

一是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者中标。

吴福良等还剖析了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本质与功能,并对此方法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种种扭曲以及根源进行了充分的理论剖析,然后从中外比较研究角度提出了矫正这些扭曲的措施与建议。

如联合国贸易法委会员采购示范法、欧盟理事会有关招标采购的指令、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以及英国、意大利、瑞士、韩国等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招标方应选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

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

大家知道,评标价是一个货币形式表现的衡量投标竞争力的定量指标。

它除了考虑投标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业绩等因素,并将这些因素尽可能加以量化折算为一定的货币额,加权计算得到。

因此,我们认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是定量综合评议法与最低投标报价法相结合的一种有效方法。

宁波大学的熊伟、朱康武对建设工程无标底招标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认为在均衡的情况下,建筑工程由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承担,这种招投标机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讲是有效率的。

2005年十月二十一号发布的《福建省房屋建筑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中的第三条也规定: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

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一)28层以上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高层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三)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四)单跨4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五)在我省未施工过,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六)其它工程复杂、施工技术要求高的工程。

”因此,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在越来越成熟的相关法律下,越来越普遍应用当很多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中。

近年来包括南京、厦门在内的一些城市已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即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侯选人,招标人应当相应地将此中标侯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据报道,厦门市从2003年开始率先在全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中全面实施最低价中标法,三年来成效显著,截止2004年2月,全市共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法”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224项,总标价达47.69亿元,总中标价为38.06亿元,平均降低造价20.19%,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较为有效地遏制了围标、买标、卖标等现象的产生。

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主要优点有:

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规范了市场行为,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

法;三是有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国际市场的竞争方式,主要是最低评标价法,如果投标人对低价中标一无所知,则很难想象我国的企业今后如何能在国际市场立足?

四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五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当然,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为:

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五是价格最低,并不能保证服务和质量最优。

六是投标承包商有危机感。

风险太大了,承包商会心有顾虑。

七是成本价不易界定,是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受到质疑的核心问题。

3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必要条件、理论分析及依据

为了更好地了解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条件,首先分析其招标机制。

从理论上来讲,工程招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政府负责制定博弈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弈。

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以价低者中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维夫1981年,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以下四个假定:

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

密封价格招标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

1)激励相容性;2)个人理性约束。

由于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同时满足上述四项假定条件,因此它的使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或条件性。

上述假定2的条件和西方国家建筑市场的情况比较接近,所以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西方,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最完善的美国效果很好。

为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化和进度。

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有关。

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

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

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萨缪尔森等对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基准模型的证明和刘晓君提出的招标方式与价格市场化程度有关理论的论证,从理论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以前不能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归根结底还是条件不满足。

中国的投标者至今仍不具备独立的估价信息,也就无法满足假定2的条件。

加上传统社会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在建筑市场机制完全建立之前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会导致负面效果。

理论分析结果对中国过去限制最低价中标法的政府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合理解释。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加入WTO,中国的建筑市场越发完善,国家与世界接轨,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在实际操作时理想的配套环境越来越具备: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了市场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业主能够真正作为投资主体担负起职责,从提高投资效益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出发,真正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施工企业能够提高素质,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来增强竞争能力,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定额”,以有效控制施工成本,保证最低报价的合理性;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纽带的招标代理机构能实现政企分开,既不隶属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也不受控于委托方,而是独立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委托方之外的第三者,依据有关法规、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政府主管部门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成“程序规范、功能齐全、手段多样,质量一流”的服务型的有形招标市场。

在这个环境里,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将会越来越大面积的在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应用。

国内不少地方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采用这种方法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

如在鲁布革水电站工程国际招标中,日本大成建设公司以低于标底43%的报价中标,完成项目后仍有赢利。

去年厦门市164个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全部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法,减少投资7.55亿元。

四川省交通厅于2003年在13条省重点公路的20个标段招标中实行了这种方法,招标项目估算价总额为96.6亿元,中标金额为64.3亿元,减少投资32.3亿元。

成都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红星路下穿隧道、衣冠庙跨线桥、浣花溪公园园林绿化等项目预算投资4.1682亿元,采用合理

最低价中标法后实际中标价为2.26亿元,平均节资率达45.8%。

德阳市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预算投资4200万元,实行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招标的实际中标价为2789万元,节资率达33.6%。

4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探讨

4.1合理最低评标价法应用的基础

目前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应当逐步改革,向国际惯例靠拢,走市场化管理轨道。

关于单价的计划,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一般惯例是:

业主根据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付款。

除了完成暂定项目和按工日及机械台班计价的零星工程可以得到额外付款外,其它所有一切费用都必须计入完成的工程量付款中。

《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也明确规定:

工程单价中应包括:

1、人工及其有关费用;2、材料、货物及其一切费用;3、机械设备的提供;4、临时工程;5、开办费、管理费及利润等。

企业应该在国家及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基础上,编制出本企业的定额,使定额中量与价分离,企业定额水平应该根据本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而定。

作为企业定额既要考虑到工程的实体消耗又要考虑到施工阶段的实际消耗。

施工图纸中的具体设计决定了构成工程实体的消耗部分,根据设计可计算出人工、材料的耗用量;但施工的方式方法有多种选择,施工企业则应根据自身的设备、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部分内容属于纯竞争性的。

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优势和降低工程造价。

4.2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条件

(1)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

这一点也和国际惯例接轨的。

(3)必须是工程量清单报价。

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共担的原则,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建议单位承担“量”的风险。

(4)招标文件要保证深度和精度,粗枝大叶的招标文件无法满足最低评标价法的要求。

4.3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招投标

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工程,要求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条件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等,科学地编制工程量清单。

通过清单明细化招标内容,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市场行情、企业自身实力,采用综合单价法自主填报价格。

如果投标单位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那么其投标的最终报价应当是最具有竞争性的。

这恰恰体现了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真正目的和意义,即不断健全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

4.4标底的编制及确定“合理价”范围

标底的作用是业主对招标工程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是控制标准。

它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的形式编制,反映社会平均成本。

工程造价“合理”区间的确定,是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关键点和难点。

如何体现“合理”,让工程中标价格低得有“度”,同时又保证各投标报

价的“竞争性”,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上下限值。

如果有报价低于标底的下限,评委会应对投标人进行询标,如果投标人有充分依据能证实有低于该企业的成本价,则仍算有效标书。

因为合理范围的测评非常困难,比较复杂,难以分析判断,所以我们要建立保障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系统,收集积累招标经验,以保证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

5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运作

合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保证质量、工期和安全等条件下,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按照“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择优选择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可靠的承包商承建工程,既能优化资源配置,又能提高工程建设效益。

5.1我国2000年初开始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了改革,逐步探索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合理低价中标模式。

投标单位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者中标。

具体内容为:

图1

一审——投标资格审查。

投标企业的实力在资格审查阶段完成。

企业的技术能力、业绩评价、资信状况等。

通过一定指标量化后,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公布,不作为评分的项目。

这样,既保证了参加投标的企业都是具有相对实力和较好信誉的企业,又减化了评标的程序,减轻了评标的工作量,同时也避免了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使招标过程更为公平公证。

资格审查由招标机构和业主方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在留存的审查资料中共同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二评——技术方案评审。

资格审查完成后,随机抽取评委对投标的技术设计方法进行评分。

技术方案的繁简程度、各项目分值设定及各项目的给分办法等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全部公布。

通常,方案的评分项目要反应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前瞻性。

三算——计算报价得分。

这部分主要反应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济性。

为更深入的研究和评判各投标单位的施工能力、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业绩和信誉等挤出了时间和人力,使评标人员能尽量为业主推荐一个综合实力最强最合理的施工队伍,保证招标工程的质量。

投标报价由企业工具公布的工程量清单和质量标准自主确定。

报价得分一般在平均报价的基础上,每增加(减少)一定数额(即级差)按相应标准扣(加)分。

四权——确定技术方案与价格配比权重。

在技术方案和报价得分全部计算出来后,应按事先确定的技术方案和报价各自所占比例计算出最后得分。

分数高者中标。

比例即权数要根据项目要求和特点确定,技术含量高或方案制定难度大的项目,方案分析所占比重应相应增大。

但一般在50%上下浮动,即40%-60%的范围确定,为反映方案和报价的最佳匹配。

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代表人,作为国家一一投资者的代表,通过推行工程政府采购牢固树立了管理概念,实现了三个转变,即从成本的景泰控制向动态管理;从资金管理转向实物管理;从事后管理转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理。

两年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利用合理低价中标采购模式进行了30多个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定额价829万元。

采购合同价580万元,节约资金249万元,平均节约率30%,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图2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财政局利用无标底招标采购模式取得效益

5.2以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例

2003年12月25日上午,在“重庆创世纪宾馆”大会议厅里,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高投公司)主持召开招投标会。

82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人同时在这里竞标重庆城口至陕西岚皋公路、城岚路、重庆云阳至湖北利川公路盘石——龙角段(云利路)、重庆酉阳至湖南龙山公路渤海——桂塘段(渤桂路)等共计7个合同段的路基施工。

在重庆市检察院、市政府招标办、市交通局纪委、市公证处等多家机关的参与并监督下,重庆高投公司按规则现场收取标书,并当场开标公布标价,然

后进行评标、算术性修正,最后确定中标人。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6-12%;

(二)市政工程8-15%;

(三)其它工程6-15%。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K1和K2值的取值区间和待抽的K2值、Q值个数、Q的取值区间为30-70%,带抽K2值、Q值个数不少于20个,间隔均等。

而过去采用的“综合评分法”,则是开标前,业主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一个对内对外高度保密的标底。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各个竞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技术标以及商务标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单位即为中标人。

重庆高投公司总工办冯副主任在说到“合理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二者的区别和特点时说:

“新的评标法一是节省了项目的建设投资。

我们这次(指7个合同段)采用新办法确定的中标人和中标价与老办法确定的中标人和中标价相比,节省投资约1800万元,节省了10.37

%的建设资金;二是由于业主不事先去编制一个很复杂的标底,故大大减少了工作量,从而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由于采用新办法确定的第一中标人具有惟一性,避免了老办法中评标人对技术标进行打分(此分占30%)的人为因素影响,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腐败;四是由于采取现金担保的方式,有效地防止了中标人在工程建设中违约,从而使业主掌握了主动权。

”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重庆市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3.7亿元人民币。

2003年一年资金流量多达50亿元。

如何既防止腐败又节省投资,一直是重庆高投公司高层领导需要解决的一大课题。

高投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李健在对已经开工的10条县际联网公路招投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最低投标价评标法”的设想,得到了重庆市交委领导的首肯,同时也得到评标专家的赞同以及公司上下一致的支持。

从“合理最低投标价评标法”实际操作的效果看,此法无疑是重庆县际公路建设史上的一次革命,是符合国际惯例建设有序竞争市场的有益探索,是防止腐败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节约成本加强管理的重要途径。

正是因为如此,此办法也得到高度的赞同。

当有人与重庆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李处长聊起“合理最低评标价法”时,他是那样阐述: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无论高投公司内部的招投标制度有多严格,无论我们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可还是有30%的技术分要由专家们人为决定。

正是由于这种办法本身固有的弊端,就决定了它是一只“有缝的蛋”,既然是“有缝的蛋”,那么苍蝇就有可能要来叮。

在好了,新办法有效避免了评标工作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发生。

所以,这次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面对这么多的项目、这么大的投资、这么多的竞标单位,我们和高投公司都没有接到一封举报信或者一个投诉电话。

“也许,我们无法将世界上的苍蝇彻底消灭,但我们可以打造出无缝的蛋,让苍蝇们不会来叮,即使来叮也是枉然。

无标底有限低标评标法,就是重庆高投公司以及我们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门共同倾力打造的一只‘无缝的蛋’。

”李处长如是说。

5.3某些不公正的最低价中标事例浅析

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质疑、投诉比较多,但不可否认的是:

许多质疑、投诉是源于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如不少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最低价中标,遇到其最低价不中标时就要质疑、投诉。

实际上,在政府采购中,并没有最低价就要中标一说。

即使是一些简单、标准的货物采购,也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注意:

不是最低价评标法)。

在此我找了几个供应商以报价最低为唯一质疑理由,但其未中标原因却各不相同的典型案例,与各位探讨,以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减少质疑、投诉的发生。

案例一:

02年中,某多媒体教室集成项目(13套100座交互式教室),共有27家供应商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最高价为5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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