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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管理,明确责任范围,强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产风险,根据《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县(区、市)联社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县(区、市)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分支机构包括信用社、分社、营业部;分支机构负责人指信用社、分社主任、营业部经理。

第三条贷款审批实行审贷分离、授权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程贷款审批是指分支机构、市场发展部、风险管理部、信贷专职审查岗、贷款审批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从贷款申请?

受理与调查?

风险评价?

贷款审批等操作环节。

主要包括贷款发放、贷款收本挂息、不良资产处置、坏账核销等审批业务。

第五条贷款审批资料保存期限20年,自贷款还清次年算起;贷款审批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为永久档案。

以上信贷档案应按会计年度装订归档,妥善保管,岗位变动时列入移

交事项。

第六条贷款档案资料在审批传递过程中实行交接制,每个审批环节的贷款档案资料交接均由交、接人员在《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审批传递单》签字确认,防止贷款档案资料及有关原件遗失。

第七条贷款审批小组、贷款审批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分别设立专门的贷款审批会议记录。

(一)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对信贷业务审批事项进行记录,记录的主要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单笔50万元(不含)以上的贷款;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批单笔50万元(含)以内的贷款;各分支机构贷款审批小组、负责人、客户经理贷款授权由县联社根据信2

贷业务发展需要统一授权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各审批机构和有权审批人员在县联社授权范围贷款调查坚持“双人入户调查”制度。

贷款调查必须实行双人入户、现场调查。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3

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一节客户经理贷款调查环节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不得向非本分支机构服务辖区的客户贷款,不得向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含分支机构负责人)贷款调查。

管户客户经理为贷款主调查人,贷款调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客户经理受理客户申请后,提请负责人安排其他客户经理协助调查贷款,与客户进行面谈和实地调查,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通过初审,获取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调查贷款主体项目、用途、担保能力等,通过综合分析、评价、评估,形成初步意见,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提交协助调查人或负责人审核。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按照县联社统一制式的贷款目录协助调查人。

协助调查人负有贷款调查监督责任,对尽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完稿的《贷款调查报告》协助调查人处签名。

4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客户审查的主要内容。

1.核实客户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借款人提供的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3.客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分析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生产经营项目和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客户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及其他负债情况;

6.客户及其家庭主要成员是否有不良信用或不良行为记录,生产经营项目和借款用途是否得到家庭主要成员的同意;

7.客户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

8.客户申请的贷款额度、用途、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9.担保人的担保意愿、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分析担保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二)法人客户审查的主要内容。

1.核实借款人经营的合法性,各类证件有效性;

2.借款人资信及主要管理人员道德品行状况;

5

3.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

4.贷款用途真实性;

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自有资金及其来源的可靠性,借入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使用计划等;

6.关联企业相互交易、贷款占用情况及与借款人相关的关系人相互交易、资金占用情况等;

7.项目技术的可行性及整体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8.建设项目未来收益预测;

9.还款能力调查分析,包括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可靠性;

10.贷款担保情况,包括担保的合法性、抵(质)押物价值充足性及可变现性;保证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资信状况及其代偿能力;

11.贷款的主要风险点。

第十七条客户经理发放贷款时,应将借款人、担保人及有关成员信息和《贷款调查报告》及时录入或上传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节贷款审批小组审批环节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贷款审批小组成员的组成。

贷款审批小组成员由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客户经理、会计等人员组成,贷款审批小组成员必须占

6本分支机构员工总

数的70%以上。

分支机构负责人为贷款审批小组组长。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贷款审批小组会议的召开。

(一)贷款审批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本机构贷款审批小组会议;

(二)对提交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由管户客户经理向贷款审批小组汇报受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情况、抵押担保情况及调查意见等;

(三)贷款审批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同意即为贷款审批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同意、不同意、复议,但不得弃权;

(四)参加会议的小组成员认真分析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对审议的贷款进行表决,各参会成员在《贷款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将审批表决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超过授权范围贷款的报批。

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呈报市场发展部审查。

贷款资料按照规定流程和贷款目录要求收集整理,严格审核贷款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和贷款要素的齐全性。

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报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

第四章联社审批

第一节市场发展部审查环节

第二十一条市场发展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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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分支机构呈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的贷款报告材料,重点审查贷款资料的完整性、贷款主体的合法性、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包括:

借款人主体资格、申报材料、信贷业务政策、借款人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借款用途合法性、信贷风险、担保情况、贷款情况等内容;

(二)提请主任委员召开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

(三)记载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对有关审批资料、文件保存归档;

(四)协调和落实贷款审批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市场发展部审查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及贷款调查与报批程序的合规性。

1、分支机构呈报的贷款资料内容是否完整,要素是否齐全;

2、分支机构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二)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情况。

1、借款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的合法性、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借款用途是否在营业执照范围内;

2、借款人及股东的实力情况,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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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核心管理人员的背景、履历、品行和个人信用记录;

4、借款人申请贷款是否履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

(三)信贷业务政策的合法性。

1、借款用途及项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土地、环保和节能政策、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等,借款项目是否获得审批;

2、客户准入及借款用途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3、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核定、定价、期限、支付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制度。

(四)财务因素审查。

主要审查借款人基本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及审计结论,以财务数据关系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及同业对比分析等判断客户的真实生产经营状况,通过收集必要的信息,查证客户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非财务因素审查。

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企业性质、发展趋势、品质、组织架构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环境、所处的行业市场分析、行业地位分析、产品定价分析、生产技术分析、客户核心竞争能力分析等。

(六)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审查。

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合法、足值、有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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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贷风险审查。

分析、揭示借款人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及担保风险等。

第二十三条市场发展部严格审查报批贷款资料,填制《大额贷款审查表》,市场发展部经理签注明确意见后,连同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资料等一并移交风险管理部审核。

第二节风险管理部审查环节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阅贷款客户资料,了解贷款客户相关信息,识别和衡量有关风险;

(二)对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并保证评级的公正、准确;

(三)提出贷款审核意见,确保贷款审批委员会做出正确判断,保证贷款发放的安全性;

(四)提请主任委员召开风险委会议,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

(五)记载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对有关审批资料、文件保存归档;

(六)协调和落实风险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估和风险评估两部分,应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评估和评价。

主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

采取资料分析、核对以及其他必要的风险审查形式对报批项10

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担保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进行风险评审。

(一)信用风险分析。

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市场风险分析。

分析经济环境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

(三)财务风险分析。

通过财务状况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申请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四)担保风险分析。

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意愿、代偿能力等,抵押、质押是否合规合法,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三节信贷专职岗审查环节

第二十六条信贷专职人员审查职责。

(一)负责审查提交审批的信贷业务;

(二)负责为分支机构提供相关信贷业务咨询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信贷专职人员审查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性质;

2、申请人的资质条件;

3、申请人产权及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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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和借款条件。

(二)信用状况审查。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核心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管理能力、经营业绩、从业经验、专业文化水平;

2、申请人在各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还本结息记录、存款及结算往来情况、对外担保、诉讼情况,以及是否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及执行情况;

3、申请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状况、履约情况以及商业诉讼情况、纳税情况;

4、申请人品德、能力、信用记录及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财务状况审查。

1、申请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2、申请人财务核算的规范性;

3、申请人偿债能力,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性比率、速动比率、产权比率、或有负债比率、利率保障倍数、现金流量等指标;

4、申请人营运能力,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指标;

5、申请人盈利能力,主要包括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6、申请人家庭资产、负债、收入等情况。

(四)贷款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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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选址合理性、项目工程交通运输条件、项目配套设施、项目生产技术工艺、项目原材料及能源动力供应、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计划可行性等;

2、项目市场前景,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市场趋势分析和客户竞争能力情况;

3、项目投融资方案,主要项目投融资方案可行性、项目投资审查方法合理性、项目财务效益及还款来源可靠性等;

4、申请人自身及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营周期、盈利能力等。

(五)制度执行情况审查。

主要包括申报机构审批权限执行、评级授信、信贷产品定价、贷前调查程序执行等情况。

(六)贷款担保情况审查。

主要包括担保人主体资格和担保物合法性、担保人担保能力、担保物权属(质量)状况、担保物评估或协议价及担保比例的合理性、担保资料和手续有效性、担保物权设立情况及担保范围效力、担保人偿债能力等情况。

(七)贷款资料审查。

申请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担保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报批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和信贷专职人员审查。

风险管理部和信贷专职人员根据贷款审查的内容审查结束后,分别在《大额贷款审查表》签署明确意见,将贷款资料一并交回市13

场发展部。

第四节分管信贷工作领导审查环节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的贷款业务,经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查报批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分管信贷工作领导审核,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贷款。

市场发展部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全面翔实的撰写书面贷款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分管信贷工作领导审查意见。

市场发展部及时经相关部门审查贷款资料提交分管信贷工作领导进行贷款审查,根据市场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及信贷专职人员审查意见,综合分析并在《大额贷款审查表》签署明确意见。

第五节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环节

第三十一条贷款审批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分支机构大额贷款;

(二)审议分支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白、黄金信用户;

(三)审议批准与贷款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十二条贷款审批委员会委员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委员职数为单数,必须是从事信贷工作3年以上、没有贷款违规记录的联社机关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包括经营班子成员、市场发展部、计划财务部等部门人员,贷款审批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任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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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审批委员会委员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决定权。

第三十四条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一)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贷审委会议;

(二)市场发展部根据信贷业务实际情况,及时提请主任委员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资料准备、负责通知各委员、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

(三)市场发展部经理向贷款审批委员会汇报信贷业务审查意见,参加会议的委员就信贷审查意见中突出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明确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条件、贷后管理措施;

(四)贷款审批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同意即为审批事项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同意、不同意、复议,但不得弃权;各参会成员在《贷款审批表决表》和《大额贷款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将审批表决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市场发展部尽快完善贷款审批资料,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市场发展部自受理至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应于3个工作工日完成。

第六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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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贷款审批委员会通过的大额贷款和分支机构呈报的贷款收本挂息;

(二)审议不良资产处置、抵债资产处置方案;

(三)负责对辖内各类风险事项的处理、相关责任人认定及追究;

(四)审议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人组成,委员职数为单数,组成人员包括理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风险管理部等部门人员,其中理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理事长担任。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三十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决定权;

第三十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一)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风险委会议;

(二)风险管理部根据信贷业务实际情况,及时提请主任委员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资料准备、负责通知各委员、列席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

(三)风险管理部经理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大额贷款审查、审批意见,参加会议的委16

员就大额贷款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明确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条件、贷后管理措施;

(四)会议审议的其它事项;

(五)风险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同意即为审批事项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同意、不同意、复议,但不得弃权。

各参会成员在《贷款审批表决表》和《大额贷款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将审批表决意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风险管理部尽快完善贷款批复资料,风险管理委员会应于3个工作日完成信贷业务批复。

第七节其他流程环节

第四十一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对贷款流程各环节责任主体、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与评价,审计发现重大问题须向理、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贷款复议。

对申请复议的贷款,由风险管理部根据会议纪要,准备复议报告。

复议只限一次。

经复议的贷款业务,不论审议和审批的结果如何,均不得再次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复议。

第四十三条贷款批复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对超过一个自然月的贷款,不得发放,应重新调查,按程序审批。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17

元以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隐瞒贷款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的;

(二)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授信、审批贷款的;

(三)参与伪造授信申报或明知客户提供材料虚假仍上报审批的;

第四十五条在贷款受理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贷户借款申请的;

(二)贷款受理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贷款受理后,未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建立客户基本信息、附属信息,生成客户申请信息或上传《贷款调查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在贷款调查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

(二)因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交易背景和所提供材料存在明显缺陷的;

(三)未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不尽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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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结束后,未及时将调查收集的真实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

(五)未根据调查情况,如实撰写调查报告的;

(六)未将调查报告连同贷款资料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审查与评价的。

第四十七条在贷款审查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未按要求建立贷款审查岗或审查岗运行不规范的;

(二)未建立贷款审查记录,或记录不连续,不及时,在贷款审批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9

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及贷款审批查小组,实行审贷分离的;

(二)对贷款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小组审议的信贷事项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

(三)未严格执行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制度的,审批通过贷款的;

(四)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审批通过关系人贷款的;

(五)审批通过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贷款的;

(六)违规审批通过异地贷款(跨市、州贷款)的;

(七)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的;

(八)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贷款的。

第四十九条在贷款授权授信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逆程序办理贷款业务评级、授信的;

(二)超贷户经济承受能力评级、授信的;

(三)未经审批同意情况下,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单独授信的;

(四)对报批材料存在明显重大错误、缺陷等问题的客户,进行授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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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知客户已经暴露重大风险(低风险业务、资产保全业务除外),审批同意办理新增贷款授信业务的。

第五十条在贷款担保审查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三)接受抵、质押担保时,抵、质押率超过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的评估、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其它违规行为参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处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由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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