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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管理办法

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邮政机动车准驾证的管理,加强对驾驶企业机动车辆人员的审核,保障企业生产运输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邮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广东邮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简称“准驾证”,下同)是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需要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以确认具备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资格的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邮政各单位(简称“单位”)。

第四条准驾证正本记载持证人的姓名、性别、用人单位(部门)名称、准驾车型、有效期,并有发证单位的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

副本记载持证人有关审验的情况。

第五条 对申领准驾证人员应进行道路交通法规、机动车辆基本常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考核和一般故障排除及驾驶操作技能的考核(简称“应知应会考核”)。

第六条 省公司办公室和地市局、省公司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简称“发证机关”)应准确记录和存储准驾证申请受理、考核、发放、审验的全过程和经办人员等档案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省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准驾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省公司本部申领准驾证人员是否企业员工、年龄、试用期、身体状况等进行资格审查,办公室负责省公司本部申领准驾证人员的考核、准驾证发放、审验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市局、省公司直属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及辖属单位申领准驾证人员是否企业员工、年龄、试用期、身体状况等进行资格审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申领准驾证人员考核、准驾证发放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地市局、省公司直属单位应成立准驾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管理部门和网路运维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生产和行政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生产运输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健全本单位准驾证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准驾证审核、考核、发放等工作;协调、处理准驾证管理工作。

准驾证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应知应会考核小组,组长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生产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安全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生产和行政车辆职能管理部门、生产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组成。

考核小组主要职责:

制定应知应会考核的工作程序和方案,组织对准驾证申领人的考核,指导基层单位应知应会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地市局可授权辖属单位自行成立准驾证应知应会考核小组对准驾证申领人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地市局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授权单位准驾证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准驾证申领、考核、发放

第十二条 申领准驾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岗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

新招聘的驾驶员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试用期已满。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省际邮路的驾驶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单位内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简称“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具有二年以上驾驶经验且驾驶里程3万公里以上。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应取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四、申领准驾证前两年内没有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并在申领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交警部门违章记录分数不超过6分。

五、身体健康,视力正常,符合准驾车型的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申领准驾证人应填写《广东邮政机动车准驾证申请表》(附件一),提交身体健康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地市局和省公司直属单位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辖属二级单位(分局、城区局、营业局、邮区中心局、县(市、区、镇)局等)领导班子成员申领准驾证的,应由地市局或省公司直属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批准后,通过应知应会的考核后方可领取准驾证。

地市局、省公司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申领准驾证的,应报省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其应知应会考核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对符合准驾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申请人考试。

第十六条 准驾证考核顺序按照应知应会依次进行,应知考核合格后,方准参加应会的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一)应知考核题的基本题型由省公司提供,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的考核题库。

(二)应会考核项目包括:

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直角转弯、变更车道、行驶过程中的加减挡、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靠边停车或指定位置停车、掉头、夜间行驶等,具体考试项目由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车型随机选取。

有条件的单位对应会考核用车可增加辅助制动系统。

二、合格标准

(一)应知考核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90分及以上。

(二)应会考核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85分及以上。

第十八条 应知或应会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准驾证申领考核终止。

第十九条 准驾证申领人应会考核的成绩单应有两名主考人员签名。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应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准驾证申领人应知应会考核均合格后,发证机关应在十日内核发准驾证。

第二十二条 准驾证发放时应在准驾证申领人正本有关内容填写完后,在申领人照片盖上发证单位的印章,并将正本压封塑料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试用期内或临时聘用的驾驶员急需驾驶企业车辆的,可暂缓申领准驾证,但用人单位必须将驾驶员的有关资料报发证机关,并经准驾证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后,凭发证机关开具准许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的证明(简称“代理准驾证”,下同)方可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

代理准驾证的证明使用时限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准驾证换证、补证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应在准驾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持证人的身体健康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原准驾证。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换证,所在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一、准驾证记载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准驾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三、持证人驾驶车型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所在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

第二十七条 准驾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书面向所在单位陈述原因,由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准驾证遗失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准驾证被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扣留期间,准驾证持证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五章 准驾证审验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准驾证有效期为六年,每两年审验一次。

对持证人的审验由持证人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审验合格标准:

一、审验周期内没有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年内被公安交警部门违章记录分数不超过6分;

三、身体健康,视力正常,符合准驾车型的体检标准。

上述任意一项不达标为审验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持证人审验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将审验结果报发证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并在持证人准驾证副本上按规定的格式签章或记载。

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准驾证不具备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准驾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准驾证:

一、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不需要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不审验的;

四、超过准驾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五、持证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收到准驾证持证人所在单位申请注销其准驾证的报告后应在十日内做出批复。

第三十四条被注销准驾证的持证人应在十五日内将其准驾证交回所在单位。

注销的准驾证及其登记资料保留二年后可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准驾证的式样、规格由省公司制定(附件二)。

第三十六条 新领取准驾证和转换准驾车型的驾驶员上岗时实施十五日至三个月的跟车实习,实习期间采取师傅带徒弟和建立师徒联保责任制。

新领取准驾证或转换准驾车型的驾驶员未经跟车实习和师傅签名同意独立驾驶机动车辆的(附件三),不能独立驾驶企业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 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携带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准驾证。

第三十八条 没有准驾证或代理准驾证证明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在审核发放准驾证或对申领准驾证人员考核时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一、涂改、伪造、冒领准驾证的;

二、使用过期准驾证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的;

三、把本企业机动车交给无准驾证人驾驶的;

四、挪用他人准驾证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办法所称“十日”、“十五日”、“三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分行和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重新修订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邮政[2001]28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申请表

附件二 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式样

附件三 独立驾驶机动车辆意见书

附件四 持有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人员名单

附件一

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行政车辆驾驶员  □

生产车辆驾驶员  □

管理人员     □

在职申请                □

单位或部门名称

新招聘    □

驾驶证号

准驾

车型

驾驶证

有效期

 

申请

理由

 

申请人

所在单位或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县(市、区)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省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或地市局人力资源部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省公司办公室、省公司直属单位或地市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省公司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考试成绩

应知

应会

准驾证号码

发证日期

其他

 

备注:

应知和技能考核成绩的原始记、独立驾驶机动车意见书和准驾证复印件粘贴在本表后面

附件二

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式样

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正本)

小一寸彩照

证号    准驾车型

姓名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单位或部门名称

发证单位盖章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副本)

姓名      证号

审验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独立驾驶机动车意见书

 

————————

我单位     同志经   日(月)跟车实习,已熟悉国家的道路交通法规和企业有关

的规章制度,掌握他(她)所持准驾证规定车型的驾驶技术和常规的维护保养技术,本人同意他(她)独立驾驶所持准驾证规定车型的机动车辆。

 

                带车师傅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四

持有广东邮政企业机动车准驾证人员名单

序号

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职务

准驾证号

准驾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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