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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

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2

1.4空气污染分级2

1.5工作原则2

1.6应急预案关系说明3

2.组织机构和职责4

2.1应急处置指挥部4

2.2应急处置工作组5

2.3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11

3. 监测、报告与信息发布11

3.1 监测11

3.2 报告与信息发布12

4. 前期准备12

5. 预警和应急响应13

5.1 预警分级13

5.2预警发布14

5.3响应措施14

5.4 预警和响应级别调整23

6.应急培训与演练24

6.1培训24

6.2演练24

7.应急保障24

7.1人力资源保障24

7.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25

7.3通信与信息保障25

7.4资金保障26

7.5交通运输保障26

7.6科学技术保障26

7.7物资保障27

8.监督检查27

9.附则2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4〕7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空气污染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当101≤AQI≤150时,为轻度污染;当151≤AQI≤200时,为中度污染;当201≤AQI≤300时,为重度污染;当AQI>300时,为严重污染。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大气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污染源的监控和应急管理,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加强区域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实施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自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1.6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县(市、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反应机制共同组成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成员单位要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反应机制、各县(市、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应与本预案建立衔接、联动的关系,并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当发生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受污染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应与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机构进行应急联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反应机制

县(市、区)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图1-1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其它预案关系图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部

2.1.1组成人员

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部,作为市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分管环保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泉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对应的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为:

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泉州晚报社、泉州广播电视台、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

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为应急组织日常机构。

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联络人组成。

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应急值班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110值班室。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城市污染天气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预警程序,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城市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1.3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修订,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会议、传达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和上报,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污染控制和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负责应急物资库的建设,应急物资的采购、保管及补充;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应急处置工作组

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下设7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别为监测预警组、健康防护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气象干预组、后勤保障组及专家组。

当发生城市重污染天气事件时,7个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预案的分工进入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7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泉州晚报社、泉州广播电视台、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等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构成。

具体分工及职责如下:

2.2.1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完善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测预报体系,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本市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重污染天气提供监测数据信息。

市气象台负责日常气象监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测预报提供气象信息。

在发现有可能产生重污染天气时,市环保局应及时组织市气象局与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向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预警和应急应情况,跟踪分析并预测预报空气质量变化并及时反馈信息。

2.2.2健康防护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本市广大群众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2.2.3污染控制组

工业污染应对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市环保局日常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国网泉州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制定工业污染企业限产停产专项实施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关停高污染燃煤工业锅炉等差别化应对措施,并监督实施。

机动车污染应对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机动车限行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机动车限行、停驶等各项机动车污染应对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

市交通运输委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运输车辆滴漏行为的监管。

扬尘污染应对组:

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扬尘控制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工地围挡、停工,道路保洁等各项扬尘污染应对措施。

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督促市政工程、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停止或减少公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交通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生活污染应对组:

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部门组成。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垃圾焚烧、流动摊点油烟污染行为的执法检查。

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相关部门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

2.2.4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泉州晚报社、泉州广播电视台等部门组成。

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将空气质量监测、污染趋势、应急处置等信息传给市委宣传部、泉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泉州晚报社、泉州广播电视台等部门。

泉州晚报社、泉州广播电视台、泉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客户端等,向市民通告污染水平、公布污染严重区域、发布未来48小时气象信息等。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负责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2.5气象干预组

市气象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6后勤保障组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监测车、监测仪器等物资的调配。

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测装备等物资的调配。

市卫计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医疗救治力量的调配。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网泉州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情况下的电力供应。

2.2.7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具体名单及联络方式见附件3。

泉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

应急处置指挥部:

总指挥、副总指挥

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

专家组

后勤保障组

气象干预组

宣传报道组

污染控制组

健康防护组

监测预警组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及有关专家

由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

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等部门

市气象局及相关部门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泉州晚报社、泉州广播电视台等部门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委等部门

 

图2-1泉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2.3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各县(市、区)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气象条件,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制定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建立本辖区大气污染源清单。

当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时,相关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应与市应急组织机构实施应急联动,对上一级的通知及时作出响应。

3. 监测、报告与信息发布

3.1 监测

3.1.1 目标和任务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报告,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严格按照环保部发布实施的新标准要求开展PM10、SO2、NO2、O3、PM2.5、CO等6种主要污染物的监测,发布实时监测浓度值和空气质量指数(AQI)。

3.1.2会商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应急会商和交流机制,2个或者2个以上的市辖区出现一天中度及以上污染,双方及时进行会商,联合开展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报送应急信息。

3.2 报告与信息发布

预判重污染天气灾害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政府、省环保厅,并通报市委宣传部,同时通报相关市辖区。

新闻媒体应正确引导舆论,防止负面信息影响。

3.2.1发布内容

重污染天气灾害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2发布方式与渠道

信息发布方式与渠道包括:

(1)通过市委宣传部联系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3)市环保厅门户网站();(4)市广播电台交通之声(FM904);(5)手机短信、微信等。

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提供应急信息通稿。

4. 前期准备

预判2个或2个以上市辖区将持续2天或2天以上中度污染时,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发布前期准备信息,通知相关市辖区人民政府采取前期准备措施。

被通知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大气工业企业名单,针对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等重污染企业确定建议限产、停产名单,向名单中的企业提出限产或停产建议,同时做好应急准备。

被通知的相关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应急预案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相应措施:

(1)加大对重点企业、燃煤锅炉、机动车和露天焚烧等的监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2)督促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强化道路保洁、清扫。

(4)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 预警和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

必要时,应急处置指挥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指导督促预警的市辖区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5.1 预警分级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

预判2个或2个以上的市辖区大气重度污染持续1天时,发布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

预判2个或2个以上的市辖区大气重度污染持续2天,或大气严重污染持续1天时,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预判2个或2个以上的市辖区大气重度污染持续2天以上,或大气严重污染持续2天时,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预判2个或2个以上的市辖区大气严重污染持续2天以上时,发布红色预警。

5.2预警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发布。

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报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市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根据本辖区预警级别,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当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时,相关市辖区应根据市级预警级别及时调整本辖区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

当重污染天气突然发生,没有提前预警时,各县(市、区)应及时对空气质量和气象变化趋势进行跟踪分析,发布预警信息。

5.3响应措施

响应分级统一采用“Ⅳ级、Ⅲ级、Ⅱ级、I级”的表述方式。

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本预案响应措施仅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发生重污染天气并符合相应预警级别时启动。

其他县(市、区)响应措施由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强制性应对措施和建议性应对措施。

强制性应对措施根据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编写的《泉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模拟分析报告》预测结果拟定,措施的响应按照引起重污染天气事件的超标污染物来选取,当引起重污染事件的污染物有多种时,同时采取各种污染物对应的响应措施。

5.3.1Ⅳ级、Ⅲ级响应措施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办公室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时,被预警的市辖区根据预警信息,按照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定本区预警级别,采取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组负责督导,被预警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

①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做好健康防护。

②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③倡导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

(2)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健康防护组负责督导,被预警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加强以下措施:

①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④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⑤建议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5.3.2Ⅱ级响应措施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立即执行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被预警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时调整本辖区预警级别,结合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应急响应措施;周边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进行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具体措施包括:

(1)健康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组负责督导,被预警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

①在大气污染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活动。

②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③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救治力量。

(2)强制性应对措施

①SO2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根据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

全市范围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暂停运行;加大SO2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少SO2排放量。

其他措施:

生活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严禁中心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②NOX及O3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根据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

全市范围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暂停运行;加大NOX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少NOX排放量。

机动车减排:

机动车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被预警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

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非绿标的机动车全部停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中心市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市辖区。

其他措施:

生活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严禁中心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③PM10和PM2.5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根据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

全市范围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暂停运行;加大PM10和PM2.5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少PM10和PM2.5排放量。

机动车减排:

机动车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被预警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

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非绿标的机动车全部停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中心市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中心市区。

防止扬尘措施:

扬尘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被预警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

建筑、道路、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

列入应急停工名单的施工工地、物料堆场全部停止作业。

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每日清扫、洒水3次以上。

其他措施:

生活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被预警的市辖区负责落实以下措施:

严禁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营业,严禁明火烧烤;严禁中心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生物质和废弃物。

④CO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

机动车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被预警的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

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非绿标的机动车全部停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中心市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中心市区。

(3)建议性应对措施

①政府引导、鼓励全市范围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

②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④企业在每天12时到16时间进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5.3.3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在执行Ⅱ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健康防护组负责督导,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受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Ⅱ级响应措施中的健康防护措施。

(1)强制性应对措施

①SO2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应对组负责督导,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

全市范围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陶瓷企业(炉窑、干燥塔)暂停运行;加大SO2重点大气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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