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版及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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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版及条文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

1.住宅、

2.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

3.中小学校教学楼、

4.托儿所、

5.幼儿园、

6.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7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二)临街建筑;

  (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第八条(规划控制)

  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前款规定的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阶段,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抽取、回避等规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从业资质)

  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

  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本市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设计要求)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的要求)

  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等证书。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国家、本市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第十八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主体)

  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本市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日常维护保养)

  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

  

(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协助业主维护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

  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性鉴定)

  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维修)

  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防护措施)

  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粘贴安全膜的,应当将安全膜固定于周边结构上。

  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

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性能。

第二十四条(技术资料)

  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

  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规定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缴存至指定专户。

分批缴存的,最长缴存年限不得超过5年。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缴存比例应当按照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使用材质的安全性能高低,设定不同等级。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

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更新。

  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信息、环境影响论证信息移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建设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拒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安全使用维护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采取防护措施等义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临靠道路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安全性鉴定、维修义务,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履行安全性鉴定、维修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予以维修。

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未建立和未报送技术资料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技术资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未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技术资料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文说明: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规章制订和实施情况

  在1月31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制订情况,。

  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12月28日,市政府第77号令正式发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

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影响出发,根据目前建筑物玻璃幕墙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建成使用三个阶段存在的问题,设定了相应的经济、技术、行政管理规范和措施,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和减少玻璃幕墙坠落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以及玻璃幕墙对周边环境的光反射影响。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对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限制”措施,在城市规划和建筑布局上缩小可能造成幕墙玻璃坠落和光反射的空间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禁止:

1、禁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2、禁止“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采用玻璃幕墙。

  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对材质和空间布局作了三个限制:

1、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2、临街建筑;3、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建筑物,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第二,通过四个行政管理环节,落实禁止、限制措施,落实结构安全性、环保性要求的控制把关。

  1、两个告知。

在项目可研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和规划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相关规范。

2、两项把关。

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由环保、规划部门从是否属于禁止范围,是否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的角度,对能否采用玻璃幕墙进行把关。

3、两个论证。

在设计文件阶段,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结构安全性论证,环保部门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4、审图落实。

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由审图机构对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两个论证”的意见进行把关。

  第三,从建筑设计到施工安装全过程对玻璃幕墙工程进行针对性规范。

《管理办法》对从业资质、设计、建筑材料、施工等玻璃幕墙工程建设阶段各环节提出了规范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单位承担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鼓励业主委托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玻璃幕墙的维修。

玻璃幕墙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设置、安装防止发生坠落伤害事故的缓冲区域和挑檐、防护顶棚等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五年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并在竣工验收满一年时对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规范了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义务与责任。

  1、对已完成施工安装的既有玻璃幕墙,明确建筑物所有人(业主)是使用与维护的责任主体。

  2、业主应当履行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

发现安全隐患,业主应当维修。

3、业主拒不履行安全性鉴定或者维修义务,可能造成玻璃幕墙坠落,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维修。

  4、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5、考虑到不当粘贴安全膜或者采用质量不合格的安全膜可能造成更大危害,还对安全膜的粘贴和产品质量提出了要求。

  第五,建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针对近期出现的幕墙玻璃坠落后,难以即刻筹集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资金问题而设定的。

新建建筑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一次性或者在五年内分批缴存。

为了鼓励在建设阶段采用安全性能更高的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建筑材料,缴存金额的确定,应当结合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选用材质等因素,越是安全性能高的结构设计和材质,建设单位缴存金额越少。

具体办法由市建交委另行制定。

 在1月31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沈晓苏介绍了本市玻璃幕墙建筑的建设和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以及实施《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主要举措。

  玻璃幕墙作为现代建筑的一种形式,在近20年得到大量应用。

对于近年来上海发生多起已建建筑尤其是高层建筑上的幕墙玻璃自爆坠落事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市委领导明确要求,要把加强建筑玻璃幕墙管理作为今年工作的一件大事,逐栋建筑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

市政府领导要求,要专题布置落实,重点是业主,主要环节是排查,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公共安全,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经公示听取社会意见之后,市政府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本市玻璃幕墙建筑和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情况

  

(一)玻璃幕墙建筑基本情况

  据调查统计,目前本市共有玻璃幕墙建筑4210栋,其中: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3655栋、在建玻璃幕墙建筑555栋,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

其中,本市第一幢玻璃幕墙高层建筑上海联谊大厦建于1985年。

上海部分已建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已进入老化阶段,有的出现了五金构件锈蚀变形、密封条老化龟裂、受力构件松动,甚至幕墙玻璃自爆坠落等情况。

  

(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2006年,市建设交通委和市房地局会同市装饰装修协会,联合开展了玻璃幕墙建筑专项调查。

对调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49栋建筑,实施了强制性整治措施;对使用非安全玻璃的700多栋建筑,责成业主单位调换安全玻璃或黏贴防护膜;对五金件锈坏或存在渗漏等问题的300多栋建筑,责成业主单位调换修整。

  2011年7月,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市建设交通委再次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开展了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重点主要包括六项内容:

一是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二是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三是玻璃安全质量状况;四是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五是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六是整改状况。

  对此,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成立了专项整治推进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县)相应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协会也协同参加,专门印发了现场检查技术导则,培训建立了由34家企业组成的幕墙维修队伍。

为方便市民咨询和投诉,开通了幕墙咨询热线12319和62109937,建立了幕墙专项整治网站。

  目前,各区县已初步完成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摸底调查、隐患排查、资料汇总等工作,对查出隐患的玻璃幕墙楼宇的整改也按计划正在进行中。

  二、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主要举措

  要避免建筑玻璃幕墙出现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问题,仅靠专项整治不够,必须从源头开始,加强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法制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对建筑玻璃幕墙在建设前期、建设阶段和安全使用阶段分别制定了管理规定。

市建设交通委将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源头总量控制、加强建设过程管理、落实业主安全使用责任”的原则,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

  

(一)开展《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活动

市建设交通委将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房管、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宣传,分层次集中开展各类专题培训,使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物业管理等单位充分了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规范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将通过媒体、微博、印发宣传材料等手段,让建筑玻璃幕墙相关责任人尤其是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知晓各自在幕墙建设和安全使用维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并争取社会、媒体、市民群众的监督。

  

(二)出台配套工程技术规范

  为规范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选用,强化技术管理要求,自去年起市建设交通委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现行本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包括幕墙玻璃材质、构造、面积等的规定。

现已抓紧报批,预计上半年颁布实施,并结合职业教育培训对新修订的工程技术规范开展相关人员培训。

  (三)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一是制定出台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今后,凡是新建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须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既有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其业主须在五年内一次性或分批缴存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将专项用于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

这一办法将在上半年出台。

二是制定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细化《管理办法》中有关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相关条款的规定要求,加强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管,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玻璃幕墙建筑的施工质量及保修责任,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管理责任。

  (四)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为了更好地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加强对玻璃幕墙建筑的管理,市建设交通委正在进一步完善本市玻璃幕墙建筑楼宇信息管理系统。

按照“一楼一档”、从建设到使用全过程监管的要求,实现三项基本功能:

一是建立本市玻璃幕墙建筑档案信息库,包括建筑物基本信息、玻璃幕墙基本信息、相关单位信息等;二是记录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后,玻璃幕墙检查、检测、维修、改建等情况;三是自动标注提示按规定应实施维护、检测的玻璃幕墙建筑。

今年上半年将全面投入使用。

  (五)加强监管和严格执法

  市建设交通委将协同发展改革、规划、环保、房管等职能部门,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书面告知和玻璃幕墙建筑立项、规划、建设、使用阶段的监管与服务工作。

在玻璃幕墙建设阶段,将重点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从业队伍资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落实、《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落实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玻璃幕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施工图审查等各方行为,确保玻璃幕墙工程的安全与质量。

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整改或拒绝整改的责任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在去年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既定计划,今年3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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