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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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住所(址):

姓名:

;国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住所(址):

姓名:

;国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

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为;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箱号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已取得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十堰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编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买的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幢】【座】____【单元】【层】代码为。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幢】【座】____【单元】【层】代码为。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该商品房户型为:

,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________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商品房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以外的费用。

第5条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公共绿地率%,道路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平方米

2、停车场平方米;

3、会所面积平方米;

第六条付款方式与处理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揭付款:

1.一次性付清:

2.按揭贷款:

.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入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约。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固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歧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书,未按出卖人指定的时间前来办理按揭手续的,视为逾期付款处理方式同第一项;

3、因买受人原因无法或延期办理按揭手续的,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处理方式同第一项;

4、买受人逾期支付按揭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A)逾期90日内,买受人除向出卖人归还垫付款外,另自出卖人实际垫付发生发生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垫付款项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B)逾期超过90日之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除向出卖人归还垫付款外,另自出卖人实际垫付款付款项之日起,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垫付款项2%的违约金,直至出卖人收回本合同项下房屋款之日至,同时出卖人按原购房款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退还买受人。

第8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算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3)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又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付清总房款及相关费用后于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交房后18个月内,将1、2款内容办理完毕。

1.该商品房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商品房已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妥综合验收手续并取得《十堰市商品房销售备案证》。

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2.供电:

3.燃气:

4.排水:

5.绿化: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价万分之2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预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统一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倒带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券债务九分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4.。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修筑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

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工哦那个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全体业主享有

(1);

(2);

(3);

的所有权,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出卖人享有

(1);

(2);

(3);

的所有权、使用权。

3.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管理有限公诉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出卖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原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

买受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按原房价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后,出卖人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____份,买受人份,银行份,房管局份,税务局____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由出卖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名):

买受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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