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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基础知识cha6刑罚执行

第六章刑罚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刑罚执行是继刑事诉讼活动后的一个重要阶段,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即消除罪犯的犯罪意识,矫正罪犯的行为恶习,培养罪犯的刑罚感受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二、刑罚执行概念的要素

把握刑罚执行的概念时,要注意以下三要素:

(一)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

虽然刑罚执行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监狱人民警察而不是监狱本身,但是,监狱是国家的专门职能机构,只有监狱才能承担起刑罚执行的职责。

所以,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而不能是监狱人民警察。

(二)刑罚执行的对象是依法由监狱执行的罪犯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死刑时,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交送监狱监押改造,以观后效的死刑执行制度。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死刑适用上的一个独创,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行之有效的制度。

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二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无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形式终身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监禁在一定场所的刑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有期徒刑是审判机关以判决的形式定期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施以监禁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刑罚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也可以理解为过程性内容,主要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而不涉及刑罚执行中的具体的、具有目的性、手段性的内容。

三、刑罚执行的原则

所谓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监狱机关在惩罚和改造罪犯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规范性的运行准则。

它服务于刑罚执行的目的,指导刑罚执行的组织与运作,保证刑罚执行活动的方向性、规范性,体现刑罚执行的内在要求。

(一)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

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包括以下三种:

(1)依法执行原则;

(2)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3)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二)依法执行原则的内容

《监狱法》所设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执行判决所确定刑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办事规程,刑罚执行的准确程度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判决权威维护程度,因而,依法执行原则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收监与释放工作中,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所做出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监狱执行刑罚的准确,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向监狱派驻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监狱执行刑罚进行监督。

(三)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

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

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

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

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内容

1.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

刑罚执行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

刑罚执行个别化的理论依据是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理论。

由于罪犯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性格、气质、年龄和性别等差别,罪犯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

由罪犯人身危险的多样性决定,罪犯改造难易程度不同,刑罚执行需有差别,需个别化,即刑罚执行状况与罪犯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刑罚执行个别化的要求

刑罚执行个别化要求:

罪犯积极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人身危险性减小,如罪犯符合减刑或假释法定条件,监狱就应对罪犯适用减刑或假释;反之,如果罪犯拒不接受改造,在服刑期间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监狱应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罪犯服刑期限或改变刑种。

刑罚执行实施个别化原则,体现了刑罚科学化精神,不仅贯彻刑罚个别化精神,而且为狱政管理的分押分管开辟了道路。

第二节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

刑罚执行作为监狱的社会分工和职能,其基本内容是把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入监狱,实施惩罚与改造。

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的外在表现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制度。

一、收监制度

(一)收监的概念和特点

1.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2.收监的特点

收监具有以下特点:

(1)收监的主体是监狱。

收监是监狱的一项特有的权力,收监权包括予以收监、不予以收监及暂不收监。

(2)收监的对象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3)收监要根据一定程序进行。

(二)收监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收监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监狱必须根据这些条件进行收监活动。

1.一般条件

监狱执行刑罚必须以人民法院交付的法律文件为根据。

监狱收监的法律文件依据有:

(1)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对犯罪事实确实充分,认为犯罪人已构成犯罪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用以起诉犯罪人的司法文书。

起诉书出现在诉讼程序中的公诉阶段,反映公诉阶段司法人员调查犯罪事实的状况和检察官对犯罪事实确实充分程度以及适用法律的态度和看法。

(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人民法院送达监狱的判决书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判决书,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书。

(3)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然后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等随同交付执行罪犯一道交送监狱。

(4)结案登记表。

结案登记表是由人民法院在审判结束后填写的表格。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罪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捕前地址、捕前职业、政治面目、逮捕机关、案件类别、刑期、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犯罪事实、认罪表现等。

2.身体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收监时还要注意其身体条件。

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不收监:

(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收监的程序

1.审查法律文书

根据《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以及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监狱审查法律文书需注意:

(1)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2)判决书是否生效;(3)法律文书是否清楚,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是否一致,有无记载错误。

2.身体检查

对罪犯的身体检查由监狱的医生进行,身体检查内容包括:

基本情况(身高、体重、血型等);体型特征;有无病史;身体状况等。

如罪犯有严重病症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女犯怀孕,或女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监狱可以暂不收监。

3.人身与物品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收监,监狱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检查罪犯人身和所携带物品需重点检查罪犯携带的非生活必需品和违禁品。

对非生活必需品,监狱应代为罪犯保管,待罪犯刑满释放时返还,或监狱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

违禁品指有碍监狱监管秩序,为监狱禁止携带入监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凶器、毒品、淫秽书刊等。

对违禁品、监狱予以没收。

女犯需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人身检查。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入监。

罪犯收监时,其未成年子女由其亲属或监护人抚养,无亲属或没有指定监护人的,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4.入监登记

监狱决定收监后,要进行入监登记,按要求制作《罪犯入监登记表》等文书。

5.通知家属

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5日内发出。

监狱应告知罪犯家属监狱地址、邮政编码、罪犯被送往监狱时间,并尽可能具体告知罪犯所在监区及地址、会见周期等。

二、申诉、控告、检举制度

(一)申诉

1.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这一概念的主要含义如下:

(1)有权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而提出的一种主张。

在申诉当中,涉及到的判决、裁定有认定事实的错误或者适用法律的错误。

(3)申诉的接受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应审查申诉的内容,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接受申诉,也应当审查申诉的内容,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

(4)申诉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效力,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来的,是认为判决、裁定的内容有错误而提出的重新审查的建议。

申诉本身不影响判决的效力。

(5)申诉是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项权利。

2.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基本措施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基本措施的特点是监狱不限制罪犯行使申诉权,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这些措施主要有:

(1)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2)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3)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4)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3.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特别措施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特别措施的特点是监狱动用提请处理权帮助罪犯申诉。

《监狱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监狱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罪犯申诉权利,而赋予监狱的申诉提请处理权。

这项权力的行使,前提是罪犯提出申诉、监狱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其法律后果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罪犯申诉做出处理结果,并通知监狱。

4.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具体方法

在罪犯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监狱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也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二)控告

1.控告的概念

控告是罪犯在认为由于犯罪行为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务的行为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要求处理的行为。

控告是罪犯的一项法定权利。

2.控告与诬告的区别

控告不同于诬告。

诬告与控告的区别在于诬告者捏造犯罪事实,并作虚假告发,而控告者依据的是客观的犯罪事实。

3.控告的处理要求

为保护罪犯的控告权利,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

(1)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3)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4)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三)检举

1.检举的概念

检举是罪犯向有关机关揭发举报监狱内外犯罪事实或犯罪人的活动,是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

2.检举的处理要求

(1)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是罪犯立功表现的认定根据之一。

如果罪犯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司法机关依法应当为罪犯减刑。

如果罪犯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被有关机关认为有立功表现,可以被减刑。

(2)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三、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立法确立的监外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及监狱管理机关执法工作的主动性,及其与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特点

1.行刑方式变更的暂时性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

这种行刑方式不改变罪犯的身份,只变更行刑的方式,而且是暂时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行刑方式变更的暂时性,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最显著的特征。

2.确保不致危害社会前提下的行刑人道性

由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可以清楚地看出,不管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罪犯,还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所体现的都是行刑的社会主义人道性原则。

但是,这种行刑人道性原则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要确保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致危害社会,否则,即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同条第三款还明确规定: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对象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犯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2.实体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三种情形: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出现的刑罚执行阶段不同,暂予监外执行分收监前的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后的暂予监外执行两种。

1.收监前的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在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时,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监狱对其可以暂不收监。

对暂不收监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如罪犯暂不收监情形消失,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

2.收监后的暂予监外执行

收监后的暂予监外执行指监狱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收监后的罪犯适用的暂予监外执行。

这种暂予监外执行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形式。

一般据说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这种形式。

3.收监前的暂予监外执行与收监后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区别

收监前的暂予监外执行与收监后的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以下区别:

(1)适用的阶段不同。

前者适用监狱收监前,后者适用监狱收监后。

(2)决定机关不同。

前者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决定。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1.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提出

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由监狱根据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提出。

2.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与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接到监狱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后,依法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3.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

监狱接到上级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的法律文书后,应依法为罪犯办理出监手续。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狱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实施

(1)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监督考察。

(2)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四、减刑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限度和意义

1.减刑的概念

这里所说的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的减轻可以表现为刑种的减轻,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也可以表现为同一刑种在刑期上的减轻,由较长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2.减刑的限度

对罪犯的减刑是有法定限度的。

(1)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是罪犯的实行服刑期限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条件是罪犯的实行服刑期限不少于10年。

3.减刑的意义

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激发罪犯接受改造的热情功能和鼓励罪犯实行接受改造行为的功能,使罪犯由被动服刑变为主动服刑,由消极改造变为积极改造。

(二)减刑的种类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我国的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

1.可以减刑

可以减刑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的考核结果,予以减刑的一种制度。

2.应当减刑

应当减刑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的制度。

3.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区别

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有如下区别:

(1)减刑必然性不同。

罪犯改造符合可以减刑条件不导致减刑的必然发生,而罪犯改造符合应当减刑条件将导致减刑的必然出现。

(2)法律规范不同。

可以减刑的法律规范为任意性法律规范,而应当减刑的规范为必然性法律规范。

(三)减刑的条件

1.可以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接受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立功表现的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揭发、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4)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的适用条件

应当减刑适用的条件实质是“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罪犯有下列行为表现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与间隔

1.减刑的起始时间

减刑是以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为前提的。

根据有关规定:

(1)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2)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可以照上述规定时间适当缩短起始时间。

(3)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

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为服刑2年以后。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以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2.减刑的幅度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

(1)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3)对于应当减刑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其减刑的幅度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的幅度为:

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3.减刑的间隔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为:

(1)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

(2)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

(3)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3)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五)减刑的程序

1.减刑的提请

(1)集体评议。

减刑提请首先应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进行集体评议。

评议材料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专职部门审查。

监狱刑法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收到拟对罪犯提请减刑的材料后,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的限度条件、实质条件进行审查。

(3)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

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狱应当成立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并由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的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

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负责对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

(4)公示。

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减刑建议要在监狱内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5)审议决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6)提请。

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减刑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有关规定,监狱提请减刑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提请减刑建议书》,随同《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减刑申报材料包括:

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悔改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7)特殊审核。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减刑,监狱应当将《罪犯减刑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

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罪犯提请减刑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管理局公章,提请罪犯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提请减刑的通报

监狱在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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