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需夫妻签字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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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需夫妻签字吗
借贷合同需夫妻签字吗
篇一: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部分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呢?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
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没有资料就立不了案,怎么办?
届时只能委托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如果朋上债务人不是本地人,那还得到外地公安机关去调查,相当的麻烦。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
因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
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
因为:
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
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第二种:
逾期利息。
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第三种:
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什么是复利?
就是利滚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
先利息后本金。
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
举例:
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XX元/月。
债务人每月还款XX元。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
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
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
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
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
1、保证人。
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
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
理由有2点:
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
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
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
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2、抵押登记。
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
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
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如:
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
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
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
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
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因为:
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
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以上是借款合同的9点主要内容。
通过我们看到,签订借款合同是有很多法律技巧的。
当事人与其在打官司的时候找律师,还不如签订合同的时候找律师,前一份好的借款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二:
未经配偶同意办理抵押是否有效
未经配偶同意办理抵押是否有效?
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只有登记人签字,没有其他共同共有人签字的抵押是否有效?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
(二)法律分析
1.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首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2.对于一方擅自将房屋抵押,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配偶)同意的,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属于无权处分。
3.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是财产部分共有人而非无所有权人。
(2)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并且也无理由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3)财产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的,即向出让人支付了与财产相当的对价。
对于抵押人的配偶提出异议,确认抵押无效的情况,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认为抵押权人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和权利推定的效力。
①姜芸与殷胜利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XX)大民初字第3802号】法院认为“被告殷胜利与被告刘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之时,其向被告刘然出具的户口本记载其为未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亦仅为被告殷胜利,且被告殷胜利在房屋登记机关所作询问中否认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故被告刘然作为抵押权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殷胜利有权利处分其名下房产,现原告姜芸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殷胜利与被告刘然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应当推定被告刘然行为善意,且经登记机关登记,被告刘然已取得抵押权,故被告刘然与被告殷胜利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②张×与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XX)一中民(商)终字第3号】法院认为“银行作为发放贷款机构,限于其职能和所处地位,其仅能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刘×向邮储银行贷款时声明未婚,其提交的户口本和个人信用报告均显示其婚姻状况为未婚,结合诉争的房产证显示房屋是刘×单独所有等情况,邮储银行对刘×的婚姻状况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刘×与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证虽系伪造,但邮储银行也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该行向刘×发放贷款后,刘×将款项转入王×账户,邮储银行尽到了基本的注意义务。
虽然刘×对本案所涉抵押房屋的抵押未经张×同意,构成无权处分,但邮储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其取得抵押权后向刘×发放了贷款,支出了合理对价,且抵押房屋已依法进行登记,邮储银行取得该房屋的他项权证,因此,邮储银行取得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