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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中小学校长的任免

应规范中小学校长的任免

来信内容:

郭县长:

:

您好!

 

      纳雍县的校长,尤其是中心小学的校长,任免极不规范---任前不民主、不透明、不公示,任中不考核、不监督、不审计,任期不限定。

他们一旦坐上“宝座”后,不论能力如何?

不论政绩如何?

不论年龄多大?

一干就是几十年,既不提升,也不免职,直到退休。

其间,他们的工作几乎没有监督、考核,大多是自查自评。

因此,自己的工作是笔上开花,王婆卖瓜。

他们在任职期间,因缺乏监管,于是随心所欲,反正是自己一个人说了算。

生均经费用来大吃中喝、买专车;绩效工资乱发,谁顺眼就多给点;各个办公室人员雍肿、人浮于事,有机会就捞钱,至于工作得过且过,不思进取。

导致我县教育表面上形势一片大好,其实严重滑坡。

任何权力缺乏监督都是可怕的,一个人长期占有某一权位也是危险的。

这种落后、僵化的体制太该改了!

来信时间:

2011-6-19:

16:

45

#137953义务制学校的公用经费哪去了?

  国家规定公办义务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是:

初中学校每生每年是700元,小学每生每年是600元。

可我们湘乡市教育局下拨到校的标准还不到此标准的一半。

以2011年为例,我们中心学校下拨到初中的公用经费标准是每生260元(上学期110元+下学期150元),下拨到小学的公用经费标准是每生150元(上学期50元+下学期100元),其余兄弟乡镇都差不多。

由于现在生源都不多,一般的初中也就二、三百人,小学也就一、二百人,这点钱连水电费、维护费、煤炭费、报纸杂志费都不够,更不用说教师的外出学习、进修及教学设施的改善了。

听说财政的钱到位了,问题是出在教育系统的管理层。

我们湘乡的教育管理部门(主要是每个镇的中心学校)开会时假惺惺的大喊狠抓教育教学质量,他们自己却差不多天天泡在宾馆、茶馆、休闲中心里,钱花了,就只能克扣公用经费了。

局里的领导难道不知情?

他们中心学校的管理人员5个人每年花掉几十万公用经费,谁监督?

这个公用经费自由支配权是谁给的?

国家下拨的公用经费到底是用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还是用在管理的中间环节,这里有轻重之分吗?

再说,中心学校这个管理机构的定位是什么?

他们几个人是教学能手?

管理能人?

钱全用到他们身上?

即使钱全用到他们身上他们也不会关心教育教学质量的。

希望局里的领导以大局为重,以湘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很抓教育管理,正确定位中心学校这个中间环节,督促公用经费用到教育教学上。

投诉 提问者:

湘潭在线网友

 提问时间:

2012-4-1021:

45:

57

部门回复

湘乡市教育局对网民反映“公用经费”问题的答复

尊敬的网友:

  你好!

看到你在网上的留言,我局高度重视,现将“公用经费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2011年按中学每生每年700元、小学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足额下拨了公用经费,指标到校,中心学校是“一级会计核算”单位,统一管理各乡镇中小学校账务。

学校的公用经费除预留文卫体器材费、电教仪器费在政府采购专户,实行统一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外,剩余部份都下拨到了各中心学校。

各中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留了需由中心学校统一支付的图书费、教师培训费、教育教学奖金及组织大型活动所需费用等。

但是,由于各中心学校每年支付的图书费、教师培训费、教育教学奖金及组织大型活动的费用不同,因此各中心校下拨到校的公用经费标准也就不同,并非是各中心校或教育局在随心所欲地在操作。

另外,湘乡市与湘潭市下拨到校的公用经费标准有差别,也是因为类似的原因造成的。

公用经费的落实意义深远,责任重大,针对网民反映的公用经费标准不一,中心学校管理干部工作纪律松散的这种情况,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机关干部不定期的开展暗访、督查,并及时在中心学校校长会议上通报情况、强调纪律,要求各中心学校勤俭节约,确保公用经费按标准足额到校。

  非常感谢您对湘乡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2年4月17日

 

回复时间:

2012-4-1716:

02:

45

校长由教师来任免       撰稿人:

 江苏靖江 鞠锋

(2012-05-1611:

22:

17)

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教育类文章

校长是什么?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部分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人事、财物等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以学校行政核心和最高领导人的地位,行使决策指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既然校长是一个学校的核心,一个学校的标志,校长那么重要,做校长必须满足什么条件呢?

《教育法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细读本条规定,校长必须满足1、中国国籍,2、在中国居住,3、有权利获得公职的公民;注意,后面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我翻阅了众多法律,只在《小学管理规程》中第三十三条看到“小学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设置者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非政府设置的小学校长,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注意,这里出现了一个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这个任职资格是什么,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说明!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校长由谁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注意,校长有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也就是说,校长的最终任免权在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手中,任免的标准在县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手中。

校长作为一校之长,权力之大,让人侧目,那有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呢?

《教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该规定告诉我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监督管理权。

那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了多少,管理了多少,我们不知道。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权利中第五点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师法中提到了一个教职工代表大会?

什么是叫教职工代表大会,它的职责是什么?

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全体教职工的群众性代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以其主人翁地位参与学校管理,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

此条文告诉我们,教师组成的教代会也有监督管理的权利,但注意,是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可见教代会监督管理的权利是受限制的。

教师法规定教师应该以主人翁的地位参与学校管理,什么叫做主人翁,我个人认为,是拥有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以及对校长制定的政策提出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权利,甚至能向校长提出要求其改正不利于教师工作和生活的政策、不利于正常教学秩序的管理模式的权利。

我在思索一个问题,能不能让教师法法规中明确的教师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来建议和决定校长的任免权呢?

教代会代表了全体教师的意愿,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但只要符合大部分教师的意愿,我想做出的抉择还是可以相信,这样就避免了个别的不良现象的出现。

教代会如何行使自己的职责呢?

尤其是如何行使任免校长的职责呢?

我认为可以引进西方的议院制度,教代会就是一个学校的“议院”,每个老师都是一名“议员”,都具有神圣的选举权和推荐权。

当然,教代会也有必要选出一个5—7人左右的仲裁组,仲裁组没有任何的决定权,只有组织权、收集权和公示权。

说到现在,流程是什么?

我认为在需要任免的时候,仲裁组集合所有的老师,在一个会议场,每一个人都可以发得一张纸片,每个人无记名的写上自己中意的校长人选,然后仲裁组收集所有的推荐票,唱票选出得票最多的2---3名候选人,此第一步。

第二步,由仲裁组收集候选人的各项资料,公示在学校的公示牌上,并公示竟职演讲时间,候选人积极准备竟职演讲,但不允许私下拉票,如若发现,取消候选资格。

第三步,仲裁组邀请上级主管领导莅临指导,集合所有教师,每人获得一张选票(放在信封里),候选人进场,开始竟职演讲,各候选人竟职演讲结束,上级主管领导和各老师提问,候选人答复。

第四步,各老师投出神圣一票,并封进信封,当场交给仲裁组,投票过程不得窃窃私语。

第五步,唱票,得到票最多的人获得校长职位,公示获得校长职位的候选人,并请其即兴发表任职演讲。

为防止选举过程出现的各项作弊等不良问题,可邀请家长朋友选出家长代表,现场监督,以示公正。

余认为这样选出的校长,必是受到广大教师喜欢的、有威望受人尊重的老师,不仅如此,还能得到上次部门领导的认可,也让家长朋友感受到能参与学校的内部事务,感受学校对家长的重视。

我们回看以往的校长任免历史,很多校长都是“空投”的,“空投”必然造成一些不好的效果,我们要知道校长从“天上”来的,对学校的实际现状必然不是很了解,他上任伊始,必然需要花大量的时候来了解学校的历史和教师的主要情况,才能加以作为,而且在作为的过程中制定的政策很有可能遭受到教师的抵制而弄的一鼻子灰,使得学校的一些工作不能得到很好的开展,影响学校的正常运作。

但如果是由本校教代会选出,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选出的校长必然大部分是教师喜欢的,教师能真心的去执行他们选出的校长制定的政策,而且能准备的把握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学校的政策,摸索出能带领学校成长的管理模式。

当然,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教代会的指导工作,让教代会在上级教育管理部分党组织的领导下,健康成长,健康发展,为一个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把校长的任免权交到参与学校管理建设的老师手里,要比把这些权利放在上级领导的手中好得多,此为个人一点拙见,还望各位同仁指正批评。

关于印发《临安市中小学校长培养、任免及有关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中小学、中心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现将《临安市中小学校长培养、任免及有关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临安市中小学校长培养、任免及有关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立足我市教育事业的现实和长远发展需要,建设一支忠于事业、乐于奉献、求真务实、德才兼备的校长队伍,从根本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

二、中小学校长的培养、任免

(一)培养

1、根据校长后备干部条件,经学校推荐,教育局审核,确定培养对象。

2、由教育局负责对校长后备干部进行培训,合格者发给任职资格证书,纳入教育系统人才库。

3、教育局通过校长提高班、外出学习考察、挂职锻炼等形式对在职校长进行继续培训。

(二)任职

1、新任校长。

根据教育局统一安排,校长岗位由组织任命或竞争上岗产生,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正式聘任为校长。

2、在职校长。

校长每任聘期三年。

任职期满,考核合格者提出续聘申请,经教育局党委同意后续聘;考核优秀者自动续聘。

(三)去职

1、离职年限

离职年龄:

男满53周岁,女满50周岁,不再担任校长职务;确因工作需要,适当放宽任职年龄要求。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去校长职务

(1)校长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安全、计生等管理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管理原因造成学校教育质量明显下降,经教育局警告后仍无起色的;

(4)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非正常性开支过大的;

(5)作风不正,行政不廉,处事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

(6)学校业绩考核连续两年列全市最低等级的。

三、中小学校长有关补助

1、根据学校规模,校长享受行政补助和通讯补助,每月标准为:

学校规模12班及以下240元、120元,13—24班320元、160元,25班及以上400元、200元。

此标准根据学校财务状况参照执行,不得突破限额,不与乡镇补助重叠。

2、担任学校正职8年以上,担任学校副职12年以上,离职后仍在基层学校工作的,继续享受行政补贴直至办理退休手续。

3、因违法违纪而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享受资格。

4、副校长待遇按校长待遇的0.7系数参照本办法实行。

5、直属学校书记(副书记)、公办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参照此办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次月开始试行,最终解释权归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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